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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会计集中结算是近几年来推行的会计制度改革模式,目的是有效抵制和防止腐败行为及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实际运行中,会计集中结算模式在提高财务资金运转,加强财务监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会计 结算 质量
一、会计集中结算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职能与监督职能相脱节。
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在设立結算中心之时,上级部门就明确指出取消单位的会计岗位,会计职能由结算中心执行,各单位仅保留出纳岗位。这就说明结算中心人员具有核算和监督两项职能。但是目前结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单位支出只要领导签字同意就可报销。这样结算中心实际就沦为代理记帐机构,丢掉了监督环节,严重违备了《会计法》和结算中心设立的初衷。
2、预算支出监管无法到位。
由于结算中心人员平时不参与单位具体经济业务,在受理支出业务时,主要审核发票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开支是否符合标准等,而对该业务发生是否真实、合理,无法把握,使会计监督难以落实。
3、核算不能体现针对性。
集中核算后,结算中心只能按统一软件中设置的科目进行操作,不能满足单位的某些特殊要求,突出表现在单位主管部门的财务操作方面,如对内部科室经费包干的财务核算、单辆用车经费财务核算等,只能另行核算或设辅助账,来达到细化管理的要求。
4、内部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1)记账凭证附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导致会计信息不够清晰。目前,核算单位经常一次报销几十张票据,收支凭证每月只分几次结报,有时将内容和类别不同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这种做法的弊端:一是摘要难以全面地反映经济业务和具体内容;二是会计科目和原始凭证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不清晰;三是容易产生差错,不利于复核和会计资料的查询。
(2)经济业务摘要过于笼统,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运用。存在问题较多的是,记账凭证(特别是付款)上的摘要内容有时只列举一个经济业务填写,在其后加个“等”字,不便于会计信息的查询、分析,如要查询某笔业务的具体内容,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等等。
(3)账实核对尚未达到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县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仍由各单位负责。由于人力限制,会计结算中心一般只侧重每月的银行存款核对,而对备用金、固定资产等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产生以上问题,既有体制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正由于会计结算中心体制上存在的种种缺陷,决定了它是过渡性的改革措施,最终要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所代替。
5、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
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移至县会计结算中心,但是财产物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这种财产物资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的情况,可能导致预算单位财产物资管理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容易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行模式且难以确认责任人,一定程度上可能成为新的腐败之源。
会计集中结算使会计主体和会计机构相分离,对各核算单位的实物资产不能定期清点,对实物资产的使用情况不能有效管理,易造成资产流失;往来款项由于在接管之初就已形成,结算中心无法对款项形成原因、形成时间进行彻查。核算单位由于取消了会计机构和自身管理意识淡薄,任由往来款项长此以往地挂下去。年长日久变成呆帐死帐,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在另一个环节的流失。
6、结算单位大肆设立“小金库”。
少数核算单位对设立结算中心有抵触情绪,有意放松甚至放任财务管理,想方设法将收入放进“小金库”搞体外循环。一些单位为了使不合规的支出合法化,采取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的手法进行报销,如以办公费、劳务费、会议费等名目套取现金。
二、完善集中结算职能的几个途径
1、强化财务管理与集中结算的有机结合。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近年来由于政府采购和国资部门的介入而日臻完善。各单位每增加1件固定资产都要填写国资部门的表格进行备案,大额度的固定资产在采购前报采购部门审批,确定采购途径。每减少1件固定资产都要填写表格报国资部门审批。另外国资部门也对一些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同样作为财政部门的下属结构,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结算中心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压力。结算中心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法,效果也是不错。在处理往来款项上,结算中心可以设计表格,由核算单位进行填制,对往来款项进行适时监控,避免长期挂帐,同时催促单位定期清理,避免形成坏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进行调整。
2、加强内部管理,确定科学的管理体制。结算中心与财务部门分离,对结算中心进行独立核算,单独考核。贷款由结算中心主任负责,出了问题由领导负责,对取得成绩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对结算中心的管理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对其进行业绩考核时,不仅考核资金管理调度的效益指标,还应考察对内服务的效益与质量,对企业控制与支持的程度和水平,以激励结算中心更加努力做好工作。
3、明确会计责任。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结算中心的设立并没有改变各单位的会计主体资格,对少数有抵触情绪,故意放松、放弃财务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单位,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甚至将“小金库”进行挥霍私分的,除用《会计法》的条款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监督与核算并重。光有核算没有监督不是完整的会计工作,结算中心在增强服务意识的基础上,力争取得核算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使监督成为核算单位的自律行为。与此同时财政部门应切实抓好会计的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会计工作的高质高效、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
5、强化财务结算中心的信贷职能,控制贷款规模。实行风险管理以及对内部资金进行合理分配是调动内部各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结算中心贷款的使用不能简单根据内部单位是否有偿还能力来决定,而应该服务于企业的总目标,体现集团的决策意图。一方面结算中心贷款应该向经营良好的内部单位倾斜,以鼓励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结算中心还要帮助亏损部门度过难关,给其一定的扶持资金。
6、提高结算中心的服务和工作效率。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是为集团成员服务的,不能仅仅满足于完成结算、信贷、出纳等工作,还应充分利用结算中心的信贷资源,及时向企业领导提供资金信息。结算中心人员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深入各内部单位调查研究,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时向领导汇报有关的资金信息。另外,在贷款手续上尽量简化,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实行资金结算和管理的现代化,保证结算快速、准确。
