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论语》中论述的“孝悌”观念是如何控制子女的反社会行为的呢?我们对先前的相关研究进行了评论,并以赫希和桑普森的控制理论为基础构建“孝悌”观念对反社会行为的控制理论模型。结论表明在父母兄长视线范围内,父母和兄长是控制子女反社会行为的主要操训者,在他们视线外,子女的自我控制和正式控制作为补充发挥作用。家庭内部的反社会行为会影响到家庭外部的反社会行为,家庭内部对反社会行为的控制是家庭外部对反社会行为控制的基础。
【关键词】:孝悌观念 反社会行为 控制理论
家庭之中最核心的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而对此两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孝悌”观念。孝顺父母和尊敬兄长的观念深深的影响着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孝悌”观念虽主要是调整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但是,它也对外部人际关系具有调控作用,这主要表现为对家庭内部和外部反社会行为的控制作用。
一、对先前研究的评述
先前对“孝悌”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预防反社会行为和反社会行为原因。首先,“孝悌”观念预防反社会行为的作用是以良好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的。例如,肖伯符认为孔子所强调的道德对犯罪的预防作用,主要包括德和礼两个方面,其中他特别重视“孝”这种道德戒律的作用。[1]但是“孝悌”观念作用的发挥是离不开良好的经济条件的,唐忠民认为孟子在把恒产作为恒心的基础之上,指出恒心,即仁义孝梯观念是社会秩序得以正常运行的核心。如果衣食无着,就无心顾及礼仪,所以就会导致包括违法犯罪在内大量辟邪之事的产生。[2]即所谓的“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3]孟子对反社会行为原因的论述是从个人道德修养和经济条件两个方面进行的,也就是说,只有两个方面都处于孟子所期望的状态时,他的主张才能够变成现实。同样,在违背“孝悌”的观念支配下实施的不孝行为同样受到制裁,例如,李广辉等在论述伦理(道德)和犯罪的关系时,就认为以是否违背伦理作为犯罪的标准最早始于夏,因为夏代的血缘关系有着强大的约束力,所以不孝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罪名,[4]即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5]。并且程维荣在对我国封建社会犯罪预防体系进行总结时,提到的四个层次之一就是以礼教为主体。“首先,要求人们知礼达礼,完善人格,自觉地遵循礼的规范。这就是说,要做到孝梯,并将孝梯推广到忠君以及一切上下尊卑等级关系”。[6]即所谓的“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7]“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梯,故顺可移于长”[8]。之所以,要注重“孝悌”观念对反社会行为的预防作用,是因为“孝悌”观念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后天形成的,我们可以通过礼教来培养人们的“孝悌”观念。正如,艾永明所言的中国古代犯罪学思想特点之一是:强调后天习俗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决定作用。[9]大多数思想家都认为犯罪心理产生最终原因是后天习俗而非先天的人性,例如,孔子是第一个明确指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10]的人。
先前的研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研究的因变量界定不够准确,二是没有对“孝悌”观念所包含的自变量进行具体论述以及更没有解释这些自变量是如何影响因变量的。我们发现先前的研究都是把因变量界定为“犯罪”但是,在他们的证据材料中出现的词语包含的范围远大于犯罪,例如“邪僻之事”,在《汉语大词典》网络版中的意思是乖谬不正或品行不端的人。“放辟邪侈”中的“放”、“侈”是指放纵,“辟”和“邪”则指不正派,不正当,即肆意作恶。 所以我们认为使用“反社会行为”一词比较准确些。另外,先前大量的研究仅限于对与犯罪有关的古代思想进行简单的论述即仅把文言文的意思翻译出来而缺乏深入的分析、阐释和整合。本文的目的就在于解决两个问题:(a)“孝悌”观念包含的自变量,(b)通过理论模型论述自变量和反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论语》中的“孝悌”观念包含的自变量
基于中西文化的差异,以至于思考问题和关注点都存在差异。西方犯罪学学者对家庭变量的研究主要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管教、父母与子女的情感拒斥、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这些主要强调的是父母对子女的影响。而对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则很少涉及,但是他们对同龄人的影响研究的较多。然而,《论语》中的“孝悌”观念则强调的是在子女对父母孝顺的基础上形成的情感依恋,主要强调的是子女的义务,同时也强调对兄长的尊敬。《论语》中的“孝悌”观念包含的自变量主要有(表1):
