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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作者指出了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大力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的发展营造一个全新的法治环境,最终实现以法治农,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法治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在和谐社会里,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谐社会的运行铺垫着一种浓郁的充满民主和科学精神的法治文化。新农村建设不同于以往的农村建设,不仅在于它是农村经济、文化的大发展,同时更是民主法治的大发展。新农村建设本身具有很深刻的法治内涵和法治意义。新农村建设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基础性的工程。农村的法治建设本身就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必然伴随着法治的健全,并需要法治来导航和规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总要求,它需要广大农村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方面综合发展、齐头并进。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在农村,它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只有法律的治理才能为乡村发展、乡风建设、民主管理提供良好的运作机制和方向指引。所以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本质要求。
(二)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新农村建设是改革开放的继续,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也很多,这些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改革是在探索中进行的,没有完善的法制的保证。新农村建设不能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等到问题积累成堆之后再来制定法律,借鉴世界上成功进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国家的经历,没有法治建设作保障,是鲜有成功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我们既不能靠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的行政手段来实现,又不能避免因新旧秩序交换而带来的社会利益和人们思想的大变动、大激荡。法治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后盾,是社会和谐幸福、欣欣向荣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因此,这就需要充分调动法治的力量,使法治在稳定社会秩序,调整民众利益诉求方面起积极的调节、保障作用,使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和谐共处、共谋发展。为此,必须加快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法治建设步伐,通过加强法治建设,规范社会各方面的行为,增强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全社会都来更加关注并致力于农村综合发展,为早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提供法律保障。
二、当前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我国也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一些现象:农民权益屡受侵犯,农业生态环境正在遭受这污染和破坏,农村市场秩序亦有混乱等;另外农村基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运行不规范,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在具体贯彻执行中,还不能依法规范运行。虽然制订了《村规民约》,但内容不够完善规范,有的条款甚至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究其原因就是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和健全,这严重制约着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如粮食补贴政策,就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以便防止在执行中的随意性。可考虑制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农业投资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要通过新一轮的法律制定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把政策依据尽早提升为法律依据,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尽早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提高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成效,应该是新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首要任务。
(二)农村法律服务力量相对薄弱
广大农民在渴求致富的同时,更加渴求法律服务,渴求社会治安状况好转。各村虽然有调委会、治保会等村级组织,但没有一个负责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民逐渐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加工、生产、经营等第三产业逐渐繁华,经济交往频繁也伴随着涉法事务增多。比如很多经营者不懂签订规范化的租赁合同,多发合同诈骗案件,给经营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营中缺乏依法规范的意识,被骗或发生纠纷后,又不懂依法自护,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采取非法拘禁、雇凶追讨等方法,给新农村建设带来不利影响。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农村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极缺。农业仲裁机构不健全、不独立。加上农村固有的矛盾纠纷重重,如土地承包、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往往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谐。
(三)农村广大群众法律素质不高和法治意识淡薄
大多数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他们或者源于古老传统的威严而不屑于现代法律的权威,或者由于文化知识的有限只囿于法律的某一侧面、流于法律的表层,难以领会其精神实质,这就造成了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与新农村法治要求不相适宜的情形。主要表现在:①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而是畏于权势默默忍受,或是采取暴力手段、过激行为,导致违法犯罪。②重上访轻诉讼。农民出现纠纷愿意聚众上访,甚至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不愿意通过法律渠道、诉讼程序解决纠纷。③重权利轻义务。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缺乏认识。只想伸手向国家要权利,不愿意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
(四)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亟待加强
在当前的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中,一些地方对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上存在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长足发展,在农民群众中普遍出现了重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而忽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重视法律权利忽视法律义务的状况。在少数农村领导干部中,对民主法治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高,习惯运用行政命令手段管理农村事务,忽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农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差,普法效果不明显。这些都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农村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现在农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不是法律法规简单地拼凑,重要的在于该体系内部的各项法规内容必须相互协调,特别是农业法与附属法规之间的配合,使法律法规不仅有适用的先后次序,在内容上也相互协调,从而构成一个严谨有序的整体。从目前来看,应当针对一类问题、一个事项,既有基本的立法来确定原则与框架,又有具体的配套法规确定实施的具体标准与办法,整个法规体系相互贯通、相互配合,推行起来就会更加顺畅,法规的效力也会大大提高。同时,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一批适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适合中国城乡发展情况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定针对性较强的专门性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待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三农"的各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杜绝侵害农民的"土政策"出台,从政策和源头上防止侵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促进"三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此外,要研究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构建农村农民利益的保障体系,探索维护农民和谐稳定的新机制。