发挥网络优势,健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会计核算要建立一个高效运转机制,必须立足于电算化和网络化,把现代技术手段应用于工作中,建立结算中心和核算单位的网络联结,使单位及时了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使单位行使作为会计主体的职责和权力,从而健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关键词] 会计 结算 质量
一、会计集中结算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职能与监督职能相脱节。
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在设立結算中心之时,上级部门就明确指出取消单位的会计岗位,会计职能由结算中心执行,各单位仅保留出纳岗位。这就说明结算中心人员具有核算和监督两项职能。但是目前结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单位支出只要领导签字同意就可报销。这样结算中心实际就沦为代理记帐机构,丢掉了监督环节,严重违备了《会计法》和结算中心设立的初衷。
2、预算支出监管无法到位。
由于结算中心人员平时不参与单位具体经济业务,在受理支出业务时,主要审核发票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开支是否符合标准等,而对该业务发生是否真实、合理,无法把握,使会计监督难以落实。
3、核算不能体现针对性。
集中核算后,结算中心只能按统一软件中设置的科目进行操作,不能满足单位的某些特殊要求,突出表现在单位主管部门的财务操作方面,如对内部科室经费包干的财务核算、单辆用车经费财务核算等,只能另行核算或设辅助账,来达到细化管理的要求。
4、内部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1)记账凭证附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导致会计信息不够清晰。目前,核算单位经常一次报销几十张票据,收支凭证每月只分几次结报,有时将内容和类别不同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这种做法的弊端:一是摘要难以全面地反映经济业务和具体内容;二是会计科目和原始凭证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不清晰;三是容易产生差错,不利于复核和会计资料的查询。
(2)经济业务摘要过于笼统,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运用。存在问题较多的是,记账凭证(特别是付款)上的摘要内容有时只列举一个经济业务填写,在其后加个“等”字,不便于会计信息的查询、分析,如要查询某笔业务的具体内容,只有通过原始凭证才能反映,等等。
(3)账实核对尚未达到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县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仍由各单位负责。由于人力限制,会计结算中心一般只侧重每月的银行存款核对,而对备用金、固定资产等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产生以上问题,既有体制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正由于会计结算中心体制上存在的种种缺陷,决定了它是过渡性的改革措施,最终要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所代替。
5、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
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移至县会计结算中心,但是财产物资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这种财产物资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的情况,可能导致预算单位财产物资管理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容易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行模式且难以确认责任人,一定程度上可能成为新的腐败之源。
会计集中结算使会计主体和会计机构相分离,对各核算单位的实物资产不能定期清点,对实物资产的使用情况不能有效管理,易造成资产流失;往来款项由于在接管之初就已形成,结算中心无法对款项形成原因、形成时间进行彻查。核算单位由于取消了会计机构和自身管理意识淡薄,任由往来款项长此以往地挂下去。年长日久变成呆帐死帐,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在另一个环节的流失。
6、结算单位大肆设立“小金库”。
少数核算单位对设立结算中心有抵触情绪,有意放松甚至放任财务管理,想方设法将收入放进“小金库”搞体外循环。一些单位为了使不合规的支出合法化,采取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的手法进行报销,如以办公费、劳务费、会议费等名目套取现金。
二、完善集中结算职能的几个途径
1、强化财务管理与集中结算的有机结合。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近年来由于政府采购和国资部门的介入而日臻完善。各单位每增加1件固定资产都要填写国资部门的表格进行备案,大额度的固定资产在采购前报采购部门审批,确定采购途径。每减少1件固定资产都要填写表格报国资部门审批。另外国资部门也对一些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同样作为财政部门的下属结构,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结算中心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压力。结算中心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法,效果也是不错。在处理往来款项上,结算中心可以设计表格,由核算单位进行填制,对往来款项进行适时监控,避免长期挂帐,同时催促单位定期清理,避免形成坏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进行调整。
2、加强内部管理,确定科学的管理体制。结算中心与财务部门分离,对结算中心进行独立核算,单独考核。贷款由结算中心主任负责,出了问题由领导负责,对取得成绩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对结算中心的管理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对其进行业绩考核时,不仅考核资金管理调度的效益指标,还应考察对内服务的效益与质量,对企业控制与支持的程度和水平,以激励结算中心更加努力做好工作。
3、明确会计责任。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结算中心的设立并没有改变各单位的会计主体资格,对少数有抵触情绪,故意放松、放弃财务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单位,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甚至将“小金库”进行挥霍私分的,除用《会计法》的条款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监督与核算并重。光有核算没有监督不是完整的会计工作,结算中心在增强服务意识的基础上,力争取得核算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使监督成为核算单位的自律行为。与此同时财政部门应切实抓好会计的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会计工作的高质高效、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
5、强化财务结算中心的信贷职能,控制贷款规模。实行风险管理以及对内部资金进行合理分配是调动内部各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结算中心贷款的使用不能简单根据内部单位是否有偿还能力来决定,而应该服务于企业的总目标,体现集团的决策意图。一方面结算中心贷款应该向经营良好的内部单位倾斜,以鼓励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结算中心还要帮助亏损部门度过难关,给其一定的扶持资金。
6、提高结算中心的服务和工作效率。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是为集团成员服务的,不能仅仅满足于完成结算、信贷、出纳等工作,还应充分利用结算中心的信贷资源,及时向企业领导提供资金信息。结算中心人员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深入各内部单位调查研究,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时向领导汇报有关的资金信息。另外,在贷款手续上尽量简化,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实行资金结算和管理的现代化,保证结算快速、准确。
发挥网络优势,健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会计核算要建立一个高效运转机制,必须立足于电算化和网络化,把现代技术手段应用于工作中,建立结算中心和核算单位的网络联结,使单位及时了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使单位行使作为会计主体的职责和权力,从而健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