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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4年美国以立法形式确立辩诉交易这一刑事诉讼制度以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引发了一场对传统司法理念、司法审理制度的革新,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辩诉交易予以认可和采用,尤其在美国,有近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方式审结的。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诉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辩诉交易在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得到法律认可,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司法制度将值得借鉴。由于受传统的司法观念的影响和现阶段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在国内审理刑事案件中全面实行辩诉交易的条件还不成熟。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有条件的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先行尝试辩诉交易的方式。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先行尝试辩诉交易的理由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客体的公有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利用一定的职权,以占有财产和为满足利益为目的的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贿赂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这两类犯罪相对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来讲,没有狭义个体上明确的被害人。英美法系强调对私权的保护优先于对公权的保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方面的执法理念也将逐渐加强。在国外辩诉交易实践中,最担心和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莫过于因对被告人降格指控所引发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利,而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尝试辩诉交易恰恰可以规避这方面的担心。
2、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的依赖性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备一定的公共职权,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他们一旦失去手中的权力,犯罪就无法实现。对贪污、贿赂罪犯的惩罚主要体现在公共职权的剥夺和财产的罚没,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其手中的职权就会被剥夺。这就给辩诉交易提供了可操作性,因为实行辩诉交易同样达到了惩治犯罪、铲除腐败的目的。实行辩诉交易后,法院对罪犯人身自由减轻的惩罚还可用加大对其财产的处罚数额来弥补,这对公共财产也同样给予了充分有效地保护。
3、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处的特殊性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普遍存在涉案范围广、取證难度大、司法成本高的特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贪污、贿赂的手段日趋隐蔽,作案环节及涉案人员的关系日趋复杂,特别是贿赂犯罪,涉案范围更为广泛,这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有时候为查清一笔较小数额的犯罪事实,却要花费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司法成本。实行辩诉交易,主要的犯罪事实查明后,对那些一时难以查清或司法成本过高的犯罪事实可搁置待查。经辩、诉双方的确认,被告人对已查清的事实作有罪答辩,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搁置待查事实部分的不足,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4、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特定性,相对其他刑事犯罪主体来讲,知识层次较高,对法律也具有较好地认知度,辩诉交易比较容易被认同和接受,被告方很容易明白交易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能分清利弊,这为辩诉交易的可行性提供了必备的前提。
二、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尝试辩诉交易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1、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司法效率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实行辩诉交易,可使辩诉双方在公诉阶段达成对相关证据及罪名认定的一致意见,并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公诉方在辩诉交易中对他的特殊“照顾”,使被告人对公诉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采取合作的态度,使庭审得以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这对我国目前不够充裕的司法资源来讲。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且“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通过辩诉交易,可使公正和效率得到兼顾。
2、尊重被告人权利,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在辩诉交易中,通过发挥当事人的程序主体作用,鼓励贪污、贿赂犯罪的被告人以合作的态度换取法律的从宽处理,激发他们自觉地设定和融入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主动性,从而获得较原因有的审判模式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判决后,贪污、贿赂犯罪当事人的认罪心理和改造心理将显得更为进取而稳定,从而提高他们对现阶段社会法制的公认度,使法治效果得以较好地实现。
3、符合轻刑化的刑罚主流
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轻刑化的刑罚制度改革,刑罚侧重以财产刑来代替或减轻对人身自由的处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实行辩诉交易后,其结果必将减轻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当事人可适当增加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在执行上,相对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来讲,贪污、贿赂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刑较容易执行,当事人也愿意以加重财产处罚以换取其人身的早日自由。
4、弥补现阶段法律的不完善
