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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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代社会,随着民事经济纠纷的日益复杂,产生了利用诉讼来取得非法利益的情况,即通过恶意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文以今年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为视角,对“恶意诉讼”这一现象进行分析,通过与相关外国制度进行比较、借鉴,在程序法的修改以及监督方面提出合理建议,明确恶意诉讼规制范围,从而完善恶意诉讼这一规则。
  关键词:恶意诉讼;规制;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81-01
  作者简介:任志勇(1995-),男,江苏苏州人,上海政法学院学士,主修经济法。
  一、恶意诉讼规则的形成
  王利明教授认为,恶意诉讼(malicious action),是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当前社会环境对诚信缺乏重视,同时因为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漏洞,产生了恶意诉讼这一现象。立法机关也意识到恶意诉讼这一不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冲击,在今年2月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该行为进行规制。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与恶意诉讼的关系
  民事诉讼最主要的目的是维护私权利。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以及国家对审判权的设置都统一于同一目的,那就是保护私权利。并且,民诉目的与诉权紧密相连。法律的历史进化论以反对法律的理性建构为基础,该派学者认为法律有其不可分割的历史,从历史来看,任何一种诉权学说,都是基于对民诉目的的特定认识。具体诉权说就是从保护私权这一目的为理论起始,认为诉权就是请求法院作出有利判决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可以寻求权利救济的基本权利,而恶意诉讼发生在当事人对其诉权运用的过程中,因此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需要在正当诉权的保护与非正当诉权行使的禁止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三、有关恶意诉讼的争议
  (一)恶意诉讼难以认定,缺少判断标准
  首先,由于恶意诉讼隐匿于正当诉权的合理使用中,有着正当行使权利的外衣,想要完成对恶意诉讼的有效规制,必须建立规范的认定标准。一般而言,我国法庭在适用虚假诉讼规则时,有着谨慎认定的要求,而现有法律规定没有对恶意诉讼清晰界定,只能依据法庭所掌握的证据以及法官自由心证的考量,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其次,现有法律规定不仅仅是认定条件的不足,对恶意诉讼的审查认定程序亦不明晰,审查认定程序由谁主持,如何展开这些程序性事项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恶意诉讼的认定存在主观性
  诉权本身是公民救济自身权利而享有的基础权利,规制恶意诉讼这一做法已经碰触到当事人的基本诉权,而该民事主体所提起之诉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诉讼,等同于将其诉权一并否定。恶意诉讼的认定涉及当事人诉权保障问题,因此如何针对恶意诉讼构建起一个科学合理的事实查明机制成为该规则适用的首要问题,恶意诉讼规则存在的不足,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弥补。
  四、其他国家关于“恶意诉讼”立法比较
  (一)美国法
  美国法中该行为被称为滥用法律诉讼,《美国侵权法重述》将滥用法律诉讼规定为侵权行为,通过庭前证据开示认定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人最终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受损方可以向恶意诉讼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予以补偿。
  (二)法国法
  债务人进行恶意诉讼的,这时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未被充分代理,因此,受损方可以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2条至第592条关于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获得救济。当然,法国通说认为提起该诉要求受损方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前诉。我国民诉法采取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对恶意诉讼规则的完善
  通过与国外法律制度对照比较,可以反映出本国诉讼法的长处与缺陷,更能够深入反思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得出更优的制度方案。
  (一)完善程序法与实体法
  1.细化规制范围与认定程序
  今年最高院最新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二审、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对规则范围和程序进行细化,所以如今需要明确的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的指引。
  2.强化处罚力度,增加恶意诉讼成本
  我国民诉法规定,对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要积极审查,一旦查明系恶意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视情节轻重对恶意诉讼人实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明确,可以进行设置、细化,并强化处罚力度,增加恶意诉讼成本。
  (二)加强法院、检察院监督
  1.增添立案审查机制。参照《美国侵权法重述》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我国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从立案上进行合理审查,在诉讼源头控制恶意诉讼。
  2.检察院可以审查生效裁判,对恶意诉讼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根据恶意诉讼构成,审查当事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客观有无恶意串通行为、有无滥用诉权。
  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历史实质上程序法的历史,法律的进化往往体现在程序法的进步。通过对“恶意诉讼”规则的完善,能够更好的发挥该规则的作用,惩罚违法行为的同时,解决现实的执行问题,更好的发挥司法活动的能动性。可以看到,法律的信仰从看得见的诉讼程序中起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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