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企业可以不发试用期工人工资吗?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郭益初先生陈述:
我们企业以赶货等借口不让工人辞工,或辞工后以各种理由克扣工人工资,这合法吗?企业计算工资出错造成工资少发,员工用什么方法可以追回少发部分?在企业内住宿,可以收租金吗?普通工种如抛光、冲床等,企业可以收学费吗?可以不给试用期工人工资吗?请回复。谢谢!
答:1)企业以赶货等借口不让工人辞工,是不正确的。以其他理由不让工人辞工的做法是否合法,要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前提:用工合同必须是合法公平的),例如,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声称辞职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用工单位,如果工人因不提前通知而造成用工单位经济损失时,用工单位可以不让工人辞工。
2)克扣工人应发的工资违反劳动法,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申请裁决。
3)企业计算工资出错造成工资少发问题,可以向主管会计提出,或者向主管领导提出,这是财会部门造成的工作错误,应由其主管领导责成纠正,并应道歉。
4)在企业内住宿问题,企业通常会根据经济效益来确定住宿补贴,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会无偿地为员工提供住宿以及伙食补贴,经济效益差一些的企业往往不给员工提供住宿补贴,而须由员工自己交纳房租。这是由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老板决定的,不涉及违法问题。
5)普通工种如抛光、冲床收学习费或培训费是由企业自定的。
6)试用期不给工人发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宪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试用期内工人包括学徒都必须给付工资。具体发放多少,如事前双方有协商,可按协商结果发放,若未协商,则按各城市相应制定的标准发放。
2.口头协议互换耕种田地是否有效?
广东中山市小榄镇读者卢先生陈述:
1992年,甲方和乙方相互交换一块同等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动机是这样的:
1.甲方认为乙方的土地在自家旁边,如果换得,既可方便耕种,以后也可以建新房使用。
2.乙方认为自己的那块土地在甲方家旁,不方便耕种和管理,经常有鸡、鸭等家禽糟蹋。而甲方的土地正在自己家附近,如果换得,也便于耕种。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但未立明确的字据,只是口头协议。从交换土地后,双方各自一直耕种。现在,乙方觉得以前换给甲方的那块土地升值了,又想换回来。甲方是打算用来建房子的,当然不同意。
请问,甲方和乙方十几年前的那个口头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还受法律保护?如果甲方不同意再交换,乙方是否有权换回土地使用权?
答:“口头协议”法律上称为“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合同法》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第232条规定:对于不定期使用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一方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此,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应视为不定期合同,甲乙双方有权随时解除。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email protected]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郭益初先生陈述:
我们企业以赶货等借口不让工人辞工,或辞工后以各种理由克扣工人工资,这合法吗?企业计算工资出错造成工资少发,员工用什么方法可以追回少发部分?在企业内住宿,可以收租金吗?普通工种如抛光、冲床等,企业可以收学费吗?可以不给试用期工人工资吗?请回复。谢谢!
答:1)企业以赶货等借口不让工人辞工,是不正确的。以其他理由不让工人辞工的做法是否合法,要看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前提:用工合同必须是合法公平的),例如,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声称辞职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用工单位,如果工人因不提前通知而造成用工单位经济损失时,用工单位可以不让工人辞工。
2)克扣工人应发的工资违反劳动法,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申请裁决。
3)企业计算工资出错造成工资少发问题,可以向主管会计提出,或者向主管领导提出,这是财会部门造成的工作错误,应由其主管领导责成纠正,并应道歉。
4)在企业内住宿问题,企业通常会根据经济效益来确定住宿补贴,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会无偿地为员工提供住宿以及伙食补贴,经济效益差一些的企业往往不给员工提供住宿补贴,而须由员工自己交纳房租。这是由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老板决定的,不涉及违法问题。
5)普通工种如抛光、冲床收学习费或培训费是由企业自定的。
6)试用期不给工人发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宪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试用期内工人包括学徒都必须给付工资。具体发放多少,如事前双方有协商,可按协商结果发放,若未协商,则按各城市相应制定的标准发放。
2.口头协议互换耕种田地是否有效?
广东中山市小榄镇读者卢先生陈述:
1992年,甲方和乙方相互交换一块同等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动机是这样的:
1.甲方认为乙方的土地在自家旁边,如果换得,既可方便耕种,以后也可以建新房使用。
2.乙方认为自己的那块土地在甲方家旁,不方便耕种和管理,经常有鸡、鸭等家禽糟蹋。而甲方的土地正在自己家附近,如果换得,也便于耕种。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但未立明确的字据,只是口头协议。从交换土地后,双方各自一直耕种。现在,乙方觉得以前换给甲方的那块土地升值了,又想换回来。甲方是打算用来建房子的,当然不同意。
请问,甲方和乙方十几年前的那个口头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还受法律保护?如果甲方不同意再交换,乙方是否有权换回土地使用权?
答:“口头协议”法律上称为“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合同法》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第232条规定:对于不定期使用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一方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此,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应视为不定期合同,甲乙双方有权随时解除。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