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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损害了银行体系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也影响了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如何快速有效处置不良贷款,是银行业和管理层面临的普遍难题。本文从分析不良贷款的常规处置方式入手,对创新处置模式上提出自己见解,为业界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不良贷款 处置模式 创新
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概述
1.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界定分类。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界定和分类,我国通行的有两种方法:一是以贷款逾期时间长短为标准,即《贷款通则》中所述“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俗稱“一逾两呆”。二是以风险程度为分类标准,即国际通用的“五级分类法”,其后三类(次级、可疑和损失)统称为“不良贷款”。
细观上述两种分类方式可知,“一逾两呆”关注信贷资金的流动性,“五级分类法”则关注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当前,“五级分类法”为各商业银行所普遍运用,对银行业监管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维护金融稳定更具有价值。在此框架下,部分商业银行更作细分,每分类项下更分层定级,纲举目张,在此不做赘述。
2.当前不良贷款总体现状及成因。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权威数据显示:2016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4%。今年3月初,银监会发布了《中国上市银行年报研究(2016)》,预计2017年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将上升到1.8%左右。从2016年末银监会统计数据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5万亿元,拨备余额2.67万亿元,虽然拨备覆盖率保持在178%的较高水平,但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双双持续上升,并创近7年来新高,这表明银行业信贷风险面临的周期性压力在继续攀升。不良贷款率上升,直接导致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和利润率降低,进而降低银行体系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型,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
银行不良贷款持续上升,究其原因众多,具体而言:宏观上,受经济下行周期影响,整个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增长进入“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益型集约增长”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攻坚期,钢铁、煤炭、水泥等过剩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企业盈利能力下滑,甚至出现大面积亏损,偿债能力下降,使得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和不良比率出现“双升”态势。另外,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传导效应、国内财经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变化,也对银行不良贷款产生影响。微观上,有借款人经营管理不善、逃废债等外部原因;也有银行风险偏好、审贷机制、内控制度等不合理,或经营管理不到位、抵押担保未落实、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等内部原因。无论何种原因,如何快速有效处置不良贷款,成为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对处置不良贷款常规方式的分析
1.处置不良贷款常规方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长期以来,受金融监管政策的约束及银行内部制度的影响,商业银行处置和化解不良贷款的手段相对有限,通常采取正常催收、诉讼追偿、呆账核销、以物抵债等方式。近些年来,贷款重组、债务减免和批量转让等方式逐步运用起来。
2.常规方式处置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各商业银行在处置模式上,主要是依靠自身力量采取“一户一策”方式进行(或“一户多策”,即传统手段组合进行),处置措施虽然具有针对性,但难以达到提升处置“量、质、效”的目标,实际操作中也面临多重困难和问题。对常规催收这种传统模式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目共睹,暂不赘述。对诉讼清收、呆账核销、以物抵债、贷款重组、债务减免、批量转让等模式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笔者浅析如下:
方式一,诉讼清收——时间长、流程多、执行难。采取诉讼清收要经过起诉、保全、审理、判决、执行多个阶段,耗时较长。虽然有时通过对财产线索的不懈追索,能够查封借款人或保证人财产,但可能面临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职工安置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甚至借款人转移资产、逃废债等复杂问题,更有甚者行政干预司法,造成执行慢、执行难。
方式二,呆账核销——影响利润水平,增加管理成本。近年来,财政部几经修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逐渐放宽核销政策,由银行依据财务制度和监管政策自主核销呆账资产。但是,核销是一把“双刃剑”,在压降不良贷款的同时,需要冲减当年利润,从而降低了收益水平。同时,呆账核销仅是净化账面资产,没有从根本上化解资产风险,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的已核销资产快速增加,按照 “账销案存”的监管要求,要加强已核销资产管理力度、提升已核销资产回收价值贡献,这在实际经营管理中压力巨大。
方式三,以物抵债——实属无奈,还可能形成二次损失。实行以物抵债,是在债务人无法现金偿债时,银行以其资产作价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现金回收作为首要选择,通过法院裁决抵债还需对执行标的物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后作出,因此,以物抵债是银行在现金回收无望时的无奈之举,属权宜之计,需谨慎选择。同时,抵债资产还存在估值过高、产权瑕疵、法律手续不全、不易占管、过户难、税费重等问题。另外,商业银行收取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后,还要落实保管责任,后期处置存在再次评估、拍卖、过户等费用以及折旧贬值等二次损失。
