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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业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负有防范责任。《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有效规范了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彰显了职业学校在顶岗实习活动中防范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但也存在操作性不强、法律后果规定缺失等不足。为更好地防范学生遭受顶岗实习人身损害,在进一步完善《规定》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强化职业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的防范责任。
关键词:职业学校;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责任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2-0014-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8.02.006
顶岗实习是职业学校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职业学校是其组织者和管理者,应恰当安排好顶岗实习活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范了实习管理,对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规定》对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责任的彰显
(一)对职业学校作为顶岗实习组织者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责任的彰显
《规定》在第二章实习组织中,从多方面对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作出了相关规定,可以说,作为顶岗实习的组织者,职业学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首先,自觉将顶岗实习情况及时报备。将实习情况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是有效防范顶岗实习人身损害发生的保障。《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将顶岗实习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可以说,职业学校应当履行将顶岗实习情况进行报备的责任。
其次,严格选择合法实习单位。将顶岗实习学生安排到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是防范顶岗实习人身损害发生的有效保障。根据《规定》,关于实习单位的选择,职业学校必须履行实地考察,严格选择合法实习单位的责任。
再次,认真做好与实习单位的协调。不论是在实习指导计划的制订上,还是在实习内容、时间的安排上,以及学生实习安全保障与巡查的组织实施上,职业学校都应当与实习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切实落实好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问题。
(二) 对职业院校作为顶岗实习管理者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责任的彰显
《规定》在第三章《实习管理》中,从管理制度、实习协议、管理要求等方面对职业学校在顶岗实习中的防范学生人身损害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可以说,作为管理者,职业学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首先,制定顶岗实习的制度性文件。顶岗实习工作的制度性文件的确立,是有效展开顶岗实习活动的依据。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其次,认真签订与执行实习协议。实习协议明确规定了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权、责、义,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实习协议是划分责任承担的有效依据。实习协议的认真签订与执行能有效地督促校、企、生三方注意各自的责任。
再次,对顶岗实习进行跟踪管理。顶岗实习的管理最终是企业的管理,但它又是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离不开学校的教育管理,职业学校应对顶岗实习工作与活动展开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规定》对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责任的不足
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能有效督促各方责任主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是有效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后果的依据。《规定》的出台呈现了诸多亮点,如明确规定了顶岗实习的禁止性行为,划设了实习管理“高压线”,也规定了实习协议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实习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校、企、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为实习人身损害事故处理提供了一定遵循依据。但其也明显存在不足,无法有效确保相关责任的落实。主要体现在为:
第一,法律位阶低,缺乏可操作性。《规定》虽然是部门联合制定,但从法律渊源看,仍只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同时,《规定》的某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如其中对实习中人身损害事件的处理规定,只明确了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或不属于赔付范围和超出赔付范围的赔付,而对此类事件的具体归责原则、赔付标准和处理程序等并没有翔实的规定。
第二,责任后果的规定缺失。要准确界定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救济,必须仰仗明晰的法律规定。而《规定》从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实习流程,均衡配置了校、企、生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违反义务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校企双方一旦违反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規定》对其无疑失去了权威性与威慑力。
第三,善后救济途径欠缺。对于实习期间人身损害的发生,《规定》指出学校和单位应该妥善做好救治与善后工作,但并没有规定关于校企双方应该怎样展开救治与善后工作的具体规定。实习人身损害一旦发生,校企相互推诿,拒不履责,这无疑给职业学校规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机会。
三、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的责任完善
(一)完善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的责任制度
