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审查方法的构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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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八大法定证据,学理界依据是否由人言说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四类。言词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每一个刑事案件都由言词证据将“不能说话”的实物证据串联在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证明的全面性、直接性、获取的高效率性、不易灭失性等。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如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易变动和失真。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会发现司法实践当中缺乏针对言词证据特点进行有区别的审查方法的构建,这也是我国刑事错案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域外国家,虽较少的存在刑讯逼供而仍存在冤假错案则说明言词证据作为一种类型化的证据与错案的发生有着基于言词证据本质特征的联系。本文从多学科角度拟構建我国刑事言词证据的审查方法,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减少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言词证据、刑事诉讼、语言学、心理学、逻辑学
  一、言词证据的形成
  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相比较于实物证据而言是相当复杂,影响言词证据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因素众多,分析言词证据的形成阶段,有助于司法人员了解言词证据的特点,并根据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言词证据进行科学的审查和合理的运用。通常而言,言词证据要经过感知、判断、记忆和表述四个阶段才能形成。
  (1)感知阶段。感知阶段是言词证据形成的基础,人们只有感知了案件事实,才可能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解。在刑诉中,证人、被害人等言词证据提供者,听到、看到或是亲自经历了案件中的某些事实过程,立刻反映到大脑里,形成“印记”,这是他们事后在刑诉中提供言词证据的基础。但亲身感知案件经过的人,并不一定都能提供准确的言词证据。因为每个人的感知能力不同,在感知阶段所处的外部环境也各不相同。这是一部分言词证据不能准确反映案件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2)判断阶段。判断是人的主观意识针对客观事实进行的,因而也就存在主观断定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的问题,换言之,判断存在真与假的区别。且判断分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是对事实本身所做出的客观性的、闭合式的、唯一的判断;价值判断则是在对事实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主观的、开放式的、评价性的非唯一性的判断。应当说,任何言词证据中都包含着事实判断,但在很多情形下,也有价值判断的成分。然由于价值判断的主观性特征与刑诉证据的基本特征不相符合,因此这部分是被排除在刑诉证据体系之外的。但就算是事实判断的部分,也会由于人们的生活经验、知识储备、社会阅历而各不相同。这也是造成某些言词证据出现误差的原因。
  (3)记忆阶段。记忆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识记、记忆保持和回忆三个阶段。所谓的识记就是识别和记住事物的特点及联系,这是个体获得知识和经验的过程,也是记忆的第一个基本环节;所谓的记忆保持,即相应的暂时神经联系以痕迹的形式留存于人脑中。这是已获得的知识经验在人脑中的存储过程,是记忆的第二个基本环节。这一阶段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记忆中信息结构、信息再现的难易程度、个体知识储备等,由此也会影响到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所谓的回忆是相应的暂时神经联系的再活跃。回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恢复过去经验的过程。就言词证据提供者而言,能否有效调取记忆中的信息是影响回忆的关键点。任何对案件事实的感知都要通过人的记忆才能在他们的头脑中将所感知的信息储存起来,所以人们的记忆能力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分重要。总之,时间和人们记忆能力是在人们时候提供言词证据的两个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5)表述阶段。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只有将自己感知的且记住的案件事实,通过语言表述出来,一个言词证据才能最终形成。但由于人们的性格、文化生理构造的差异,每个人的表述能力是大不相同的。有的人善于组织语言,能够简洁完整地述说案件事实,使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再现于人们眼前;但有些人语言组织能力差又或是因为年龄、生理方面的缺陷,不能完整、正确的述说案件事实。提供言词证据时语言表达能力是最为重要的一环。
  综上,言词证据的形成要经历四个阶段,而且无论在哪一阶段,都会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失真,因而最后形成的言词证据,便可能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相差甚远,有些甚至完全失去了证据的意义。
  二、审查方法的构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中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言词证据存在虚假性。影响言词证据形成的因素可以划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包括言说人的记忆能力、言说人的心理状态等;客观因素主要涵盖语言的局限性、言说人与案件的距离等。本节主要围绕言词证据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因素构建审查方法。
  (1)语言学角度——语义分析法。由于言词证据存在模糊和歧义的问题,而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要求精确和严谨,这就需要运用语义分析法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语义分析法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语义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或作用以及面临的问题,侦查、审查起诉、庭审等法律工作者都可以从中受益。在庭审与法官判案中,以及在案件的调查中,语义因素常常会成为关键的因素和证据。这时,语义分析的功能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分析结果可以直接影响判定言词证据的真实。如在一桩涉嫌强奸罪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家属出具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短信记录,意图证明双方在事发之前就存在暧昧关系,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存在强奸行为。由此,对短信证据的语义解读就对强奸罪名的成立与否产生重要影响。犯罪嫌疑人杨某和被害人马某之间的短信内容如下:
  第一份(2013年4月8日)
  ①20:56:杨某:明天有雨,出门别忘了带伞哦!
