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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死刑一直以来都是对惩罚犯罪最严酷的刑罚,根据现在国际潮流来看,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导向,本文从人权、经济效益、惩罚效果及影响等多个方面分析,认为应逐步废除死刑。但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来看,并不适合突然废除死刑。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提高适用死刑的标准,是死刑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 死刑 死刑存废 中国法律现状 死刑制度改革
一、从几个角度分析死刑存废的观点与依据
1.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
反对废除死刑的人在这里与很多民众的认知观点相同,认为死刑是实现报应的必要手段,是对生命等价性的肯定,“杀人偿命”是中国自古以来民众的道德观点,认为对于罪恶极大的罪犯判处死刑可以抚慰受伤害者及其家属的心灵。
但是,执行死刑并不是实现公平的唯一手段。尤其,近年来呼格案等错案的出现,让人们逐渐意识到死刑的不可挽回性。刑事犯罪就目前的技术条件来看,破案率不高、破案难度大,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错杀”造成的社会影响无疑是严重恶劣的。并且,死刑完全剥夺了罪犯改正从善的机会,这并不是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同时,适用死刑易存在不同犯罪同一刑罚的情况值得思考,例如杀一人与杀十人同样适用死刑是否公平。
2.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看
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对于罪犯执行死刑后可以完全防止其再犯,对于社会其他的人具有其强大的威慑力。
可是,从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两个角度来分析。因死刑截断了人继续生活的可能,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根本不具有预防其再犯的可能性,使用这种方式,代价无疑过大。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很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凸显死刑一般预防的效果,死刑适用的量增加、标准降低,但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数据统计,实际上出现了犯罪量和刑罚量同步增长的局面,从事实上印证了扩大死刑对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不佳。
3.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
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对罪犯执行死刑可以节约经济成本,因为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对于一个囚犯国家平均每年在其身上投入的成本约2万元,对于重刑犯长年关押,无异于大大加重社会负担。
然而,虽然行刑成本低于关押成本,但是对于罪犯直接执行死刑,其未来就无法靠劳动或智力补偿社会,其个人未来多年的劳动力效益一般高于其在监狱所花费的经济成本,尤其,罪犯的老年、幼年、妇女家属的生活问题,也需要我们认真考虑。
4.人权问题
生命权是无法用经济效益衡量的,我们的罪刑法定规则、沉默权规则、无罪推定规则都是对人权的保护,在日渐发展的今天,基于既存的现实,无论以何种方式剥夺人的生命权,都是不应被尊重的。
二、中国关于死刑问题的法律现状
200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慎用死刑的观念已深入司法实务工作人心中。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2015年,刑罚修正案九再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这无疑表明了我国对于死刑问题的态度是,逐步提高死刑适用标准、减少死刑适用量。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进行严格限制。总则规定只对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而分则对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型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在国际上开创死缓制度受到好评,罪犯在判处死缓后如果两年内改正良好将获得减刑的机会,有利于人权的保护,有效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情形,同时也给了当事人改过自新、重新生活的机会,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对于死刑制度改革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根据我国现有情况,仍有保留死刑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废除死刑是历史和国际发展趋势,但突然废除死刑在我国并不现实,也会存在许多弊端,因此我们应理性看待死刑制度。
1.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们对于财产仍然十分看重,对人权的理解有待加深。目前国际上虽然废除死刑的国家众多,但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均保留着死刑制度,说明人口众多时,死刑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死刑制度也存在了数千年,根据社会调查显示,对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仍占大多数,说明现价段多数民众的认知和价值观仍处在“支持采用严酷惩罚抚慰受害人心灵”的阶段,不具有完全废除死刑制度的社会基础,现在废除死刑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尚未健全,废除死刑没有配套的其他合适手段来惩罚犯罪、改善人心。
4.我国现存死刑罪名的一般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防利益等严重危害国家或人民危险的情形。另外有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民主权利,以暴力方式侵犯财产的抢劫,暴动越狱等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严重恶劣的情形。对于这些罪名,死刑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对于死刑改革的思考
1.应取消对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对盗窃罪、经济类型犯罪逐步减少对于死刑的适用,这也是国际上各国的通则。
2.应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效减少各地方量刑方式不同不公正的情形发生,死刑复核不应当只是形式上的复核,应当给被告机会进行阐述,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复核证据的充分性与真实性,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3.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减少量刑幅度过大的现象,我国现有刑法的规定给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各地经济文化不同,法官的认知、素质、理解方式等也各异,可以通过进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减少量刑幅度过大的现象有利于法制建设、社会公平。
4.2015年我国经主席签发特赦令,对四种罪犯进行特赦,而这四类罪犯释放也基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国宪法规定了特赦制度,应在特定情形下可适用特赦制度。