方式四,贷款重组——以时间换空间,治标难治本。实施贷款重组,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借款主体变更及资产置换等,往往是银行对借款人的无奈妥协,甚至有些重组项目以债务减让的先决条件。实践中,贷款重组多为银行控制不良贷款率的缓兵之计,即以时间换空间,而重组不当或风险控制措施不全,反而扩大风险敞口,客观上给借款人逃废债务提供了温床。
方式五,债务减免——政策适用面窄,难以把握。财政部、银监会曾给予四大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自主减免债务人表外欠息的政策。近年来,监管部门还对该政策适用范围、减免对象等进一步放宽。但是,该政策应严格保密,不能任意使用,满足条件的借款人很少,减免数额确定缺乏依据,政策适用难以把握,适用不当容易形成道德风险,在实际运用中效应发挥非常有限。 方式六,批量转让——价格低,损失大,操作规范性不够。财政部《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给予银行变单户处置为大规模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政策,成为近几年来银行快速处置不良贷款和优化信贷结构的重要手段。但是,批量转让业务也存在诸多难题。一方面,资产包内项目数量多、体量大,受让方为四大资管公司或省级国有资管公司,竞买人非常有限,势必形成买方市场,交易价格较低。银行不得不谨慎遴选项目入包。通常情况下,有抵押的项目折扣率在60%~80%,弱担保项目折扣率在10%~30%,这样的成交价格,造成银行回收率低,将极大侵蚀拨备和利润。另一方面,转让实施方案缺乏规范性。有些银行对不良贷款名为转让,实为代持、托管或转委托,目的是通过出表来优化报表。一旦银行受托对债权继续进行管理和清收,不仅未能化解不良,仍然持有劣后风险,甚至需要对部分风险进行兜底来增信,既掩盖了不良贷款真实情况、拨备充足率和同业间资产质量水平差异,更严重的是代持期间往往产生新的融资,实际上变相放大了金融杠杆,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影响央行总量调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近期,银监会密集出台系列文件,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活动,就对这种形式上的“转让”明确列为检查要点并予以严肃整治。
综上所述,常规处置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有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但需要阐明的是,笔者并非否定或排斥这些手段的运用,反之认为,这些措施仍然有其存在的根基及合理性,特别是在实际运用上需要结合项目个性做到择优处之、因势而动。
三、浅析不良贷款处置模式的创新
国际上,尽管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市场化程度存在差异,但对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模式上都进行了大量探索。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及包括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在内的四大“累积风险”,银行加快不良貸款处置创新势在必行。“十三五”规划的核心是创新,银行要实现转型发展,不良贷款处置模式也需要创新。既然创新已形成共识,是势之必然,那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创新”的课题。撰写本文,笔者旨在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从商业银行、监管当局和政府层出发,分析能快速快速处置不良贷款的模式,以期能突破传统思维,在创新处置模式上开展一些有益探索。
1.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处置不良贷款。在法制体系比较健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做法比较成熟。上世纪80年代,为解决储蓄贷款机构的信用危机,美国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颁布《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成立资产重组托管公司,有效处置了储贷协会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日本银行业遭受股市和地产泡沫破灭的拖累,不良贷款急剧上升,政府出台《银行复兴法案》,仿效美国设立“不良债权清理托管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共同债权收购公司、债权重组托管银行等专门机构,使日本金融体系重获生机。2008年金融危机时,美国颁布《经济紧急稳定法案》,实施“不良贷款救助计划”,政府出资买进不良贷款,再通过收回现金、出售股权等方式进行化解。
我国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接收四大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消化了银行历史性包袱,并有效推进四大行重组上市。这种由国家兜底整体接收银行不良贷款的模式,具有较强的行政特色和历史局限性,银行体系完成商业化改革后,实行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不再享受这样的政策红利。近些年来,我国在鼓励和推动商业银行以市场化手段化解不良贷款方面,还做出了一些积极探索和尝试,如监管部门逐步放开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一些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并实行商业化运作,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商业债转股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大型商业银行也在探索以子公司(或控股)形式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银行、实体经济和社会各方来说,都可实现互利共赢。
其一,对于债权银行来说,可以通过剥离快速降低不良贷款比率,提高拨备覆盖率,从而有效调整信贷结构,更好地发掘和配置新的客户资源,增强盈利能力,并满足资产质量监管要求,成为资产优良、资本充足的“好银行”。其二,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可以不受银行体系法规和监管规则约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工作效能和积极性,集中精力专业化处理不良贷款。其三,对于实体经济来说,便于通过资产并购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更加灵活的手段,对其资产和债务进行再安排,实现有效盘活而获得重生。其四,对社会来说,能够发挥和保持现有生产力、维持劳动资源,避免失业率上升,促进社会稳定。
