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艺术家的“转售权” (Droit de Suite)又称“追续权”,是指艺术创作者可以从作品转售中获取一定比例的版税,其继承人在本人过世后仍可享有70年的专收版权。欧洲许多国家早在19世纪就制定了“转售权”的规定,如法国、德国以及意大利等。但此标准遭到英国政府及相关组织机构的强烈反对。最近,艺术家“转售权”又一次对英国艺术市场产生了波动,因为欧盟即将于2012年全面实施艺术品税收政策,这给英国这个在艺术市场中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艺术市场的地位带来某种威胁。欧洲国家数十年通过这项法律让部分在世艺术家搭上经济发展的列车,有其正面的意义,但因该法律的执行成本高昂,而且律师及中介者从中所收受的利益高达25~40%之多,所以有关艺术家转售权也产生不少质疑之声。至于在中国如何行使艺术家转售权,因为所售艺术品来源追踪困难以及画廊与艺术家之间无法做到完全信任,所以在中国行使艺术家转售权将面临不可预知的困难。
梵高,荷兰印象派的代表人物,在他穷困潦倒的37年生命里,共创作了800多幅油画和700多幅素描,但却只卖出一幅作品,价格仅合80美元,最后在贫困窘迫中死去。1989年,他的两幅作品《向日葵》和《蓝色鸢尾花》分别以3200万美元和5390万美元卖出。1990年5月,梵高的一幅油画《加歇医生》售价高达8250万美元,从而创下了有史以来独幅油画的最高价。前后差距之大,令人惊叹。而这其中的差价全到了画商的手中,其中经济利益与梵高本人及其后人并无关系。
梵高逝世已逾百年,他以及他的后人已不在现行著作权保护法的范围内。当商人在艺术创作转手过程中获得经济上的好处时,作为关系最密切的艺术创作者反而分毫未得。为了保护艺术创造,使类似这样的情况得到改善,进一步保护在世艺术家及其继承人的权利,欧洲许多国家早在19世纪就制定了“转售权”的规定。法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转售权制度的国家,而德国和意大利现行立法中均有关于转售权的明确规定。
艺术品转售权的由来
19世纪,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了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这些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法国及一些欧洲国家开始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1878年,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经过雨果主持,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署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1948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伯尔尼公约》第三次修订会议根据1926年罗马会议的一项意愿承认了转售权,并载入了布鲁塞尔文本。
《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创作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演讲、戏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等。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及对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
艺术品转售权在欧洲各国的执行情况
中国艺术界对艺术品转售权问题了解并不深入,台湾国泰世华艺术中心主任林文珊曾经摘译过西方艺术品转售权的争议问题,并写有《欧美“艺术家转售权利金法案”之争议》一文,此文可以作为窥视艺术品转售权执行情况的窗口。
英国:反对者众为维护艺术市场地位将转售权拖延到2012年执行
艺术品交易之所以一直在伦敦异常活跃,很大程度是因为:同样价格的交易,商家在英国交易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在英国,一旦艺术家卖掉他的作品之后,即使这件作品将来转卖了许多次、价格水涨船高,艺术家完全无福分享作品飙涨的利润。但是在法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只要作品在著作权的保护之下——即在艺术家过世后的70年之内,艺术家可以通过转售权的行使享有固定比例的转售权利金。
欧盟批准通过的“艺术家转售权”标准遭到英国政府及相关组织机构的强烈反对。经过反复商讨后,欧盟最终决定,在2012年前,允许英国等目前不实施转售权的国家仅对在世艺术家的作品支付转售版税,之后再过渡至过世艺术家的后人。由于后者比例高达80%,因而能给英国市场,尤其是拍卖行更长的调整期。
