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经济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商品化生产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成无可回避的事实,并日渐严重地危害着社会经济的安全。
关键词:经济犯罪;人性基础;社会基础
引言
犯罪作为一种视为野蛮的现象,恰恰出现在人类步入文明的进程之后,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却没有变得更加吻于社会,它所带给社会的烦扰也没有伴随社会的发展而渐渐减轻。甚至有人无可奈何地称犯罪是文明社会的必然副产品。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已是长期的和无法回避的事实,并严重地危害着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经济犯罪存在的人性基础
在经济犯罪中,无论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还是由单位实施的犯罪,经济犯罪自我控制能力最终取决于具有生命意义的自然人主体的自控能力,所以探讨经济犯罪的基础就不能不探讨与之密切联系的自然人犯罪的人性基础。
在人类历史上,对犯罪根源的解释首先足从对人性的关注开始的。因为无论在哪个文化背景之中,犯罪首先是由于人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和不安而受到注目的。犯罪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人的恶行,以及这种恶行所表现的人的相对稳定从而看起来加同与生俱来的顽固恶性。所以,人性之善恶在中国与西方的古代思想家那时都被用以解释犯罪的根源。[1]
对于人之所以会犯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在一个人的品行中,具有“较善”和“较恶”两个部分,如果较善的部分能控制较恶的部分而占优势,就要受到赞扬;反之,就要受到责备。如果一个人对其恶性放松控制,其兽性就会活跃起来。这时就必须使用法律的力量,禁止人们不得放纵欲望。人性之恶是古代思想名探究犯罪的永恒根源而最早认定的答案之一,是基于对人在群体生活中所表现的行为特性所观察和总结而得出的结论。然而,这一结论本身是抽象的、思辩的。恶是伦理评价的结果,恶的属性是对人的品行做出评价而后天加诸于抽象的人性的,而要证别恶来源于人性本身极其困难。人性善恶论虽然似乎难以取得叫确服人的定沦,却在后世形成了久远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法思想对人性善恶的判断的深远影响是比较明显的。
犯罪生物学理沦尝试着从生物学的观点加以解释犯罪。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就生物学上的观点,均有热点话题其生理上的特征。换言之,犯罪人从其表面上,可以明确地辨认出来,冈而提出“天生犯罪人说”,并促使犯罪学的研究集中在犯罪人的遗传方面,企图证明所有真正昀犯罪人均具有人类学上的及心理学上的特征,从而可以与普通人相区别。犯罪生物学的另一理论乃是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犯罪倾向”。这一立论,在晚近的“犯罪黑数”的研究中获得证明,因为犯罪是分散于社会各个阶层,每个阶层都有其特有的犯罪形态,既没有人类学上的犯罪形态,也没有犯罪阶级存在。因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说”,虽然根本无法获得证明,但却为其他学者所接受。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师承老师的学说,又有着新的变化:“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无论他怎样强调社会和环境的作用,他都不能否认动物性这颗“种子”的决定作用。[2]动物性是人类理性的对立物。理性是指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而独有的理智,它可以包括对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能力,判断推理能力,对非理性冲动的控制能力等等。动物性则指人类非理性特性,即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源于动物低级本能的一些特性,它可以包括游移的情绪、无名的激情、动物的情欲、兽性、残忍、嗜血等等。人类的动物性,而不是理性,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在现实中区别与一般不法的根据,是整个刑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和制定的根基。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便有了刑法”,刑法是出现最早的法律形式,而且是人类初期最为繁荣昌盛的法律形式。人类是脆弱的,人类的理性、道德和智慧经常被动物性粉碎。因为人类的理性与动物性无法断然割裂,人类的理性是在动物性的基础上孕育成长起来的。人类失去了肉体,精神也便无从寄托。所以当动物性基础受到削弱和威胁时,人类的理性会受到更大的削弱和威胁,这时人类的动物性本能便会得到更充分的表现。相反,“仓廪实而知礼节”,当动物性基础得以很好的巩固,理性的枝叶也更茂盛,人类低级的动物性也便得以被遮掩。因此现实社会中的诸多因素,如物质匮乏、经济萧条、天灾战乱都可以使人群理性减弱,动物性增强。人类理性的这种波浪起伏,又都在刑法上有着极精确地反映。“重典治乱世”、“盛世用宽刑”都极好地证明着刑法的存在对动物性的依赖和对理性的排斥。
二、经济犯罪存在的社会基础
犯罪虽然是一种个人的反社会行为,或是变态(非常态)行为,可是它却与社会的结构与社会功能的运作方式,有极密切的关系。因此,犯罪的质与量也就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而有所变动。我们观察整部热点话题犯罪的历史,即可发现,每一种社会结构,都会衍生与该社会结构有关的犯罪形态,每当社会结构有所变动时,假如不是产生一些新兴形态的犯罪,就是促使一些传统形态的犯罪发生质变的现象。[3]
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的犯罪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和经济模式变化,是社会前进的根本动力和首要标志,同时也会引起危害行为的种类、数量上的变化,而且行为的法律评价也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它是确立行为犯罪化、非犯罪化的最终依据。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可以正确地解释犯罪现象的时代性,即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步伐而发生的变化。目前,多种经济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在积极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及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还必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产生许多矛盾以及与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悖的消极因素。