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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一种节约时间和费用的诉讼争端解决机制。从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调解程序的成功经验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近期案例法的发展来看,ITC的调解程序有望成为当事人解决337诉讼的新途径。
2008年10月29日,ITC对337案件启用了—项调解试行程序(pilot mediation program)。ITC方面表示,引进该调解试行程序的目的在于提供ITC案件当事人“一个保密、无风险的机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促成337案件当事人的和解。此次ITC的调解程序是参照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Court of AppealsfOrthe FederaI Circuit)采用的调解程序制定的。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受理全美所有专利案件的上诉,包括ITC专利案件的上诉。
本文将介绍ITC规定的调解试行程序,以及调解的过程。更就ITC案件应诉人如何利用好这一程序有效解决争端并终止337案件进行论述。
调解过程与lTC调解试行程序
调解由于保密性高(受理案件的法官也不会知道),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对是否接受提议的和解条款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因此常常被视为一种低风险,可控性高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ITC调解试行程序,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比如某一应诉人,就可以单方提请进行调解;案件投诉人和应诉人也可以共同提请进行调解。此外,审理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ITC案卷管理律师在ITC主席办公室的授意下,也可以提请进行调解。因为参加ITC调解试行程序很大程度上需各方自愿,所以如果某方不愿意参加调解,它应该向ITC案卷管理律师提交书面文件,列明其不参加调解的理由。一般说来,如果没有任何—方反对进行调解,ITC案卷管理律师将会在确认无利益冲突的条件下,选定调解人。
和绝大多数调解程序类似,ITC调解程序要求当事人各方必须派出一名有权解决争端的代表,而非只是有权在赔偿数额上下限之间提出或接受和解条件的人。也就是说,谈判代表应该是“了解公司情况,能够独立做出决定,能提出并考量和解方案的人物,比如说公司的总经理”。
调解都是保密的,ITC调解程序也不例外。在ITC调解程序中,调解人和ITC案卷管理律师不会向行政法官、不公平进口调查处、ITC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甚至ITC委员会委员们透露调解进程或者任何保密的书面材料。ITC专门制定了“调解人、当事人、授权代表不透露保密信息的协议”,要求“调解人在调解结束后销毁所有在调解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包括当事人提交的意见书、说明文件、所有笔录及其他机密商业信息”。ITC还申明“所有提交给调解人的机密商业信息及与调解人的全部交流受美国法典第5篇第574条保密规定和ITC诉讼指南,及ITC调解人、当事人、授权代表不透露保密信息协议”的保护令的保护。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保密要求,另—方当事人可以向首席行政法官提交制裁动议,首席行政法官将把该动议交给一位非受案行政法官处理。在联邦巡回法院,调解人的介入可以推迟诉讼进程。
ITC调解人的服务是无偿的。ITC程序中,调解人有权查阅投诉书,应答书,相关的许可协议,及相关争议引起的任何其他案件的诉讼文书及裁定书。另外,当事人可能被要求提交简要的秘密书面陈述,以帮助调解人确定商议事项的范围。该陈述只有调解人有权看到。调解人可能还会要求当事人在陈述中简要说明案件的关键事项和各自立场,当事人之间任何曾有过的和解谈判或者当事人之前的商业关系,以及对各方而言特别重要的和解条件。调解会议本身通常只持续一天时间,但有些时候会议可以暂时中止,之后择日重开。调解通常要求各方代表亲自到场面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美国境外,调解人可以考虑(至少在最初的程序中)通过电话会议进行商谈。
ITC日益推崇的调解有望提高争端解决的成功率
ITC的337调解试行程序是基于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调解程序制定的。联邦巡回法院调解程序自始也是一个自愿参与的程序。但开始的时候愿意参与该程序的当事人很少,因为当事人们通常不想首先表现出希望调解的意愿。后来联邦巡回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开始在某些合适的案件中强制使用了调解程序。现在联邦巡回法院每年会有超过100个调解的案件,双方达成和解的成功率也急剧上升,在2009年更是实现了48%(101个案件中48个案件和解)的惊人成功率。
目前看来,ITC的337调解程序也可能出现相同的情况。举例而言,虽然337调解程序也是自愿参与的程序,虽然当事人也不太愿意表现出调解意愿,但首席行政法官勒肯在2010年1月26日对他的“基本规则”进行了修订,要求其受理的337案件当事人在ITC案卷管理律师认为应当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必须先行参与调解程序。如果使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增加,ITC也很可能会像联邦巡回法院一样,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案件数量会急剧增长。
应诉人在ITC案件中如何运用调解程序
鉴于ITC正日渐鼓励使用调解程序,甚至在一些案件中会要求使用调解程序,因此应诉人应当把握好这个完善的、保密的和解程序,推动自己商业利益。在调解程序中,应诉人不但应寻找对方的薄弱环节,更重要的是,应该准备好符合自己商业利益的建设性的意见一一这就需要清楚地知道需要什么条款来保障己方商业利益,什么条款对己方无关紧要,但对对方可能意义重大,以及什么条款有助于实现双方满意的和解。应诉人还应当派出高端的商务代表参加调解会议(而不仅仅是找外聘律师),该代表应有足够的授权,一方面能积极有效地与调解人协作,商讨可接受的和解条件,另—方面能拍板和解协议并有效终止诉讼。
另外,应诉人还应当考虑在ITC案件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发出之后申请调解。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常常会左右案件的结果,还可以启发应诉人如何通过专利规避设计来绕过专利技术。在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发出后的合适时机进行调解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避免继续诉讼的耗费,并实现各自满意的和解。其实,即便双方在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后进行的调解中未能达成和解,和解谈判也有助于各方锁定争议焦点,大大减少需要提交到庭审中裁决的事项。