纵观历史发展总的趋势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慎用、减少死刑是我国当前不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所做出的选择。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顺应历史潮流,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慎用减少死刑,实行综合治理,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阶段。
【关键词】 死刑 死刑存废 中国法律现状 死刑制度改革
一、从几个角度分析死刑存废的观点与依据
1.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
反对废除死刑的人在这里与很多民众的认知观点相同,认为死刑是实现报应的必要手段,是对生命等价性的肯定,“杀人偿命”是中国自古以来民众的道德观点,认为对于罪恶极大的罪犯判处死刑可以抚慰受伤害者及其家属的心灵。
但是,执行死刑并不是实现公平的唯一手段。尤其,近年来呼格案等错案的出现,让人们逐渐意识到死刑的不可挽回性。刑事犯罪就目前的技术条件来看,破案率不高、破案难度大,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错杀”造成的社会影响无疑是严重恶劣的。并且,死刑完全剥夺了罪犯改正从善的机会,这并不是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同时,适用死刑易存在不同犯罪同一刑罚的情况值得思考,例如杀一人与杀十人同样适用死刑是否公平。
2.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看
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对于罪犯执行死刑后可以完全防止其再犯,对于社会其他的人具有其强大的威慑力。
可是,从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两个角度来分析。因死刑截断了人继续生活的可能,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根本不具有预防其再犯的可能性,使用这种方式,代价无疑过大。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很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凸显死刑一般预防的效果,死刑适用的量增加、标准降低,但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数据统计,实际上出现了犯罪量和刑罚量同步增长的局面,从事实上印证了扩大死刑对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不佳。
3.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
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对罪犯执行死刑可以节约经济成本,因为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对于一个囚犯国家平均每年在其身上投入的成本约2万元,对于重刑犯长年关押,无异于大大加重社会负担。
然而,虽然行刑成本低于关押成本,但是对于罪犯直接执行死刑,其未来就无法靠劳动或智力补偿社会,其个人未来多年的劳动力效益一般高于其在监狱所花费的经济成本,尤其,罪犯的老年、幼年、妇女家属的生活问题,也需要我们认真考虑。
4.人权问题
生命权是无法用经济效益衡量的,我们的罪刑法定规则、沉默权规则、无罪推定规则都是对人权的保护,在日渐发展的今天,基于既存的现实,无论以何种方式剥夺人的生命权,都是不应被尊重的。
二、中国关于死刑问题的法律现状
200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慎用死刑的观念已深入司法实务工作人心中。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2015年,刑罚修正案九再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这无疑表明了我国对于死刑问题的态度是,逐步提高死刑适用标准、减少死刑适用量。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进行严格限制。总则规定只对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而分则对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型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在国际上开创死缓制度受到好评,罪犯在判处死缓后如果两年内改正良好将获得减刑的机会,有利于人权的保护,有效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情形,同时也给了当事人改过自新、重新生活的机会,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对于死刑制度改革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根据我国现有情况,仍有保留死刑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废除死刑是历史和国际发展趋势,但突然废除死刑在我国并不现实,也会存在许多弊端,因此我们应理性看待死刑制度。
1.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们对于财产仍然十分看重,对人权的理解有待加深。目前国际上虽然废除死刑的国家众多,但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均保留着死刑制度,说明人口众多时,死刑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死刑制度也存在了数千年,根据社会调查显示,对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仍占大多数,说明现价段多数民众的认知和价值观仍处在“支持采用严酷惩罚抚慰受害人心灵”的阶段,不具有完全废除死刑制度的社会基础,现在废除死刑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制尚未健全,废除死刑没有配套的其他合适手段来惩罚犯罪、改善人心。
4.我国现存死刑罪名的一般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防利益等严重危害国家或人民危险的情形。另外有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民主权利,以暴力方式侵犯财产的抢劫,暴动越狱等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严重恶劣的情形。对于这些罪名,死刑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对于死刑改革的思考
1.应取消对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对盗窃罪、经济类型犯罪逐步减少对于死刑的适用,这也是国际上各国的通则。
2.应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效减少各地方量刑方式不同不公正的情形发生,死刑复核不应当只是形式上的复核,应当给被告机会进行阐述,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复核证据的充分性与真实性,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3.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减少量刑幅度过大的现象,我国现有刑法的规定给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各地经济文化不同,法官的认知、素质、理解方式等也各异,可以通过进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减少量刑幅度过大的现象有利于法制建设、社会公平。
4.2015年我国经主席签发特赦令,对四种罪犯进行特赦,而这四类罪犯释放也基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国宪法规定了特赦制度,应在特定情形下可适用特赦制度。
纵观历史发展总的趋势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慎用、减少死刑是我国当前不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所做出的选择。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顺应历史潮流,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慎用减少死刑,实行综合治理,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