近年来,英国已经在阵痛中调整政策。英国政府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艺术家转售权法》(Artist Resale Law)法案,这项法案源于2001年,欧盟国家在经过冗长的谈判之后签署了一道命令,要求各国进行同步化。这项命令规定在2006年元旦于欧盟全境内生效。由于这会改变欧洲艺术家既有的收入结构,一般预料该命令将会对英国、澳洲与爱尔兰等过去不适用此权利的国家带来巨大的冲击。英国政府因此特别关注,希望将这项法案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防英国活跃的艺术市场受到太大的打击。
艺术家转售权利金乃是根据作品的售价乘以一定比例计算而来(如上图表所示),从50000欧元的4鬈开始,到500000欧元以上的0.25%。最高单笔转售权利金不超过12500欧元。此外,这项法案允许在2010年之前,暂且不适用于英国已故艺术家身上(已故艺术家的作品价值较高,对买方及卖方——不论是画廊、拍卖公司或私人收藏,都是一笔不小的成本付出),英国政府正在努力讨价还价,希望将这个缓冲期延长到2012年。
考虑到英国艺术市场年交易额中有近40%都是来自现代和当代艺术,这项税收将会给英国艺术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害。英国艺术市场联合会(British Art Market Federation)主席安东尼奥·布朗(Anthony Browne)表示,2010年1月《艺术家转售权法》新规定实施后,伦敦艺术市场将受到很大限制,届时瑞士、纽约、香港的经销商和拍卖行将会拍手称快。美国一直占据着世界艺术市场的霸主地位,但近年来最吸引英国经销商关注的是中国市场 的迅速崛起,一旦税收政策实施,英国市场流失的大部分业务可能将被中国市场吸收。今年世界艺术品拍卖纪录两度被刷新,两件作品都是现当代艺术家的杰作,属于“艺术家转售权”的标准范围之内。所有基于艺术家之利益而征收的版税将由专职的协会加以征收,以便降低商务上的负担。英国专利局局长罗恩·马尔尚(Ron Marchant)表示,英国艺术家转售权利金的引进将把英国与欧洲拉成齐头式的平等。尤其是1000欧元的权利金起征点与2012年之前不适用于已故艺术家等细节,将会冲击英国艺术家、业者与买方之间的供需平衡。
此法的执行,受影响最大是在市场上买卖的画廊与经纪商,他们开始考虑是否在适用此法的地区交易;一份由亚瑟·安德森(Arthur Andersen)所做的法国市场研究报告提出结论:从今以后,只要所有人手中的任何一件绘画价值超过22000欧元,便值得把这张画拿到瑞士去卖,任何作品价值超过33000欧元者,就值得送到纽约地区交易。
对伦敦来说,艺术品交易及其带来的经济总值十分可观,2002年英国投身艺术品交易各个链条中的从业人口为37000人,这些人创造的出口总值超过20亿英镑。许多在世的艺术家,包括大卫·霍克尼(David Hockney)与霍华德·霍奇金(Howard Hodgkin)在内的英国艺术圈的当红炸子鸡艺术家都曾经激烈地反对转售权的实施。这样的一个法案,在每一位欧洲怀疑论者的心中都埋下嫌隙。欧盟的介入,明显地把市场向下拉平,而非向上提升,它所提供的好处,只有中介者与少数明星级艺术家的后裔享受得到。
法国:执行成本高昂律师及中介者成受益者
依照转售权已经开始实施的国家,如法国的经验显示,此法的执行成本非常高昂,而且主要的受惠者并非那些穷困潦倒的在世艺术家,而是逝世艺术家的继承人。1996年,法国总计有70%的艺术家转售权利金流向7位已逝的知名艺术家的遗族。在德国,也发生同样的情况,1998年,负责艺术家转售权的代理机构一共代理了7454位艺术家,但只有274位艺术家以及206位继承者受惠,而且艺术家继承人拿到的钱是在世艺术家得到的7倍!另外,由施行此法的地区可以证明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律师及中介者,这些人坐收这笔征款的25%-40%之多。
德国:执行成本高昂导致转售权行使方式灵活变通
台湾“国立彰化师范大学”美术研究所吴介祥教授对德国的转售权问题也曾作过简单的分析,据他研究得知,转售权原本只适用于作家,因为作家和出版人之间的获利最常出现不平等现象。原来默默无闻的作家,以颇低的价钱签下一纸合约,但若一本书一夕成名,出版商大量发行,作家却没有分享再版、三版利润的机会。2001年德国将著作权法的转售权扩大到艺术家。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艺术家都赞成这个法规,这些反对的艺术家认为价钱是可以商量的,由买方、卖方负担,或艺术家放弃这个权利,不必定成死板的法规,艺术家与代理经纪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德国的转售权条例让艺术家自己决定要向谁要求再卖的权利金(若艺术家的作品没有卖断给经纪人,而是卖出去后才和经纪人分成,就不适用转售权)。
美国:因弊病多而未有定论
1990年美国《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isual Art Right Act,简称VARA,1991年6月1日生效)最初法案提出时,内容也包含了转售权利金条款,但在国会台上引起众多争议,研究此条款的小组无法确定此法成立后,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大于其所引发的相反效果,其中最大的弊病就是影响艺术品自由交易,因而最后美国国会将它从VARA法案中删除。
