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发展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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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发展,离不开本国固有的历史背景、文化底蕴、经济社会现状和国家发展规划.本文以当前有关国家国际商事法庭发展状况为背景,从国家驱动、国家资源和国际合作三个层面,探讨各国建设实践的得与失,反思当前学术界简单拿来主义倾向,提出深化研究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内涵式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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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人民法院输出的公共司法产品,它是一个法院、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法治水平的“试金石”.当前及今后在执法办案、法治宣传和法学研究中,都应当更为重视案例,切实把案例作为认识法治、评价法治、推进法治和实现法治的抓手.重视案例,既要认真发现案例、研究案例,更要积极运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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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实证分析样本,借鉴参考各地关于探索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分别从立法缺位、概念不明、理念差异和互联网纠纷特性四个角度归纳问题成因.首先对“互联网公益”界定标准予以明确,其次借助法经济学理论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从侵害行为工具和侵害利益场域两个维度下构建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体系.
《民法典》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为有效解决司法适用的难题提供了方向和依据.规范构成上,其采用利益保护模式来认定个人信息权属性质值得肯定,但应注意区分个人信息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上,建议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固定诉请后确定司法案由,并从细微处甄别、提炼可识别性的标准.尝试综合性标准界定敏感信息,并通过不同层级动态场景理论分析同意原则.涉个人信息规范产生竞合问题时,应优先适用具有完整请求权基础的规范条款.责任救济应就常见侵害行为类型化分析,采取过错推定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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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竞合在我国法上系归由《立法法》处理,唯其本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而已.如何处理民法规范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典》施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民法规范的竞合应区分民法高级规范与低级规范的竞合和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两大类型.这一区分具有本质性.对于不同类型的制定法之间的位阶关系,除制定法中对此作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外,主要应依它们各自的性质,而非仅从制定机关等外观来确定.在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的内部,设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法优于原则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它们分别归属于民法同级规范之间存在的事项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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