这些矛盾和消极因素势必对个人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作用和影响,是我国存在犯罪问题的基本社会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没有犯罪的社会也是不存在的。 工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存在太多足以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而且经济活动中又处处存在着从事经济违反行为的可能性。工商企业社会是个“唯利是图”的社会,追求高利润不但几乎是所有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而且也是人生的主要目的。国外法学虽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但在表述法人犯罪概念时,几乎都把法人犯罪的根源归结为谋取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生产经营目的遂成为各竞争主体突破竞争的“公平”和法规界限的强大内趋力。经济活动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确定也小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如果限制太严,可能在遏制经济犯罪的同叫也挫伤了参与市场竞争者主动从事经济活动的创造性、积极性;而放得太宽,则可能在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从面最终危害国计民生,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利弊交织的“两难局面”是经济犯罪所独有的基本特点,传统的财产犯罪(偷、抢、骗)并不具有。由此也就要求立法者在圈界经济犯罪时必须要有新的、对策性的反应。后果制约行为,是行为科学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于经济犯罪同经济活动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使得宏观上对经济犯罪采取对策时必须协调以下两种利益既要维护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保持白领阶层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西方刑法对经济犯罪处理上比较慎重,原因大概源于此。
市场经济要求商品的所有者即市场主体具有平等性、独立性、自由性,而不再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或某些个体的依附者。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由平等自愿订立的契约所规定。正如梅因所说,这是一个“由身份到契约”的变革;而且商品经济的出现,互利、等价等契约观念的发达带来了利益观念的巨大变化,市场鼓励市场主体追求个体物质利益,并受到国家在法律上的承认和尊重。社会从一元的国家、集体利益的状态而走向利益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状态就成为必然。毋庸置疑,这是社会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在物质财富并非绝对丰富的条件下,这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碰撞和冲突。在现实中就出现了市场主体利用市场赋予的、法律认可的自主性、自由性在市场运行中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并同时也给社会中的其他个体带来某种利益。但是由于社会利益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价值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市场主体与作为具体利益受益者的社会大众群体不再始终如一地视国家法律评价标准为确认个体伦理评价标准的指南,追求个体利益一跃而成其首要目标,法律之恶与道德之恶之间出现了裂痕。当个体面对具体的、现实的利益时,他就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冲破法律之网。所以,“人们经常自觉地同时扮演着立法的拥护者和执法的违犯者的角色。”利益的冲突、价值标准的相异性,正是法律之恶和道德之恶相互错位的深刻根源。
从产生经济不法行为的社会物质根源上考察,我们或许得出以下的结论:在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形态下,危害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法行为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它与当代商品经济形影相随,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代价,唯一可行的办法是通过种种制度与非制度的控制手段将其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减少其危害厉果,使这一代价尽可能降低。刑法仅仅是控制手段之一,而不是手段的全部。
三、结语
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与此相适应,不但经济犯罪形势严峻,并且经济犯罪的态势也具有明显的与社会经济结构紧密相连的特点,其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与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相关的经济犯罪的数量呈增长趋势,而且体制的空档也促发了一些经济犯罪;二是与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相关,职务犯罪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性犯罪呈增长趋势。计划经济是集权经济,而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到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仍发挥着作用,这就为以权易钱、钱权交换的“权力寻租”现象提供了现实条件,造成少数掌权者见钱忘义、违法犯罪。由于经济犯罪本身的独特性及转型期的社会现实,我们必须理性地调整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针对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天然共生性,针对经济犯罪主体的贪利心理的特点,要认识到刑罚威慑力的有限性,要在严密法网的基础上,要将现行刑法“自由刑与财产刑并罚”的重心偏向财产刑的合理运用,适度把握自由刑,以加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以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 95.
[2]许发民,于志刚:论犯罪的价值及其刑事政策意义[J],中国人民人学学报1 999.