表1.《论语》中“孝悌”观念包含的自变量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论语》中的“孝悌”观念有三个特点:(a)子女对父母的孝表现在行为和情感依恋两个方面,(b)强调子女要在父母视线范围内以及在父母视线之外要敬爱兄长,(c)要增强自我约束力或控制力。这三个方面是构建理论模型的基础,所以对它们的理解就十分重要。
三、基于“孝悌”观念的理论模型构建
关于“孝悌”与反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论语》中有此表述“其为人也孝第,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11]这说明中国人很早就在“孝悌”与反社会行为之间建立了联系,而且把反社会行为分为家庭内部和家庭外部两种。在对理论模型进行构建之前,我们提出了三个基本观点:(a)以子女对父母的情感依恋为基础建立对反社会行为的近距离(视线范围之内)控制,(b)以对兄长的敬爱为基础建立对反社会行为的近距离(视线范围之内)控制,(c)对子女反社会行为的控制要依赖父母和兄长,实现的机制则是对父母的孝顺和对兄长的敬爱。下面,我们提出第一个理论模型即“近距离控制模型”(图1)。
图1.近距离控制模型
(图形来源:自制)
这里存在四种情况,分别是:父母近距离控制-当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子女在父母的视线范围之内而在兄长视线范围之外时,有父母进行控制;兄长近距离控制-当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子女在父母视线范围之外而在兄长视线范围之时,有兄长进行控制;同时控制-当同时在父母兄长的视线范围之内时,则有他们同时进行控制;脱离控制-当同时不在父母兄长的视线范围之内时,则无法有他们进行控制。在前三种情况下,同时加上一些正式控制(例如,法律)则子女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是最小的,而最后一种则比前三者的可能性大些。前三种控制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子女孝顺父母和敬爱兄长,因为假如子女没有以“孝悌”为基础建立情感依恋,即使子女处于父母兄长的视线之内,父母兄长的控制力也会被削弱甚至无效。也就是说,父母兄长对子女反社会行为的控制作用力的大小取决于子女的情感依恋度。但是,最后一种情况则要借助基于“孝悌”的情感依恋而培养的自我控制能力,以及其它正式控制形式。接下来需要提出第二个模型即“家庭之内和之外控制互补模型”(图2)。 图2.家庭之内和之外控制互补模型
(图形来源:自制)
罗伯特·J·桑普森(Robert J.Sampson)和约翰·H·劳布(John H.Laub)在对格鲁克夫妇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后,提出了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强调在人生不同年龄段对应着不同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纽带。并且认为“当个体与社会联系的纽带弱化或破裂时,犯罪及违法行为就会发生。”[12]然而,家庭是一个特殊的因素,不论是儿童期、青少年期还是成年期都离不开家庭这个因素。艾克(Eck)在对菲尔松(Felson)的“犯罪三角”修改中提出了“操训者”这个因素,其主要作用是影响潜在的犯罪人,操训者可以是父母、兄弟姐妹、同龄人等其他任何能够对潜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调控或监管作用的人。[13]家庭对子女的反社会行为的控制主要是有操训者进行的,但操训者之中最重要的是父母兄长。我们要指出的是在桑普森和劳布的理论基础上探讨家庭这一个非正式社会控制形式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内部的反社会行为控制和家庭外部的反社会行为控制之间的关系。图2中的七个变量都是利于形成与父母兄长的良好关系的,这是发挥家庭内部控制作用的基础,子女与父母兄长相联系的纽带就是“孝悌”。这种“孝悌”观念会形成一种家庭的内聚力,表现为对父母的情感依恋和对兄长的敬爱。子女对父母的情感依恋会使子女最大程度上处于父母的视线范围之内,从而才可以发挥父母对子女的反社会行为的控制作用。但是当子女处于父母的视线范围之外时,首先起作用应该是自我控制,但是自我控制作用的发挥仍要以对父母的情感依恋为基础的,因为家庭对子女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但是“自我控制低的原因就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在缺乏有意或者无意地进行自我控制的情况下,自我控制是不可能存在的。有一个方面是很清楚的:自我控制低并不是由训练、指导或者社会化产生的。”[14]也就说,必须要找到一个机制使子女有意地进行自我控制,这个机制应该是对父母的情感依恋,而对父母的情感依恋又是基于“孝悌”观念---不给父母惹麻烦。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可以对子女的反社会行为进行控制的形式即正式控制,它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把父母的控制视作家庭内部控制,而把自我控制和正式控制视作家庭外部控制。这里有一点必须进行区分,在家庭内部时,基于情感依恋对子女反社会行为的控制,其中的情感依恋是有依靠和留恋的意思,但是偏重于依靠。而在家庭外部时,通过子女的自我控制能力对自身的反社会行为进行控制,此时的情感依恋只是起到激发自我控制意识的作用,这里的情感依恋偏向于留恋。“留恋”是以“依靠”为基础而存在,如果“依靠”不存在则“留恋”也不存在,这也说明了家庭外部控制(自我控制)依赖于家庭内部控制。