2、努力提高农村法律服务水平。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证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为村民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为解决"三农"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定期在乡(镇)村、社区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真正送法上门。其次在公证业务方面,把满足基层农民在发展产业、生产生活消费等日常生活上的公证需求作为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的主攻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村民产生纠纷的各类因素。再次,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调研工作,夯实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基础,重点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乡(镇)、村建立协作互动机制,为当地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全方位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探索建立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的服务体系,逐步推行村聘法律顾问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援助模式。
(二)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是推进依法治农的基础。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一是要进一步更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观念。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农民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法治意识、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工作的力度,建好行政村"法律图书室(角)",着力解决农民的所思所想。就目前而言,要转变观念,放低重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为广大农民宣传法律,要宣传与农民关注的法律知识,采用"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急农民之所需,送农民之需法。要充分利用司法行政职能优势,编印宣传小册子、宣传展版,组织法制文艺,主动送法下乡,并形成制度。市、县、乡三级要舍得投入,帮助农村建立法律图书室或图书角,方便农民查阅。三是重点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在征地、拆迁、就业、以及医疗、养老保障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上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宣传教育中,要突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这一主题,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要加强普法骨干培训,组建普法专业队伍。特别要注重农村领导干部的着力培养,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优势,组建普法专业队伍,深入农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彻底解决农村学法难的问题。
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逐步纠正在一些干部和群众中存在的"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的现象,引导农民遵纪守法,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并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使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顾华祥: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113-123.
[2] 孔繁军: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9-10.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大力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的发展营造一个全新的法治环境,最终实现以法治农,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法治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在和谐社会里,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谐社会的运行铺垫着一种浓郁的充满民主和科学精神的法治文化。新农村建设不同于以往的农村建设,不仅在于它是农村经济、文化的大发展,同时更是民主法治的大发展。新农村建设本身具有很深刻的法治内涵和法治意义。新农村建设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基础性的工程。农村的法治建设本身就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必然伴随着法治的健全,并需要法治来导航和规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总要求,它需要广大农村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方面综合发展、齐头并进。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在农村,它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只有法律的治理才能为乡村发展、乡风建设、民主管理提供良好的运作机制和方向指引。所以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在本质要求。
(二)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新农村建设是改革开放的继续,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也很多,这些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改革是在探索中进行的,没有完善的法制的保证。新农村建设不能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等到问题积累成堆之后再来制定法律,借鉴世界上成功进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国家的经历,没有法治建设作保障,是鲜有成功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我们既不能靠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的行政手段来实现,又不能避免因新旧秩序交换而带来的社会利益和人们思想的大变动、大激荡。法治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后盾,是社会和谐幸福、欣欣向荣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因此,这就需要充分调动法治的力量,使法治在稳定社会秩序,调整民众利益诉求方面起积极的调节、保障作用,使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和谐共处、共谋发展。为此,必须加快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法治建设步伐,通过加强法治建设,规范社会各方面的行为,增强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全社会都来更加关注并致力于农村综合发展,为早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提供法律保障。
二、当前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我国也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一些现象:农民权益屡受侵犯,农业生态环境正在遭受这污染和破坏,农村市场秩序亦有混乱等;另外农村基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运行不规范,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在具体贯彻执行中,还不能依法规范运行。虽然制订了《村规民约》,但内容不够完善规范,有的条款甚至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究其原因就是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和健全,这严重制约着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如粮食补贴政策,就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以便防止在执行中的随意性。可考虑制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农业投资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要通过新一轮的法律制定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把政策依据尽早提升为法律依据,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尽早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提高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成效,应该是新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首要任务。
