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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先进的法律,必须有相当的社会资源的配合。如果社会资源的整合程度尚未充分理性化,完全脱离现实,单纯地要求某一项措施高调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但不能达到本来目的,反而可能起到反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客观地说,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角度看待,该法还是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该法最广受诟病之处,是第十四条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这一条款之所以令企业主恐惧万分,就是因为担心“铁饭碗”现象回潮,让企业失去效率,最后企业垮掉。以现状看,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们某些行政部门的执法一方面飞扬跋扈,另一方面又相对低能,这是权力缺乏监督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例如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内容,尤其是第十四条,鉴于其具体操作难度,企业规避法律将成为必不可免的抗法行为。加之行政部门不可能在现实中具体监督到每个企业,该法把企业变成违法者的同时,又极易成为某些行政部门以权谋私者的工具,成为选择性执法最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于是,本来充满善意的一条立法,在技术上不易执行的同时,演变成不法公务员甚至不法行政部门敲诈企业的最佳条款。这不是与该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吗?
目前中国的司法现状,也无时无刻不在告诫劳动者,与资方的纠纷,一旦涉入仲裁、司法,其诉讼成本往往高昂无比。劳动者一边谋生,一边付出财力物力精力心力,最后常常心力交瘁。且不说司法程序的旷日持久,相比一般劳动者的收入,法律服务的费用以及其他诉讼费用比较昂贵。而劳动纠纷的标的往往都不会很大,这就使得劳工维权借助法律服务得不偿失。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目前中国司法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司法公正的不确定性,使得人们不敢对司法抱有正常的期望。
一部先进的法律,必须有相当的社会资源的配合。如果社会资源的整合程度尚未充分理性化,完全脱离现实,单纯地要求某一项措施高调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但不能达到本来目的,反而可能起到反作用。
以目前而论,不论《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单论这第十四条,似乎以暂时搁置为宜。政府最该做的,不是拿着一根大棒把企业家逼成倾家荡产的慈善家,而是首先把自己管好,把权力配置得合乎宪政状态,合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把自己该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尽可能全面细致地落实。
社会发展到现在,假如政府还眩晕于权力感,把自己当成无所不能的“老大”,必然力有不逮。如果允许劳资博弈来解决一部分冲突,劳资双方自己解决不了的再由政府解决,岂不比由政府说得到做不到更好?
在资方面前,一般情况下,单个的劳动者是弱势方,如果他们不能组织起来,就无法面对资方可能的压迫,这是显而易见的。工会独立发挥作用,对于净化政府行为、提高劳工争取权益的能力和理性水平都大有裨益。
作者为本刊首席法律顾问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客观地说,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角度看待,该法还是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该法最广受诟病之处,是第十四条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这一条款之所以令企业主恐惧万分,就是因为担心“铁饭碗”现象回潮,让企业失去效率,最后企业垮掉。以现状看,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们某些行政部门的执法一方面飞扬跋扈,另一方面又相对低能,这是权力缺乏监督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例如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内容,尤其是第十四条,鉴于其具体操作难度,企业规避法律将成为必不可免的抗法行为。加之行政部门不可能在现实中具体监督到每个企业,该法把企业变成违法者的同时,又极易成为某些行政部门以权谋私者的工具,成为选择性执法最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于是,本来充满善意的一条立法,在技术上不易执行的同时,演变成不法公务员甚至不法行政部门敲诈企业的最佳条款。这不是与该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吗?
目前中国的司法现状,也无时无刻不在告诫劳动者,与资方的纠纷,一旦涉入仲裁、司法,其诉讼成本往往高昂无比。劳动者一边谋生,一边付出财力物力精力心力,最后常常心力交瘁。且不说司法程序的旷日持久,相比一般劳动者的收入,法律服务的费用以及其他诉讼费用比较昂贵。而劳动纠纷的标的往往都不会很大,这就使得劳工维权借助法律服务得不偿失。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目前中国司法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司法公正的不确定性,使得人们不敢对司法抱有正常的期望。
一部先进的法律,必须有相当的社会资源的配合。如果社会资源的整合程度尚未充分理性化,完全脱离现实,单纯地要求某一项措施高调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但不能达到本来目的,反而可能起到反作用。
以目前而论,不论《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单论这第十四条,似乎以暂时搁置为宜。政府最该做的,不是拿着一根大棒把企业家逼成倾家荡产的慈善家,而是首先把自己管好,把权力配置得合乎宪政状态,合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把自己该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尽可能全面细致地落实。
社会发展到现在,假如政府还眩晕于权力感,把自己当成无所不能的“老大”,必然力有不逮。如果允许劳资博弈来解决一部分冲突,劳资双方自己解决不了的再由政府解决,岂不比由政府说得到做不到更好?
在资方面前,一般情况下,单个的劳动者是弱势方,如果他们不能组织起来,就无法面对资方可能的压迫,这是显而易见的。工会独立发挥作用,对于净化政府行为、提高劳工争取权益的能力和理性水平都大有裨益。
作者为本刊首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