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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证券市场最初建立的根本目的,无疑就是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为优质企业提供资金募集的融资场所。而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持续增强。但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虚假性、延迟性、非法性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市场秩序,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通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作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以期规范股市秩序,优化市场经济。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分析;问题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所存在的不同时间段进行划分,可将信息披露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监管,第二则是证券交易(进行经济交换)中的信息披露监管[1]。而在证券发行中,其主要形式是注册财务报表,包括招募说明书和关于发行人,以及本次要发行的相关的详细内容和具体信息。在证券交易中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部分国家还包括季度报告。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监管的主要问题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中国一直不断强调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并且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且及时地披露公司的相关重大事宜以及重要信息。但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仍然存在下述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股票作为一种投资证券,根据上市公司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可实现性,将会直接影响股票的市场预估价格、预期收益的多少以及实现的可行性,同样也决定了上市公司的资金运营情况。而证投资者做出判断与选择的基础往往是立足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2]。但往往我国部分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严重失真,主要表现在文字叙述失实、数据造假,再招股、上市、再次融资和年报、重大事项公告等工作中表现的格外明显。而部分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对所披露的信息严重失真,编造虚假企业利润、并且提供虚假的盈利预测等。例如2009年12月14日,在大唐电信虚假信息披露案中,因为大唐电信“做出虚假陈述,严重损害股市正常运营秩序,并且引发了股民的集体索赔诉讼,多达66名股民针对大唐电信发起诉讼,其中涉及金额多达1400万元,根据审批,大唐电信在2007年8月,对于其2004年度财报进行造假,虚增年度利润,所披露信息极其失真,但最后仅仅只有两名股东获赔4.56万元。
(二)信息披露的延迟性
毋庸置疑,上司公司披露的信息与股市的市场价格变化、起伏息息相关,所披露的信息往往对市场价格走向具有重大影响。而投资者要做出合理、较为准确的投资判断,必须要隨时随地掌握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动起伏[3]。因此,这也就要求上市公司对于信息的披露必须及时、高效。无论如何准确的信息,如果在具体公开的时间具有迟滞,而其作为投资判断的信息的价值将必然受到削弱。
(三)信息披露的不完全性
信息披露不仅在其真假、时间上有一定的要求,对于其信息披露的程度也有一定的规范。由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者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会对相关的信息不作充分的披露,将会有目的的保留部分信息,这也从极大程度上将会误导投资者。在具体过程中,有的上市公司在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方面会重点着重披露,甚至往往过分炒作,对于有损公司利益的信息选择一笔带过,甚至隐藏。信息披露不完整还表现在对资金投向、企业利润和融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公司董事、监事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管所持股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不完整等。例如最新的重庆路桥信息披露不完整案,其中表现在“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和“部分董监高人员在股东及其其他单位任职情况披露不完整”三个方面。
(四)信息披露的随意性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地点,必须在证券监管部门所特定的新闻、信息媒体上进行发布,并且相关重大信息的发布必须经过交易所安排。但是,很多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待信息披露的问题上未尽到相应的责任,甚至逃避责任,在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方式和内容上十分随便,造成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接连不断,其小公告不断流出,前后所披露的信息互相矛盾。其主要表现在: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随意,只播报维护企业利益的相关信息,对不利于企业的信息只字不提;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规范,致使信息披露不严肃,并为维护企业利益随意调整利润分配[4];重大报告和财务报告所陈述的内容过于随意和简单,甚至出现“牛头不对马嘴”的情况,无法展开相关的财务分析与评定;与公司挂钩的市场竞争、营销策略、法律政策等揭示不够充分,或者只字不提等。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过度包装,利益使然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而部分公司为达到上市要求,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不惜与中介机构联合对公司进行美化、包装和装饰。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美化企业自身形象、修改财务报表“提高”企业利润、谎报企业资产,甚至对相关证明资料、文件进行伪造,以“合法身份“获取上市资格。而此等作假行为,甚至会得到部分当地政府的默许,秉持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想法,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因为公司上市既能够筹集到可观的大量资金,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的资金问题,展开资金运营,还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地方政府的相关工作业绩,而这种助纣为虐的行为早已经屡见不鲜。