欧洲国家数十年通过这项法律让部分在世艺术家搭上经济发展的列车,它有正面的意义,因为典型的艺术家生涯总是如梵高般,先潜沉多年,才有可能被发觉而被市场肯定,艺术家本身享受不到市场的经济回馈。然而因为法源上的必要性,又不希望转售权看起来太像社会救济措施,欧洲国家将受惠权放在著作权里,而著作权的精神是将艺术财产视为可以继承的资产,所以转售权也可以继承。这样的法律如果在中国实施,会有一定的难度。一来中国艺术家很难追踪已售艺术品的路向,二来画廊与艺术家之间很难做到完全的信任。再况且这项法律在中国所知甚少,执法方面相信亦会有不少难度,很难分清最终受益者是艺术家本人,还是律师和中介。
梵高,荷兰印象派的代表人物,在他穷困潦倒的37年生命里,共创作了800多幅油画和700多幅素描,但却只卖出一幅作品,价格仅合80美元,最后在贫困窘迫中死去。1989年,他的两幅作品《向日葵》和《蓝色鸢尾花》分别以3200万美元和5390万美元卖出。1990年5月,梵高的一幅油画《加歇医生》售价高达8250万美元,从而创下了有史以来独幅油画的最高价。前后差距之大,令人惊叹。而这其中的差价全到了画商的手中,其中经济利益与梵高本人及其后人并无关系。
梵高逝世已逾百年,他以及他的后人已不在现行著作权保护法的范围内。当商人在艺术创作转手过程中获得经济上的好处时,作为关系最密切的艺术创作者反而分毫未得。为了保护艺术创造,使类似这样的情况得到改善,进一步保护在世艺术家及其继承人的权利,欧洲许多国家早在19世纪就制定了“转售权”的规定。法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转售权制度的国家,而德国和意大利现行立法中均有关于转售权的明确规定。
艺术品转售权的由来
19世纪,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了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这些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法国及一些欧洲国家开始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1878年,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经过雨果主持,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署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1948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伯尔尼公约》第三次修订会议根据1926年罗马会议的一项意愿承认了转售权,并载入了布鲁塞尔文本。
《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创作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演讲、戏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等。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及对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
艺术品转售权在欧洲各国的执行情况
中国艺术界对艺术品转售权问题了解并不深入,台湾国泰世华艺术中心主任林文珊曾经摘译过西方艺术品转售权的争议问题,并写有《欧美“艺术家转售权利金法案”之争议》一文,此文可以作为窥视艺术品转售权执行情况的窗口。
英国:反对者众为维护艺术市场地位将转售权拖延到2012年执行
艺术品交易之所以一直在伦敦异常活跃,很大程度是因为:同样价格的交易,商家在英国交易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在英国,一旦艺术家卖掉他的作品之后,即使这件作品将来转卖了许多次、价格水涨船高,艺术家完全无福分享作品飙涨的利润。但是在法国与许多欧盟国家,只要作品在著作权的保护之下——即在艺术家过世后的70年之内,艺术家可以通过转售权的行使享有固定比例的转售权利金。
欧盟批准通过的“艺术家转售权”标准遭到英国政府及相关组织机构的强烈反对。经过反复商讨后,欧盟最终决定,在2012年前,允许英国等目前不实施转售权的国家仅对在世艺术家的作品支付转售版税,之后再过渡至过世艺术家的后人。由于后者比例高达80%,因而能给英国市场,尤其是拍卖行更长的调整期。
近年来,英国已经在阵痛中调整政策。英国政府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艺术家转售权法》(Artist Resale Law)法案,这项法案源于2001年,欧盟国家在经过冗长的谈判之后签署了一道命令,要求各国进行同步化。这项命令规定在2006年元旦于欧盟全境内生效。由于这会改变欧洲艺术家既有的收入结构,一般预料该命令将会对英国、澳洲与爱尔兰等过去不适用此权利的国家带来巨大的冲击。英国政府因此特别关注,希望将这项法案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防英国活跃的艺术市场受到太大的打击。
