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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现代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或契机。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契合了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精髓,其价值构成承载了经济法特有的理论意义和制度目标。不仅如此,经济法渐进形成和完善的规范形式、责任机制及救济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在本文中,将探讨了经济法实质正义以及其实现的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正义;实现机制
前言
正义的起源来自于人类自私的本性的对立面,也就是说,假如人类不存在自私的本性,那么其会无私的善待他人,就像善待自己一般,给予同等的同情与怜悯。如果现实中的人类果真如此的无私,那么也就不会存在正义与非正义了。也正因为地球资源是有限的,也才使得人类的自私存在的那么理所当然,也才使得正义与非正义具有了存在的意义。法律是人类社会随着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诞生的规则,俗话说:无规则不成方圆,法律是人类社会科学的必须的生存与发展的准则,这也是一个时代文明的标志。而法律的正义是对人类最高理性以及品质的凝聚与象征,源自于人类的伦理宗教,但是也高于人类的感性思维。正义是法律存在的意义所在,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而存在的。即使各个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所区别,但是其根本的工作原则与中心始终都紧紧围绕着正义、公平、平等、秩序以及和平。正义必须也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运行中心,经济法的争议管理不开公平、秩序与自由的原则,应当以最大的限度在遵循其自身的规则以及机制、途径的基础上来在时间的工作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实质上的正义。在本文中,将探讨了经济法实质正义以及其实现的机制。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起源
经济法中的形式主义体现在对经济市场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市场主体自由平等性的保护,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促进法律与社会的稳定。但是,因为由于形式正义在法律的使用中没有遵循到现实中主体人各种经济地位的区别与差异性的存在,同时法律的使用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的,因此法律在现实中没有真正的保护到社会弱者,表面上是正义的保护,实际上也在保护着社会上某些非正义的现象或事实。因此,实质的正义成为了当代社会中弱者在遭受现代性的困境之后,希望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来重新开始建立社会经济生活以及未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使得当代的法律部门以及学者,开始重新重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改变形式正义的观念,追求实质正义。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
经济法中的实质正义观念与公平的社会正义观念是相一致的。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原则中,包含了平等自由的原则,也包含了机会公平与差别的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通常体现于宪政领域,与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制度共同的保证了社会每个成员的平等分配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平等的享有最广泛性的自由,包括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人权自由等等自有内容,机会公平与差别的原则不仅要求机会的公平平等性,在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其都拥有同等的职位与机会去发展自我,同时也使用差别的原则来对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进行调节,这只能使用在社会经济的领域之内,对于社会经济权益的分配,在确保每个社会成员拥有同等的财富创造机会和获取收入的机会的基础上,对于社会中的相对弱者实行差别待遇,给予更多的的经济利益以及发展机会。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于法律公平夹着的解释,其所追求的是指公平的内涵包括了人们的基本人权,也同时强调了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对待。秩序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的重要价值观所在,不管是对于宏观经济调控而言,还是对于市场行为规则而言,都体现了经济法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功能,而秩序在经济法中的价值与意义主要体现在社会整体的安全以及效率。
综上所述,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不仅构成了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而且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在于维持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一种平衡,也就是,在国家的通知中,既要实行私法的自治,也要通过国家的正当手段去实现公平、自由、秩序的和谐共存。
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
国家干预作为现代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只有通过国家干预的措施方可实现,这种国家干预的措施包括了立法和政策手段。首先,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其特有的规范与形式中得到体现。其次,经济法通过其复合型责任机制以及特有的责任形式给予违法损害充分合理的救济,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最后,经济法的执行以及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应当积极建立与发展专门的经济法执行机构,维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中立性,更要保持监管部门的专业性,确保监管权力的形式公正公平公开,并且不受其他部门的不正当的干预。除此之外,提高第三部门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社会调节的功能和力量,连接国家与市场主体,形成一道缓冲矛盾的桥梁。
结语
法律是人类社会随着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诞生的规则,俗话说:无规则不成方圆,法律是人类社会科学的必须的生存与发展的准则,这也是一个时代文明的标志。而法律的正义是对人类最高理性以及品质的凝聚与象征,源自于人类的伦理宗教,但是也高于人类的感性思维。正义是法律存在的意义所在,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而存在的。即使各个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所区别,但是其根本的工作原则与中心始终都紧紧围绕着正义、公平、平等、秩序以及和平。正义必须也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运行中心,经济法的争议管理不开公平、秩序与自由的原则,应当以最大的限度在遵循其自身的规则以及机制、途径的基础上来在时间的工作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经济法渐进形成和完善的规范形式、责任机制及救济措施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
参考文献
[1]盛学军.监管失灵与市场监管权的重构[J].现代法学.2006(01)
[2](美)戴维·J.格伯尔(DavidJ.Gerber)著,冯克利,魏志梅译.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薛克鹏.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J].北方法学.2008(01)