当前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由于法制尚不够完善,对认定的犯罪数额往往会因被告方在诉讼各阶段提出用于业务、公务交往等方面的开支而纠缠不清。有时在庭审中,被告人将赃款说成已全部用于业务开支,甚至讲用于业务交往的开支大大超过其所得的赃款,使庭审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通过辩诉交易,在庭审前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程序正义和尊重被告人的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使被告方对主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避免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细枝末节的无休止论争。
(二)不利方面
1、证据把握上可能引起放松
由于辩诉交易后,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对实体证据一般不会再提出质疑,法庭审理也只注重程序,这样可能引起公诉人对证据要求的放松。而且实行辩诉交易后,可能还会引起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取证要求的降低,认为反正贪污、贿赂案件可以实行辩诉交易,被告人会在庭审中采取合作的态度,因此就对案件的取证采取相应的降格要求。这对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将提出新的挑战。
2、辩诉交易可能引发司法人员的职权滥用
当前,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相当的程度上还存在司法腐败。如果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由于检察官对被告人认罪的犯罪事实不需要在法庭上提交充分的证据,而盲目实行辩诉交易,其弊端将难以避免,甚至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司法腐败。因此要尤其注意限制在案件侦查阶段过早的进行辩诉交易。
三、建议和对策
1、有选择的交易
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实行辩诉交易,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应实行辩诉交易。对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明确,以及经查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需要实行辩诉交易。对辩诉交易可以控制在相对合适的一个百分比内,主要是案情相对复杂,甚至有数个罪名,但个别罪名的证据稳定性不够,或者司法成本过高的案件。
2、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程序
辩诉交易不能随心所欲,要有一套合法的、规范的程序。通过严格程序,处理好社会、被告人和侵犯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具体程序中,应包括审前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诉讼并广泛参与程序的机制;完善的阅卷制度或证据展示制度;检察办案人员的诚信保障以及辩诉协议的合法性规定;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检查和外部监督的机制;法院对辩诉交易的公开审查制度等。
3、提高公诉队伍素质
实行以检察官和辩护方通过协商来确立诉讼模式和结案方式,甚至直接处分诉讼实体问题为特征的辩诉交易,必将赋予检察官更大的司法权,人的主观因素在办案中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没有正确的执法观念,没有廉洁自律的政治素养,那么在辩诉交易中就很难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交易的合法化。因此,要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试行辩诉交易,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提升司法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培训,牢固确立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
辩诉交易在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得到法律认可,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司法制度将值得借鉴。由于受传统的司法观念的影响和现阶段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在国内审理刑事案件中全面实行辩诉交易的条件还不成熟。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有条件的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先行尝试辩诉交易的方式。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先行尝试辩诉交易的理由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客体的公有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利用一定的职权,以占有财产和为满足利益为目的的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贿赂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这两类犯罪相对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来讲,没有狭义个体上明确的被害人。英美法系强调对私权的保护优先于对公权的保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方面的执法理念也将逐渐加强。在国外辩诉交易实践中,最担心和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莫过于因对被告人降格指控所引发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利,而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尝试辩诉交易恰恰可以规避这方面的担心。
2、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的依赖性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备一定的公共职权,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他们一旦失去手中的权力,犯罪就无法实现。对贪污、贿赂罪犯的惩罚主要体现在公共职权的剥夺和财产的罚没,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其手中的职权就会被剥夺。这就给辩诉交易提供了可操作性,因为实行辩诉交易同样达到了惩治犯罪、铲除腐败的目的。实行辩诉交易后,法院对罪犯人身自由减轻的惩罚还可用加大对其财产的处罚数额来弥补,这对公共财产也同样给予了充分有效地保护。
