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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素质教育盛行的今天,只要教师一谈到体罚立刻谈虎色变,唯恐避之不及,而且通过媒体对一些学校中老师对学生体罚现象的曝光事件也让很多社会人士与众多学生家长对体罚现象深恶痛绝。的确,我们抵制不合理的体罚行为,但杜绝体罚是否一定带来好的结果,却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反思。
关键词 素质教育 体罚现象 培养方式
体罚已经变为教育界中的高压线,越来越多的老师在工作上兢兢业业,慎而又慎的同时,在教学中却更加的束手束脚,唯恐一不小心触此“高压线”丢了饭碗,自己为人师表的名声也毁于一旦。《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查阅教育类的文献、杂志大多数貌似都集中于体罚对学生有什么样的危害,应该怎么样去保护学生的权利,怎样实行素质教育方面。那么,我们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应该也要了解对学生教育时是否有体罚的必要性。
一、关于体罚的含义
体罚是指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它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使用武力对学生身体造成损伤,二是对学生心灵产生伤害,三是对学生人格进行摧残。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进行肉体惩罚和人格侮辱的间接方式。但是这种看起来对体罚比较权威的解释却很难让我们对体罚的涵盖范围有一种明确的了解。比如对于罚站、罚跪等这些问题的归属方面很难去分辨清楚。安文铸主编的《学校管理辞典》把它们纳入变相体罚之中,而有一些学者把它们纳入体罚之中。可以说一般性的体罚与变相体罚和体罚的界限方面的问题,是很难加以确定的。而且对于体罚的强度也存有很多的疑点值得我们思考。如果说为了惩戒犯错的学生,罚站一、二分钟是完全可以的,如若一、二小时或更长的时间则倾向于确定为体罚或变相体罚了。那么到底是多长时间或多少强度的体罚才能算是真正意义的体罚呢?对于这些,我们不得而知。而我们国家对于体罚的法律中,也仅仅局限于对于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有什么样的处理办法,对于其中的界限也是模糊不清。正是由于这些种种的不确定性,导致在判断老师是否对学生进行过体罚时,其尺度非常的不好把握,而老师为了避免与其产生不必要的瓜葛,对学生日常的犯错行为一再容忍,甚至置之不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必然是有些学生利用教师这种思想的漏洞,越发的肆无忌惮,目无学校纪律法规,甚至将老师也不放在眼里,不加以尊重。
我国自古流传“天地君亲师”的优良传统,教师的地位何其高尚,如今师道尊严已荡然无存,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很多的学校中已经越来越频繁地出现,有些学校的学生甚至将取笑教师作为上课的一大乐趣。对体罚理解所存在的误区不仅仅存在于学生和老师之间,家长对此观念的误解也普遍存在。例如,学生做错了作业,老师为加强其印象,对其以罚抄适量遍数或打扫卫生的惩罚。期间,教师并未对学生有人格侮辱的言辞,学生也欣然接受。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会认为这是一种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措施,并加以强烈抵制。这也是体罚定义的一个负面反映之一。
至此,我们对于体罚的定义应该有这样的认识:第一,在教育过程中的确会有体罚和变相体罚这样的情况发生,这种体罚会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对于这种体罚,我们应该坚决制止,对于这样的教师应进行相应的惩罚;第二,确实存在合理的体罚情况(或许我们称这种合理体罚为惩罚更合适),对于这样的体罚,教师和家长应该予以宽容理解的态度。同时,我国相应的法律对于这样的体罚应予以更加详细的界定。
二、国内外对于体罚的态度
(一)我国
我国从古代到现代对于体罚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这不仅仅体现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方面,也体现在日常的教学中。在古代大多数人倾向于肯定态度,特别是教师更是对体罚持赞扬和肯定态度。从甲骨文中教育的“教”字可以看出:“教”字在甲骨文中是左右结构,左上方是“爻”字,其原意是组成八卦的长短横道,在这里指经典,左下方是“子”字,“爻”在上,“子”在下,含义就是孩子要在经典规范下学习。右上方是一根木棍的形状,右下方是一直手的形状,木棍在上,手在下,其含义就是成年人手执木棍,以提防孩子越轨。所以“教”的意义是学生应该在严格遵循典籍规范中去学习去寻找知识,不然就要接受体罚。在古代,学校里的的体罚也是老师经常管理学生,规范课堂纪律的一种方式。在古代社会的学校里,学校老师都会在上课时放一根教鞭或者一把戒尺,用来惩罚不安分或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之用。因此,严师的形象就被戒尺所代替,体罚成为老师不可缺少的法宝,自然而然体罚也成为了合理的教育方法。
到了近现代,人们普遍认为教师体罚学生的态度是否定的、贬斥的,这种不尊重学生的体罚方式并不利于学生成长,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对于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有一定的处罚措施,导致教师面对学生不遵守纪律行为处处受制,而部分学生也因此更加肆无忌惮。这也是导致如今师道尊严下移的一大因素。
(二)国外