1.增强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防范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现有有关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防范的相关规定,大多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国家应在立法技术上,对其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研究,尽量少用或不用那些抽象的、可操作性不强的规范,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和规范作用,增强法律规范关于顶岗实习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2.建立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法律制度,应明确要求职业学校设立院(校)长为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分部门分级别逐级负责的实习管理机制。同时还应明确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对责任人的具体的制裁措施等。 (二)强化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的责任担当
1.确定实习安全的具体责任人。职业学校应该制定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学校应牵头建立校企为主体的双主体育人制度,学院专业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以及企业一线技术、管理指导人员共同关注管理学生个体,使得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主体精细化。此外,对于实习指导教师的确立,高校还应该用制度对其明确权、责、义。
2.慎重选择实习企业。职业学校在组织实习中,应该慎重选择实习企业:职业学校不仅要审查实习企业的资质及专业对口性,更应该实地考察实习的单位、岗位,对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学校应派人员到符合专业与资质要求的企业,对其所提供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相应的安全防护条件以及生活环境进行考察。
3.认真签订与执行实习协议。实践中,顶岗实习协议签订率很低,究其因,一是职业学校自身不重视,二是实习单位不愿配合,这种情况下,有的顶岗实习协议签订了,也是流于形式。校企生三方权责不明确,事故一旦发生,各方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此,职业学校应高度重视实习协议的重要性,特别是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劳动保護、实习纪律、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内容,使得顶岗实习协议的内容精准化,明确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各自的权、责、义。
4.展开精细化管理。顶岗实习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时间较长,且处于校园之外的工作单位,学生专业不同,实习的单位不同,这增添了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纷繁复杂性,给职业学校的顶岗实习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问题越纷繁复杂,对问题的考量与解决就越应该精细化。管理时间上,要从实习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分阶段定期联系,全过程掌握学生的动态;管理途径上,传统的现场指导同时,还要利用新媒体技术,积极关注学生顶岗实习动态;安全教育内容上,要结合不同的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事故的原因,通过各种途径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实习安全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适应、心理健康辅导、安全法制教育等多方面的教育。
5.完善事故处理的应急与调解机制。顶岗实习活动中,学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作为弱势主体的学生更多的是期望学校出面为其争取权益,因此,职业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调解部门或小组,建立学校内部的应急机制与调剂机制,确保能够及时、高效地对事件进行处理,对学生权益进行维护。
参考文献:
[1] 王晓红.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的制度完善[J].市场周刊,2017(2).
[2] 孙长坪.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急需法律规范——基于对工学结合模式职业教育发展的思考[J].职教论坛,2012(25).
[3] 刘丽云,徐新艳.职业学校顶岗实习防范机制研究[J].职业时空,2012(4).
关键词:职业学校;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责任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2-0014-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8.02.006
顶岗实习是职业学校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职业学校是其组织者和管理者,应恰当安排好顶岗实习活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范了实习管理,对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规定》对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责任的彰显
(一)对职业学校作为顶岗实习组织者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责任的彰显
《规定》在第二章实习组织中,从多方面对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作出了相关规定,可以说,作为顶岗实习的组织者,职业学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首先,自觉将顶岗实习情况及时报备。将实习情况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是有效防范顶岗实习人身损害发生的保障。《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将顶岗实习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可以说,职业学校应当履行将顶岗实习情况进行报备的责任。
其次,严格选择合法实习单位。将顶岗实习学生安排到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是防范顶岗实习人身损害发生的有效保障。根据《规定》,关于实习单位的选择,职业学校必须履行实地考察,严格选择合法实习单位的责任。
再次,认真做好与实习单位的协调。不论是在实习指导计划的制订上,还是在实习内容、时间的安排上,以及学生实习安全保障与巡查的组织实施上,职业学校都应当与实习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切实落实好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问题。
(二) 对职业院校作为顶岗实习管理者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责任的彰显
《规定》在第三章《实习管理》中,从管理制度、实习协议、管理要求等方面对职业学校在顶岗实习中的防范学生人身损害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可以说,作为管理者,职业学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首先,制定顶岗实习的制度性文件。顶岗实习工作的制度性文件的确立,是有效展开顶岗实习活动的依据。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其次,认真签订与执行实习协议。实习协议明确规定了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权、责、义,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实习协议是划分责任承担的有效依据。实习协议的认真签订与执行能有效地督促校、企、生三方注意各自的责任。
