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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给予民营经济一定的保护,但现有的刑法在保护民营经济方面仍然存在漏洞,导致保护不到位,发展状况不佳。本篇文章从通过刑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必要性角度出发,阐述了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不足,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保护民营经济的有效措施。以下的观点仅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民营经济;刑法现状;保护
引言
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科学有效的法律作为保障。这是一个比较系统的工程,直接关系到民事、刑法、经济等各方面内容。长时间以来,人们关注民营经济的发展忽视了刑事法治,因此对刑法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民营经济发展停滞不前。
1 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为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营造良好舆论环境,2019年1月23日,由人民日报社指导,人民论坛杂志社主办,人民论坛网、人民智库、国家治理周刊承办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2019国家治理高峰论坛企业家权益保护峰会”在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厦成功举行。谈话中明确提到了通过刑法保护民营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侵犯民营企业权利的行为,造成了企业一定的经济损失。只有通过刑法对各种侵犯民营经济私有财产等经济犯罪的惩罚,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民营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2 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2.1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状
(1)刑法中确立了保护民营经济财产权利的地位。保护私有财产是其任务之一,按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对犯罪进行分类排列,同时将私有财产所有权规定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2)刑法中对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和说明。首先,侵犯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包括夺取型、交付型、侵占型、挪用型、毁损性等犯罪。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这些犯罪行为体现出了侵害私有财产的基本情况。其次,根据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性原则,犯罪人员在承担赔偿责任或有偿还正当债务的过程中,应当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最后,刑法具有公平公正性,保护被害人和犯罪人员的私有财产。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应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对其家属所有的或应有的财产不得没收。
2.2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不足
目前运行的刑事法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过分重视民营经济的情况,针对两种经济形式的平等保护不健全。反思我国现行刑法典,刑法对民营经济财产权利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1)缺乏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机制,针对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存在保护平等的情况。刑事立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尊重不全面。首先,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身份地位不平等。国家重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此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中占據了较大的篇幅,刑法保护力度较大,特别是针对国有经济给予特殊保护。在所有制形式的基础上,立法不充分导致刑法保护不足。不仅体现在罪名设置的总体比重上,还体现在量刑幅度与适用标准上。(2)界定民营企业主私有财产权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方式不明确。部分私营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初期,将企业产权挂靠政府主管部门或采取集体控股的模式以求庇护。这就是所谓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实为个体的经济组织导致司法机关对该类刑事犯罪案件定性困难,因此存在较大的争议。(3)政府侵犯民营经济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没有被遏制,同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私有财产所有权,导致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界线不明的情况,因此政府掌握过重权利,甚至出现“依法“侵权现象。为了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所有权,应该构建安全的投资环境,保证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从“身份刑法”向“契约刑法”转变。
3 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策略
从刑法的角度保护民营经济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坚持平等保护的理念。宪法多次修改了关于民营经济保护的内容,并承认其重要地位。原有的民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最后升级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和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国家的法律制度仍然有所偏重,过分重视公有制经济。在刑法领域中呈现出对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保护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因此需要引起重视并尽力解决。(2)完善刑事立法,针对民营经济保护构建有效的刑法体系。目前民营经济的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问题上,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存在区别对待。例如部分犯罪主体仅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排除了一部分工作人员;一些罪名成为民营企业家的专属罪名。其次,刑罚配置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同样是对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造成了侵害,但处罚的结果不同。最后,一些罪名的设置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适用性较低。为了充分有效的落实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原则,应该统筹考虑,保证罪名设置、量刑处理公平公正,构建完善的民营经济刑法保护体系。(3)依据相关法律量定处罚程度,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首先,对于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责任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其次,企业和企业家的民事、刑事责任一定要区分开。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根本性质不同,因此量刑的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别,避免混为一谈。最后,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中应该尽量保证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4 结束语
由上文可知,部分司法人员受到法律潜移默化的影响,认为公有制经济是正统,而非公有制经济是异类,应该秉承着不关心、不支持的态度,甚至排斥。正是这种不健全的思想导致司法主体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因此没有达到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促进司法人员意识和观念的转变,树立市场主体一律受平等保护的理念。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的行为,必要情况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创造一个法治环境,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周: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实缺失[J].江南论坛,2004.9(28)
[2]张天虹:论《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J].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3(95)