2008年10月29日,ITC对337案件启用了—项调解试行程序(pilot mediation program)。ITC方面表示,引进该调解试行程序的目的在于提供ITC案件当事人“一个保密、无风险的机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促成337案件当事人的和解。此次ITC的调解程序是参照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Court of AppealsfOrthe FederaI Circuit)采用的调解程序制定的。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受理全美所有专利案件的上诉,包括ITC专利案件的上诉。
本文将介绍ITC规定的调解试行程序,以及调解的过程。更就ITC案件应诉人如何利用好这一程序有效解决争端并终止337案件进行论述。
调解过程与lTC调解试行程序
调解由于保密性高(受理案件的法官也不会知道),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对是否接受提议的和解条款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因此常常被视为一种低风险,可控性高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ITC调解试行程序,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比如某一应诉人,就可以单方提请进行调解;案件投诉人和应诉人也可以共同提请进行调解。此外,审理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ITC案卷管理律师在ITC主席办公室的授意下,也可以提请进行调解。因为参加ITC调解试行程序很大程度上需各方自愿,所以如果某方不愿意参加调解,它应该向ITC案卷管理律师提交书面文件,列明其不参加调解的理由。一般说来,如果没有任何—方反对进行调解,ITC案卷管理律师将会在确认无利益冲突的条件下,选定调解人。
和绝大多数调解程序类似,ITC调解程序要求当事人各方必须派出一名有权解决争端的代表,而非只是有权在赔偿数额上下限之间提出或接受和解条件的人。也就是说,谈判代表应该是“了解公司情况,能够独立做出决定,能提出并考量和解方案的人物,比如说公司的总经理”。
调解都是保密的,ITC调解程序也不例外。在ITC调解程序中,调解人和ITC案卷管理律师不会向行政法官、不公平进口调查处、ITC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甚至ITC委员会委员们透露调解进程或者任何保密的书面材料。ITC专门制定了“调解人、当事人、授权代表不透露保密信息的协议”,要求“调解人在调解结束后销毁所有在调解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包括当事人提交的意见书、说明文件、所有笔录及其他机密商业信息”。ITC还申明“所有提交给调解人的机密商业信息及与调解人的全部交流受美国法典第5篇第574条保密规定和ITC诉讼指南,及ITC调解人、当事人、授权代表不透露保密信息协议”的保护令的保护。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保密要求,另—方当事人可以向首席行政法官提交制裁动议,首席行政法官将把该动议交给一位非受案行政法官处理。在联邦巡回法院,调解人的介入可以推迟诉讼进程。
ITC调解人的服务是无偿的。ITC程序中,调解人有权查阅投诉书,应答书,相关的许可协议,及相关争议引起的任何其他案件的诉讼文书及裁定书。另外,当事人可能被要求提交简要的秘密书面陈述,以帮助调解人确定商议事项的范围。该陈述只有调解人有权看到。调解人可能还会要求当事人在陈述中简要说明案件的关键事项和各自立场,当事人之间任何曾有过的和解谈判或者当事人之前的商业关系,以及对各方而言特别重要的和解条件。调解会议本身通常只持续一天时间,但有些时候会议可以暂时中止,之后择日重开。调解通常要求各方代表亲自到场面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美国境外,调解人可以考虑(至少在最初的程序中)通过电话会议进行商谈。
ITC日益推崇的调解有望提高争端解决的成功率
ITC的337调解试行程序是基于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调解程序制定的。联邦巡回法院调解程序自始也是一个自愿参与的程序。但开始的时候愿意参与该程序的当事人很少,因为当事人们通常不想首先表现出希望调解的意愿。后来联邦巡回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开始在某些合适的案件中强制使用了调解程序。现在联邦巡回法院每年会有超过100个调解的案件,双方达成和解的成功率也急剧上升,在2009年更是实现了48%(101个案件中48个案件和解)的惊人成功率。
目前看来,ITC的337调解程序也可能出现相同的情况。举例而言,虽然337调解程序也是自愿参与的程序,虽然当事人也不太愿意表现出调解意愿,但首席行政法官勒肯在2010年1月26日对他的“基本规则”进行了修订,要求其受理的337案件当事人在ITC案卷管理律师认为应当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必须先行参与调解程序。如果使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增加,ITC也很可能会像联邦巡回法院一样,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案件数量会急剧增长。
应诉人在ITC案件中如何运用调解程序
鉴于ITC正日渐鼓励使用调解程序,甚至在一些案件中会要求使用调解程序,因此应诉人应当把握好这个完善的、保密的和解程序,推动自己商业利益。在调解程序中,应诉人不但应寻找对方的薄弱环节,更重要的是,应该准备好符合自己商业利益的建设性的意见一一这就需要清楚地知道需要什么条款来保障己方商业利益,什么条款对己方无关紧要,但对对方可能意义重大,以及什么条款有助于实现双方满意的和解。应诉人还应当派出高端的商务代表参加调解会议(而不仅仅是找外聘律师),该代表应有足够的授权,一方面能积极有效地与调解人协作,商讨可接受的和解条件,另—方面能拍板和解协议并有效终止诉讼。
另外,应诉人还应当考虑在ITC案件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发出之后申请调解。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常常会左右案件的结果,还可以启发应诉人如何通过专利规避设计来绕过专利技术。在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发出后的合适时机进行调解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避免继续诉讼的耗费,并实现各自满意的和解。其实,即便双方在权利要求解释裁定后进行的调解中未能达成和解,和解谈判也有助于各方锁定争议焦点,大大减少需要提交到庭审中裁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