另外对兄长的敬爱之情也具有控制反社会行为的作用,但是此种情况主要是在家庭外部而非家庭内部,因为家庭内部是父母位于主导地位的。对兄长的敬爱之情是基于“孝悌”观念之中的“悌”。当在家庭外部且在兄长的视线范围内时,对子女的反社会行为的控制主要有兄长进行,但是是否具有效果则取决于对兄长的敬爱之情,也即“敬”的程度。但是在兄长视线之外时,同样需要两种控制进行补充即自我控制和正式控制。就自我控制而言,对它起到激发作用的是“敬爱”中的“爱”。当然,“敬”和“爱”是共生的,如果两者不存在,基于近距离的兄长控制和基于“爱”的自我控制都无法发挥作用。这时只有依赖于正式控制对子女的反社会行为进行控制。
四、结语
家庭内部的反社会行为的控制是家庭外部反社会行为控制的基础,另外由于童年时期的反社会行为会影响到后期的反社会行为,所以,对发生在家庭内部和童年时期的反社会行为的控制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肖伯符.略论孔子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思想[J].法学评论,1986(2):22-24.
[2]唐忠民.孟子的预防和治理犯罪思想[J].现代法学,1990(1):62-65.
[3]滕文公[M].
[4]李广辉,余小满.试论先秦儒家的犯罪学思想[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02,42(2):78-83.
[5]孝经:五刑章[M].
[6]程维荣.我国封建社会犯罪预防初探[J].法学研究,1985(1):77-82.
[7]孟子·尽心上[M].
[8]孝经[M].
[9]艾永明.中国古代犯罪学思想的主要特点[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35-41.
[10]论语·阳货十七[M].
[ 11]论语·为学[M].
[12][美]罗伯特·J·桑普森(Robert J.Sampson),约翰·H·劳布(John H.Laub).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M].汪明亮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
[13][澳]亚当·苏通(Adam Sutton).犯罪预防:原理、观点与实践[M].赵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28.
[14][美]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Michael R.Gottfredson),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犯罪的一般理论[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90.
作者简介
王肖飞,男,河南周口,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理工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食品犯罪,邮编:650093;李键,男,山东莱州人,昆明理工大学质量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食品安全法学。
【关键词】:孝悌观念 反社会行为 控制理论
家庭之中最核心的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而对此两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孝悌”观念。孝顺父母和尊敬兄长的观念深深的影响着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孝悌”观念虽主要是调整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但是,它也对外部人际关系具有调控作用,这主要表现为对家庭内部和外部反社会行为的控制作用。
一、对先前研究的评述
先前对“孝悌”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预防反社会行为和反社会行为原因。首先,“孝悌”观念预防反社会行为的作用是以良好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的。例如,肖伯符认为孔子所强调的道德对犯罪的预防作用,主要包括德和礼两个方面,其中他特别重视“孝”这种道德戒律的作用。[1]但是“孝悌”观念作用的发挥是离不开良好的经济条件的,唐忠民认为孟子在把恒产作为恒心的基础之上,指出恒心,即仁义孝梯观念是社会秩序得以正常运行的核心。如果衣食无着,就无心顾及礼仪,所以就会导致包括违法犯罪在内大量辟邪之事的产生。[2]即所谓的“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3]孟子对反社会行为原因的论述是从个人道德修养和经济条件两个方面进行的,也就是说,只有两个方面都处于孟子所期望的状态时,他的主张才能够变成现实。同样,在违背“孝悌”的观念支配下实施的不孝行为同样受到制裁,例如,李广辉等在论述伦理(道德)和犯罪的关系时,就认为以是否违背伦理作为犯罪的标准最早始于夏,因为夏代的血缘关系有着强大的约束力,所以不孝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罪名,[4]即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5]。并且程维荣在对我国封建社会犯罪预防体系进行总结时,提到的四个层次之一就是以礼教为主体。“首先,要求人们知礼达礼,完善人格,自觉地遵循礼的规范。这就是说,要做到孝梯,并将孝梯推广到忠君以及一切上下尊卑等级关系”。[6]即所谓的“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7]“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梯,故顺可移于长”[8]。之所以,要注重“孝悌”观念对反社会行为的预防作用,是因为“孝悌”观念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后天形成的,我们可以通过礼教来培养人们的“孝悌”观念。正如,艾永明所言的中国古代犯罪学思想特点之一是:强调后天习俗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决定作用。[9]大多数思想家都认为犯罪心理产生最终原因是后天习俗而非先天的人性,例如,孔子是第一个明确指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10]的人。
