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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办[2018]18号2018年2月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规范上市交易行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通知如下:一、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