  ②21:09:马某:好的,回家不上网吗?
  ③21:15:杨某:我玩游戏呢。
  ④21:21:马某:哪天我们一起喝酒,我也学学。   ⑤22:18:马某:别玩太晚了,早点休息噢。
  第二份(2013年4月9日)
  ①16:11:杨某:今天晴空万里,昨天你被哪里忽悠的说下雨啊。
  ②16:19:杨某:罚!小二一个,下次吃饭先喝了。
  ③16:23:杨某:现在住哪呢?晚上干什么?
  ④16:31:杨某:喜欢吃烤翅吗?晚上我们去吧。
  ⑤16:40:马某:青云城,肥猫翅店。
  ⑥16:43:杨某:还可以,几点下班?我到哪里接你?
  ⑦17:01:杨某:我在路上了,你在哪个楼?
  ⑧17:17:马某:我这就下楼。
  第三份(2013年4月10日)
  ①15:10:杨某:是不是很多人看着你啊?
  ②15:11:马某:我也喝多了,如果喝多了,下次就别开车了。
  ③15:12:马某:什么意思啊,现在上班呢,老板在,说话不方便。
  ④15:13:杨某:想起来挺后怕的,昨天喝的都忘了走哪条路回家的,以后开车不喝酒了。
  ⑤17:31:杨某:我现在出来了,楼下见。
  ⑥17:32:马某:我这还有点事,等会啊。
  ⑦17:47:杨某:忙完了嗎?
  ⑧17:48:马某:完了,到楼下给你打电话。
  ⑨17:51:杨某:好的,我在马路对面等你。
  运用语义分析法审查上述短信可以解密藏在这些言词背后的真实内心活动和目的,对涉案文字进行语义分析或语言色彩分析,包含交际背景、交际对象和语言风格等等,从而准确推断涉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首先,从交际时间上看,案发时间是4月12日,而之前的4月8日至10日这段时间,双方短信交流频繁,且交际时间一般在下午和晚上,涵盖了双方大部分休息时间,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在案发前并不陌生,是比较熟悉和亲密的;其次,从短信表现出的内容看,马某主动发信息给杨某,叮嘱他明天带伞和不要杨某酒后驾车等话语,我们可以察觉到马某对杨某的体贴和关心,而杨某对马某的惦念和好感也在短信中表现的淋漓尽致;最后,从双方语言风格和交往的程度看,全部的短信都是很随便、亲切的话语,互动通畅,让人感觉双方的关系十分亲近。透过杨某频频热情邀约,马某积极配合等回话细节,我们可以洞察马某想和杨某进一步交往,希望和杨某恋爱的真实目的,杨某没有拒绝并且乐观其成。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推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案发前就十分熟悉,存在一种异性之间割舍不下的情感。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暧昧关系是否存在对查明案情和定罪量刑非常重要,所以运用语义分析法对短信这一言词证据进行研究作出的双方在案发前关系暧昧的认定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都是极为有利的证据。
  司法人员能否对语言证据作出准确地判断,还关乎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能否实现。因此,办案人员应当加强语言学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以满足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言词证据进行解读的需要,尤其是遇到晦涩、模糊、歧义等语言现象以及需要进行语义认定的言词证据。由此可见,语义分析法在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辅助作用,如果注意提高语言学素养,关注语义分析,司法人员会受益匪浅。
  (二)、心理学角度——测谎技术的应用
  言词证据相较于实物证据更容易出现虚假情况,对那些能够甄别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技术(即测谎技术)就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通过测谎检查获得的证据材料——测谎证据的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笔者认为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当前采用ERP[]技术测谎的主要范式之一是P300-GKT测谎技术,将传统的犯罪知识测试(guilty knowledge test,GKT)和ERP技术相结合,通过ERP研究中的Oddball[]范式,以和犯罪相关的信息(犯罪知识)为小概率刺激,以和犯罪无关的信息为大概率刺激和目标刺激。如果犯罪相关信息诱发出某人显著的P300,则说明该信息对此人是有意义的,此人可能是罪犯,;相反,如果没有诱发显著的P300,则说明此人不熟悉犯罪相关信息,可能未接触过犯罪场景,可排除其为罪犯。但P300-GRT测谎技术的准确性容易受到反测谎策略的干扰,致使P300波幅变小,所以该技术还不完善。除了采用ERP测谎技术外,研究者开始尝试使用fMRI[]技术进行测谎,说谎比诚实更需要执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的参与。该技术引起了不少美国律师的关注,他们试图把fMRI扫描结果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
