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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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近些年的经济发展速度非常的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与此同时,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较以往来说也增加了很多,仲裁机构为了对案件进行有效的裁决,就需要相应的证据,而且仲裁证据的收集制度对于仲裁制度以及仲裁证据制度来说,都有着很强的基础性作用。由于我国的立法在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这一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导致仲裁机构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受到的阻碍也较多,严重的影响了仲裁机构判决的公正性、正当性,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对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民商事 仲裁 证据收集
  作者简介:朱敏,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33-02
  民商事仲裁就是对市场经济中的一些纠纷案件进行仲裁,但是在进行仲裁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仲裁庭会因为一些原因而不能够很好的进行证据收集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对现有的一些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进行完善工作。
  一、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的概念
  民商事仲裁证据的收集制度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的概念就是指进行有仲裁的当事人自己去收集相关的证据、仲裁庭进行的调查取证和法院进行协助后得到证据等就是民商事仲裁证据的收集途径,这种收集途径的内容包括对仲裁证据的发现、仲裁证据的提取、仲裁证据的收集、仲裁证据的固定,以及对仲裁证据的保全。狭义的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就是指对仲裁证据的收集而已,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方式,发现仲裁证据、提取仲裁证据以及固定仲裁证据的活动。
  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其实是一种特殊的运作模式,人们的法律价值观会受到它的影响,司法的前进也会受到它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对民商事仲裁证据的收集制度进行完善工作。
  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的价值主要有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两个方面,公正和效益看起来是相互矛盾的,但是这两者其实是一个冲突平衡的状态。
  二、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的来源
  在民商事仲裁当中,证据的收集来源一般都是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收集为主要的,仲裁庭的案件证据调查、收集工作则是作为次要的。因为仲裁庭是属于民间机构,没有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或者是一些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由法院出面,协助仲裁庭进行证据收集的工作。因此在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的来源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就是:当事人提供证据、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法院协助获取证据。
  (一)当事人提供证据
  在进行民商事纠纷的仲裁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请求以及答辩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如果没有办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是提交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事实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其带来的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我国的《仲裁法》当中的第四十三条对此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必须要对自己的主张应该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进行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而且,提供证据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义务。
  当事人在提供相关的证据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里面进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之中不能够侵害他人的利益,收集证据的手段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当事人必须要在举证的期限里面向仲裁庭或者是法院提交证据。
  (二)仲裁庭的调查取证
  仲裁庭的调查取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仲裁庭依照自己的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一种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以下,就对仲裁庭调查两种调查取证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在实际的案件仲裁当中,仲裁庭一般不会主动的去调查取证,进行证据收集的一般都是当事人,不过有时候由于情况的特殊,仲裁庭也会进行调查取证。不管实在国际上,还是在我们国家,法律赋予仲裁庭的职责就是对纠纷案件的证据进行核实,并根据证据的内容做出裁决,仲裁庭是不应该够主动去调查取证的。仲裁庭如果主动的去调查取证,会使仲裁庭的办案效率受到影响,从而加大了仲裁庭的工作,而且仲裁庭主动的去调查取证,还会导致仲裁机构在收集证据的过程当中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由于前面这些原因,仲裁庭在依照自己的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时都会慎重进行反复的讨论斟酌,只有对案件的各方面都进行了考虑,认定这个案件非常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时才会采取相关的行动。