(二)违法成本低廉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其违规违法行为的成本廉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被揭露的概率小,由于企业获取上市资格能够给当地政府带来一定的工作业绩,不少地方政府早已经充当为虚假上市公司的“保护伞“,致使虚假上市公司被揭露的概率大大降低。第二,即使部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处罚力度也是”轻如鸿毛“,违法的机会成本小。通过对大唐电信信息披露虚假案分析,即使多达66名股民对其起诉,但最终仅仅只有两名股民获得4.56万赔偿额,说明其余64名股民尚未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不仅大大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还对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产生消极的影响。并且围绕公司信息造假,将会涉及到许多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远远加大了查处的难处。随着上市公司的数量逐渐增加,关于信息披露的公告也慢慢变多,致使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被揭露的概率也逐渐变小,宛如“大海捞针”,即使公司被查处,所遭受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及其损害股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 (三)监管不力,证券监管体系尚未健全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展开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券监察管理委员会、交易所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协会。在这三者之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享有最为广的权利,也是最权威、最主要的监管部门,而交易所仅仅处于一线监管的位置,其权利、监管能力极其有限。中国注册会计协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是间接性的,通过对会计事务所的监督以及相关管理来实现证券监管。近年来,由于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接连不断,其主要问题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力度不够,以目前交易所和证监会的人力、资金、物力,对于各个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对集中的时间段来说,其监管难度极其之大,认真的审核难以达到。
目前,中国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缺陷:第一,作为有关于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法律主要只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并且两者对于强制审计并未给予相当程度的关注和重视[5],《公司法》仅仅只是对于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做出相应规定,《证券法》却没有。第二,中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并未对民事归责做出明文规定,导致对于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的实操性不强,无法对违法者进行相关的制约和实质性的打压。与此同时,由于中国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存在一定漏洞,政出多门,职能重重相叠,部分监管人员模糊自身职能,导致监管效率不高,造成各种各样的违规、违法行为弥漫着证券市场。
四、结束语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经济发展日益繁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弊端出现,其主要成因多是集中在上市公司决策者本人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董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研究[D].
[2]夏淼,贾洪文.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分析和对策建议[J].科学经济社会,2005,23(004):43-46.
[3]趙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分析[A].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云南财经大学.外国经济学说与中国研究报告(2011)[C].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云南财经大学: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2010:5.
[4]熊明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问题探析[J].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 5(003):7-11.
[5]覃萍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厦门大学, 2005.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分析;问题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所存在的不同时间段进行划分,可将信息披露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监管,第二则是证券交易(进行经济交换)中的信息披露监管[1]。而在证券发行中,其主要形式是注册财务报表,包括招募说明书和关于发行人,以及本次要发行的相关的详细内容和具体信息。在证券交易中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部分国家还包括季度报告。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监管的主要问题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中国一直不断强调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并且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且及时地披露公司的相关重大事宜以及重要信息。但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仍然存在下述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股票作为一种投资证券,根据上市公司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可实现性,将会直接影响股票的市场预估价格、预期收益的多少以及实现的可行性,同样也决定了上市公司的资金运营情况。而证投资者做出判断与选择的基础往往是立足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2]。但往往我国部分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严重失真,主要表现在文字叙述失实、数据造假,再招股、上市、再次融资和年报、重大事项公告等工作中表现的格外明显。而部分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对所披露的信息严重失真,编造虚假企业利润、并且提供虚假的盈利预测等。例如2009年12月14日,在大唐电信虚假信息披露案中,因为大唐电信“做出虚假陈述,严重损害股市正常运营秩序,并且引发了股民的集体索赔诉讼,多达66名股民针对大唐电信发起诉讼,其中涉及金额多达1400万元,根据审批,大唐电信在2007年8月,对于其2004年度财报进行造假,虚增年度利润,所披露信息极其失真,但最后仅仅只有两名股东获赔4.56万元。
(二)信息披露的延迟性
毋庸置疑,上司公司披露的信息与股市的市场价格变化、起伏息息相关,所披露的信息往往对市场价格走向具有重大影响。而投资者要做出合理、较为准确的投资判断,必须要隨时随地掌握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动起伏[3]。因此,这也就要求上市公司对于信息的披露必须及时、高效。无论如何准确的信息,如果在具体公开的时间具有迟滞,而其作为投资判断的信息的价值将必然受到削弱。
(三)信息披露的不完全性
信息披露不仅在其真假、时间上有一定的要求,对于其信息披露的程度也有一定的规范。由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者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会对相关的信息不作充分的披露,将会有目的的保留部分信息,这也从极大程度上将会误导投资者。在具体过程中,有的上市公司在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方面会重点着重披露,甚至往往过分炒作,对于有损公司利益的信息选择一笔带过,甚至隐藏。信息披露不完整还表现在对资金投向、企业利润和融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公司董事、监事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管所持股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不完整等。例如最新的重庆路桥信息披露不完整案,其中表现在“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和“部分董监高人员在股东及其其他单位任职情况披露不完整”三个方面。