(二)农村法律服务力量相对薄弱
广大农民在渴求致富的同时,更加渴求法律服务,渴求社会治安状况好转。各村虽然有调委会、治保会等村级组织,但没有一个负责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民逐渐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加工、生产、经营等第三产业逐渐繁华,经济交往频繁也伴随着涉法事务增多。比如很多经营者不懂签订规范化的租赁合同,多发合同诈骗案件,给经营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营中缺乏依法规范的意识,被骗或发生纠纷后,又不懂依法自护,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采取非法拘禁、雇凶追讨等方法,给新农村建设带来不利影响。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农村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极缺。农业仲裁机构不健全、不独立。加上农村固有的矛盾纠纷重重,如土地承包、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往往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进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谐。
(三)农村广大群众法律素质不高和法治意识淡薄
大多数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他们或者源于古老传统的威严而不屑于现代法律的权威,或者由于文化知识的有限只囿于法律的某一侧面、流于法律的表层,难以领会其精神实质,这就造成了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与新农村法治要求不相适宜的情形。主要表现在:①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而是畏于权势默默忍受,或是采取暴力手段、过激行为,导致违法犯罪。②重上访轻诉讼。农民出现纠纷愿意聚众上访,甚至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不愿意通过法律渠道、诉讼程序解决纠纷。③重权利轻义务。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缺乏认识。只想伸手向国家要权利,不愿意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
(四)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亟待加强
在当前的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中,一些地方对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上存在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长足发展,在农民群众中普遍出现了重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而忽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重视法律权利忽视法律义务的状况。在少数农村领导干部中,对民主法治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高,习惯运用行政命令手段管理农村事务,忽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农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差,普法效果不明显。这些都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农村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现在农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不是法律法规简单地拼凑,重要的在于该体系内部的各项法规内容必须相互协调,特别是农业法与附属法规之间的配合,使法律法规不仅有适用的先后次序,在内容上也相互协调,从而构成一个严谨有序的整体。从目前来看,应当针对一类问题、一个事项,既有基本的立法来确定原则与框架,又有具体的配套法规确定实施的具体标准与办法,整个法规体系相互贯通、相互配合,推行起来就会更加顺畅,法规的效力也会大大提高。同时,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一批适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适合中国城乡发展情况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定针对性较强的专门性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待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三农"的各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杜绝侵害农民的"土政策"出台,从政策和源头上防止侵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促进"三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此外,要研究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构建农村农民利益的保障体系,探索维护农民和谐稳定的新机制。
2、努力提高农村法律服务水平。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证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为村民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为解决"三农"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定期在乡(镇)村、社区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真正送法上门。其次在公证业务方面,把满足基层农民在发展产业、生产生活消费等日常生活上的公证需求作为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的主攻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村民产生纠纷的各类因素。再次,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调研工作,夯实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基础,重点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乡(镇)、村建立协作互动机制,为当地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全方位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探索建立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的服务体系,逐步推行村聘法律顾问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援助模式。
(二)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是推进依法治农的基础。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一是要进一步更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观念。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农民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法治意识、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工作的力度,建好行政村"法律图书室(角)",着力解决农民的所思所想。就目前而言,要转变观念,放低重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为广大农民宣传法律,要宣传与农民关注的法律知识,采用"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急农民之所需,送农民之需法。要充分利用司法行政职能优势,编印宣传小册子、宣传展版,组织法制文艺,主动送法下乡,并形成制度。市、县、乡三级要舍得投入,帮助农村建立法律图书室或图书角,方便农民查阅。三是重点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在征地、拆迁、就业、以及医疗、养老保障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上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宣传教育中,要突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这一主题,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要加强普法骨干培训,组建普法专业队伍。特别要注重农村领导干部的着力培养,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优势,组建普法专业队伍,深入农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彻底解决农村学法难的问题。
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逐步纠正在一些干部和群众中存在的"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的现象,引导农民遵纪守法,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并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使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顾华祥: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113-123.
[2] 孔繁军: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