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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人类当今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它的起因与影响都是全球性的, 需要全球共同行动起来采取对策。碳权交易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机制, 它可以给予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投资费用上的灵活性,实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费用的有效性分配。从而实现低碳经济,提高能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
一、《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机制
《京都议定书》提供的减排机制有如下三种:排放贸易机制( ET)、联合履行机制(J I )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排放贸易制度是指,发达国家中一国可以将其超额减排的指标出售给他国,而转让方相应地扣减自身的减排配额。
联合履行机制是指,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部分,这样就提高了受让方的分配数额。
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完成其承诺的减排指标。
正是由于减排机制的经济可行性,促使了碳交易市场的形成。
二、碳排放权问题的国际进展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状况
欧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首要目标是将温室气体的排放由增加转为减少, 然后再努力达到《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减排目标 。自2005年 1 月 1日开始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 ,即欧盟减排交易机制 (简称 EU ETS ) ,它的特征是限额贸易, 核心是排放配额国家分配计划。
欧盟将其承诺的 8 %减排 目标分解到每一个成员国,制定减排量分担计划。该计划按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制订。 成员国政府把分配到的排放配额再分解给各自国内的相关企业 ,即制订“国家分配计划 ”(简称 N A P ) 。N A P制订后必须向全社会公开, 同时提交欧盟委员会审议。
N A P必须遵循以下规则:必须与该国分担的目标相对应, 同时还要反映该国在实现该目标时实际的和预期的进展情况;在给具体的企业分配排放额度时, 必须考察其每一项生产活动以决定其减排潜力,分配给它的排放额度不能高于该企业可能需要的额度;当某成员国打算通过另外两个京都机制协助实现其国家排放目标,从而为其国内企业提供更大的排放空间时,其相关计划必须足够细化和具体。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成员国对不合格的N A P 做出修正,甚至完全拒绝。如果一个成员国的NAP遭到欧盟委员会的拒绝,就必须重新制订,一旦获得通过就不得更改。
在EU ETS机制下,企业在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必须上交与其实际排放量等值的配额, 超额排放企业就将超排缺填补, 否则将面临高额罚金。而填补缺口的办法是向有节余的企业购买配额。从长远来看,交易配额将刺激企业采取的措施降低实际排放量。
(二)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状况
美国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西部气候倡议(WCI)、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气候储备行动(CAR)、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1、西部气候倡议(WCI)
西部气候倡议旨在通过州、省之间的联合来推动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尤其是支持采用市场机制来有效实现减排。配额设置与排放额分配委员会则负责运用方法学为本区域设置排放上限以及在各成员间分配排放额。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 ,WCI采用区域限额与交易机制(Cap - and - Trade) ,确立一个明确的、 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 ,然后通过市场机制来确定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标。州或省政府规定一个或几个行业碳排放的绝
对总额 ,可交易的排放额或排放许可限定在该总额内 ,这些排放额可以通过拍卖或无偿的方式重新进行分配 ,各州、 省或邦政府指定各组织机构提供排放额以中和其碳源。
2、 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
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是美国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 。RGGI和 WCI 一样也是以州为基础成立的区域性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组织 ,试图推动清洁能源经济创新与创造绿色就业机会 ,但不同的是它采了更加保守的策略 ,仅将电力行业列为控排放的部门 。
RGGI也提供了一个基于市场的碳排放权拍卖和贸易体系 ,同样允许购买某些类型的项目所产生的碳排放配额来抵消配额不足 ,但其购买的碳抵消额一般不超过 3. 3 % ,而且只能局限在美国本土内。
3、气候储备行动(CAR)
气候储备行动 ( Climate Action Reserve ,CAR)于 2009 年正式启动 ,是一个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它制定一个可开发、 可量化、 可核查的温室气体减排标准 ,发布基于项目而产生的碳排放额 ,透明地监测全程的碳交易过程 ,其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北美的交易体系。