在国外的官方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方面,人们对于体罚的态度自古至今同样褒贬不一。在古代,很多哲学家和立法者对于对否向学生加以体罚而争论不休。古罗马教育家昆体良在其著作《论演说家的培养》一书中最早论述了这个教育问题,他明确指出:“体罚会使学生憎恶自己的学习,往往导致学生的反抗,或使他们终止在学习上进行的尝试。”但也有很多国家和著名人士对体罚予以褒扬。大多数古代哲学家和立法者都支持鞭打儿童,不仅是作为促使他们品行良好、说话诚实的一种手段,而且还作为教育本身的一种辅助手段。普鲁塔克说:“要在你儿子的幼年矫治他,不要吝啬棍棒:一个人青春年少的时候可能容易屈服于你的意愿。”约翰逊博士在表达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些观点的时候,只不过是在附和古代作家和教师们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全都同意萨帕阿努斯所表达的观点:打得越痛,学得越多。推测起来大概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鞭笞之于学业,正如佐料之于美食。
到了近现代,国外不同的国家对体罚的态度是各不一样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国家对体罚的态度是严厉禁止的。这类国家将体罚列为违法行为,在其法律上是被禁止出现的,其中包括奥地利、德国、芬兰、和罗马尼亚等。第二种是从国家层面上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但是本国居民有强烈的愿望希望国家能够恢复对学生的体罚,这些国家有英国和日本。比如在1989年英国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公立学校的体罚进行了禁止,然后这一规定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私立学校。但是在实施后不久的2001年英国就有近四十所学校的老师及普通学生家长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恢复体罚的申请。最终,英国政府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恢复了学校中的体罚制度,这样就在法律层面上使得教师在教学中有权利去惩罚违反规定的学生。 有一些国家是允许体罚存在的。例如、新加坡、美国和韩国。例如,美国在国际上一直称自己是尊重人权的“榜样”,但是在美国有21个州在法律上确定教育工作者对学生体罚具有合法性。但关于体罚的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判断的原则是教师可以用比较合理和适当的方式去体罚学生。
在美国,法院认为教师与家长具有同等高尚的地位,因此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但仅局限于教育方面,在与教育无关的方面,教师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三、关于教育中体罚现象的再思考
那么,通过以上不同国家对于与体罚态度的比较,我们似乎很难得出在教育过程中是否需要对学生进行体罚。但是我们因此可以提出我们的疑问:为什么世界上有些过国家一开始禁止体罚,之后又强烈要求体罚呢?例如英国,禁体罚后又开禁。原因在于教师和家长发现禁止体罚使学校纪律下降,而且体罚是符合《圣经》要求的。在韩国,自首都首尔市教育局颁布法律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之后,学生在学校中对教师进行公然的侮辱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教师遭学生辱骂及攻击的事件急剧增加。而如今,这种现象在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体罚学生后,很多学校的教师也遭受到了同样的境遇,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很多国家之中。
我们对于学校体罚学生的态度应该是理智和冷静的。首先,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对学生进行适量的体罚的可以的,只不过我们现在缺少的是对体罚的一种确切的定义和认识,应该怎样去界定一种合理的体罚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其次,适度的体罚对于学生的发展还是有益的,通过对学生进行适当方式的体罚,可以保证教师在学生心目中不可侵犯的地位,保证教师至高无上的师道尊严,对于学生品德的发展也会有相应的促进作用。再者,需要通过国家相应的法律对体罚教育进行相应的约束和规范,必须明确界定体罚的相应措施和实施范围,通过法律来保证体罚教育的合法性,同时保证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避免遭受侵害的安全性,模糊的法律规定必然在现实实施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很难达到法律应有的有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因此,通过国家和社会不断的反思和发展,教师和家长的不断探索,大家对于体罚现象会有一种全新、合理的认识,对如何去实施合理的体罚措施会有更加全面的理解。
参考文献:
[1]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135.
[2]安文铸.学校管理辞典[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173,173.
[3]刘杭玲,苏正旺.中小学校体罚现象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教育学刊,1997,(3):60,59-60.
[4]但汉礼.关于中小学体罚现象的比较研究[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4.24.4.