作者简介:
吴峻豪(1997.09-),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山东省青岛市,当前职务:在校学生,学历:本科。
(作者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校区)
关键词:民营经济;刑法现状;保护
引言
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科学有效的法律作为保障。这是一个比较系统的工程,直接关系到民事、刑法、经济等各方面内容。长时间以来,人们关注民营经济的发展忽视了刑事法治,因此对刑法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民营经济发展停滞不前。
1 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为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营造良好舆论环境,2019年1月23日,由人民日报社指导,人民论坛杂志社主办,人民论坛网、人民智库、国家治理周刊承办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2019国家治理高峰论坛企业家权益保护峰会”在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厦成功举行。谈话中明确提到了通过刑法保护民营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侵犯民营企业权利的行为,造成了企业一定的经济损失。只有通过刑法对各种侵犯民营经济私有财产等经济犯罪的惩罚,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民营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2 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2.1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状
(1)刑法中确立了保护民营经济财产权利的地位。保护私有财产是其任务之一,按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对犯罪进行分类排列,同时将私有财产所有权规定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2)刑法中对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和说明。首先,侵犯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包括夺取型、交付型、侵占型、挪用型、毁损性等犯罪。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这些犯罪行为体现出了侵害私有财产的基本情况。其次,根据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性原则,犯罪人员在承担赔偿责任或有偿还正当债务的过程中,应当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最后,刑法具有公平公正性,保护被害人和犯罪人员的私有财产。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应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对其家属所有的或应有的财产不得没收。
2.2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不足
目前运行的刑事法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过分重视民营经济的情况,针对两种经济形式的平等保护不健全。反思我国现行刑法典,刑法对民营经济财产权利的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1)缺乏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机制,针对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存在保护平等的情况。刑事立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尊重不全面。首先,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身份地位不平等。国家重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此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中占據了较大的篇幅,刑法保护力度较大,特别是针对国有经济给予特殊保护。在所有制形式的基础上,立法不充分导致刑法保护不足。不仅体现在罪名设置的总体比重上,还体现在量刑幅度与适用标准上。(2)界定民营企业主私有财产权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方式不明确。部分私营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初期,将企业产权挂靠政府主管部门或采取集体控股的模式以求庇护。这就是所谓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实为个体的经济组织导致司法机关对该类刑事犯罪案件定性困难,因此存在较大的争议。(3)政府侵犯民营经济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没有被遏制,同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私有财产所有权,导致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界线不明的情况,因此政府掌握过重权利,甚至出现“依法“侵权现象。为了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所有权,应该构建安全的投资环境,保证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从“身份刑法”向“契约刑法”转变。
3 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策略
从刑法的角度保护民营经济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坚持平等保护的理念。宪法多次修改了关于民营经济保护的内容,并承认其重要地位。原有的民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最后升级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和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国家的法律制度仍然有所偏重,过分重视公有制经济。在刑法领域中呈现出对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保护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因此需要引起重视并尽力解决。(2)完善刑事立法,针对民营经济保护构建有效的刑法体系。目前民营经济的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问题上,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存在区别对待。例如部分犯罪主体仅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排除了一部分工作人员;一些罪名成为民营企业家的专属罪名。其次,刑罚配置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同样是对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造成了侵害,但处罚的结果不同。最后,一些罪名的设置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适用性较低。为了充分有效的落实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原则,应该统筹考虑,保证罪名设置、量刑处理公平公正,构建完善的民营经济刑法保护体系。(3)依据相关法律量定处罚程度,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首先,对于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责任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其次,企业和企业家的民事、刑事责任一定要区分开。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根本性质不同,因此量刑的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别,避免混为一谈。最后,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中应该尽量保证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4 结束语
由上文可知,部分司法人员受到法律潜移默化的影响,认为公有制经济是正统,而非公有制经济是异类,应该秉承着不关心、不支持的态度,甚至排斥。正是这种不健全的思想导致司法主体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因此没有达到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促进司法人员意识和观念的转变,树立市场主体一律受平等保护的理念。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的行为,必要情况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创造一个法治环境,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周: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实缺失[J].江南论坛,2004.9(28)
[2]张天虹:论《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J].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3(95)
作者简介:
吴峻豪(1997.09-),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山东省青岛市,当前职务:在校学生,学历:本科。
(作者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