由于气候储备行动是美国第一个根据自愿碳标准(VCS)设立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 ,其所有的项目都是采用 VCS方法学,因此气候储备行动目前只接受由气候行动储备开发协议项目 ,尚不接受 CDM 项目的减排额 ,而只是把 CDM 机制的方法学作为其协议的出发点 ,也不接受来自 EPA “气候领导者项目” 所产生的减排额(Climate Leaders Off set s ,CLO)以及来自自愿碳标准的减排额。
4、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CCX也是根据配额和交易机制动作的,其减排额的分配是根据成员和 CCX减排时间表来确定的 ,加入必须做出减排的承诺 ,该承诺出于自律约束力。如果会员减排量超过了额 ,它可以将自己超出的量在 CCX交户 ,如果没有达到自己的承诺减排额场上购买碳金融工具合约(CFI) 。CCX 也接受其他项目的减排量 ,而且是美国惟一认可 CDM 项目的交易体系 ,但由于 CFI的价格远远低于欧洲碳市场上 CDM项目的减排额的价格 ,实际上很难发生交易。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积极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平台
目前我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以后还会继续提高。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占到全球CDM市场的三分之一强,但是这种基于 CDM 机制的交易完全依托欧美国家的交易平台、 交易方式、 交易价格、 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 ,我国没有价格制定权。因此我国应该积极构建起全国性与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平台 ,通过气候变化谈判以及其他各种方式 ,改变目前不尽合理的定价模式和交易规则 ,实现中国企业由单纯的排放权供应者到市场有效参与者的转变。
(二) 国家应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
欧洲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成熟阶段,它站在顶点,往下削减排放量很简单,但是中国还在发展过程中,得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空间、就业拉动等问题,就会很复杂。我国主要采取自愿减排措施的做法,许多产业担心现在减排越多,日后实施总量管制时自己所分配到的排放权会不会变少。国家应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来解决企业的这种疑虑,而不只是单纯地要求产业努力减排,不然会挫伤企业自愿减排的积极性。
(三)制定有关碳交易的会计指南
会计应充分发挥自己在提供可用货币计量、可供鉴证信息方面的优势,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到相关市场建设中去,熟悉碳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提高会计界对此认识,并尽快制定有关碳交易的会计指南。
(四)要加快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碳排放权的法律制度存在许多冲突之处 ,应当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统一协调 ,尤其要对碳排放信息统计监测与考核制度、 碳汇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以使减排行动统一,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王东风.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以欧盟减排交易机制为例.
[2]胡荣,徐岭.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
一、《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机制
《京都议定书》提供的减排机制有如下三种:排放贸易机制( ET)、联合履行机制(J I )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排放贸易制度是指,发达国家中一国可以将其超额减排的指标出售给他国,而转让方相应地扣减自身的减排配额。
联合履行机制是指,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部分,这样就提高了受让方的分配数额。
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完成其承诺的减排指标。
正是由于减排机制的经济可行性,促使了碳交易市场的形成。
二、碳排放权问题的国际进展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状况
欧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首要目标是将温室气体的排放由增加转为减少, 然后再努力达到《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减排目标 。自2005年 1 月 1日开始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 ,即欧盟减排交易机制 (简称 EU ETS ) ,它的特征是限额贸易, 核心是排放配额国家分配计划。
欧盟将其承诺的 8 %减排 目标分解到每一个成员国,制定减排量分担计划。该计划按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制订。 成员国政府把分配到的排放配额再分解给各自国内的相关企业 ,即制订“国家分配计划 ”(简称 N A P ) 。N A P制订后必须向全社会公开, 同时提交欧盟委员会审议。
N A P必须遵循以下规则:必须与该国分担的目标相对应, 同时还要反映该国在实现该目标时实际的和预期的进展情况;在给具体的企业分配排放额度时, 必须考察其每一项生产活动以决定其减排潜力,分配给它的排放额度不能高于该企业可能需要的额度;当某成员国打算通过另外两个京都机制协助实现其国家排放目标,从而为其国内企业提供更大的排放空间时,其相关计划必须足够细化和具体。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成员国对不合格的N A P 做出修正,甚至完全拒绝。如果一个成员国的NAP遭到欧盟委员会的拒绝,就必须重新制订,一旦获得通过就不得更改。
在EU ETS机制下,企业在每个公历年度结束后必须上交与其实际排放量等值的配额, 超额排放企业就将超排缺填补, 否则将面临高额罚金。而填补缺口的办法是向有节余的企业购买配额。从长远来看,交易配额将刺激企业采取的措施降低实际排放量。
(二)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状况