[5]贾晓红,张铁牛.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评析[J].河南许昌师专学报,2002,(1):121.
[6][英]乔治·莱利·斯科特,著.吴晓群,秦传安译.体罚的历史[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5.1.1.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关键词 素质教育 体罚现象 培养方式
体罚已经变为教育界中的高压线,越来越多的老师在工作上兢兢业业,慎而又慎的同时,在教学中却更加的束手束脚,唯恐一不小心触此“高压线”丢了饭碗,自己为人师表的名声也毁于一旦。《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查阅教育类的文献、杂志大多数貌似都集中于体罚对学生有什么样的危害,应该怎么样去保护学生的权利,怎样实行素质教育方面。那么,我们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应该也要了解对学生教育时是否有体罚的必要性。
一、关于体罚的含义
体罚是指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它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使用武力对学生身体造成损伤,二是对学生心灵产生伤害,三是对学生人格进行摧残。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进行肉体惩罚和人格侮辱的间接方式。但是这种看起来对体罚比较权威的解释却很难让我们对体罚的涵盖范围有一种明确的了解。比如对于罚站、罚跪等这些问题的归属方面很难去分辨清楚。安文铸主编的《学校管理辞典》把它们纳入变相体罚之中,而有一些学者把它们纳入体罚之中。可以说一般性的体罚与变相体罚和体罚的界限方面的问题,是很难加以确定的。而且对于体罚的强度也存有很多的疑点值得我们思考。如果说为了惩戒犯错的学生,罚站一、二分钟是完全可以的,如若一、二小时或更长的时间则倾向于确定为体罚或变相体罚了。那么到底是多长时间或多少强度的体罚才能算是真正意义的体罚呢?对于这些,我们不得而知。而我们国家对于体罚的法律中,也仅仅局限于对于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有什么样的处理办法,对于其中的界限也是模糊不清。正是由于这些种种的不确定性,导致在判断老师是否对学生进行过体罚时,其尺度非常的不好把握,而老师为了避免与其产生不必要的瓜葛,对学生日常的犯错行为一再容忍,甚至置之不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必然是有些学生利用教师这种思想的漏洞,越发的肆无忌惮,目无学校纪律法规,甚至将老师也不放在眼里,不加以尊重。
我国自古流传“天地君亲师”的优良传统,教师的地位何其高尚,如今师道尊严已荡然无存,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很多的学校中已经越来越频繁地出现,有些学校的学生甚至将取笑教师作为上课的一大乐趣。对体罚理解所存在的误区不仅仅存在于学生和老师之间,家长对此观念的误解也普遍存在。例如,学生做错了作业,老师为加强其印象,对其以罚抄适量遍数或打扫卫生的惩罚。期间,教师并未对学生有人格侮辱的言辞,学生也欣然接受。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会认为这是一种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措施,并加以强烈抵制。这也是体罚定义的一个负面反映之一。
至此,我们对于体罚的定义应该有这样的认识:第一,在教育过程中的确会有体罚和变相体罚这样的情况发生,这种体罚会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对于这种体罚,我们应该坚决制止,对于这样的教师应进行相应的惩罚;第二,确实存在合理的体罚情况(或许我们称这种合理体罚为惩罚更合适),对于这样的体罚,教师和家长应该予以宽容理解的态度。同时,我国相应的法律对于这样的体罚应予以更加详细的界定。
二、国内外对于体罚的态度
(一)我国
我国从古代到现代对于体罚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这不仅仅体现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方面,也体现在日常的教学中。在古代大多数人倾向于肯定态度,特别是教师更是对体罚持赞扬和肯定态度。从甲骨文中教育的“教”字可以看出:“教”字在甲骨文中是左右结构,左上方是“爻”字,其原意是组成八卦的长短横道,在这里指经典,左下方是“子”字,“爻”在上,“子”在下,含义就是孩子要在经典规范下学习。右上方是一根木棍的形状,右下方是一直手的形状,木棍在上,手在下,其含义就是成年人手执木棍,以提防孩子越轨。所以“教”的意义是学生应该在严格遵循典籍规范中去学习去寻找知识,不然就要接受体罚。在古代,学校里的的体罚也是老师经常管理学生,规范课堂纪律的一种方式。在古代社会的学校里,学校老师都会在上课时放一根教鞭或者一把戒尺,用来惩罚不安分或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之用。因此,严师的形象就被戒尺所代替,体罚成为老师不可缺少的法宝,自然而然体罚也成为了合理的教育方法。
到了近现代,人们普遍认为教师体罚学生的态度是否定的、贬斥的,这种不尊重学生的体罚方式并不利于学生成长,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对于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有一定的处罚措施,导致教师面对学生不遵守纪律行为处处受制,而部分学生也因此更加肆无忌惮。这也是导致如今师道尊严下移的一大因素。
(二)国外
