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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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冤假错案的处理,映射出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中,司法制度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反映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截止2016年,连续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将冤错案件处理情况写入全国人大期间公布的工作报告,这一举动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冤假错案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司法机关推动司法公正、坚实司法公信力的决心。2016年,“海南陈满案”得以再审,并最终判决陈满无罪正是我国司法制度进步的体现。本文从侦查取证和审判程序的角度,分析“海南陈满案”中在证据认证过程中的不合理做法,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行为,逐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关键词:人权保障;证据认证;程序正义;再审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82-02
  作者简介:刘莉娜(1992-),女,汉族,江西吉安人,天津商业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部分,公布了重大冤错案件的纠正情况。这次发布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了全国各级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陈满故意杀人案在此时得以纠正。造成冤错案的真正原因,无不是在证据的搜集、审查、判断、运用、认证上出现了问题。在诉讼中,证据认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经过合议庭认定的证据将可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证据存在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存在问题,在审判时,合议庭即可直接排除该证据的证明力。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裁判,离不开裁判者在证据认证环节对控辩双方证据的严格审阅。若法官在证据认证环节出现了问题,则会严重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甚至是他的生命。审判的过程,就是要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而证据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线索,证据认证环节在审判阶段表现为法官对公安机关侦查后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补正和认证的过程,它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底线。
  二、“海南陈满案”案情概述
  1992年12月25日,钟作宽在海口市上坡下村被人杀害并被焚尸。法医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锐器所伤,死亡原因是颈动脉被割断。市公安局经过初步调查,将租住此楼的陈满确认为嫌疑人。1994年11月22日历经一审、二审,陈满被判死缓。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满因未交房租、私刻公章之事,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遂起杀心,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缓。判决生效后,陈满和他的父母一直坚持申诉。2014年4月14日,陈满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三点申诉:一是陈满无作案时间也并未实施犯罪;二是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三是陈满的有罪供述是在被羁押期间受刑讯逼供作出的,应依法排除。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决定,将在2014年7月15日进行立案復查,最高检申诉厅受理陈满的申诉后,相关负责人查阅了案卷的全部材料,接着提审陈满,重新审核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听取原来负责此案的侦查、检察人员意见。经过反复的案件梳理,最高检认为陈满案在物证及口供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在物证方面,现场勘查笔录上曾记载,勘察员在被害人的裤子口袋搜出过陈满工作证,但是物证里没有陈满工作证;根据勘查笔录,卷宗里记载在现场发现带血白衬衫、男黑色西装裤,并发现多张海南日报碎片,这些关键物证均未被保存在物证资料里。当时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只是在侦查报告中记载“以上物证皆因保管不善,已经丢失,所以无法随案卷移送审判。”在口供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审阅卷宗整理出,陈满从被抓到审查到被起诉阶段再到两级法院审判,他首先拒不承认犯罪,接着自己作有罪供述,再到翻供后重新供认,最后又全面翻供。从陈满供述的情况来看,他的供述及其不稳定,陈满作出的八次有罪供述中有多次存在与已有的证据相矛盾,并且前后供述也互相矛盾的问题。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经过严谨的审查后,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陈满无罪,将其释放。
  三、案件分析
  从案情回顾可以发现诸多案件中的疑点,正是因为这些“存疑”的不处理或处理不当,才导致了陈满被错判有罪。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罪名是否成立必须要通过公诉人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举证来证明。然而,冤错案件的发生根本问题即司法实践中对疑罪的处理问题,疑罪的处理方式也会反映出一个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第一,缺乏物证,单凭口供定罪。陈满案中,原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公诉方列举的物证有工作证、带血衬衣、海南日报碎片等,这些关键物证,都因保管不善,无法随案移送。而开庭时,公诉方在对此问题进行说明时,举出了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从证据角度看,“列举物证”的来源及其客观性是存疑的,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导致物证原件丢失,显然这样的“列举物证”是没有证明力的,并不能客观地反映出案件事实。在审判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指控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能保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与证据之间互为矛盾,不能形成完整无缺的证据链,那么就很可能会出现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无罪或罪行过轻的结果。如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可以保证真实性,但这只能反映部分案件的事实,导致犯罪嫌疑人作案行为不能排除,那么检察人员会要求补充侦查。在陈满案的庭审中,物证原物不能提供,法院判决陈满有罪的依据是陈满接受讯问的口供。然而,在法律上要得出有罪结论应该科学地运用司法三段论进行法律推理,案件事实能够满足法律条文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此,当时法院在证据认证环节的心理上还是“疑罪从轻”、“有罪推定”的观念占据上风。第二,法官对证据作最后的认证。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必须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己方出示的证据由对方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意见,如果对方对提出的证据不认可那么己方需向法庭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进行答辩。法庭作为控辩双方间的仲裁方,应该在质证阶段结束后,由法官依据证据的质证情况对证据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在陈满案中,最初法庭审理的证据认证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列举的“物证”,如菜刀、工作证等,只能出示物证照片却不能提供物证原物,没有出示任何的物证及鉴定资料。鉴于此种情况,公诉机关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该物证存在,此物证实物不能提交到法庭,因此也就不能证明该物证具有真实性。遗憾的是,法庭仅依照陈满的多次翻工的“口供”就将陈满定罪,显然缺乏直接证据和严谨证明逻辑;案发后能够证明陈满不在案发现场的证人共6名,但庭审期间法院却不予传唤等。   综上所述,在陈满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任何环节,都存在严重的证据缺失问题。即便陈满案一审判决时我国还未依法确立“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海口市中级法院在判决陈满是否有罪时也存在诸多疑点,依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可知,整个卷宗里面的定案依据是陈满的“口供”,缺乏相应物证,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仅依据口供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判决是极其不合理的。因此,从这些冤错案件中我们应该反思我们的司法制度、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针对侦查机关不规范取证、违法取证予以严惩,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才能在现实法制中体现。
  在陈满案的侦查阶段,警方的调查取证发现了案件诸多疑点,如“钟作海尸体在经过火灾爆炸后还能在其衣物口袋里发现陈满的工作证”以及陈满反复变化的口供。但是在证据缺失、案件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起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对证据并没有进行审查,使证据链条变得完整。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本应在此阶段以案件事实不清和证据严重不足为由,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到证据充分、事实基本查清后再接受审查起诉的请求。在审判阶段,法庭本应在质证环节,对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质证严格审理,依法进行证据认证。而在陈满案中,案件中的物证、口供明显存在诸多疑点,却依然被法院采纳,并作为定罪依据。同样,法院本应根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驳回起诉。然而,也正是法官在最后环节证据认证出现问题,最终造成了陈满案的悲剧发生,这也恰恰反映出在捍卫司法公正的最后环节,证据认证对于案件能否公正审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需要法院进行科学的证据认证,那么即便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证据疑点,出现证据缺失问题,在制度上,都能由审判阶段的法院依法纠正,要求补充侦查或驳回起诉。
  二是政治方面的原因。许多震惊全国的冤错案件大都发生在我国对恶性犯罪案件的“严打”时期。恰恰是“从重、从快、集中打击”的指导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环境的恶化。陈满案的悲剧,一方面直接地反映了我国缺乏有效的冤错案件“平冤机制”,陈满这类冤错案件的悲剧只是众多冤错案件的一个缩影,“平冤机制”的缺失也使得冤案的纠正只能是偶然的,低概率的事件。另一方面,陈满案的平反也说明我国司法制度的正在不断进步,但刑讯逼供、口供定罪等违法取证、枉法判决的现象我们应该杜绝,这不仅关乎我国司法的未来,这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底线。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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