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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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4日上午9时,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第32法庭内鸦雀无声,一起备受关注的丧子老人怒告保险公司“欺诈”理赔案正在紧张的开庭审理中,由于此案是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浦东法院金融审判庭成立一个月后首度公开“亮相”审理的案件,故吸引了众多保险业人士和媒体记者前来旁听……痛失爱子,保险公司“和平解决”
  刚满60岁的颜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原来给儿子买保险只是图个放心,谁知儿子竟然四天后就走上了黄泉路!一想到这儿,颜先生不禁老泪纵横。
  “2007年11月22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我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阿明投了保,当时一共投了三份险。”颜先生回忆道。投保后第二天,颜先生就将保险费存入了约定的扣款银行户头。三天后,也就是11月26日,悲剧发生了,颜先生的儿子竟然不幸溺水身亡。儿子发生了意外,全家人都沉浸在悲痛中,颜先生想起了自己刚刚给儿子投的保,“既然我付了保险费,那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我吧!”颜先生在心里打鼓,儿子的意外死亡来得太突然,他虽然缴了保费,但毕竟保单还没有拿到手,到底合同如何约定赔付条款的,他也确实有些记不清楚了。
  让颜先生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也非常明了,颜先生的儿子是在11月26日溺水身亡的,而保险公司是在11月28日才从颜先生的银行账户内扣缴了保险费。
  “我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8日扣划了你的保费。”保险公司一方向颜先生解释,在保险公司看来,合同条款中对于何时生效有明确的约定,即“本主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保险公司是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单中确定的时间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是在被保险人阿明死亡之后才扣划保险费的,在阿明死亡时,保险公司还没收保险费,保险合同当然就没有生效。
  “每份保险合同,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我们都要经过一个审核阶段,只有审核之后同意承保并收取费用,我们才开始承担责任。”保险公司的说法让颜先生一时难以接受,双方多次沟通后,终于达成了一个协议,保险公司表示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适当从经济上补偿颜先生。
  12月28日,保险公司与颜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支付颜先生补偿金4.5万元。但是令保险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里刚刚将补偿金给了颜先生,那里颜先生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同时撤销双方之间的《补偿协议》。这究竟又是为什么呢?
  
  一张保单复印件再起风波
  
  原来,颜先生在拿到补偿金后不久,通过朋友的渠道了解到其实他那份尚未“见过面”的保单上清清楚楚地写着生效日期是11月23日,既然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了,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赔偿他,联想到保险公司多次找他协商的情景,颜先生觉得自己被“蒙”了。他立即写信向保监会等部门反映情况,并不断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保险公司交出保单。
  “我们没有保单,这份保单根本就没有打印出来过。”法庭上,保险公司陈述,而颜先生这一方却拿出了一份“保单复印件”,没有原件怎么会有复印件呢?
  原来,11月29日颜先生这一方通过保险业务员小陶来保险公司报案,当时保险公司确实还未将保单(即保险合同)打印出来,一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停止打印合同,“因为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了,我们没有必要再打印,即使按照保单正常给出的话,理赔时我们也是要收回的,所以那天我们根本就没有打印过这份保单,更没有把保单交给颜先生。现在颜先生之所以有复印件,那是因为虽然保单没有打印,但我们公司的电脑系统里始终有一个打印文本在,后来原告来公司闹得很凶,我们就打印了一份给他,保单原件始终就没有过。”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
  颜先生一方对保险公司的解释显然非常不满,颜先生聘请的李刚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不将保单给颜先生,其目的就是为了隐瞒保险单上记载的合同生效时间为11月23日这一关键事实,“被告的行为显然是欺诈行为,而且是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利用颜先生没有经验,以为自己投保的保险合同真的没有生效,所以最后才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这份协议应当依法撤销。”
  
  究竟孰是孰非
  
  很明显,本案中,究竟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保险公司何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是最具分歧的争议焦点。
  2008年2月已经跳槽的小陶在作证过程中明确表示,2007年11月22日,她作为被告公司保险业务员与颜先生签订了保险合同,保单上的签名是颜先生和儿子阿明的亲笔签名。“当天,我还:肾相关单证交给保险公司,我到银行给原告开存折,目的就是支付保费。”小陶回忆,在颜先生儿子身故后,颜先生确实通知了她,她则作为业务员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在陶菊芳的记忆中,投保单签订后,保险公司确实没有将保险合同正本给过颜先生,因为就连自己也没有拿到保单。“投保书交给公司后,一般一周后保单下来,核保后2天内发保单。开户账号同时交给保险公司,保单从投保资料交给公司后20小时生效。”
  陶菊芳的这一“20小时生效”说法立即遭到了保险公司的反驳更正,不是“投保资料交给公司后20小时生效”,而是“核保后24小时保单打印出来”。保险合同不可能是“收到投保资料”生效,因为还要经过一个核保过程。
  至于颜先生一方咬定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保险费的说法,保险公司也作了积极抗辩,“11月23日,也就是在我们扣划保险费之前,这个‘费’还在账户所有人的‘户’里,账户所有人完全有权支配这笔钱,这怎么能说保险费已经‘收取’呢?”
  李刚律师并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他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保险公司通过原告的银行账户“自动扣款”,那么,只要原告将钱“存入”了账户就已经履行义务,扣不扣款或何时扣款与原告无关。如果大家都按照保险公司所谓的惯例来,那么从投保单签订到保单收到之间的这个“真空阶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却将保险费都算入其中,这对于客户来说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2009年2月20日,从法院处传来消息,在金融审判庭法官的而耐心工作下,颜先生与保险公司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另外又支付了一笔费用给颜先生,本案当天以调解结案。
  
  编辑 孙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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