在实践操作上,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银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国内市场和自身实际,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管理,通过完善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各项制度、流程、机制,理顺与股东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业务上,可以专门收购处置股东银行的不良贷款,也可以收购处置其他银行的不良贷款;可以不受清收、诉讼、以物抵债等常规手段限制,可采取资产并购重组、打包转让、拍卖、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更加灵活的投资银行手段快速处置不良贷款。
当前,银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法律和政策障碍,缺乏的是能够保障正常运营的巨额资本。笔者认为,在股东结构安排上,资本雄厚的大型银行可以独资设立,也可以通过控股,适当引入民间资本或政府资本设立此类公司;小型银行可以由一家银行控股,多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联合设立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2.委托专业机构实现不良贷款专业化处置。商业银行特别是小型银行,出于手段欠缺、精力不够或专业人员、团队不足等现实局限,在实践中,可以选择委托专业机构处置不良贷款。
2.1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可以以财务顾问的方式,依托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重组、置换、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灵活手段和信息优势,同时发挥银行资金优势,挖掘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的不良贷款,寻找不良贷款的潜在投资人,从而盘活不良贷款。
2.2与信托公司合作。信托具备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特征。可凭借信托公司融资渠道优势,通过发行信托计划融资,将不良贷款打包通过银信合作理财设立信托受益权,为盘活不良贷款创造时间和空间,最终实现资金的回流。 2.3与拍卖公司合作。债权资产属于《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标的范畴。但长期以来,普遍认为社会投资者不能受让银行债权,其基本法理是经营金融债权业务,需经严格准入获得特殊牌照。笔者认为,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属于金融企业特许业务,而银行将已经形成的实体债权对外转让,属于普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大都也是通过低买高卖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来实现盈利,实际上是社会投资者从二级市场上取得原银行债权。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认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通过公开拍卖处置银行不良债权应当可行,而且,拍卖实行“价高者得”,还可以实现变现价值最大化。
2.4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互联网平台具有海量覆盖面和潜在客户群,银行应当创立“互联网+不良贷款”的概念,为不良贷款处置创造更多的时机和回收价值。但在互联网平台上,要特别注意信息保密工作。
3.运用投资银行手段盘活处置不良贷款。
3.1债权转股权。由于《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和人民银行在四大资管公司接收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背景下,出台《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原银行对企业不良债权转为资管公司代为银行对企业持股,目的是更好地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改革与脱困。该《意见》对被选企业条件有特定要求,具有鲜明的历史和行政色彩。
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台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在中央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下,为推动企业减轻债务负担,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经营活力。《办法》明确了债权转股权登记适用范围包括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之债,因此,对银行化解不良债权也有积极意义。
一般来说,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要通过债转股实现企业减负增效,需要银行扮演主要角色。实践中,银行为维护债权被动持股没有受到法律限制,法院查封并执行质押给银行的股权资产也很常见,银行收回的抵债资产中也有股权资产,这些事实上都形成了银行对借款企业直接持股。随着金融市场日渐成熟和政策完善,商业银行不良貸款实行债转股值得进一步探索。
3.2资产证券化。2003年信达和华融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有过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实践,后来在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也有过试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005年联合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8年金融危机爆后,信贷资产证券化全部叫停。时隔八年,资产证券化试点再度重启,四大行及交行、招行参与首批试点,监管机构对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资格的审批也将逐渐放开和从简。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资产质量倒逼管理层和银行寻找解困和缓解压力途径,各地政府盘活信贷资产存量、降低融资成本和减轻政府债务压力的需求日趋强烈,各区域性城商行、农商行也积极提出参与资产证券化申请,开放不良贷款证券化成为大势所趋。
3.3并购重组。“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实行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给银行通过并购重组盘活不良贷款项目带来了机遇。在操作上,可引进以不良贷款处置专业基金为代表的参与主体,因其本身具有独特的盘活、重组能力,基于基金机构不同区域、行业和风险偏好,通过购买、处置特定地区或产业的资产,实现资产重组或并购,实现不良贷款项目重组盘活。