在国外的官方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方面,人们对于体罚的态度自古至今同样褒贬不一。在古代,很多哲学家和立法者对于对否向学生加以体罚而争论不休。古罗马教育家昆体良在其著作《论演说家的培养》一书中最早论述了这个教育问题,他明确指出:“体罚会使学生憎恶自己的学习,往往导致学生的反抗,或使他们终止在学习上进行的尝试。”但也有很多国家和著名人士对体罚予以褒扬。大多数古代哲学家和立法者都支持鞭打儿童,不仅是作为促使他们品行良好、说话诚实的一种手段,而且还作为教育本身的一种辅助手段。普鲁塔克说:“要在你儿子的幼年矫治他,不要吝啬棍棒:一个人青春年少的时候可能容易屈服于你的意愿。”约翰逊博士在表达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些观点的时候,只不过是在附和古代作家和教师们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全都同意萨帕阿努斯所表达的观点:打得越痛,学得越多。推测起来大概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鞭笞之于学业,正如佐料之于美食。
到了近现代,国外不同的国家对体罚的态度是各不一样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国家对体罚的态度是严厉禁止的。这类国家将体罚列为违法行为,在其法律上是被禁止出现的,其中包括奥地利、德国、芬兰、和罗马尼亚等。第二种是从国家层面上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但是本国居民有强烈的愿望希望国家能够恢复对学生的体罚,这些国家有英国和日本。比如在1989年英国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公立学校的体罚进行了禁止,然后这一规定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私立学校。但是在实施后不久的2001年英国就有近四十所学校的老师及普通学生家长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恢复体罚的申请。最终,英国政府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恢复了学校中的体罚制度,这样就在法律层面上使得教师在教学中有权利去惩罚违反规定的学生。 有一些国家是允许体罚存在的。例如、新加坡、美国和韩国。例如,美国在国际上一直称自己是尊重人权的“榜样”,但是在美国有21个州在法律上确定教育工作者对学生体罚具有合法性。但关于体罚的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判断的原则是教师可以用比较合理和适当的方式去体罚学生。
在美国,法院认为教师与家长具有同等高尚的地位,因此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但仅局限于教育方面,在与教育无关的方面,教师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三、关于教育中体罚现象的再思考
那么,通过以上不同国家对于与体罚态度的比较,我们似乎很难得出在教育过程中是否需要对学生进行体罚。但是我们因此可以提出我们的疑问:为什么世界上有些过国家一开始禁止体罚,之后又强烈要求体罚呢?例如英国,禁体罚后又开禁。原因在于教师和家长发现禁止体罚使学校纪律下降,而且体罚是符合《圣经》要求的。在韩国,自首都首尔市教育局颁布法律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之后,学生在学校中对教师进行公然的侮辱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教师遭学生辱骂及攻击的事件急剧增加。而如今,这种现象在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体罚学生后,很多学校的教师也遭受到了同样的境遇,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很多国家之中。
我们对于学校体罚学生的态度应该是理智和冷静的。首先,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对学生进行适量的体罚的可以的,只不过我们现在缺少的是对体罚的一种确切的定义和认识,应该怎样去界定一种合理的体罚措施是很有必要的。其次,适度的体罚对于学生的发展还是有益的,通过对学生进行适当方式的体罚,可以保证教师在学生心目中不可侵犯的地位,保证教师至高无上的师道尊严,对于学生品德的发展也会有相应的促进作用。再者,需要通过国家相应的法律对体罚教育进行相应的约束和规范,必须明确界定体罚的相应措施和实施范围,通过法律来保证体罚教育的合法性,同时保证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避免遭受侵害的安全性,模糊的法律规定必然在现实实施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很难达到法律应有的有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因此,通过国家和社会不断的反思和发展,教师和家长的不断探索,大家对于体罚现象会有一种全新、合理的认识,对如何去实施合理的体罚措施会有更加全面的理解。
参考文献:
[1]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135.
[2]安文铸.学校管理辞典[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173,173.
[3]刘杭玲,苏正旺.中小学校体罚现象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教育学刊,1997,(3):60,59-60.
[4]但汉礼.关于中小学体罚现象的比较研究[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04.24.4.
[5]贾晓红,张铁牛.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评析[J].河南许昌师专学报,2002,(1):121.
[6][英]乔治·莱利·斯科特,著.吴晓群,秦传安译.体罚的历史[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5.1.1.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