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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教学优势可促进地方创新创业。通过对职业教育对接创新创业的优势进行分析,并对职业教育如何协同促进地方创新创业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 职业教育;创新创业;院校优势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31-0180-01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新引擎,对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多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业创新的政策举措,建设了多个创业园,还设立了数个孵化基地,为创新创业打下了良好基础。如何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对广大青年的引导作用,协同促进地方创新创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职业教育对接创新创业的优势
(一)良好的教学资源
创新创业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能被市场接受的产品或服务,要求创业者具有专业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是以专业技术、技能为主,基础文化知识为辅,注重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这与对创业者的素质要求是相吻合的。
(二)密切的校企合作
创新创业所需的应用技术的学习、实践能力的培养与市场的需求紧密相关,职业教育跟踪当地产业的发展,职业院校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进行技术指导,企业为学校提供实验场所、实习基地,形成双赢的合作局面,让学生真正走进企业,学习前沿的技术、了解市场的需求,为创新创业储备知识。
(三)良好的教学师资
职业院校多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模式进行师资队伍建设,要求教师拥有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拥有企业工作、实践经验,甚至成为某个领域的行家里手。职业院校还要求教师每年必须“走出去”深入企业,其实践经历和经验能为创新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可靠指导。职业院校还把企业中的富有经验的专家“请进来”,指导学校的学科建设。
(四)较强的创业意愿
麦可思研究院调查数据显示,2015届大学毕业生的自主创业比例是3.0%,比2014届(2.9%)高出0.1个百分点,2015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比例(3.9%)高于本科毕业生(2.1%),为职业院校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了先天的有利条件。
二、職业教育协同促进地方创新创业的建议
(一)培植全新的创新创业的意识观念
职业院校要摸索适合实情的创新创业教育方式,转变教师和学生的观念。首先改变单纯的就业观念,让学生树立“创业天地大有作为”的新观念。其次,职业院校在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时要加强创新创业挫折教育,让学生意识到正确对待挫折是一个创业者是否能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要素。再次,教师的教学观念要改变,要主动到创业一线去实践。
(二)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提高创新创业文化在校园文化建设的地位,使创新创业教育渗透于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就业促进创业”共识和校园价值导向,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创新创业新型价值观的形成。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创新创业精神进行宣传,广泛利用校友中的优秀创业事例和现实中的创业成功案例来激励在校学生,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使创新创业教育更加切合学生实际。
(三)制定完善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
首先,搞好创新创业课程课堂教学,通过宣讲创新创业法规、政策、文化、精神使学生领会创新创业必备的素质和社会责任;通过运用创新教育方法与手段,教给学生相关的专业知识,强化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通过以情境教育为主的实践教学,为学生解析企业组织架构,使学生全面了解创新创业过程、基本思路,激发热情,提高素质。其次,扎实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支持各类学生社团的建设,开展创新创业知识讲座、沙龙、论坛,鼓励学生参加竞赛,为学生打造模拟创新创业平台,让学生在各项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增加实践机会,提高创业兴趣,有效地把课外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拓展创新创业教育。再就是要依托校内实验室、校外实习点以及创业园、孵化基地,同时积极争取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针对性的创新创业指导和咨询。
(四)持续优化职教教学力量
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机构,由学校领导、教授、官员、企业家、优秀校友等成员组成。聘请富有实践经验的行政管理人员、行业能工巧匠、创业成功人士、社会知名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校讲学。组织缺乏实践经验的教师参加创新创业专项培训。
(五)发挥优势服务地方经济
创新创业多数是应用式技术的改良和更新,各院校发挥职教优势,立足地方,把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作为根本任务,加强与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的联系,充分利用好创新创业相关的各项政策,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人才。
參考文献:
[1]麦可思研究院.201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16-6-12.
[2]陈光.发挥特色资源优势培养高职创新创业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1(Z1):63-65.