作者简介:康健,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资产保全部。
关键词:不良贷款 处置模式 创新
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概述
1.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界定分类。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界定和分类,我国通行的有两种方法:一是以贷款逾期时间长短为标准,即《贷款通则》中所述“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俗稱“一逾两呆”。二是以风险程度为分类标准,即国际通用的“五级分类法”,其后三类(次级、可疑和损失)统称为“不良贷款”。
细观上述两种分类方式可知,“一逾两呆”关注信贷资金的流动性,“五级分类法”则关注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当前,“五级分类法”为各商业银行所普遍运用,对银行业监管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维护金融稳定更具有价值。在此框架下,部分商业银行更作细分,每分类项下更分层定级,纲举目张,在此不做赘述。
2.当前不良贷款总体现状及成因。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权威数据显示:2016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4%。今年3月初,银监会发布了《中国上市银行年报研究(2016)》,预计2017年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将上升到1.8%左右。从2016年末银监会统计数据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5万亿元,拨备余额2.67万亿元,虽然拨备覆盖率保持在178%的较高水平,但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双双持续上升,并创近7年来新高,这表明银行业信贷风险面临的周期性压力在继续攀升。不良贷款率上升,直接导致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和利润率降低,进而降低银行体系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型,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
银行不良贷款持续上升,究其原因众多,具体而言:宏观上,受经济下行周期影响,整个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增长进入“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益型集约增长”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攻坚期,钢铁、煤炭、水泥等过剩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企业盈利能力下滑,甚至出现大面积亏损,偿债能力下降,使得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和不良比率出现“双升”态势。另外,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传导效应、国内财经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变化,也对银行不良贷款产生影响。微观上,有借款人经营管理不善、逃废债等外部原因;也有银行风险偏好、审贷机制、内控制度等不合理,或经营管理不到位、抵押担保未落实、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等内部原因。无论何种原因,如何快速有效处置不良贷款,成为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对处置不良贷款常规方式的分析
1.处置不良贷款常规方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长期以来,受金融监管政策的约束及银行内部制度的影响,商业银行处置和化解不良贷款的手段相对有限,通常采取正常催收、诉讼追偿、呆账核销、以物抵债等方式。近些年来,贷款重组、债务减免和批量转让等方式逐步运用起来。
2.常规方式处置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各商业银行在处置模式上,主要是依靠自身力量采取“一户一策”方式进行(或“一户多策”,即传统手段组合进行),处置措施虽然具有针对性,但难以达到提升处置“量、质、效”的目标,实际操作中也面临多重困难和问题。对常规催收这种传统模式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目共睹,暂不赘述。对诉讼清收、呆账核销、以物抵债、贷款重组、债务减免、批量转让等模式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笔者浅析如下:
方式一,诉讼清收——时间长、流程多、执行难。采取诉讼清收要经过起诉、保全、审理、判决、执行多个阶段,耗时较长。虽然有时通过对财产线索的不懈追索,能够查封借款人或保证人财产,但可能面临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职工安置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甚至借款人转移资产、逃废债等复杂问题,更有甚者行政干预司法,造成执行慢、执行难。
方式二,呆账核销——影响利润水平,增加管理成本。近年来,财政部几经修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逐渐放宽核销政策,由银行依据财务制度和监管政策自主核销呆账资产。但是,核销是一把“双刃剑”,在压降不良贷款的同时,需要冲减当年利润,从而降低了收益水平。同时,呆账核销仅是净化账面资产,没有从根本上化解资产风险,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的已核销资产快速增加,按照 “账销案存”的监管要求,要加强已核销资产管理力度、提升已核销资产回收价值贡献,这在实际经营管理中压力巨大。
方式三,以物抵债——实属无奈,还可能形成二次损失。实行以物抵债,是在债务人无法现金偿债时,银行以其资产作价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现金回收作为首要选择,通过法院裁决抵债还需对执行标的物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后作出,因此,以物抵债是银行在现金回收无望时的无奈之举,属权宜之计,需谨慎选择。同时,抵债资产还存在估值过高、产权瑕疵、法律手续不全、不易占管、过户难、税费重等问题。另外,商业银行收取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后,还要落实保管责任,后期处置存在再次评估、拍卖、过户等费用以及折旧贬值等二次损失。