[3]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关键词:经济犯罪;人性基础;社会基础
引言
犯罪作为一种视为野蛮的现象,恰恰出现在人类步入文明的进程之后,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却没有变得更加吻于社会,它所带给社会的烦扰也没有伴随社会的发展而渐渐减轻。甚至有人无可奈何地称犯罪是文明社会的必然副产品。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已是长期的和无法回避的事实,并严重地危害着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经济犯罪存在的人性基础
在经济犯罪中,无论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还是由单位实施的犯罪,经济犯罪自我控制能力最终取决于具有生命意义的自然人主体的自控能力,所以探讨经济犯罪的基础就不能不探讨与之密切联系的自然人犯罪的人性基础。
在人类历史上,对犯罪根源的解释首先足从对人性的关注开始的。因为无论在哪个文化背景之中,犯罪首先是由于人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和不安而受到注目的。犯罪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人的恶行,以及这种恶行所表现的人的相对稳定从而看起来加同与生俱来的顽固恶性。所以,人性之善恶在中国与西方的古代思想家那时都被用以解释犯罪的根源。[1]
对于人之所以会犯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在一个人的品行中,具有“较善”和“较恶”两个部分,如果较善的部分能控制较恶的部分而占优势,就要受到赞扬;反之,就要受到责备。如果一个人对其恶性放松控制,其兽性就会活跃起来。这时就必须使用法律的力量,禁止人们不得放纵欲望。人性之恶是古代思想名探究犯罪的永恒根源而最早认定的答案之一,是基于对人在群体生活中所表现的行为特性所观察和总结而得出的结论。然而,这一结论本身是抽象的、思辩的。恶是伦理评价的结果,恶的属性是对人的品行做出评价而后天加诸于抽象的人性的,而要证别恶来源于人性本身极其困难。人性善恶论虽然似乎难以取得叫确服人的定沦,却在后世形成了久远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法思想对人性善恶的判断的深远影响是比较明显的。
犯罪生物学理沦尝试着从生物学的观点加以解释犯罪。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就生物学上的观点,均有热点话题其生理上的特征。换言之,犯罪人从其表面上,可以明确地辨认出来,冈而提出“天生犯罪人说”,并促使犯罪学的研究集中在犯罪人的遗传方面,企图证明所有真正昀犯罪人均具有人类学上的及心理学上的特征,从而可以与普通人相区别。犯罪生物学的另一理论乃是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犯罪倾向”。这一立论,在晚近的“犯罪黑数”的研究中获得证明,因为犯罪是分散于社会各个阶层,每个阶层都有其特有的犯罪形态,既没有人类学上的犯罪形态,也没有犯罪阶级存在。因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说”,虽然根本无法获得证明,但却为其他学者所接受。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师承老师的学说,又有着新的变化:“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无论他怎样强调社会和环境的作用,他都不能否认动物性这颗“种子”的决定作用。[2]动物性是人类理性的对立物。理性是指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而独有的理智,它可以包括对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能力,判断推理能力,对非理性冲动的控制能力等等。动物性则指人类非理性特性,即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源于动物低级本能的一些特性,它可以包括游移的情绪、无名的激情、动物的情欲、兽性、残忍、嗜血等等。人类的动物性,而不是理性,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在现实中区别与一般不法的根据,是整个刑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和制定的根基。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便有了刑法”,刑法是出现最早的法律形式,而且是人类初期最为繁荣昌盛的法律形式。人类是脆弱的,人类的理性、道德和智慧经常被动物性粉碎。因为人类的理性与动物性无法断然割裂,人类的理性是在动物性的基础上孕育成长起来的。人类失去了肉体,精神也便无从寄托。所以当动物性基础受到削弱和威胁时,人类的理性会受到更大的削弱和威胁,这时人类的动物性本能便会得到更充分的表现。相反,“仓廪实而知礼节”,当动物性基础得以很好的巩固,理性的枝叶也更茂盛,人类低级的动物性也便得以被遮掩。因此现实社会中的诸多因素,如物质匮乏、经济萧条、天灾战乱都可以使人群理性减弱,动物性增强。人类理性的这种波浪起伏,又都在刑法上有着极精确地反映。“重典治乱世”、“盛世用宽刑”都极好地证明着刑法的存在对动物性的依赖和对理性的排斥。
二、经济犯罪存在的社会基础
犯罪虽然是一种个人的反社会行为,或是变态(非常态)行为,可是它却与社会的结构与社会功能的运作方式,有极密切的关系。因此,犯罪的质与量也就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而有所变动。我们观察整部热点话题犯罪的历史,即可发现,每一种社会结构,都会衍生与该社会结构有关的犯罪形态,每当社会结构有所变动时,假如不是产生一些新兴形态的犯罪,就是促使一些传统形态的犯罪发生质变的现象。[3]
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的犯罪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和经济模式变化,是社会前进的根本动力和首要标志,同时也会引起危害行为的种类、数量上的变化,而且行为的法律评价也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它是确立行为犯罪化、非犯罪化的最终依据。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可以正确地解释犯罪现象的时代性,即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步伐而发生的变化。目前,多种经济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在积极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及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还必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产生许多矛盾以及与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悖的消极因素。