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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的国家主义思潮对国家权力、国家能力、国家理性推崇备至,对国家权力危及个人权利的危险却往往忽视,颇可担忧。国家主义反对自由主义把国家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工具,认为国家自成目的,国家有其自身的理由,特别强调国家的强盛和国家能力的提升。国家主义由民族主义发展而来。因而,返观晚清以来的民族主义,颇有助于理解这种思潮的历史渊源。许纪霖、宋宏选编的《现代中国思想的核心观念》一书所收录余英时、张灏、沈松侨等学者的文章,对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观察和阐释,对理解当下中国的国家主义思潮颇具启发意义。
尽管有学者把民族主义追溯到明清乃至宋代,然以建立现代民族国家为旨归的民族主义,还是源于对西人入侵的回应,“建国”是近代中国赓续不绝的时代基调。至于要建立怎样一个国家,在这样一个国家中个人被置放于何等地位,国民以何理由安顿个人的角色等关键问题上,虽随时代和具体倡导者而有所不同,然就整体而言,还是偏向于集体,偏向于国家,个体自主、国民权利相对受到忽视,极少像在英美思想中那样,处于本体地位。
余英时先生曾指出,近代中国个体自主的要求事实上由集体的危机引起。沈松侨先生也指出,近代中国“国民”概念的引进,其历史背景和动机在于铸造强有力的国家组织,从而救亡图存,也就是说引进“国民”概念的根本目的在于群体目标。梁启超从德国学者伯伦知理那里借来的“国民”概念本身是一个集体名词,与“国家”实为一体之两面,因而其重心落在国家认同层面上。在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中,citizenship概念兼具“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的双重意味,换言之,国民身份既意味着一个政治社群的成员身份,又意味着其所应享有的各项平等权利。
然而,在近代中国,“知识分子所关怀的并不是像穆勒、洛克那样,企图藉由缔造一套相对完善的政治机制,来保障个人的自我发展”。在近代中国的国民论述中,真正占据核心位置的绝非国民本身,而是他们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国家。他们真正关怀的并非实质的个人解放,而是超脱于个人之上的“国家”的解放。之所以要倡导独立、自由的现代公民,是因为其对于建构现代民族国家、巩固国家权力、保障群体生存具有工具性效用。因而,“公民权”相较于“公民身份”,在价值序列上永远处在次级地位,一旦公民权利与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绌己以伸群”、“舍小我为大我”、“人人牺牲一点自由,为国家多争一点自由”就是相当普遍的回答。作为抽象整体的“国民”乃是掌握统治权的“主体”,而个别具体的“国民”成为被支配的“客体”。
张灏先生则认为民族主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公民式的民族主义,比较强调个人价值和个性;一种是族群式的民族主义,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性格,民族国家近于有机体,个人则如细胞,没有独立价值。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倾向于后者,其通过大我、小我之分,把民族国家放置到一个过高的位置,个人的自由人权则轻易被压倒。
一个强大的国家,固然可以更强势地面对外部,也可更强势地摧折内部,若无充分的宪政措置,国民权利就得仰赖统治者的恩赐。1949年后台湾以及1978年后大陆的新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国民权利的捍卫和张扬,都是在个人权利遭国家摧残之后痛定思痛的声音。上百年的困厄顿挫,至少应该给后人一个清醒的教训:片面追求国家强盛,对国家权力缺乏应有的警惕,公民权利缺乏可靠的保障,人间惨剧仍可重演!
尽管有学者把民族主义追溯到明清乃至宋代,然以建立现代民族国家为旨归的民族主义,还是源于对西人入侵的回应,“建国”是近代中国赓续不绝的时代基调。至于要建立怎样一个国家,在这样一个国家中个人被置放于何等地位,国民以何理由安顿个人的角色等关键问题上,虽随时代和具体倡导者而有所不同,然就整体而言,还是偏向于集体,偏向于国家,个体自主、国民权利相对受到忽视,极少像在英美思想中那样,处于本体地位。
余英时先生曾指出,近代中国个体自主的要求事实上由集体的危机引起。沈松侨先生也指出,近代中国“国民”概念的引进,其历史背景和动机在于铸造强有力的国家组织,从而救亡图存,也就是说引进“国民”概念的根本目的在于群体目标。梁启超从德国学者伯伦知理那里借来的“国民”概念本身是一个集体名词,与“国家”实为一体之两面,因而其重心落在国家认同层面上。在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中,citizenship概念兼具“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的双重意味,换言之,国民身份既意味着一个政治社群的成员身份,又意味着其所应享有的各项平等权利。
然而,在近代中国,“知识分子所关怀的并不是像穆勒、洛克那样,企图藉由缔造一套相对完善的政治机制,来保障个人的自我发展”。在近代中国的国民论述中,真正占据核心位置的绝非国民本身,而是他们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国家。他们真正关怀的并非实质的个人解放,而是超脱于个人之上的“国家”的解放。之所以要倡导独立、自由的现代公民,是因为其对于建构现代民族国家、巩固国家权力、保障群体生存具有工具性效用。因而,“公民权”相较于“公民身份”,在价值序列上永远处在次级地位,一旦公民权利与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绌己以伸群”、“舍小我为大我”、“人人牺牲一点自由,为国家多争一点自由”就是相当普遍的回答。作为抽象整体的“国民”乃是掌握统治权的“主体”,而个别具体的“国民”成为被支配的“客体”。
张灏先生则认为民族主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公民式的民族主义,比较强调个人价值和个性;一种是族群式的民族主义,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性格,民族国家近于有机体,个人则如细胞,没有独立价值。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倾向于后者,其通过大我、小我之分,把民族国家放置到一个过高的位置,个人的自由人权则轻易被压倒。
一个强大的国家,固然可以更强势地面对外部,也可更强势地摧折内部,若无充分的宪政措置,国民权利就得仰赖统治者的恩赐。1949年后台湾以及1978年后大陆的新古典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国民权利的捍卫和张扬,都是在个人权利遭国家摧残之后痛定思痛的声音。上百年的困厄顿挫,至少应该给后人一个清醒的教训:片面追求国家强盛,对国家权力缺乏应有的警惕,公民权利缺乏可靠的保障,人间惨剧仍可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