方式四,贷款重组——以时间换空间,治标难治本。实施贷款重组,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借款主体变更及资产置换等,往往是银行对借款人的无奈妥协,甚至有些重组项目以债务减让的先决条件。实践中,贷款重组多为银行控制不良贷款率的缓兵之计,即以时间换空间,而重组不当或风险控制措施不全,反而扩大风险敞口,客观上给借款人逃废债务提供了温床。
方式五,债务减免——政策适用面窄,难以把握。财政部、银监会曾给予四大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自主减免债务人表外欠息的政策。近年来,监管部门还对该政策适用范围、减免对象等进一步放宽。但是,该政策应严格保密,不能任意使用,满足条件的借款人很少,减免数额确定缺乏依据,政策适用难以把握,适用不当容易形成道德风险,在实际运用中效应发挥非常有限。 方式六,批量转让——价格低,损失大,操作规范性不够。财政部《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给予银行变单户处置为大规模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政策,成为近几年来银行快速处置不良贷款和优化信贷结构的重要手段。但是,批量转让业务也存在诸多难题。一方面,资产包内项目数量多、体量大,受让方为四大资管公司或省级国有资管公司,竞买人非常有限,势必形成买方市场,交易价格较低。银行不得不谨慎遴选项目入包。通常情况下,有抵押的项目折扣率在60%~80%,弱担保项目折扣率在10%~30%,这样的成交价格,造成银行回收率低,将极大侵蚀拨备和利润。另一方面,转让实施方案缺乏规范性。有些银行对不良贷款名为转让,实为代持、托管或转委托,目的是通过出表来优化报表。一旦银行受托对债权继续进行管理和清收,不仅未能化解不良,仍然持有劣后风险,甚至需要对部分风险进行兜底来增信,既掩盖了不良贷款真实情况、拨备充足率和同业间资产质量水平差异,更严重的是代持期间往往产生新的融资,实际上变相放大了金融杠杆,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影响央行总量调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近期,银监会密集出台系列文件,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活动,就对这种形式上的“转让”明确列为检查要点并予以严肃整治。
综上所述,常规处置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有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但需要阐明的是,笔者并非否定或排斥这些手段的运用,反之认为,这些措施仍然有其存在的根基及合理性,特别是在实际运用上需要结合项目个性做到择优处之、因势而动。
三、浅析不良贷款处置模式的创新
国际上,尽管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市场化程度存在差异,但对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模式上都进行了大量探索。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及包括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在内的四大“累积风险”,银行加快不良貸款处置创新势在必行。“十三五”规划的核心是创新,银行要实现转型发展,不良贷款处置模式也需要创新。既然创新已形成共识,是势之必然,那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创新”的课题。撰写本文,笔者旨在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从商业银行、监管当局和政府层出发,分析能快速快速处置不良贷款的模式,以期能突破传统思维,在创新处置模式上开展一些有益探索。
1.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处置不良贷款。在法制体系比较健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做法比较成熟。上世纪80年代,为解决储蓄贷款机构的信用危机,美国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颁布《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成立资产重组托管公司,有效处置了储贷协会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日本银行业遭受股市和地产泡沫破灭的拖累,不良贷款急剧上升,政府出台《银行复兴法案》,仿效美国设立“不良债权清理托管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共同债权收购公司、债权重组托管银行等专门机构,使日本金融体系重获生机。2008年金融危机时,美国颁布《经济紧急稳定法案》,实施“不良贷款救助计划”,政府出资买进不良贷款,再通过收回现金、出售股权等方式进行化解。
我国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接收四大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消化了银行历史性包袱,并有效推进四大行重组上市。这种由国家兜底整体接收银行不良贷款的模式,具有较强的行政特色和历史局限性,银行体系完成商业化改革后,实行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不再享受这样的政策红利。近些年来,我国在鼓励和推动商业银行以市场化手段化解不良贷款方面,还做出了一些积极探索和尝试,如监管部门逐步放开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一些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并实行商业化运作,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商业债转股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大型商业银行也在探索以子公司(或控股)形式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银行、实体经济和社会各方来说,都可实现互利共赢。
其一,对于债权银行来说,可以通过剥离快速降低不良贷款比率,提高拨备覆盖率,从而有效调整信贷结构,更好地发掘和配置新的客户资源,增强盈利能力,并满足资产质量监管要求,成为资产优良、资本充足的“好银行”。其二,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可以不受银行体系法规和监管规则约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工作效能和积极性,集中精力专业化处理不良贷款。其三,对于实体经济来说,便于通过资产并购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更加灵活的手段,对其资产和债务进行再安排,实现有效盘活而获得重生。其四,对社会来说,能够发挥和保持现有生产力、维持劳动资源,避免失业率上升,促进社会稳定。
