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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执行难的现象是一个社会问题,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法院。义务人的法律意识淡漠与规避执行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理念的严重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两大原因。本文从法律意识、义务人与财产寻找,信用制度、联约机制、处罚力度、提级与交叉执行等方面分析了执行难的原因,探讨了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一、执行难的含义。
执行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使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执行措施不能正常开展或使执行措施失去功效,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执行秩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而另有观点认为,“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排除执行不能以外的有履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现象。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应当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却得不到执行的情形。
本文探讨的执行难属于上述广义的执行难,但鉴于执行难多为民事执行难,因此本文中的执行难特指民事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原因
(一)义务人层面的原因
义务人法律意识淡漠。这里的义务人指的是被执行人与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义务人的法律的意识,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所在。在我国多数人对审判与执行工作评判的标准是以自我感觉为标准,而不是以现代法律理念为标准,现代的法律理念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评判审执行工作的标准。当被执行人的传统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律理念存在差异,被执行人在这种法律意识的影响下,对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不合作态度引发“执行难”问题。
被执行人是债务承担者和行为的义务人,因此—切债务和行为的执行都有赖于被执行人配合,但是在目前形势下,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极其淡漠,漠视和藐视法律的被执行人大有人在。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因为记恨申请人或者恶意规避法律而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发的执行通知书,但是实践中它起到了告知被执行人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负面作用。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挖空心思地转移财产。恶意被执行人还采取“游击战”的方法,东躲西藏逃避执行。其中既有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有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和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
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多种手段隐藏财产。被执行人拥有足够的财产,是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的保障。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税收制度等基础制度不健全,就出现了种种隐藏手段,如此给依法执行设下了重重障碍。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难,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任务重。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少,这就造成了法院执行^、员不得不投入巨大的精力奔波于各个部门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工作效率低,成功率也不高。
协助义务人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因为大多数执行案件需要及时有效的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以就离不开协助义务人的协助与配合。但实践中,有些协助义务人经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执行法院推诿刁难,因协助义务人消极或拒绝协助,往往使执行工作失去大好时机。
(二)制度层面的原因
联约机制不健全。联约机制指的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相关部门和机关应积极配合,依法制约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制。健康有序的法治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来维护。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执行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不行的,尤其是基层法院,任务重、人员少,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依靠于相关部门、机关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展工作,扩大执行声势、达到执行目的,力求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部分部门和机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相互推诿,不仅仅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阻力,而且浪费了有限的宝贵的司法资源。
拒不履行的成本低。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以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等较严厉的措施和拒执罪等刑罚。但是有许多当事人罚款找不到钱,拘留找不到人,甚至也不怕拘留,因为他们知道法院在拘留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一般不能采取二次拘留。至于拒执罪更是形同虚设,因为拒执罪需要公安机关的立案,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自身的警力有限和自身案件的压力等原因,对法院以拒执提交的立案建议极少理会。
信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靠信用维系是完备市场体系的必备条件。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过渡阶段,人们信用意识淡薄甚至是缺失,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普遍低下,尔虞我诈如同家常便饭.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法治化程度较低,上人们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司法理念淡薄,缺乏对司法裁判的敬畏、认同感,缺乏尊重和主动履行裁判的意识。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中的最后—道工序,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搞好执行工作,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要研究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我们应该大力倡导“法治”的观念,切实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养成遵纪守法和诚实信用的良好风尚。要充分认识维护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就是党和政府的权威。法律权威是维护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的首要保障。牢固树立政府的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的思想。我们应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客观、理性地认识、理解、支持司法工,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从根本上消除拒不履行的不良现象。
正确引导人们认识诉讼的风险。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人们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社会法律环境也不尽人意决定了诉讼也同样存在风险的,诉讼阶段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执行阶段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人们从立案开始都应该增强风险意识,权衡利弊,诉讼赢了,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佳不一定就能执行。坚决避免把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诉讼风险,推卸给法院。那种认为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只等着拿钱,是诉讼和执行的严重误解。诉讼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一旦选择诉讼就要承担风险。法院执行只是在有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为债权^提供的救济,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
完善规范联约机制。“执行难”是—种客观的必然现象,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它并不是某—部门或某—方面的问题。执行工作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公、检、法乃至全社会的共同配合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要依靠整个社会力量来解决执行难,逐步形成以党委协调,政府支持,人大监督,法院主导、全社会参与执行工作的健全机制,执行工作涉及的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确保的为执行工作尽到应尽的义务。
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执行难需要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来支撑,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逐步建立诚信社会,为破解执行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完善的信用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制约和惩罚恶意逃债的当事人,大大增加拒不执行的成本,使其无处藏身,从而增加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有了完善的信用制度,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就对其在信用方面做出记录并公布相应单位和部门,使其在信贷、求职、购房、升迁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制约时,那么执行工作就会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局面,判决书是法律的白条也因此有望成为历史。
加大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的力度。当案件遇到较大阻力而不宜或不能继续执行时,上级法院指定原受理法院的同级其他法院执行,叫交叉执行;同级法院也不宜受理的,上级法院亲自执行的叫提级执行。加大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的力度,可以有效杜绝地方保护和其他部门的干预,可以有效的避免个别承办人员的违法办案,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
加大对拒不执行和抗拒执行的惩罚力度,形成威慑机制。立法机关应根据新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对转移与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抗拒执行的惩罚力度的法律规范,细化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的刑罚处罚的法律条文,使其具有的简单易行的可操作性;考虑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用通缉方式的法律依据,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执行难的问题会根本性的改变。