[3]赵桂凤.发挥优势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创业创造的精神[J].中国共青团,2016(8):38-39.
[关 键 词] 职业教育;创新创业;院校优势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31-0180-01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新引擎,对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多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业创新的政策举措,建设了多个创业园,还设立了数个孵化基地,为创新创业打下了良好基础。如何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对广大青年的引导作用,协同促进地方创新创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职业教育对接创新创业的优势
(一)良好的教学资源
创新创业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能被市场接受的产品或服务,要求创业者具有专业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是以专业技术、技能为主,基础文化知识为辅,注重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这与对创业者的素质要求是相吻合的。
(二)密切的校企合作
创新创业所需的应用技术的学习、实践能力的培养与市场的需求紧密相关,职业教育跟踪当地产业的发展,职业院校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进行技术指导,企业为学校提供实验场所、实习基地,形成双赢的合作局面,让学生真正走进企业,学习前沿的技术、了解市场的需求,为创新创业储备知识。
(三)良好的教学师资
职业院校多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模式进行师资队伍建设,要求教师拥有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拥有企业工作、实践经验,甚至成为某个领域的行家里手。职业院校还要求教师每年必须“走出去”深入企业,其实践经历和经验能为创新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可靠指导。职业院校还把企业中的富有经验的专家“请进来”,指导学校的学科建设。
(四)较强的创业意愿
麦可思研究院调查数据显示,2015届大学毕业生的自主创业比例是3.0%,比2014届(2.9%)高出0.1个百分点,2015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比例(3.9%)高于本科毕业生(2.1%),为职业院校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了先天的有利条件。
二、職业教育协同促进地方创新创业的建议
(一)培植全新的创新创业的意识观念
职业院校要摸索适合实情的创新创业教育方式,转变教师和学生的观念。首先改变单纯的就业观念,让学生树立“创业天地大有作为”的新观念。其次,职业院校在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时要加强创新创业挫折教育,让学生意识到正确对待挫折是一个创业者是否能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要素。再次,教师的教学观念要改变,要主动到创业一线去实践。
(二)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提高创新创业文化在校园文化建设的地位,使创新创业教育渗透于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就业促进创业”共识和校园价值导向,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创新创业新型价值观的形成。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创新创业精神进行宣传,广泛利用校友中的优秀创业事例和现实中的创业成功案例来激励在校学生,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使创新创业教育更加切合学生实际。
(三)制定完善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
首先,搞好创新创业课程课堂教学,通过宣讲创新创业法规、政策、文化、精神使学生领会创新创业必备的素质和社会责任;通过运用创新教育方法与手段,教给学生相关的专业知识,强化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通过以情境教育为主的实践教学,为学生解析企业组织架构,使学生全面了解创新创业过程、基本思路,激发热情,提高素质。其次,扎实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支持各类学生社团的建设,开展创新创业知识讲座、沙龙、论坛,鼓励学生参加竞赛,为学生打造模拟创新创业平台,让学生在各项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增加实践机会,提高创业兴趣,有效地把课外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拓展创新创业教育。再就是要依托校内实验室、校外实习点以及创业园、孵化基地,同时积极争取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针对性的创新创业指导和咨询。
(四)持续优化职教教学力量
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机构,由学校领导、教授、官员、企业家、优秀校友等成员组成。聘请富有实践经验的行政管理人员、行业能工巧匠、创业成功人士、社会知名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校讲学。组织缺乏实践经验的教师参加创新创业专项培训。
(五)发挥优势服务地方经济
创新创业多数是应用式技术的改良和更新,各院校发挥职教优势,立足地方,把满足企业发展需要作为根本任务,加强与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的联系,充分利用好创新创业相关的各项政策,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人才。
參考文献:
[1]麦可思研究院.201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16-6-12.
[2]陈光.发挥特色资源优势培养高职创新创业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1(Z1):63-65.
[3]赵桂凤.发挥优势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创业创造的精神[J].中国共青团,2016(8):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