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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到国家及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我国金融产业开始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了以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等为主导经济的体系。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企业在实际经营阶段还面临着各种营运风险,加上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严重制约了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这一点,本文分析了金融法存在的缺陷,及其有效的改进措施,推动金融经济体系的优化改革。
【关键词】金融产业;法律;缺陷;改进
金融经济是现代产业链的构成之一,以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将新经济体制融合于市场经济。我国金融经济起步较晚,企业尚未掌握完整的营运方法,面对市场营销潜在的风险无法抵御,易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法律是约束经济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措施,对现有金融法存在的缺陷实施改进,保证经营者能够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收益。
一、金融法的内涵
金融产业是新型经济的重要构成,其改变了传统行业组成的结构模式,带动了一批新行业的改革发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1]。
二、金融法存在的缺陷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规范企业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原则,对推动金融产业经济规划发展的影响甚大。从这几年行业发展的状况分析,我国金融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尤其是编制、审查、执行、修改等方面较为突出。
(一)编制问题
法律条文编制是金融法的核心环节,关系着后期法律方案推广的成效。立法机关在编制金融法律时,没有考虑本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经济体制缺失对法律政策实行的阻碍。如:前期考察工作不足,立法部门在没有熟悉金融产业行情的前提下,盲目地编制了金融法律法规,这显然与金融产业可持续运营是相互违背的。
(二)审查问题
审查是为了及时发现金融法律的缺陷,避免执行后造成不必要的律法纠纷,影响了立法机关及法律政策在社会群体中的权威性。对于将要执行或已经执行的法律措施,立法机关没有掌握严格的审查力度,造成了法律空缺问题的出现。如:对于特殊时期金融产业调控的指导不足,使得经济危机时期金融业损失惨重,这些都是法律审查漏洞造成。
(三)执行问题
执行决策是影响金融法律效果的重要因素,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方案,能够避免金融业遭受非正常竞争,防止市场营运不畅引起的经济损失。在执行法律策略阶段,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不足,无论是宏观或者微观均达不到经济管理的要求。如:执法人员在处理金融经济纠纷时,凭借主观意识判断事件的对错,减弱了法律执行的公正性。
(四)修改问题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变化的要求,立法机关需要跟随市场状况调整金融法律,以更好地管理产业经济的发展。但是,在金融法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往往难以从客观的角度分析,造成金融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弊端。如:中小型规模的金融企业,法律上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修改法律条款时未能注意矫正,阻碍了小规模企业的经营。
三、从金融法的特性进行改进
立法机关对金融法进一步细化,详细地分为多个类别以满足市场管理的需要。一般情况下,金融法法律可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因而,未来金融法实施改革调整,应从具体法律类别进行控制,以金融法的总体特性为指导,提出更加科学的法律方案。
(一)系统性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这就要求律法改革应遵循系统性原则,综合考虑金融产业经营、变革、优化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制定更加完善的律法体系[2]。
(二)效率性
讲究效率是执行律法政策的根本目标,只有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说明法律取得了成效。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
(三)宏观性
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金融交易关系对时间特别敏感,所以,采用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也要特别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政府应协同立法机关,对旧金融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宏观调整金融产业的规划运营。
四、完善金融法律的运筹体系
随着金融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金融经济在国民收入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充分显现了其对本国经济的推动作用。我国行政机关应深刻认识到金融经济的发展意义,针对早期金融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从多个角度积极完善金融法律的运筹体系。
(一)遵循市场规律
法律是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措施,本质上是服务于金融产业的一项辅助决策[3]。这就要求金融法律运筹阶段,必须尊重客观的市场规律,从产业经济的实况开展法律工作。
(二)限定金融范围
法律参与经济管理,应当明确法律执行的有效范围,具体到某一个经济领域。金融经济涉及到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行业,金融法律运筹范围也要有明确的规定。
(三)金融机构自律
作为金融机构,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构成,应当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自律策略。如:根据内部经营要求,严格规范公司日常运营的流程,避免内控失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结论
总之,我国金融法律还存在明确的缺陷,阻碍了金融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行政机关应从法律角度分析,积极转变现有的律法运筹模式,为金融产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引导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文涛.新时期金融法律的本质内涵与意义[J].金融法律,2009,23(12):43-45.
[2]董卫平.金融法律执行阶段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政法研究,2010,28(14):19(6):32-33.
