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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我国民营企业在海外并购的种种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对策,分别从企业层面和政府管理两个方面分别论述。
[关键词]民营企业、海外并购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090-01
一、企业层面的对策
(一)着眼长期战略利益,理性并购避免投机
民营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应保持谨慎的态度,根据企业的并购目标,未来发展方向,客观定位企业自身的实力,在既有的经营水平、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合理估计并购整合的难易程度,综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选择并购目标,避免因追逐短期投机利益而忽略潜在的风险与危机。
(二)做好尽职调查,严密控制并购风险
尽职调查对并购决策起着关键作用。除了寻找专业的中介机构,企业应尽可能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并熟悉涉及并购项目的海外信息,最大程度地发掘交易本身的潜在风险,包括专利陷阱、文化冲突和工会矛盾等。并购交易的达成可能只有数月,但为并购所做出的战略准备往往要长达数年。只有周全的尽职调查,循序渐进的海外并购战略,才能最大程度地控制并购风险,保障并购的成功。
(三)落实人才支持战略,创新并购整合模式
企业需要注重对人才进行国际化知识和技能的强化教育,分别进行领导人才培养、海外人才培养、外语能力培养、管理机能培训和高新技术培训,选派人员去东道国进行专门培训。
在文化整合方面,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探索,创造了多种整合方法。有些采取“只收购、不合并”,“战略指导、财务控制、管理自主”的策略。如宁波华翔并购德国Sellner后给予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华翔主要把握战略大方向,并在财务预算、资金融通方面加以一定控制。这种收购方式被西方学术界称为“高路收购”,管理层常常有意地允许被收购者保留其完整的管理层和自治权,并逐渐鼓励双方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相反,“低路收购”中的收购方往往会迅速将其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强加给被收购企业,这是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海外并购的主要模式。
另一种方法是“善意收购”,对原合作伙伴的收购就是其中一种。并购双方都对彼此的业务十分熟悉,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方企业对我国民企的信任感,降低了抵触情绪,从而使对方企业能更加配合民企的管理整合与人事变动。
二、政府层面对策
(一)逐步转变政府职能,服务为主监管为辅
针对私有制色彩的民企,政府应做好从审批监管为主到以提供服务为主的角色转换。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是集中、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化不必要的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民营企业和项目实行事后备案制。二是成立专门的海外并购管理机构,统一制定我国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有关战略规划与方针政策,及时协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财政部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为民营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政策方面的指引和咨询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统一监管,确保我国民营企业海外并购活动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各类政策支持
在立法方面,要借鉴国外有关海外并购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范《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作为规范境外投资的基本法,该法规应适用于一切投资主体、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主要对中国有关境外投资的基本原则、海外投资企业的法人地位、投资形式、投资审批与管理办法、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劳动用工制度、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等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海外上市、兼并、收购等国家通行方式应有明确的规则。另外,对海外并购中涉及的审批程序、外汇管制、资金融通、保险支持、税收政策等有关问题给予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制定出适用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实现海外并购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同时,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放宽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外汇政策和金融政策,让民营企业根据自己的商业判断自主地开展海外并购。
在政策完善方面,政府应与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投资协议,以维护中国对外并购者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投资安全、资本撤出与利润汇回、解决争端机制等问题上的利益。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可采用多层次差异性税收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海外并购,鼓励其用投资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另外应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外投资具有经营风险、交易风险、换算风险和政治风险等。
(三)健全金融支持政策,扩展民企融资渠道。
一是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给予民营企业必要的海外融资权,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化融资渠道。政府应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和外汇管制,并提供必要的政府担保。二是支持国内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海外并购的多元融资需求,这要求国内的银行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积极开展金融创新,针对海外并购企业具体的要求提供差异化服务,除发放并购贷款之外,还可以提供全球统一授信、银团贷款、国内保理等新的授信产品,以及提供股权融资、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离岸金融服务等创新业务品种。
(四)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
为了节省企业的跨国并购成本,我国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重点是要尽快形成一批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誉的、高水平的中介机构组织,着力推进中介机构的国际化进程。同时,要将中介机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中介立法,依法整顿中介市场。另外,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抓紧成立全国性的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情报体系和信息网络,尽可能与国外信息系统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掌握国际产业和企业动向。
三、总结
只有自身做好充足的调查准备,才能做好跨国别、跨文化的海外并购。但相较于国企,民营企业没有那多的政策支持与保护,所以在做出去时面临更大的风险,所以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对东道国的市场规范和本国的政策导向都要有深入了解。
参考文献
[1] 李亚楠.跨国并购企业文化整合可行性研究[J].商业研究,2012,(12): 27-32.
[2] 庄聪生.聚焦中国民营经济热点[M].北京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79-107.