3、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处的特殊性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普遍存在涉案范围广、取證难度大、司法成本高的特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贪污、贿赂的手段日趋隐蔽,作案环节及涉案人员的关系日趋复杂,特别是贿赂犯罪,涉案范围更为广泛,这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有时候为查清一笔较小数额的犯罪事实,却要花费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司法成本。实行辩诉交易,主要的犯罪事实查明后,对那些一时难以查清或司法成本过高的犯罪事实可搁置待查。经辩、诉双方的确认,被告人对已查清的事实作有罪答辩,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搁置待查事实部分的不足,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4、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特定性,相对其他刑事犯罪主体来讲,知识层次较高,对法律也具有较好地认知度,辩诉交易比较容易被认同和接受,被告方很容易明白交易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能分清利弊,这为辩诉交易的可行性提供了必备的前提。
二、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尝试辩诉交易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1、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司法效率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实行辩诉交易,可使辩诉双方在公诉阶段达成对相关证据及罪名认定的一致意见,并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公诉方在辩诉交易中对他的特殊“照顾”,使被告人对公诉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采取合作的态度,使庭审得以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这对我国目前不够充裕的司法资源来讲。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且“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通过辩诉交易,可使公正和效率得到兼顾。
2、尊重被告人权利,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在辩诉交易中,通过发挥当事人的程序主体作用,鼓励贪污、贿赂犯罪的被告人以合作的态度换取法律的从宽处理,激发他们自觉地设定和融入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主动性,从而获得较原因有的审判模式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判决后,贪污、贿赂犯罪当事人的认罪心理和改造心理将显得更为进取而稳定,从而提高他们对现阶段社会法制的公认度,使法治效果得以较好地实现。
3、符合轻刑化的刑罚主流
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轻刑化的刑罚制度改革,刑罚侧重以财产刑来代替或减轻对人身自由的处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实行辩诉交易后,其结果必将减轻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当事人可适当增加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在执行上,相对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来讲,贪污、贿赂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刑较容易执行,当事人也愿意以加重财产处罚以换取其人身的早日自由。
4、弥补现阶段法律的不完善
当前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由于法制尚不够完善,对认定的犯罪数额往往会因被告方在诉讼各阶段提出用于业务、公务交往等方面的开支而纠缠不清。有时在庭审中,被告人将赃款说成已全部用于业务开支,甚至讲用于业务交往的开支大大超过其所得的赃款,使庭审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通过辩诉交易,在庭审前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程序正义和尊重被告人的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使被告方对主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避免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细枝末节的无休止论争。
(二)不利方面
1、证据把握上可能引起放松
由于辩诉交易后,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对实体证据一般不会再提出质疑,法庭审理也只注重程序,这样可能引起公诉人对证据要求的放松。而且实行辩诉交易后,可能还会引起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取证要求的降低,认为反正贪污、贿赂案件可以实行辩诉交易,被告人会在庭审中采取合作的态度,因此就对案件的取证采取相应的降格要求。这对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将提出新的挑战。
2、辩诉交易可能引发司法人员的职权滥用
当前,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相当的程度上还存在司法腐败。如果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由于检察官对被告人认罪的犯罪事实不需要在法庭上提交充分的证据,而盲目实行辩诉交易,其弊端将难以避免,甚至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司法腐败。因此要尤其注意限制在案件侦查阶段过早的进行辩诉交易。
三、建议和对策
1、有选择的交易
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实行辩诉交易,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应实行辩诉交易。对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明确,以及经查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需要实行辩诉交易。对辩诉交易可以控制在相对合适的一个百分比内,主要是案情相对复杂,甚至有数个罪名,但个别罪名的证据稳定性不够,或者司法成本过高的案件。
2、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程序
辩诉交易不能随心所欲,要有一套合法的、规范的程序。通过严格程序,处理好社会、被告人和侵犯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具体程序中,应包括审前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诉讼并广泛参与程序的机制;完善的阅卷制度或证据展示制度;检察办案人员的诚信保障以及辩诉协议的合法性规定;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检查和外部监督的机制;法院对辩诉交易的公开审查制度等。
3、提高公诉队伍素质
实行以检察官和辩护方通过协商来确立诉讼模式和结案方式,甚至直接处分诉讼实体问题为特征的辩诉交易,必将赋予检察官更大的司法权,人的主观因素在办案中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没有正确的执法观念,没有廉洁自律的政治素养,那么在辩诉交易中就很难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交易的合法化。因此,要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试行辩诉交易,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提升司法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培训,牢固确立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