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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上的信托和英国法上的信托一样,具有规避封建法律制度的起源功能,但两者的历史命运并不相同。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早期信托制度的历史考察之后指出,古罗马法信托消亡的原因在于其制度基础的丧失、其他制度的替代和古罗马法自身的发达;英国法信托发展的原因在于英国早期普通合同法的缺陷和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