在实践操作上,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银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国内市场和自身实际,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管理,通过完善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各项制度、流程、机制,理顺与股东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业务上,可以专门收购处置股东银行的不良贷款,也可以收购处置其他银行的不良贷款;可以不受清收、诉讼、以物抵债等常规手段限制,可采取资产并购重组、打包转让、拍卖、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更加灵活的投资银行手段快速处置不良贷款。
当前,银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法律和政策障碍,缺乏的是能够保障正常运营的巨额资本。笔者认为,在股东结构安排上,资本雄厚的大型银行可以独资设立,也可以通过控股,适当引入民间资本或政府资本设立此类公司;小型银行可以由一家银行控股,多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联合设立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2.委托专业机构实现不良贷款专业化处置。商业银行特别是小型银行,出于手段欠缺、精力不够或专业人员、团队不足等现实局限,在实践中,可以选择委托专业机构处置不良贷款。
2.1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可以以财务顾问的方式,依托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重组、置换、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灵活手段和信息优势,同时发挥银行资金优势,挖掘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的不良贷款,寻找不良贷款的潜在投资人,从而盘活不良贷款。
2.2与信托公司合作。信托具备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特征。可凭借信托公司融资渠道优势,通过发行信托计划融资,将不良贷款打包通过银信合作理财设立信托受益权,为盘活不良贷款创造时间和空间,最终实现资金的回流。 2.3与拍卖公司合作。债权资产属于《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标的范畴。但长期以来,普遍认为社会投资者不能受让银行债权,其基本法理是经营金融债权业务,需经严格准入获得特殊牌照。笔者认为,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属于金融企业特许业务,而银行将已经形成的实体债权对外转让,属于普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大都也是通过低买高卖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来实现盈利,实际上是社会投资者从二级市场上取得原银行债权。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认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通过公开拍卖处置银行不良债权应当可行,而且,拍卖实行“价高者得”,还可以实现变现价值最大化。
2.4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互联网平台具有海量覆盖面和潜在客户群,银行应当创立“互联网+不良贷款”的概念,为不良贷款处置创造更多的时机和回收价值。但在互联网平台上,要特别注意信息保密工作。
3.运用投资银行手段盘活处置不良贷款。
3.1债权转股权。由于《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和人民银行在四大资管公司接收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背景下,出台《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原银行对企业不良债权转为资管公司代为银行对企业持股,目的是更好地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改革与脱困。该《意见》对被选企业条件有特定要求,具有鲜明的历史和行政色彩。
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台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在中央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下,为推动企业减轻债务负担,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经营活力。《办法》明确了债权转股权登记适用范围包括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之债,因此,对银行化解不良债权也有积极意义。
一般来说,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要通过债转股实现企业减负增效,需要银行扮演主要角色。实践中,银行为维护债权被动持股没有受到法律限制,法院查封并执行质押给银行的股权资产也很常见,银行收回的抵债资产中也有股权资产,这些事实上都形成了银行对借款企业直接持股。随着金融市场日渐成熟和政策完善,商业银行不良貸款实行债转股值得进一步探索。
3.2资产证券化。2003年信达和华融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有过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实践,后来在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也有过试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005年联合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8年金融危机爆后,信贷资产证券化全部叫停。时隔八年,资产证券化试点再度重启,四大行及交行、招行参与首批试点,监管机构对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资格的审批也将逐渐放开和从简。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资产质量倒逼管理层和银行寻找解困和缓解压力途径,各地政府盘活信贷资产存量、降低融资成本和减轻政府债务压力的需求日趋强烈,各区域性城商行、农商行也积极提出参与资产证券化申请,开放不良贷款证券化成为大势所趋。
3.3并购重组。“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实行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给银行通过并购重组盘活不良贷款项目带来了机遇。在操作上,可引进以不良贷款处置专业基金为代表的参与主体,因其本身具有独特的盘活、重组能力,基于基金机构不同区域、行业和风险偏好,通过购买、处置特定地区或产业的资产,实现资产重组或并购,实现不良贷款项目重组盘活。
作者简介:康健,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资产保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