  其次,仲裁庭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没有办法收集到证据时,当事人就会向仲裁机构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我国的《仲裁法》中也对此有规定,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保全。因此,我国各地的仲裁机构可以在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之后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查取证。不过,仲裁庭始终都是一个民间机构,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当中还是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就需要法院来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三)法院协助获取证据
  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比较,在民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证据收集中,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证据的审查主体是没有权利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进行证据收集的,只有国家公权利机构,也就是法院才可以。不过法院没有义务去为仲裁机构去收集证据,证据收集的主体只是当事人和仲裁庭,法院只能进行获取证据的协助工作。
  三、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一)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出现的问题
  1.仲裁庭缺乏在收集证据程序中的强制力。在我国,仲裁庭缺乏一些强制里,特别是在收集证据的程序当中,而且也没有相应的司法支持,从而也就导致了一些法律条文并没有可以操作的条件。我国的《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六条其实对仲裁证据制度有着相应的规定,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让当事人能够得到更多的主动权,使当事人的举证力能够得到平衡,从而更好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是,在实际上的仲裁过程当中,有一些证据材料是当事人自己没有办法获取的,比如银行的储蓄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等,对于这些证据的收集,仲裁庭也没有办法。虽然我国的仲裁法已经将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授予了仲裁庭,但是相关的司法支持去没有跟上,使得这一条文成了一个“摆设”。   2.没有规定仲裁证据保全的担保制度。我国没有对仲裁证据保全的担保制度进行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就有可能会受到损害。而且,一些人也会滥用证据保全,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股不正之风。同样的现象也存在在诉讼证据保全当中,国家的赔偿法中对于诉讼证据保存不当造成的损失有着非常明确的赔偿规定。但是在仲裁证据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方面却没有相应的赔偿法。在仲裁的过程当中,如果是由于对仲裁证据保全不当而造成了一些无可挽回的损失,侵害了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而在仲裁机构以及申请人都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就会根据司法程序的相关内容来进行赔偿,这样做不仅使法院有限的资源被浪费了,也会使国家的负担增大。
  (二)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办法
  1.申请的审查权,由仲裁庭和法院保留。当前在国际社会上,规定了仲裁证据收集申请由当事人提出的国家,它们都会给予仲裁庭一定的审查权。不过,我国的仲裁庭是没有审查权的,我国的立法没有赋予它这项职能,我国的审查权只有法院有。如果我国的仲裁庭能够有审查权,那么仲裁庭就能够提高仲裁的效率,减少法院对仲裁工作的干预。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纠纷的原因,就是因为仲裁的速度快,又方便,而且非常的公正。由此就可以看出,我国在赋予仲裁庭审查权的方面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赋予法院和仲裁庭同样的审查权,但是法院和仲裁庭之间不干涉对方的工作,判决和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明确规定仲裁庭在收集证据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法院有义务援助。仲裁庭由于是属于民间的机构,因此在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国家机构一般都不会给仲裁庭提供必要的证据,一些组织和私人个体也不是非常愿意配合仲裁机构的工作,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会使仲裁庭判决的公正性以及正当性被一些人怀疑,也会使的一些当事人拒绝执行仲裁的判决。为了更好的完善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国家可以赋予仲裁庭一定的权威或者强制力,不过实施强制性的措施的权利是专属于国家暴力机构的,因此,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时,仲裁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进行执行。不过强制性措施是一种破坏了大的手段,所以仲裁庭在申请使用强制性措施时,一定要进行审查。
  3.尽快建立仲裁证据保全担保机制。由于不当的仲裁证据保全会使得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必须要尽快的建立仲裁证据保全机制。一般建立仲裁证据保全机制会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在仲裁法进行修改之前,根据纠纷案情的需要,法院可以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没有办法提供相应的担保,就不能够通过申请人的仲裁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提供了担保的,发生了由于仲裁证据保全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法院就会按照担保来进行处理。其次是在仲裁法进行修改之后,就需要严格的按照仲裁法里面的规定来进行工作。
  总而言之,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必须要进行完善工作,申请的审查权,由仲裁庭和法院保留;仲裁庭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证据收集时,根据相关的规定,法院有义务进行援助工作;尽快的建立一个仲裁证据保全担保机制;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完善措施。如果不对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进行完善,那么仲裁机构的仲裁判决就会失去它原有的意义,人们质疑仲裁机构判决的公正性以及正当性,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通过以上的这些措施,就能够很好的解决民商事仲裁证据收集制度的一些缺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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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蒲秀旭、刘园园.论我国仲裁证据规则的完善.法治博览.2014,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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