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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发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素养,更好适应社会生活,并且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一项基本性权利。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一生乃至国家的发展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进行相应的保护。本文将从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出发,分析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制度,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利;发展权;受教育权
一、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概述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发展权。发展权是未成年人的四项主要权利之一,主要是指:“未成年人有权充分发展他们的身体和知识完整性,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权利,有权享受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未成年人的发展包括身体,智力,道德,情感,社会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发展权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核心内容。”①而受教育的权利可以说是未成年人实现发展权的纽带,也是未成年人实现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
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享有的生活权利,但在公民身份不同时,受到的教育内容和形式不同,接受教育的意义也不同。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正处于接受教育的黄金阶段。对未成年人而言,受教育权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在未成年人中,未成年人接受基础教育,而教育形式主要采用学校教育。首先,它是一种综合性教育,包括道德,智力,身体,美学和劳动的所有方面;其次,它具有普遍性,所有达到规定年龄的未成年人都必须接受它,因此它是提高全民族文化素养的关键;第三,它是根本性的,教育质量直接影响后期教育质量。
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发展和国家的未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實践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也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制度,以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
二、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现状
(一)积极方面
根据教育部 “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报告”,2015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合并率为93.0%。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 每10万人中小学入学的学生人数为7,068人,比上一年增加140人;每10万人中初中入学的学生人数为3,152人,比上一年减少70人。2015年,全国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4.0%,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全国小学毕业生入学率为98.2%,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初中毕业生(包括初中)的入学率为94.1%。从数据上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未成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在不断上升,整体呈现向好的趋势。
(二)存在问题
从数量上的增长我们可以判断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人数在不断的上升,但是在人数上升和义务教育普及的同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仍然有很多地区由于观念的落后和一些其他的原因,父母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华商报曾经报道的宝鸡父亲不让7岁女儿上学的案例;广州媒体报道过的当地一个村子中有一对父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为不让女孩上学,而殴打自己女儿的案例;2014年8月媒体报道称一位父亲不让自己的孩子上学,为了让孩子和他一起去乞讨,故意掰掉了孩子的四片指甲。 这样的报道和案例还层出不穷,都说明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来自父母的侵害,这是最接近未成年人的人。因此在制度上要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在思想上则要进一步矫正父母不想让孩子上学、重男轻女的思维。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除了受到来自父母的侵害之外,还受到来自学校的侵害。学校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主体如下。第一方面就是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存在歧视现象,典型例子就是2011年发生在西安未央区某小学的“绿领巾”事件。 小学为一年级的成绩差的学生戴绿色围巾,好学生戴着红围巾,老师让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佩戴,否则,他们将在课堂上受到批评。校方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是这样的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平等性,就是一种歧视的表现,它给未成年人的思想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媒体称之为“邪恶的教育暴力”。②第二个方面是暂时中止未成年人的正常受教育权。关于学校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5年,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学生和川以学校暂停其上课89节,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③笔者认为,虽然法院最终判原告败诉,但学校的做法仍然是对原告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虽然原告表现不佳,但学校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合作对其进行纪律处分。而停课显然不是一种合理的惩罚方式,在学校停课期间,并没有给予未成年人其他正常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暂停处罚是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侵犯。
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普通保护制度
1.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主要体现在制定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各种法律。除了《宪法》纲领性规定外,国家还颁布了《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权利。不仅如此,国家还采取其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权的实现。例如在教育成本和实施保障措施方面为义务教育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2.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主要在强调作为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的重要场所学校的职责。学校保护除了要保障学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相应的教学资源外,学校还应端正办学理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不断提高学校保护的质量。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校所起到的作用更是越来越综合,成为了家庭、社会之间的重要纽带,因此要不断发挥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作用。
3.家庭保护
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核心内容是家长及其监护人对于适龄的未成年人有保证其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实现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特殊保护制度
由于我国各地的差异性,所以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特殊情况。例如,保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护流动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针对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我国在法律制度保护方面给予了更加多的保护。
在保护流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公安局于1998年3月发布了《流动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暂行办法》。流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也在2001年进一步明确了规定,要求各地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流动儿童和青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④
在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国家主要发布了一系列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纲要和文件,都注重保护农村未成年人。⑤这些文件重点强调了要为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础性、促进农村和城市教育资源的共享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农村地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在保护残疾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残疾人保护法》主要保护残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在《残疾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确保残疾人的教育义务,残疾人教育,残疾人教学要求和教育方法的主要原则。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对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并提供了相应的保护。
四、结语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的发展以及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至关重要。不仅要做到基础性的享有、不受侵犯的保护,还要不断地提高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质量,不断地发现、解决问题,改进相关制度和法律,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注释:
①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报告.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11月,第22—23页.
②“从绿领巾实践反思中国教育制度”:http://www.ce.cn/cysc/newmain/yc/jsxw/201110/25/t20111025_21058211.shtml,2018年12月18日访问.
③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
④2001年5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國儿童发展计划(2001-2010)》实施了具体规定.
