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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干部作为基层领导,发挥着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的作用,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在农民群众心里,村干部是标杆,是榜样,村民根据村干部的一言一行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历史上,基层领导一般是由当地举人、秀才等德高望重的人来担任,人们敬重他,信任他,希望他来管理当地老百姓的事务。但是现在都变了,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出现,让老百姓开始恐慌:还敢不敢再信任他们。
关键词:农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原因
张明爱,原天堂镇大阳洞村支部书记,曾在2006年12月荣获湖南省“百姓心中好村官”提名奖。然而,群众的支持、组织的认同,让张明爱觉得自己为村里贡献了很多,自己也应该得一些好处。2008年,张明爱暗箱操作,进行招标引资,收取好处费27000元。2008年底,利用职权,借“误工费”之名,索得40000元。2010年,在维修黄长坝工程中,和村主任合谋贪污余下的51000万元维修资金。2011年11月13日,张明爱由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余春雷,前新潭村村委会主任,吴正春,该村前党支部书记。2005年5月,在镇政府委托其负责的某工程建设过程中当时的村主任余春雷伙同他人贪污107000元,吴正春贪污72000元。2006年5月至2009年5月,余春雷利用职权,在征地补偿款上面,侵吞公款590000元。还查到,被告人余春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0000元,吴正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春雷、吴正春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何锦洪,原番禺区灵山镇副镇长、冯泽明,农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陈伟强、经管员陈金泉四人,在2006年的一年内,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掩饰隐瞒、虚假平账的途径,共侵吞公款160000元,四人分别获利40000元。2012年,法院判决:何锦洪、冯泽明、陈伟强、陈金泉四人均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据广州市反贪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共立案查处“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76件涉及96人,其中7人从事县级以上单位工作、11人从事乡镇站所工作、45人从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成了职务犯罪率最高的群体,包括,11名村支部书记、8名村主任,26名财务人员。
上面这些事例和数据,让我们触目惊心,他们还是我们敬重、信任的村干部吗。为防止这类犯罪再出现,继续危害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需要去分析这背后的原因。
首先,农村干部权力大是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干部,具体来说就是村两委成员。他们的职责是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村务纠纷,维持村内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愿、需求并提出意见。法律上只是对村委会的职责进行笼统的这样规定,但具体操作起来,农村干部的权力还是非常之大,经手的金钱项目有:农村征地款,上级拨付的退耕还林、还草款,工厂、高速路等对所在农村的扬尘污染、噪音费,土地补助款,修建道路费用,灾害造成的各项补助款以及决定低保户等等。并且每一项数额都不小。长期拥有这样的权力,免不了一些村干部以公谋私、中饱私囊,触犯法律。农村干部面对的是极为弱势的群体——农民,上述的任一款项对他们的生活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农村干部肩上的责任重大,权力越大,义务越多,责任就更重,应该去为村民谋利益图幸福,而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谋求私利,伤害农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部分村干部素质低、责任意识差是造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很多犯罪的村干部在得到惩罚的那一刻也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张明爱在自己的检讨书中这样说:“正因为我平时不注意学习,党性不高,服务意识欠缺,做出一点成就后就产生补偿心理,做了对不起群众的事情”。余春雷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对不起,我辜负了组织对我的期望,做了对不起老百姓的事情,我自己对人民责任心不强,存有投机心理,做了不应该做的事,现在很后悔”。并且在因犯贪污受贿罪被惩治的村干部中,大多数只有高中以下文化,自身文化素质比较低,自律性不强,容易受到小恩小惠的诱惑,从而走上歧途。
对于村干部素质低、责任意识差这一点,还有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村干部的当选本身就是通过不正当选举获得的,如原天堂镇大阳洞村党支部书记张明爱,在当年的换届选举中,是在约60%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未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在选举村主任的投票阶段,张明爱、刘红艳和少数一些村干部,只挑了部分少数村民的选票,然后就公布刘红艳当选村主任。在选举支部书记和支委的过程中,张刘二人,贿选拉票,给村民承诺好处来获取选票。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只此一例。这种不正当选举的当选也为后期他们重走老路埋下伏笔。
第三,有效监督的缺失是导致村干部贪污受贿频发的关键因素。村干部作为行政村的领导成员,不仅握有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强大的权力,而且还是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上级所制定的新农村建设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如果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那么从中滋生贪污受贿现象就不足为奇了。现在在农村,对村两委的监督的现状为:(1)外部监督不力。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该条文明确规定,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这也就决定了乡镇政府不能过多的干预村委会管理的事务,这为乡镇政府对村干部的外部监督提供了障碍,只能更多的依靠村民的检举来介入;(2)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个村应都相应成立了村民监督小组,同时明确划分其职权。具体表现为,监督村务方针、路线的执行;监督村民大会决定以及讨论的事项;监督村务、党务公开的情况,并且对于公开的事务内容就行监督,对于必须公开的事项,监督是否进行了依法公开,是否有侵犯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监督村务财务的收支情况,对于收支事项予以监督查询等等。虽然规定如此之详细,但现实是,在农村,村干部职权分配混乱,财务管理糊涂,村务不透明。要求的公开事项规定成为了随便应付了事,农民希望知道的事项,村干部往往不予公開;而公开的又是一些村民根本不关心的问题。即使公开的财务开支,往往是抽象的,模糊的,看不到具体的每个支出的走向,对此村民很难从中找到破绽,这样村民监督小组也就成为了虚设。
