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优秀律师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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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专家学者指出,从优秀律师中选法官,不仅可以维护司法公正还有利于改进法官队伍,是法官精英化的必然要求,是改变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不高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施行,实际上为各种司法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尤其是为律师担任法官提高律师地位提供了某种契机。在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这一司法改革的倡议,又向现实迈进了一大步。
  关键词: 律师 法官 司法改革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人民群众将其自由、生命和财产的保障重任托付给法官,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的人士。从优秀律师中选法官,不仅可以维护司法公正,还有利于改进法官队伍,是改变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不高的重要手段。
  一、选优秀律师当法官:西方国家法官选任制度的启示
  正因为法官对社会有着如此重要的影响,各国无不严格限定进入这个职业的资格条件,从而确保其素质。
  在日本,实行的是考试与司法实践并重的原则,首先必须取得正规大学法律本科文凭,然后参加极为严格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者再参加由司法考试审查委员会主持的第二次考试,合格者被任命为司法研修员,受最高法院管辖,在司法研修所研习两年后参加第三次考试,通过者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见习法官要花费至少10年时间从事候补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律教学工作,积累了足够的司法实践经验后,才能被任命为正式法官。
  在英国,注重的是司法实践。要想成为法官,必须首先经过3年大学法学学习,经过严格的考试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提出申请,通过考试进入英国律师公会承认的四大法学院中的一所学习1年,考试合格者被授予律师学位,再经过1年的见习,成为正式律师。然后至少具有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后(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则要求至少具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才能被提名担任法官。
  在美国,同样注重司法实践经验。必须是先获得其他专业学位,而后从法学院毕业取得JD学位,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通过总统任命,法官由州长或州议会任命,并由律师协会对其进行考察,再由司法部长令人考察,经过层层筛选才得成为法官。
  西方社会,典型的如上述的英国和美国,律师已经成为法官的摇篮,法官大多是从律师中选拔的。有的国家甚至直接规定,法官必须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选拔。因为这些律师是具有长期从业经验的,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从而具有独立性,这样保证了他们给法官这个职位带来较强的经验和独立性。凡被任命为法官的律师都清楚地意识到司法任命是他们历尽各种苛刻考察而得来的,他们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这促使法官们最大限度的行使独立自主判案权,摆脱了对于行政机构,立法机关的依赖,这既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保障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并进一步使法治理念、法律思维深入人心。可见,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既符合司法规律,又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合拍。
  同时,为确保法官独立、超然的地位,西方国家也伴之以优厚的职业保障机制,如高薪制、专职制、终身制。以美国为例,所有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直到年迈退休。由于美国法官尤其是大法官的社会地位高、待遇优厚以及终身任职;并且,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相等,联邦法院法官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官员工资大体相等,其水平远高于美国中产阶级的收入。正因以上这些配套制度的建设实施,使得法官职业成为备受社会尊敬与向往的职业,也多被法律家尤其是律师视为自己职业的最高目标与最终归宿。
  二、选优秀律师当法官:我国的现实障碍
  目前实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意味着我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但是我国目前还远不具备实现上述所谓法律职业队伍内尤其是律师与法官间的自由流动的条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一)公务员考试的限制
  目前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法院招录人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虽然是一种竞争考试,但却有诸多限制,如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很多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在年龄上就丧失了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当前,社会上绝大多数律师不具有公务员资格,所以就出现了法院内部缺人,而社会上符任命法官条件的人无法进入法院的局面。
  (二)司法考试的问题
  根据《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同一司法考试。”而依据全国人大的答复,律师资格考试不能代替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律师,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被任命为法官。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2002年才开始,通过考试并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一般达不到法院的选任条件,会导致出现选任人选不足的问题。这是大范围实行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最尴尬的一个问题。
  (三)薪资待遇的问题
  在现实条件下,法官的薪水并不较一般公务员更高反而普遍偏低。在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法官的薪水、医疗费用不仅无法保证甚至连办案费用都要自己垫。而律师是高薪职业,收入较法官高,即使是西方国家也是如此。英美国家一些优秀律师之所以不惜付出收入减少的代价也要成为法官,是因为前面所说的法官的崇高地位、独立权力以及终身任职等伴随而来的巨大补偿。目前,在我国法官制度和律师制度均不健全的情况下,经验丰富律师的收入远比法官的收入高,心态严重失衡的法官就很容易产生其他想法:或者利用自己的权力非法牟取私利;或者干脆转职成为律师,合法地赚钱。事实上,近年来确出现了大量的法官辞职当律师的倒流现象,而优秀律师被选拔为法官的却是寥寥无几。
  (四)执业回避的问题
  对于法官转行做律师,为了防止他们利用以前的关系,为自己代理的案件进行中介或疏通等活动,《法官法》明确规定了“任职回避”。即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对律师转行当法官,法律却无类似的“任职回避”规定。此外,根据目前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可以随意与法官、检察官、仲裁人员接触,而从律师转换为法官后,律师的身份当然没有了,但其背后的社会关系仍然存在,很难说这些社会关系不会对律师以后的司法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三、选优秀律师当法官: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在笔者看来,司法改革的重心在法院体制尤其是法官选拔体制的改革。因此当前我们应顺应司法考试改革这个有利的契机,并着力解决好如下问题,为在中国真正建立从优秀律师当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创造条件:
  (一)充实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就其性质而言是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直接目的在于培养、选拔和聚集一批具有职业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意识的法律专门人才。内容上应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与技能的考察,应有足够的覆盖面和一定的深度。在参加考试资格上,考虑到我国法律教育的已有实力与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最好能限定在拥有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背景的范围内,从而确保有个较高的起点。
  (二)建立健全法官保障制度
  如前所述,美国等西方国家已建立起相应的配套制度对法官这一职业实行比较充分的保障,我们应当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设,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这是我国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的前提。首先,我们应该学习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作法,提高法官的工作年限,这在我国司法人才非常缺乏的情况下防止司法人才的流失非常重要,而且推行法官长任期制,推迟退休年龄意味着法官收入的增加和地位的提升,也保证了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其次,建立起法官统一的工资标准,不再参照公务员的标准。尽快落实法官职级与待遇挂钩,而不仅仅依据行政级别、工龄长短确定法官等级,更要考察司法经验、法律素质、处理案件能力及效果。正确的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工资制度,切实提高法官的薪资待遇,免除律师转职成法官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要使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成为可能,从律师自身的角度来说,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加强行业自律。律师行业是一个讲求高度自治和独立的行业,其基本职能在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业自律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作为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中坚力量,必须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职责,只有严于律己,不断完善律师行业规范,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使律师这个职业获得更大的社会认同和社会尊重,从而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更强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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