美国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西部气候倡议(WCI)、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气候储备行动(CAR)、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1、西部气候倡议(WCI)
西部气候倡议旨在通过州、省之间的联合来推动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尤其是支持采用市场机制来有效实现减排。配额设置与排放额分配委员会则负责运用方法学为本区域设置排放上限以及在各成员间分配排放额。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 ,WCI采用区域限额与交易机制(Cap - and - Trade) ,确立一个明确的、 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 ,然后通过市场机制来确定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标。州或省政府规定一个或几个行业碳排放的绝
对总额 ,可交易的排放额或排放许可限定在该总额内 ,这些排放额可以通过拍卖或无偿的方式重新进行分配 ,各州、 省或邦政府指定各组织机构提供排放额以中和其碳源。
2、 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
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是美国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 。RGGI和 WCI 一样也是以州为基础成立的区域性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组织 ,试图推动清洁能源经济创新与创造绿色就业机会 ,但不同的是它采了更加保守的策略 ,仅将电力行业列为控排放的部门 。
RGGI也提供了一个基于市场的碳排放权拍卖和贸易体系 ,同样允许购买某些类型的项目所产生的碳排放配额来抵消配额不足 ,但其购买的碳抵消额一般不超过 3. 3 % ,而且只能局限在美国本土内。
3、气候储备行动(CAR)
气候储备行动 ( Climate Action Reserve ,CAR)于 2009 年正式启动 ,是一个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它制定一个可开发、 可量化、 可核查的温室气体减排标准 ,发布基于项目而产生的碳排放额 ,透明地监测全程的碳交易过程 ,其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北美的交易体系。
由于气候储备行动是美国第一个根据自愿碳标准(VCS)设立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 ,其所有的项目都是采用 VCS方法学,因此气候储备行动目前只接受由气候行动储备开发协议项目 ,尚不接受 CDM 项目的减排额 ,而只是把 CDM 机制的方法学作为其协议的出发点 ,也不接受来自 EPA “气候领导者项目” 所产生的减排额(Climate Leaders Off set s ,CLO)以及来自自愿碳标准的减排额。
4、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CCX也是根据配额和交易机制动作的,其减排额的分配是根据成员和 CCX减排时间表来确定的 ,加入必须做出减排的承诺 ,该承诺出于自律约束力。如果会员减排量超过了额 ,它可以将自己超出的量在 CCX交户 ,如果没有达到自己的承诺减排额场上购买碳金融工具合约(CFI) 。CCX 也接受其他项目的减排量 ,而且是美国惟一认可 CDM 项目的交易体系 ,但由于 CFI的价格远远低于欧洲碳市场上 CDM项目的减排额的价格 ,实际上很难发生交易。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积极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平台
目前我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以后还会继续提高。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占到全球CDM市场的三分之一强,但是这种基于 CDM 机制的交易完全依托欧美国家的交易平台、 交易方式、 交易价格、 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 ,我国没有价格制定权。因此我国应该积极构建起全国性与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平台 ,通过气候变化谈判以及其他各种方式 ,改变目前不尽合理的定价模式和交易规则 ,实现中国企业由单纯的排放权供应者到市场有效参与者的转变。
(二) 国家应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
欧洲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成熟阶段,它站在顶点,往下削减排放量很简单,但是中国还在发展过程中,得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空间、就业拉动等问题,就会很复杂。我国主要采取自愿减排措施的做法,许多产业担心现在减排越多,日后实施总量管制时自己所分配到的排放权会不会变少。国家应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来解决企业的这种疑虑,而不只是单纯地要求产业努力减排,不然会挫伤企业自愿减排的积极性。
(三)制定有关碳交易的会计指南
会计应充分发挥自己在提供可用货币计量、可供鉴证信息方面的优势,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到相关市场建设中去,熟悉碳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提高会计界对此认识,并尽快制定有关碳交易的会计指南。
(四)要加快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碳排放权的法律制度存在许多冲突之处 ,应当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统一协调 ,尤其要对碳排放信息统计监测与考核制度、 碳汇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以使减排行动统一,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王东风.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以欧盟减排交易机制为例.
[2]胡荣,徐岭.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