关键词:农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原因
张明爱,原天堂镇大阳洞村支部书记,曾在2006年12月荣获湖南省“百姓心中好村官”提名奖。然而,群众的支持、组织的认同,让张明爱觉得自己为村里贡献了很多,自己也应该得一些好处。2008年,张明爱暗箱操作,进行招标引资,收取好处费27000元。2008年底,利用职权,借“误工费”之名,索得40000元。2010年,在维修黄长坝工程中,和村主任合谋贪污余下的51000万元维修资金。2011年11月13日,张明爱由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余春雷,前新潭村村委会主任,吴正春,该村前党支部书记。2005年5月,在镇政府委托其负责的某工程建设过程中当时的村主任余春雷伙同他人贪污107000元,吴正春贪污72000元。2006年5月至2009年5月,余春雷利用职权,在征地补偿款上面,侵吞公款590000元。还查到,被告人余春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0000元,吴正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春雷、吴正春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何锦洪,原番禺区灵山镇副镇长、冯泽明,农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陈伟强、经管员陈金泉四人,在2006年的一年内,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掩饰隐瞒、虚假平账的途径,共侵吞公款160000元,四人分别获利40000元。2012年,法院判决:何锦洪、冯泽明、陈伟强、陈金泉四人均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据广州市反贪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共立案查处“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76件涉及96人,其中7人从事县级以上单位工作、11人从事乡镇站所工作、45人从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成了职务犯罪率最高的群体,包括,11名村支部书记、8名村主任,26名财务人员。
上面这些事例和数据,让我们触目惊心,他们还是我们敬重、信任的村干部吗。为防止这类犯罪再出现,继续危害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需要去分析这背后的原因。
首先,农村干部权力大是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干部,具体来说就是村两委成员。他们的职责是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村务纠纷,维持村内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愿、需求并提出意见。法律上只是对村委会的职责进行笼统的这样规定,但具体操作起来,农村干部的权力还是非常之大,经手的金钱项目有:农村征地款,上级拨付的退耕还林、还草款,工厂、高速路等对所在农村的扬尘污染、噪音费,土地补助款,修建道路费用,灾害造成的各项补助款以及决定低保户等等。并且每一项数额都不小。长期拥有这样的权力,免不了一些村干部以公谋私、中饱私囊,触犯法律。农村干部面对的是极为弱势的群体——农民,上述的任一款项对他们的生活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农村干部肩上的责任重大,权力越大,义务越多,责任就更重,应该去为村民谋利益图幸福,而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谋求私利,伤害农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部分村干部素质低、责任意识差是造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很多犯罪的村干部在得到惩罚的那一刻也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张明爱在自己的检讨书中这样说:“正因为我平时不注意学习,党性不高,服务意识欠缺,做出一点成就后就产生补偿心理,做了对不起群众的事情”。余春雷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对不起,我辜负了组织对我的期望,做了对不起老百姓的事情,我自己对人民责任心不强,存有投机心理,做了不应该做的事,现在很后悔”。并且在因犯贪污受贿罪被惩治的村干部中,大多数只有高中以下文化,自身文化素质比较低,自律性不强,容易受到小恩小惠的诱惑,从而走上歧途。
对于村干部素质低、责任意识差这一点,还有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村干部的当选本身就是通过不正当选举获得的,如原天堂镇大阳洞村党支部书记张明爱,在当年的换届选举中,是在约60%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未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在选举村主任的投票阶段,张明爱、刘红艳和少数一些村干部,只挑了部分少数村民的选票,然后就公布刘红艳当选村主任。在选举支部书记和支委的过程中,张刘二人,贿选拉票,给村民承诺好处来获取选票。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只此一例。这种不正当选举的当选也为后期他们重走老路埋下伏笔。
第三,有效监督的缺失是导致村干部贪污受贿频发的关键因素。村干部作为行政村的领导成员,不仅握有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强大的权力,而且还是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上级所制定的新农村建设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如果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那么从中滋生贪污受贿现象就不足为奇了。现在在农村,对村两委的监督的现状为:(1)外部监督不力。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该条文明确规定,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这也就决定了乡镇政府不能过多的干预村委会管理的事务,这为乡镇政府对村干部的外部监督提供了障碍,只能更多的依靠村民的检举来介入;(2)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个村应都相应成立了村民监督小组,同时明确划分其职权。具体表现为,监督村务方针、路线的执行;监督村民大会决定以及讨论的事项;监督村务、党务公开的情况,并且对于公开的事务内容就行监督,对于必须公开的事项,监督是否进行了依法公开,是否有侵犯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监督村务财务的收支情况,对于收支事项予以监督查询等等。虽然规定如此之详细,但现实是,在农村,村干部职权分配混乱,财务管理糊涂,村务不透明。要求的公开事项规定成为了随便应付了事,农民希望知道的事项,村干部往往不予公開;而公开的又是一些村民根本不关心的问题。即使公开的财务开支,往往是抽象的,模糊的,看不到具体的每个支出的走向,对此村民很难从中找到破绽,这样村民监督小组也就成为了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