先前的研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研究的因变量界定不够准确,二是没有对“孝悌”观念所包含的自变量进行具体论述以及更没有解释这些自变量是如何影响因变量的。我们发现先前的研究都是把因变量界定为“犯罪”但是,在他们的证据材料中出现的词语包含的范围远大于犯罪,例如“邪僻之事”,在《汉语大词典》网络版中的意思是乖谬不正或品行不端的人。“放辟邪侈”中的“放”、“侈”是指放纵,“辟”和“邪”则指不正派,不正当,即肆意作恶。 所以我们认为使用“反社会行为”一词比较准确些。另外,先前大量的研究仅限于对与犯罪有关的古代思想进行简单的论述即仅把文言文的意思翻译出来而缺乏深入的分析、阐释和整合。本文的目的就在于解决两个问题:(a)“孝悌”观念包含的自变量,(b)通过理论模型论述自变量和反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论语》中的“孝悌”观念包含的自变量
基于中西文化的差异,以至于思考问题和关注点都存在差异。西方犯罪学学者对家庭变量的研究主要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管教、父母与子女的情感拒斥、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这些主要强调的是父母对子女的影响。而对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则很少涉及,但是他们对同龄人的影响研究的较多。然而,《论语》中的“孝悌”观念则强调的是在子女对父母孝顺的基础上形成的情感依恋,主要强调的是子女的义务,同时也强调对兄长的尊敬。《论语》中的“孝悌”观念包含的自变量主要有(表1):
表1.《论语》中“孝悌”观念包含的自变量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论语》中的“孝悌”观念有三个特点:(a)子女对父母的孝表现在行为和情感依恋两个方面,(b)强调子女要在父母视线范围内以及在父母视线之外要敬爱兄长,(c)要增强自我约束力或控制力。这三个方面是构建理论模型的基础,所以对它们的理解就十分重要。
三、基于“孝悌”观念的理论模型构建
关于“孝悌”与反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论语》中有此表述“其为人也孝第,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11]这说明中国人很早就在“孝悌”与反社会行为之间建立了联系,而且把反社会行为分为家庭内部和家庭外部两种。在对理论模型进行构建之前,我们提出了三个基本观点:(a)以子女对父母的情感依恋为基础建立对反社会行为的近距离(视线范围之内)控制,(b)以对兄长的敬爱为基础建立对反社会行为的近距离(视线范围之内)控制,(c)对子女反社会行为的控制要依赖父母和兄长,实现的机制则是对父母的孝顺和对兄长的敬爱。下面,我们提出第一个理论模型即“近距离控制模型”(图1)。
图1.近距离控制模型
(图形来源:自制)
这里存在四种情况,分别是:父母近距离控制-当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子女在父母的视线范围之内而在兄长视线范围之外时,有父母进行控制;兄长近距离控制-当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子女在父母视线范围之外而在兄长视线范围之时,有兄长进行控制;同时控制-当同时在父母兄长的视线范围之内时,则有他们同时进行控制;脱离控制-当同时不在父母兄长的视线范围之内时,则无法有他们进行控制。在前三种情况下,同时加上一些正式控制(例如,法律)则子女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是最小的,而最后一种则比前三者的可能性大些。前三种控制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子女孝顺父母和敬爱兄长,因为假如子女没有以“孝悌”为基础建立情感依恋,即使子女处于父母兄长的视线之内,父母兄长的控制力也会被削弱甚至无效。也就是说,父母兄长对子女反社会行为的控制作用力的大小取决于子女的情感依恋度。但是,最后一种情况则要借助基于“孝悌”的情感依恋而培养的自我控制能力,以及其它正式控制形式。接下来需要提出第二个模型即“家庭之内和之外控制互补模型”(图2)。 图2.家庭之内和之外控制互补模型
(图形来源:自制)