一、执行难的含义。
执行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使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执行措施不能正常开展或使执行措施失去功效,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执行秩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而另有观点认为,“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排除执行不能以外的有履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现象。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应当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却得不到执行的情形。
本文探讨的执行难属于上述广义的执行难,但鉴于执行难多为民事执行难,因此本文中的执行难特指民事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原因
(一)义务人层面的原因
义务人法律意识淡漠。这里的义务人指的是被执行人与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义务人的法律的意识,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所在。在我国多数人对审判与执行工作评判的标准是以自我感觉为标准,而不是以现代法律理念为标准,现代的法律理念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评判审执行工作的标准。当被执行人的传统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律理念存在差异,被执行人在这种法律意识的影响下,对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不合作态度引发“执行难”问题。
被执行人是债务承担者和行为的义务人,因此—切债务和行为的执行都有赖于被执行人配合,但是在目前形势下,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极其淡漠,漠视和藐视法律的被执行人大有人在。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因为记恨申请人或者恶意规避法律而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发的执行通知书,但是实践中它起到了告知被执行人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负面作用。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挖空心思地转移财产。恶意被执行人还采取“游击战”的方法,东躲西藏逃避执行。其中既有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有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和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
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多种手段隐藏财产。被执行人拥有足够的财产,是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的保障。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税收制度等基础制度不健全,就出现了种种隐藏手段,如此给依法执行设下了重重障碍。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难,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任务重。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少,这就造成了法院执行^、员不得不投入巨大的精力奔波于各个部门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工作效率低,成功率也不高。
协助义务人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因为大多数执行案件需要及时有效的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以就离不开协助义务人的协助与配合。但实践中,有些协助义务人经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执行法院推诿刁难,因协助义务人消极或拒绝协助,往往使执行工作失去大好时机。
(二)制度层面的原因
联约机制不健全。联约机制指的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相关部门和机关应积极配合,依法制约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制。健康有序的法治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来维护。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执行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不行的,尤其是基层法院,任务重、人员少,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依靠于相关部门、机关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展工作,扩大执行声势、达到执行目的,力求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部分部门和机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相互推诿,不仅仅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阻力,而且浪费了有限的宝贵的司法资源。
拒不履行的成本低。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以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等较严厉的措施和拒执罪等刑罚。但是有许多当事人罚款找不到钱,拘留找不到人,甚至也不怕拘留,因为他们知道法院在拘留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一般不能采取二次拘留。至于拒执罪更是形同虚设,因为拒执罪需要公安机关的立案,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自身的警力有限和自身案件的压力等原因,对法院以拒执提交的立案建议极少理会。
信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靠信用维系是完备市场体系的必备条件。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过渡阶段,人们信用意识淡薄甚至是缺失,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普遍低下,尔虞我诈如同家常便饭.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法治化程度较低,上人们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司法理念淡薄,缺乏对司法裁判的敬畏、认同感,缺乏尊重和主动履行裁判的意识。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中的最后—道工序,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搞好执行工作,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要研究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我们应该大力倡导“法治”的观念,切实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养成遵纪守法和诚实信用的良好风尚。要充分认识维护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就是党和政府的权威。法律权威是维护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的首要保障。牢固树立政府的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的思想。我们应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客观、理性地认识、理解、支持司法工,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从根本上消除拒不履行的不良现象。
正确引导人们认识诉讼的风险。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人们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社会法律环境也不尽人意决定了诉讼也同样存在风险的,诉讼阶段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执行阶段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人们从立案开始都应该增强风险意识,权衡利弊,诉讼赢了,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佳不一定就能执行。坚决避免把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诉讼风险,推卸给法院。那种认为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须也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只等着拿钱,是诉讼和执行的严重误解。诉讼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一旦选择诉讼就要承担风险。法院执行只是在有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为债权^提供的救济,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
完善规范联约机制。“执行难”是—种客观的必然现象,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它并不是某—部门或某—方面的问题。执行工作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公、检、法乃至全社会的共同配合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要依靠整个社会力量来解决执行难,逐步形成以党委协调,政府支持,人大监督,法院主导、全社会参与执行工作的健全机制,执行工作涉及的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确保的为执行工作尽到应尽的义务。
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执行难需要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来支撑,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逐步建立诚信社会,为破解执行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完善的信用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制约和惩罚恶意逃债的当事人,大大增加拒不执行的成本,使其无处藏身,从而增加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有了完善的信用制度,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就对其在信用方面做出记录并公布相应单位和部门,使其在信贷、求职、购房、升迁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制约时,那么执行工作就会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局面,判决书是法律的白条也因此有望成为历史。
加大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的力度。当案件遇到较大阻力而不宜或不能继续执行时,上级法院指定原受理法院的同级其他法院执行,叫交叉执行;同级法院也不宜受理的,上级法院亲自执行的叫提级执行。加大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的力度,可以有效杜绝地方保护和其他部门的干预,可以有效的避免个别承办人员的违法办案,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
加大对拒不执行和抗拒执行的惩罚力度,形成威慑机制。立法机关应根据新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对转移与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抗拒执行的惩罚力度的法律规范,细化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的刑罚处罚的法律条文,使其具有的简单易行的可操作性;考虑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用通缉方式的法律依据,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执行难的问题会根本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