(四)信息披露的随意性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地点,必须在证券监管部门所特定的新闻、信息媒体上进行发布,并且相关重大信息的发布必须经过交易所安排。但是,很多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待信息披露的问题上未尽到相应的责任,甚至逃避责任,在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方式和内容上十分随便,造成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接连不断,其小公告不断流出,前后所披露的信息互相矛盾。其主要表现在: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随意,只播报维护企业利益的相关信息,对不利于企业的信息只字不提;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规范,致使信息披露不严肃,并为维护企业利益随意调整利润分配[4];重大报告和财务报告所陈述的内容过于随意和简单,甚至出现“牛头不对马嘴”的情况,无法展开相关的财务分析与评定;与公司挂钩的市场竞争、营销策略、法律政策等揭示不够充分,或者只字不提等。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过度包装,利益使然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而部分公司为达到上市要求,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不惜与中介机构联合对公司进行美化、包装和装饰。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美化企业自身形象、修改财务报表“提高”企业利润、谎报企业资产,甚至对相关证明资料、文件进行伪造,以“合法身份“获取上市资格。而此等作假行为,甚至会得到部分当地政府的默许,秉持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想法,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因为公司上市既能够筹集到可观的大量资金,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的资金问题,展开资金运营,还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地方政府的相关工作业绩,而这种助纣为虐的行为早已经屡见不鲜。
(二)违法成本低廉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其违规违法行为的成本廉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被揭露的概率小,由于企业获取上市资格能够给当地政府带来一定的工作业绩,不少地方政府早已经充当为虚假上市公司的“保护伞“,致使虚假上市公司被揭露的概率大大降低。第二,即使部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处罚力度也是”轻如鸿毛“,违法的机会成本小。通过对大唐电信信息披露虚假案分析,即使多达66名股民对其起诉,但最终仅仅只有两名股民获得4.56万赔偿额,说明其余64名股民尚未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不仅大大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还对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产生消极的影响。并且围绕公司信息造假,将会涉及到许多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远远加大了查处的难处。随着上市公司的数量逐渐增加,关于信息披露的公告也慢慢变多,致使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被揭露的概率也逐渐变小,宛如“大海捞针”,即使公司被查处,所遭受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及其损害股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 (三)监管不力,证券监管体系尚未健全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展开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券监察管理委员会、交易所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协会。在这三者之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享有最为广的权利,也是最权威、最主要的监管部门,而交易所仅仅处于一线监管的位置,其权利、监管能力极其有限。中国注册会计协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是间接性的,通过对会计事务所的监督以及相关管理来实现证券监管。近年来,由于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接连不断,其主要问题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力度不够,以目前交易所和证监会的人力、资金、物力,对于各个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对集中的时间段来说,其监管难度极其之大,认真的审核难以达到。
目前,中国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缺陷:第一,作为有关于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法律主要只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并且两者对于强制审计并未给予相当程度的关注和重视[5],《公司法》仅仅只是对于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做出相应规定,《证券法》却没有。第二,中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并未对民事归责做出明文规定,导致对于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的实操性不强,无法对违法者进行相关的制约和实质性的打压。与此同时,由于中国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存在一定漏洞,政出多门,职能重重相叠,部分监管人员模糊自身职能,导致监管效率不高,造成各种各样的违规、违法行为弥漫着证券市场。
四、结束语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经济发展日益繁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弊端出现,其主要成因多是集中在上市公司决策者本人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董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研究[D].
[2]夏淼,贾洪文.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分析和对策建议[J].科学经济社会,2005,23(004):43-46.
[3]趙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分析[A].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云南财经大学.外国经济学说与中国研究报告(2011)[C].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云南财经大学: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2010:5.
[4]熊明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问题探析[J].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 5(003):7-11.
[5]覃萍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厦门大学,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