艺术家转售权利金乃是根据作品的售价乘以一定比例计算而来(如上图表所示),从50000欧元的4鬈开始,到500000欧元以上的0.25%。最高单笔转售权利金不超过12500欧元。此外,这项法案允许在2010年之前,暂且不适用于英国已故艺术家身上(已故艺术家的作品价值较高,对买方及卖方——不论是画廊、拍卖公司或私人收藏,都是一笔不小的成本付出),英国政府正在努力讨价还价,希望将这个缓冲期延长到2012年。
考虑到英国艺术市场年交易额中有近40%都是来自现代和当代艺术,这项税收将会给英国艺术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害。英国艺术市场联合会(British Art Market Federation)主席安东尼奥·布朗(Anthony Browne)表示,2010年1月《艺术家转售权法》新规定实施后,伦敦艺术市场将受到很大限制,届时瑞士、纽约、香港的经销商和拍卖行将会拍手称快。美国一直占据着世界艺术市场的霸主地位,但近年来最吸引英国经销商关注的是中国市场 的迅速崛起,一旦税收政策实施,英国市场流失的大部分业务可能将被中国市场吸收。今年世界艺术品拍卖纪录两度被刷新,两件作品都是现当代艺术家的杰作,属于“艺术家转售权”的标准范围之内。所有基于艺术家之利益而征收的版税将由专职的协会加以征收,以便降低商务上的负担。英国专利局局长罗恩·马尔尚(Ron Marchant)表示,英国艺术家转售权利金的引进将把英国与欧洲拉成齐头式的平等。尤其是1000欧元的权利金起征点与2012年之前不适用于已故艺术家等细节,将会冲击英国艺术家、业者与买方之间的供需平衡。
此法的执行,受影响最大是在市场上买卖的画廊与经纪商,他们开始考虑是否在适用此法的地区交易;一份由亚瑟·安德森(Arthur Andersen)所做的法国市场研究报告提出结论:从今以后,只要所有人手中的任何一件绘画价值超过22000欧元,便值得把这张画拿到瑞士去卖,任何作品价值超过33000欧元者,就值得送到纽约地区交易。
对伦敦来说,艺术品交易及其带来的经济总值十分可观,2002年英国投身艺术品交易各个链条中的从业人口为37000人,这些人创造的出口总值超过20亿英镑。许多在世的艺术家,包括大卫·霍克尼(David Hockney)与霍华德·霍奇金(Howard Hodgkin)在内的英国艺术圈的当红炸子鸡艺术家都曾经激烈地反对转售权的实施。这样的一个法案,在每一位欧洲怀疑论者的心中都埋下嫌隙。欧盟的介入,明显地把市场向下拉平,而非向上提升,它所提供的好处,只有中介者与少数明星级艺术家的后裔享受得到。
法国:执行成本高昂律师及中介者成受益者
依照转售权已经开始实施的国家,如法国的经验显示,此法的执行成本非常高昂,而且主要的受惠者并非那些穷困潦倒的在世艺术家,而是逝世艺术家的继承人。1996年,法国总计有70%的艺术家转售权利金流向7位已逝的知名艺术家的遗族。在德国,也发生同样的情况,1998年,负责艺术家转售权的代理机构一共代理了7454位艺术家,但只有274位艺术家以及206位继承者受惠,而且艺术家继承人拿到的钱是在世艺术家得到的7倍!另外,由施行此法的地区可以证明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律师及中介者,这些人坐收这笔征款的25%-40%之多。
德国:执行成本高昂导致转售权行使方式灵活变通
台湾“国立彰化师范大学”美术研究所吴介祥教授对德国的转售权问题也曾作过简单的分析,据他研究得知,转售权原本只适用于作家,因为作家和出版人之间的获利最常出现不平等现象。原来默默无闻的作家,以颇低的价钱签下一纸合约,但若一本书一夕成名,出版商大量发行,作家却没有分享再版、三版利润的机会。2001年德国将著作权法的转售权扩大到艺术家。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艺术家都赞成这个法规,这些反对的艺术家认为价钱是可以商量的,由买方、卖方负担,或艺术家放弃这个权利,不必定成死板的法规,艺术家与代理经纪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德国的转售权条例让艺术家自己决定要向谁要求再卖的权利金(若艺术家的作品没有卖断给经纪人,而是卖出去后才和经纪人分成,就不适用转售权)。
美国:因弊病多而未有定论
1990年美国《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isual Art Right Act,简称VARA,1991年6月1日生效)最初法案提出时,内容也包含了转售权利金条款,但在国会台上引起众多争议,研究此条款的小组无法确定此法成立后,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大于其所引发的相反效果,其中最大的弊病就是影响艺术品自由交易,因而最后美国国会将它从VARA法案中删除。
欧洲国家数十年通过这项法律让部分在世艺术家搭上经济发展的列车,它有正面的意义,因为典型的艺术家生涯总是如梵高般,先潜沉多年,才有可能被发觉而被市场肯定,艺术家本身享受不到市场的经济回馈。然而因为法源上的必要性,又不希望转售权看起来太像社会救济措施,欧洲国家将受惠权放在著作权里,而著作权的精神是将艺术财产视为可以继承的资产,所以转售权也可以继承。这样的法律如果在中国实施,会有一定的难度。一来中国艺术家很难追踪已售艺术品的路向,二来画廊与艺术家之间很难做到完全的信任。再况且这项法律在中国所知甚少,执法方面相信亦会有不少难度,很难分清最终受益者是艺术家本人,还是律师和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