⑤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作者简介:
岳东冉(1997.6~ ),女,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经济法)。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利;发展权;受教育权
一、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概述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发展权。发展权是未成年人的四项主要权利之一,主要是指:“未成年人有权充分发展他们的身体和知识完整性,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权利,有权享受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未成年人的发展包括身体,智力,道德,情感,社会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发展权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核心内容。”①而受教育的权利可以说是未成年人实现发展权的纽带,也是未成年人实现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
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享有的生活权利,但在公民身份不同时,受到的教育内容和形式不同,接受教育的意义也不同。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正处于接受教育的黄金阶段。对未成年人而言,受教育权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在未成年人中,未成年人接受基础教育,而教育形式主要采用学校教育。首先,它是一种综合性教育,包括道德,智力,身体,美学和劳动的所有方面;其次,它具有普遍性,所有达到规定年龄的未成年人都必须接受它,因此它是提高全民族文化素养的关键;第三,它是根本性的,教育质量直接影响后期教育质量。
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发展和国家的未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實践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也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制度,以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
二、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现状
(一)积极方面
根据教育部 “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报告”,2015年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合并率为93.0%。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 每10万人中小学入学的学生人数为7,068人,比上一年增加140人;每10万人中初中入学的学生人数为3,152人,比上一年减少70人。2015年,全国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4.0%,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全国小学毕业生入学率为98.2%,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初中毕业生(包括初中)的入学率为94.1%。从数据上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未成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在不断上升,整体呈现向好的趋势。
(二)存在问题
从数量上的增长我们可以判断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人数在不断的上升,但是在人数上升和义务教育普及的同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仍然有很多地区由于观念的落后和一些其他的原因,父母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华商报曾经报道的宝鸡父亲不让7岁女儿上学的案例;广州媒体报道过的当地一个村子中有一对父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为不让女孩上学,而殴打自己女儿的案例;2014年8月媒体报道称一位父亲不让自己的孩子上学,为了让孩子和他一起去乞讨,故意掰掉了孩子的四片指甲。 这样的报道和案例还层出不穷,都说明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来自父母的侵害,这是最接近未成年人的人。因此在制度上要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在思想上则要进一步矫正父母不想让孩子上学、重男轻女的思维。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除了受到来自父母的侵害之外,还受到来自学校的侵害。学校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主体如下。第一方面就是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存在歧视现象,典型例子就是2011年发生在西安未央区某小学的“绿领巾”事件。 小学为一年级的成绩差的学生戴绿色围巾,好学生戴着红围巾,老师让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佩戴,否则,他们将在课堂上受到批评。校方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是这样的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平等性,就是一种歧视的表现,它给未成年人的思想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媒体称之为“邪恶的教育暴力”。②第二个方面是暂时中止未成年人的正常受教育权。关于学校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5年,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学生和川以学校暂停其上课89节,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③笔者认为,虽然法院最终判原告败诉,但学校的做法仍然是对原告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虽然原告表现不佳,但学校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合作对其进行纪律处分。而停课显然不是一种合理的惩罚方式,在学校停课期间,并没有给予未成年人其他正常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暂停处罚是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侵犯。
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普通保护制度
1.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主要体现在制定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各种法律。除了《宪法》纲领性规定外,国家还颁布了《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权利。不仅如此,国家还采取其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权的实现。例如在教育成本和实施保障措施方面为义务教育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2.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主要在强调作为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的重要场所学校的职责。学校保护除了要保障学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相应的教学资源外,学校还应端正办学理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不断提高学校保护的质量。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校所起到的作用更是越来越综合,成为了家庭、社会之间的重要纽带,因此要不断发挥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作用。
3.家庭保护
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核心内容是家长及其监护人对于适龄的未成年人有保证其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实现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特殊保护制度
由于我国各地的差异性,所以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特殊情况。例如,保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护流动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针对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我国在法律制度保护方面给予了更加多的保护。
在保护流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公安局于1998年3月发布了《流动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暂行办法》。流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也在2001年进一步明确了规定,要求各地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流动儿童和青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④
在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国家主要发布了一系列保护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纲要和文件,都注重保护农村未成年人。⑤这些文件重点强调了要为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础性、促进农村和城市教育资源的共享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农村地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在保护残疾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残疾人保护法》主要保护残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在《残疾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确保残疾人的教育义务,残疾人教育,残疾人教学要求和教育方法的主要原则。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对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并提供了相应的保护。
四、结语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的发展以及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至关重要。不仅要做到基础性的享有、不受侵犯的保护,还要不断地提高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质量,不断地发现、解决问题,改进相关制度和法律,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注释:
①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报告.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11月,第22—23页.
②“从绿领巾实践反思中国教育制度”:http://www.ce.cn/cysc/newmain/yc/jsxw/201110/25/t20111025_21058211.shtml,2018年12月18日访问.
③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
④2001年5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國儿童发展计划(2001-2010)》实施了具体规定.
⑤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作者简介:
岳东冉(1997.6~ ),女,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