罗伯特·J·桑普森(Robert J.Sampson)和约翰·H·劳布(John H.Laub)在对格鲁克夫妇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后,提出了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强调在人生不同年龄段对应着不同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纽带。并且认为“当个体与社会联系的纽带弱化或破裂时,犯罪及违法行为就会发生。”[12]然而,家庭是一个特殊的因素,不论是儿童期、青少年期还是成年期都离不开家庭这个因素。艾克(Eck)在对菲尔松(Felson)的“犯罪三角”修改中提出了“操训者”这个因素,其主要作用是影响潜在的犯罪人,操训者可以是父母、兄弟姐妹、同龄人等其他任何能够对潜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调控或监管作用的人。[13]家庭对子女的反社会行为的控制主要是有操训者进行的,但操训者之中最重要的是父母兄长。我们要指出的是在桑普森和劳布的理论基础上探讨家庭这一个非正式社会控制形式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内部的反社会行为控制和家庭外部的反社会行为控制之间的关系。图2中的七个变量都是利于形成与父母兄长的良好关系的,这是发挥家庭内部控制作用的基础,子女与父母兄长相联系的纽带就是“孝悌”。这种“孝悌”观念会形成一种家庭的内聚力,表现为对父母的情感依恋和对兄长的敬爱。子女对父母的情感依恋会使子女最大程度上处于父母的视线范围之内,从而才可以发挥父母对子女的反社会行为的控制作用。但是当子女处于父母的视线范围之外时,首先起作用应该是自我控制,但是自我控制作用的发挥仍要以对父母的情感依恋为基础的,因为家庭对子女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但是“自我控制低的原因就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在缺乏有意或者无意地进行自我控制的情况下,自我控制是不可能存在的。有一个方面是很清楚的:自我控制低并不是由训练、指导或者社会化产生的。”[14]也就说,必须要找到一个机制使子女有意地进行自我控制,这个机制应该是对父母的情感依恋,而对父母的情感依恋又是基于“孝悌”观念---不给父母惹麻烦。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可以对子女的反社会行为进行控制的形式即正式控制,它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把父母的控制视作家庭内部控制,而把自我控制和正式控制视作家庭外部控制。这里有一点必须进行区分,在家庭内部时,基于情感依恋对子女反社会行为的控制,其中的情感依恋是有依靠和留恋的意思,但是偏重于依靠。而在家庭外部时,通过子女的自我控制能力对自身的反社会行为进行控制,此时的情感依恋只是起到激发自我控制意识的作用,这里的情感依恋偏向于留恋。“留恋”是以“依靠”为基础而存在,如果“依靠”不存在则“留恋”也不存在,这也说明了家庭外部控制(自我控制)依赖于家庭内部控制。
另外对兄长的敬爱之情也具有控制反社会行为的作用,但是此种情况主要是在家庭外部而非家庭内部,因为家庭内部是父母位于主导地位的。对兄长的敬爱之情是基于“孝悌”观念之中的“悌”。当在家庭外部且在兄长的视线范围内时,对子女的反社会行为的控制主要有兄长进行,但是是否具有效果则取决于对兄长的敬爱之情,也即“敬”的程度。但是在兄长视线之外时,同样需要两种控制进行补充即自我控制和正式控制。就自我控制而言,对它起到激发作用的是“敬爱”中的“爱”。当然,“敬”和“爱”是共生的,如果两者不存在,基于近距离的兄长控制和基于“爱”的自我控制都无法发挥作用。这时只有依赖于正式控制对子女的反社会行为进行控制。
四、结语
家庭内部的反社会行为的控制是家庭外部反社会行为控制的基础,另外由于童年时期的反社会行为会影响到后期的反社会行为,所以,对发生在家庭内部和童年时期的反社会行为的控制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肖伯符.略论孔子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思想[J].法学评论,1986(2):22-24.
[2]唐忠民.孟子的预防和治理犯罪思想[J].现代法学,1990(1):62-65.
[3]滕文公[M].
[4]李广辉,余小满.试论先秦儒家的犯罪学思想[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02,42(2):78-83.
[5]孝经:五刑章[M].
[6]程维荣.我国封建社会犯罪预防初探[J].法学研究,1985(1):77-82.
[7]孟子·尽心上[M].
[8]孝经[M].
[9]艾永明.中国古代犯罪学思想的主要特点[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35-41.
[10]论语·阳货十七[M].
[ 11]论语·为学[M].
[12][美]罗伯特·J·桑普森(Robert J.Sampson),约翰·H·劳布(John H.Laub).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M].汪明亮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
[13][澳]亚当·苏通(Adam Sutton).犯罪预防:原理、观点与实践[M].赵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28.
[14][美]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Michael R.Gottfredson),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犯罪的一般理论[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90.
作者简介
王肖飞,男,河南周口,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理工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食品犯罪,邮编:650093;李键,男,山东莱州人,昆明理工大学质量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食品安全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