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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对于电子数据的研究日益丰富,但是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证据法研究的落后,研究面的狭窄和匮乏,在引入"电子数据"概念之前,国内的研究近乎"空白",更无法谈起扩宽。本文从电子数据的基本特性出发,对电子数据的规则体系进行论证,同时应当以整体的角度出发,在电子数据的地位与各个证据形态之间形成正确的认识,为学界研究者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电子数据的地位献出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