  另外,如前所述,言说人的情节记忆可能收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错误,即使当事人或证人并无意撒谎,并力图提供真实的言词证据,但由于错误记忆的存在,仍难以保证其陈述的准确性。研究者通过分析特定脑区的激活模式来“解码”记忆。例如,Hassabis等人在虚拟现实的房间中用按键导航以达到某一指定位置,利用MVPA(多体素模式分析法,又称“解码”)方法对被试到达目标位置后大脑活动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海马激活模式可判断被试在虚拟现实中所处的空间位置。这些研究表明,fMRI技术或许能够更直接地“解码”被试的某些记忆,有可能成为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准确言词证据的新途径。目前,用神经成像的方法辨识真实记忆与错误记忆以及进行记忆“解码”的研究处于初级阶段,提高这些方法检验言词证据准确率可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三)、逻辑学角度——充足理由判定法
  充足理由判定法是指根据充足理由律关于“理由必须真实”和“理由必须充分”的逻辑要求,判定其言词证据是否可靠的一种逻辑方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理论上应该进行关于所感知案件事实的直接描述,但经历了感知、记忆和描述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之后,平常人很难区分出言词证据提供者进行的描述是体验描述还是意见描述。尽管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根据一般常识进行论证判断并不是完全不可的。例如:对鉴定意见这一特殊的言词证据,完全是根据鉴定人的专业知识结合现有的检材进行的论断,论断的得出,又依赖于其理由,如果所依赖的理由本身的真实性,不足以推出该论断的真实性,则这样的论断就是真假尚未确定,虽然不能断定它是假的,但不能证明它是真的。因此,在运用充足理由判定法判定其言词证据是否可靠时的做法是:先确定陈述某论断(言词证据)的理由是否真实可靠,再分析其能否从所陈述的理由中推理出某论断,然后根据充足理由律的基本要求得出最后的结论,审查判定某论断(言词证据)是否可靠。如:某侦查人员对下面一段证言的审查认定。证言如下:“在‘3.19’凶案发生后的第二天,我遇见蔡某时,发现他衣服胸前上还溅有死者的血迹”如何审查该证言的可靠性?侦查人员运用充足理由判定法进行审查:首先,对证人所陈述的论断理由——蔡某衣服上的血迹认定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了判断,依据只凭借肉眼观察的结果并作为理由而进行认定,其判断理由是不可靠的。因为要判断蔡某衣服上的血迹是死者的血迹,不通过DNA技术鉴定是很难得出可靠的结论。其次,客观分析证人陈述的理由和论断间的逻辑关系。尽管该证人的陈述理由有可能是真的,但也有可能是假的,所以不能由此推出“蔡某衣服上的血迹必然就是死者的血迹”这一论断。最后,严格遵守充足理由律的基本要求得出结论,判定该证人证言不可靠。
  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司法实践当中以跨学科的方式构建针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是极为必要和紧迫的,可以大幅度地提高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真实性以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第48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刘广三等,《刑事诉讼言词证据:程序与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44页。
  事件相关电位(ERP)是一种特殊的脑诱发电位,通过有意地赋予刺激仪特殊的心理意义,利用多个或多样的刺激(包括视觉、听觉、体感等物理刺激)和心理因素在大脑内引起的相应反应真实客观的表现。它反映了认知过程中大脑的神经点生理的变化,也被称为认知电位,也就是指当人们对某课题进行认知加工时,从头颅表面记录到的脑点位。
  [3]胡传鹏、邓晓红、周治金、邓小刚:《神经法学:年轻的认知神经科学与古老的法学联姻》,《科学通报》2011年第56卷第36期。
  [4]房保国主编:《言词证据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第285页。
  作者简介:陈妮妮,女,汉族,1993—至今,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诉讼法学研究所,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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