[3] 沈巍.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统计与决策, 2010, (24):166-167.
[关键词]民营企业、海外并购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090-01
一、企业层面的对策
(一)着眼长期战略利益,理性并购避免投机
民营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应保持谨慎的态度,根据企业的并购目标,未来发展方向,客观定位企业自身的实力,在既有的经营水平、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合理估计并购整合的难易程度,综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选择并购目标,避免因追逐短期投机利益而忽略潜在的风险与危机。
(二)做好尽职调查,严密控制并购风险
尽职调查对并购决策起着关键作用。除了寻找专业的中介机构,企业应尽可能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并熟悉涉及并购项目的海外信息,最大程度地发掘交易本身的潜在风险,包括专利陷阱、文化冲突和工会矛盾等。并购交易的达成可能只有数月,但为并购所做出的战略准备往往要长达数年。只有周全的尽职调查,循序渐进的海外并购战略,才能最大程度地控制并购风险,保障并购的成功。
(三)落实人才支持战略,创新并购整合模式
企业需要注重对人才进行国际化知识和技能的强化教育,分别进行领导人才培养、海外人才培养、外语能力培养、管理机能培训和高新技术培训,选派人员去东道国进行专门培训。
在文化整合方面,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探索,创造了多种整合方法。有些采取“只收购、不合并”,“战略指导、财务控制、管理自主”的策略。如宁波华翔并购德国Sellner后给予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华翔主要把握战略大方向,并在财务预算、资金融通方面加以一定控制。这种收购方式被西方学术界称为“高路收购”,管理层常常有意地允许被收购者保留其完整的管理层和自治权,并逐渐鼓励双方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相反,“低路收购”中的收购方往往会迅速将其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强加给被收购企业,这是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海外并购的主要模式。
另一种方法是“善意收购”,对原合作伙伴的收购就是其中一种。并购双方都对彼此的业务十分熟悉,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方企业对我国民企的信任感,降低了抵触情绪,从而使对方企业能更加配合民企的管理整合与人事变动。
二、政府层面对策
(一)逐步转变政府职能,服务为主监管为辅
针对私有制色彩的民企,政府应做好从审批监管为主到以提供服务为主的角色转换。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是集中、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化不必要的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民营企业和项目实行事后备案制。二是成立专门的海外并购管理机构,统一制定我国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有关战略规划与方针政策,及时协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财政部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为民营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政策方面的指引和咨询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统一监管,确保我国民营企业海外并购活动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各类政策支持
在立法方面,要借鉴国外有关海外并购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范《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作为规范境外投资的基本法,该法规应适用于一切投资主体、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主要对中国有关境外投资的基本原则、海外投资企业的法人地位、投资形式、投资审批与管理办法、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劳动用工制度、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等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海外上市、兼并、收购等国家通行方式应有明确的规则。另外,对海外并购中涉及的审批程序、外汇管制、资金融通、保险支持、税收政策等有关问题给予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制定出适用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实现海外并购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同时,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放宽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外汇政策和金融政策,让民营企业根据自己的商业判断自主地开展海外并购。
在政策完善方面,政府应与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投资协议,以维护中国对外并购者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投资安全、资本撤出与利润汇回、解决争端机制等问题上的利益。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可采用多层次差异性税收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海外并购,鼓励其用投资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另外应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外投资具有经营风险、交易风险、换算风险和政治风险等。
(三)健全金融支持政策,扩展民企融资渠道。
一是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给予民营企业必要的海外融资权,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化融资渠道。政府应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和外汇管制,并提供必要的政府担保。二是支持国内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海外并购的多元融资需求,这要求国内的银行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积极开展金融创新,针对海外并购企业具体的要求提供差异化服务,除发放并购贷款之外,还可以提供全球统一授信、银团贷款、国内保理等新的授信产品,以及提供股权融资、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离岸金融服务等创新业务品种。
(四)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
为了节省企业的跨国并购成本,我国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重点是要尽快形成一批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誉的、高水平的中介机构组织,着力推进中介机构的国际化进程。同时,要将中介机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中介立法,依法整顿中介市场。另外,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抓紧成立全国性的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情报体系和信息网络,尽可能与国外信息系统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掌握国际产业和企业动向。
三、总结
只有自身做好充足的调查准备,才能做好跨国别、跨文化的海外并购。但相较于国企,民营企业没有那多的政策支持与保护,所以在做出去时面临更大的风险,所以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对东道国的市场规范和本国的政策导向都要有深入了解。
参考文献
[1] 李亚楠.跨国并购企业文化整合可行性研究[J].商业研究,2012,(12): 27-32.
[2] 庄聪生.聚焦中国民营经济热点[M].北京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79-107.
[3] 沈巍.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统计与决策, 2010, (24):16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