再次,对顶岗实习进行跟踪管理。顶岗实习的管理最终是企业的管理,但它又是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离不开学校的教育管理,职业学校应对顶岗实习工作与活动展开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规定》对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责任的不足
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能有效督促各方责任主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是有效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后果的依据。《规定》的出台呈现了诸多亮点,如明确规定了顶岗实习的禁止性行为,划设了实习管理“高压线”,也规定了实习协议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实习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校、企、生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为实习人身损害事故处理提供了一定遵循依据。但其也明显存在不足,无法有效确保相关责任的落实。主要体现在为:
第一,法律位阶低,缺乏可操作性。《规定》虽然是部门联合制定,但从法律渊源看,仍只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同时,《规定》的某些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如其中对实习中人身损害事件的处理规定,只明确了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或不属于赔付范围和超出赔付范围的赔付,而对此类事件的具体归责原则、赔付标准和处理程序等并没有翔实的规定。
第二,责任后果的规定缺失。要准确界定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救济,必须仰仗明晰的法律规定。而《规定》从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实习流程,均衡配置了校、企、生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违反义务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校企双方一旦违反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規定》对其无疑失去了权威性与威慑力。
第三,善后救济途径欠缺。对于实习期间人身损害的发生,《规定》指出学校和单位应该妥善做好救治与善后工作,但并没有规定关于校企双方应该怎样展开救治与善后工作的具体规定。实习人身损害一旦发生,校企相互推诿,拒不履责,这无疑给职业学校规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机会。
三、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的责任完善
(一)完善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的责任制度
1.增强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防范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现有有关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防范的相关规定,大多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国家应在立法技术上,对其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研究,尽量少用或不用那些抽象的、可操作性不强的规范,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和规范作用,增强法律规范关于顶岗实习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2.建立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法律制度,应明确要求职业学校设立院(校)长为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分部门分级别逐级负责的实习管理机制。同时还应明确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对责任人的具体的制裁措施等。 (二)强化职业学校防范学生顶岗实习人身损害的责任担当
1.确定实习安全的具体责任人。职业学校应该制定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学校应牵头建立校企为主体的双主体育人制度,学院专业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以及企业一线技术、管理指导人员共同关注管理学生个体,使得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主体精细化。此外,对于实习指导教师的确立,高校还应该用制度对其明确权、责、义。
2.慎重选择实习企业。职业学校在组织实习中,应该慎重选择实习企业:职业学校不仅要审查实习企业的资质及专业对口性,更应该实地考察实习的单位、岗位,对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学校应派人员到符合专业与资质要求的企业,对其所提供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相应的安全防护条件以及生活环境进行考察。
3.认真签订与执行实习协议。实践中,顶岗实习协议签订率很低,究其因,一是职业学校自身不重视,二是实习单位不愿配合,这种情况下,有的顶岗实习协议签订了,也是流于形式。校企生三方权责不明确,事故一旦发生,各方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此,职业学校应高度重视实习协议的重要性,特别是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劳动保護、实习纪律、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内容,使得顶岗实习协议的内容精准化,明确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各自的权、责、义。
4.展开精细化管理。顶岗实习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时间较长,且处于校园之外的工作单位,学生专业不同,实习的单位不同,这增添了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纷繁复杂性,给职业学校的顶岗实习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问题越纷繁复杂,对问题的考量与解决就越应该精细化。管理时间上,要从实习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分阶段定期联系,全过程掌握学生的动态;管理途径上,传统的现场指导同时,还要利用新媒体技术,积极关注学生顶岗实习动态;安全教育内容上,要结合不同的顶岗实习人身损害事故的原因,通过各种途径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实习安全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适应、心理健康辅导、安全法制教育等多方面的教育。
5.完善事故处理的应急与调解机制。顶岗实习活动中,学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作为弱势主体的学生更多的是期望学校出面为其争取权益,因此,职业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调解部门或小组,建立学校内部的应急机制与调剂机制,确保能够及时、高效地对事件进行处理,对学生权益进行维护。
参考文献:
[1] 王晓红.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的制度完善[J].市场周刊,2017(2).
[2] 孙长坪.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急需法律规范——基于对工学结合模式职业教育发展的思考[J].职教论坛,2012(25).
[3] 刘丽云,徐新艳.职业学校顶岗实习防范机制研究[J].职业时空,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