[3]郝磊.未来金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重视的问题[J].商业与法律,2011,28(10):25-28.
【关键词】金融产业;法律;缺陷;改进
金融经济是现代产业链的构成之一,以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将新经济体制融合于市场经济。我国金融经济起步较晚,企业尚未掌握完整的营运方法,面对市场营销潜在的风险无法抵御,易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法律是约束经济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措施,对现有金融法存在的缺陷实施改进,保证经营者能够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收益。
一、金融法的内涵
金融产业是新型经济的重要构成,其改变了传统行业组成的结构模式,带动了一批新行业的改革发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1]。
二、金融法存在的缺陷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规范企业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原则,对推动金融产业经济规划发展的影响甚大。从这几年行业发展的状况分析,我国金融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尤其是编制、审查、执行、修改等方面较为突出。
(一)编制问题
法律条文编制是金融法的核心环节,关系着后期法律方案推广的成效。立法机关在编制金融法律时,没有考虑本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经济体制缺失对法律政策实行的阻碍。如:前期考察工作不足,立法部门在没有熟悉金融产业行情的前提下,盲目地编制了金融法律法规,这显然与金融产业可持续运营是相互违背的。
(二)审查问题
审查是为了及时发现金融法律的缺陷,避免执行后造成不必要的律法纠纷,影响了立法机关及法律政策在社会群体中的权威性。对于将要执行或已经执行的法律措施,立法机关没有掌握严格的审查力度,造成了法律空缺问题的出现。如:对于特殊时期金融产业调控的指导不足,使得经济危机时期金融业损失惨重,这些都是法律审查漏洞造成。
(三)执行问题
执行决策是影响金融法律效果的重要因素,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方案,能够避免金融业遭受非正常竞争,防止市场营运不畅引起的经济损失。在执行法律策略阶段,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不足,无论是宏观或者微观均达不到经济管理的要求。如:执法人员在处理金融经济纠纷时,凭借主观意识判断事件的对错,减弱了法律执行的公正性。
(四)修改问题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变化的要求,立法机关需要跟随市场状况调整金融法律,以更好地管理产业经济的发展。但是,在金融法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往往难以从客观的角度分析,造成金融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弊端。如:中小型规模的金融企业,法律上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修改法律条款时未能注意矫正,阻碍了小规模企业的经营。
三、从金融法的特性进行改进
立法机关对金融法进一步细化,详细地分为多个类别以满足市场管理的需要。一般情况下,金融法法律可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因而,未来金融法实施改革调整,应从具体法律类别进行控制,以金融法的总体特性为指导,提出更加科学的法律方案。
(一)系统性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这就要求律法改革应遵循系统性原则,综合考虑金融产业经营、变革、优化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制定更加完善的律法体系[2]。
(二)效率性
讲究效率是执行律法政策的根本目标,只有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说明法律取得了成效。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
(三)宏观性
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金融交易关系对时间特别敏感,所以,采用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也要特别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政府应协同立法机关,对旧金融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宏观调整金融产业的规划运营。
四、完善金融法律的运筹体系
随着金融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金融经济在国民收入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充分显现了其对本国经济的推动作用。我国行政机关应深刻认识到金融经济的发展意义,针对早期金融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从多个角度积极完善金融法律的运筹体系。
(一)遵循市场规律
法律是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措施,本质上是服务于金融产业的一项辅助决策[3]。这就要求金融法律运筹阶段,必须尊重客观的市场规律,从产业经济的实况开展法律工作。
(二)限定金融范围
法律参与经济管理,应当明确法律执行的有效范围,具体到某一个经济领域。金融经济涉及到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行业,金融法律运筹范围也要有明确的规定。
(三)金融机构自律
作为金融机构,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构成,应当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自律策略。如:根据内部经营要求,严格规范公司日常运营的流程,避免内控失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结论
总之,我国金融法律还存在明确的缺陷,阻碍了金融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行政机关应从法律角度分析,积极转变现有的律法运筹模式,为金融产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引导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文涛.新时期金融法律的本质内涵与意义[J].金融法律,2009,23(12):43-45.
[2]董卫平.金融法律执行阶段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政法研究,2010,28(14):19(6):32-33.
[3]郝磊.未来金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重视的问题[J].商业与法律,2011,28(10):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