[4]岳彩申,杨青贵.论经济法不确定性的成因与功能——解释法律规范性的新视角[J].法学评论.2010(02)
[5]刘益灯,谭泽林.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消费者合同法功能的法哲学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关键词:经济法;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正义;实现机制
前言
正义的起源来自于人类自私的本性的对立面,也就是说,假如人类不存在自私的本性,那么其会无私的善待他人,就像善待自己一般,给予同等的同情与怜悯。如果现实中的人类果真如此的无私,那么也就不会存在正义与非正义了。也正因为地球资源是有限的,也才使得人类的自私存在的那么理所当然,也才使得正义与非正义具有了存在的意义。法律是人类社会随着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诞生的规则,俗话说:无规则不成方圆,法律是人类社会科学的必须的生存与发展的准则,这也是一个时代文明的标志。而法律的正义是对人类最高理性以及品质的凝聚与象征,源自于人类的伦理宗教,但是也高于人类的感性思维。正义是法律存在的意义所在,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而存在的。即使各个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所区别,但是其根本的工作原则与中心始终都紧紧围绕着正义、公平、平等、秩序以及和平。正义必须也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运行中心,经济法的争议管理不开公平、秩序与自由的原则,应当以最大的限度在遵循其自身的规则以及机制、途径的基础上来在时间的工作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实质上的正义。在本文中,将探讨了经济法实质正义以及其实现的机制。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起源
经济法中的形式主义体现在对经济市场的保护,尤其是对于市场主体自由平等性的保护,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促进法律与社会的稳定。但是,因为由于形式正义在法律的使用中没有遵循到现实中主体人各种经济地位的区别与差异性的存在,同时法律的使用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的,因此法律在现实中没有真正的保护到社会弱者,表面上是正义的保护,实际上也在保护着社会上某些非正义的现象或事实。因此,实质的正义成为了当代社会中弱者在遭受现代性的困境之后,希望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来重新开始建立社会经济生活以及未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使得当代的法律部门以及学者,开始重新重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改变形式正义的观念,追求实质正义。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
经济法中的实质正义观念与公平的社会正义观念是相一致的。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原则中,包含了平等自由的原则,也包含了机会公平与差别的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通常体现于宪政领域,与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制度共同的保证了社会每个成员的平等分配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平等的享有最广泛性的自由,包括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人权自由等等自有内容,机会公平与差别的原则不仅要求机会的公平平等性,在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其都拥有同等的职位与机会去发展自我,同时也使用差别的原则来对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进行调节,这只能使用在社会经济的领域之内,对于社会经济权益的分配,在确保每个社会成员拥有同等的财富创造机会和获取收入的机会的基础上,对于社会中的相对弱者实行差别待遇,给予更多的的经济利益以及发展机会。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于法律公平夹着的解释,其所追求的是指公平的内涵包括了人们的基本人权,也同时强调了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对待。秩序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的重要价值观所在,不管是对于宏观经济调控而言,还是对于市场行为规则而言,都体现了经济法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功能,而秩序在经济法中的价值与意义主要体现在社会整体的安全以及效率。
综上所述,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不仅构成了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而且充分体现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在于维持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一种平衡,也就是,在国家的通知中,既要实行私法的自治,也要通过国家的正当手段去实现公平、自由、秩序的和谐共存。
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
国家干预作为现代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只有通过国家干预的措施方可实现,这种国家干预的措施包括了立法和政策手段。首先,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其特有的规范与形式中得到体现。其次,经济法通过其复合型责任机制以及特有的责任形式给予违法损害充分合理的救济,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最后,经济法的执行以及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应当积极建立与发展专门的经济法执行机构,维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中立性,更要保持监管部门的专业性,确保监管权力的形式公正公平公开,并且不受其他部门的不正当的干预。除此之外,提高第三部门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社会调节的功能和力量,连接国家与市场主体,形成一道缓冲矛盾的桥梁。
结语
法律是人类社会随着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诞生的规则,俗话说:无规则不成方圆,法律是人类社会科学的必须的生存与发展的准则,这也是一个时代文明的标志。而法律的正义是对人类最高理性以及品质的凝聚与象征,源自于人类的伦理宗教,但是也高于人类的感性思维。正义是法律存在的意义所在,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而存在的。即使各个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所区别,但是其根本的工作原则与中心始终都紧紧围绕着正义、公平、平等、秩序以及和平。正义必须也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运行中心,经济法的争议管理不开公平、秩序与自由的原则,应当以最大的限度在遵循其自身的规则以及机制、途径的基础上来在时间的工作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经济法渐进形成和完善的规范形式、责任机制及救济措施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
参考文献
[1]盛学军.监管失灵与市场监管权的重构[J].现代法学.2006(01)
[2](美)戴维·J.格伯尔(DavidJ.Gerber)著,冯克利,魏志梅译.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薛克鹏.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J].北方法学.2008(01)
[4]岳彩申,杨青贵.论经济法不确定性的成因与功能——解释法律规范性的新视角[J].法学评论.2010(02)
[5]刘益灯,谭泽林.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消费者合同法功能的法哲学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