这些矛盾和消极因素势必对个人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作用和影响,是我国存在犯罪问题的基本社会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没有犯罪的社会也是不存在的。 工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存在太多足以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而且经济活动中又处处存在着从事经济违反行为的可能性。工商企业社会是个“唯利是图”的社会,追求高利润不但几乎是所有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而且也是人生的主要目的。国外法学虽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但在表述法人犯罪概念时,几乎都把法人犯罪的根源归结为谋取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生产经营目的遂成为各竞争主体突破竞争的“公平”和法规界限的强大内趋力。经济活动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确定也小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如果限制太严,可能在遏制经济犯罪的同叫也挫伤了参与市场竞争者主动从事经济活动的创造性、积极性;而放得太宽,则可能在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从面最终危害国计民生,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利弊交织的“两难局面”是经济犯罪所独有的基本特点,传统的财产犯罪(偷、抢、骗)并不具有。由此也就要求立法者在圈界经济犯罪时必须要有新的、对策性的反应。后果制约行为,是行为科学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于经济犯罪同经济活动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使得宏观上对经济犯罪采取对策时必须协调以下两种利益既要维护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保持白领阶层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西方刑法对经济犯罪处理上比较慎重,原因大概源于此。
市场经济要求商品的所有者即市场主体具有平等性、独立性、自由性,而不再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或某些个体的依附者。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由平等自愿订立的契约所规定。正如梅因所说,这是一个“由身份到契约”的变革;而且商品经济的出现,互利、等价等契约观念的发达带来了利益观念的巨大变化,市场鼓励市场主体追求个体物质利益,并受到国家在法律上的承认和尊重。社会从一元的国家、集体利益的状态而走向利益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状态就成为必然。毋庸置疑,这是社会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在物质财富并非绝对丰富的条件下,这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碰撞和冲突。在现实中就出现了市场主体利用市场赋予的、法律认可的自主性、自由性在市场运行中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并同时也给社会中的其他个体带来某种利益。但是由于社会利益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价值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市场主体与作为具体利益受益者的社会大众群体不再始终如一地视国家法律评价标准为确认个体伦理评价标准的指南,追求个体利益一跃而成其首要目标,法律之恶与道德之恶之间出现了裂痕。当个体面对具体的、现实的利益时,他就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冲破法律之网。所以,“人们经常自觉地同时扮演着立法的拥护者和执法的违犯者的角色。”利益的冲突、价值标准的相异性,正是法律之恶和道德之恶相互错位的深刻根源。
从产生经济不法行为的社会物质根源上考察,我们或许得出以下的结论:在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形态下,危害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法行为是无法完全消除的,它与当代商品经济形影相随,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代价,唯一可行的办法是通过种种制度与非制度的控制手段将其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减少其危害厉果,使这一代价尽可能降低。刑法仅仅是控制手段之一,而不是手段的全部。
三、结语
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与此相适应,不但经济犯罪形势严峻,并且经济犯罪的态势也具有明显的与社会经济结构紧密相连的特点,其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与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相关的经济犯罪的数量呈增长趋势,而且体制的空档也促发了一些经济犯罪;二是与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相关,职务犯罪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性犯罪呈增长趋势。计划经济是集权经济,而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到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仍发挥着作用,这就为以权易钱、钱权交换的“权力寻租”现象提供了现实条件,造成少数掌权者见钱忘义、违法犯罪。由于经济犯罪本身的独特性及转型期的社会现实,我们必须理性地调整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针对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天然共生性,针对经济犯罪主体的贪利心理的特点,要认识到刑罚威慑力的有限性,要在严密法网的基础上,要将现行刑法“自由刑与财产刑并罚”的重心偏向财产刑的合理运用,适度把握自由刑,以加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以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 95.
[2]许发民,于志刚:论犯罪的价值及其刑事政策意义[J],中国人民人学学报1 999.
[3]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