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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是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的工具,在外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只是说服教育的辅助手段”,这是多年以来人们对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最普遍的认识。这种“辅助手段”论,我们认为在理论上是没有根据的,在实际工作中是有害的,有必要加以澄清。 “辅助手段”论所立论的基础,是把法仅仅归结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持这一观点的同志,总是过分强调法在镇压敌对阶级方面的职能,认为只要抓住了这一点,就算抓住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精神。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这些同志不敢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