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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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治具有稳定性,而人治不具有稳定性,但是不管人治或者法治,其作用都依靠人的运作才能实行。人治与法治的运作者是人,治理对象也是人,何以一种方法不具有稳定性,而另一种方法具有稳定性呢?本文试图从政治理论建构的预设前提分析其合理性基础,从而揭示出法治具有稳定性而人治不具稳定性性的内在机理。
  〔关键词〕政治理论预设前提;人性善;人性恶
  〔中图分类号〕 D9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7)03-0065-07
  
  近代以来,西方以法治取代人治,社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治对于人治的胜利表现在:当西方以排山倒海式的力量,把它的影响扩展到全球的时候,全世界在为之震惊之余,都被纳入到了它的体系之中去了:要么学习它,也走向世界强国之列;要么拒绝它,而继续成为落后的第三世界。因此,自近代以来,西方以外的世界不得不学习西方,以图国家的振兴和民族的生存,那些能够学习西方法律制度者,因而能够跟上西方走进世界强国之列,而那些不能很好学习西方法律制度者或者不想抛弃自己的人治传统者,则沦为挨打者和落后的第三世界。经过与西方经济文化的较量和比较,人们已经认识到法治对于人治的绝对优越性,不管是自愿或者是强迫,人们都不能逃避法治的目标。
  一个源自西方的法治观念,何以具有如此巨大力量,把人民的行为都纳入到它的规范之下呢?它具有什么样的合理性,使人们能够长期认同它而遵守它呢?法治能够获得长期的稳定性,它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呢?本文试图对于法治理论的预设前提的合理性进行规范分析,并辅之以人类的历史经验作实证分析,揭示出法治理论的合理性。在这种分析中,我们通过比较,能够理解源于道德的人治为什么不能获得长久的稳定性。
  
  一
  
  现代西方的法治观念,是以保护人权为其基本目标,以法律至上、有限政府作为手段。按西方经典的人权定义(主要以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代表):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人权为什么在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中如此重要?它的合理性在哪里?而作为这一基本价值的理论的预设前提又是如何支撑起这一基本价值的合理性的呢?
  对于人性预设的合理性与否我们可以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中来获得理解。单个的人在世界上是不存在正义与合理性可言的,只有当人与人相互之间组织成共同体或者社会时才会有正义与合理性可言。其原因在于:要组成共同体或者社会,就需要对于共同体或者社会有一个安排和组织的问题,于是个人就必须受到这种安排和组织的约束。这样,共同体或者社会才能形成秩序。如果没有秩序,就没有人过群体生活的可能。而“人是政治的动物”(亚里士多德语),人必定是要过群体生活的。因此,对于过群体生活的个人而言,秩序是基础价值。这种基础价值获得认定,具有合理性,于是对于个体的人就要有所约束和规范,有所控制和管理。大凡人类社会的初期,人民对于共同体或者社会的依存度比较高,因为人类在原初社会,生存能力和生存工具都很低下,这时只有共同体的力量才能使单个的人获得存在。所以,初民社会,共同体优先的观念普遍的盛行,而即使在古代社会很长的时期,对于整体利益优先的观念仍然占据着人民心灵的主要空间。
  我们从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中可以看出这种整体观的政治特点。在他的理论中,理想的国家的建构以道德高尚的哲学王进行管理和统治,而社会被分成统治者、管理者和生产者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人各安其本份,从事好各自的事业,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就是一个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一个从整体主义出发的国家观念对于现代人而言当然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人类在其初期,这种观念和做法却是普遍盛行的。即便是古希腊政治学大师的亚里士多德,对于柏拉图的理想国虽然有诸多的批判,但是他的政治理论的建构,仍然认为城邦国家对于个人而言是逻辑上优先的存在,“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须先于部分”[1](8)。个人只有在城邦中才能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开发,才能使自己的能力得到发展。城邦国家对于个人而言,是获得幸福的先决条件。没有城邦,人就不可能生活下去。而城邦的存在理由也在于它在道德上的“善业”。这表明:城邦必须执行道德的目的,而在城邦里,道德是以整体城邦的利益为重。
  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是以人类整体的需要作为善业来建构他们的政治理论。柏拉图有理念论;亚里士多德有目的论。不论是理念论还是目的论,在他们的政治理论中,都是以城邦整体作为优先的道德观念。柏拉图的理念论源自于苏格拉底的“知识就是美德”[2](45)的道德原则,这种知识则是以城邦利益优先的个人道德觉醒;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也是以城邦整体的利益为“善业”。
  整体的利益作为善业的观念,对于现代政治有没有影响呢?表现在何处呢?
  整体优先的道德观念对于现代政治不但有影响而且起着支撑的作用。当然这种作用只有通过中世纪的转化之后才表现得明显。
  对于整体利益优先的道德观念,到了中世纪得到了加强和提升。一个全善全能的上帝的观念,包含着人类必须向往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却从现实生活中消退,被提升到了超验的彼岸世界。人民努力在现实中想要建构的理想国家被一分为二:一个理想的世界被提升到彼岸世界,将罪恶的人身留在了人世间的此岸世界。政治理论也一分为二:一个是理想的道德世界,它就是上帝本身;一个是具有原罪之身的人世间的世界,它需要上帝的拯救。这种二元的政治理论建构对于现实政治而言,影响深远。它指导着现实政治的分化;这种分化形成专业化,有利于政治的功能的合理性:把人的精神领域和行为领域分属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这种专业化的分工划分了各自的管理权限,促使理论和实践能够走向合理化。
  中世纪将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作了二元分离的设计。把古希腊集理想与现实合而为一的理想城邦拆散为超验的上帝世界与现实的世俗世界,把人类的理想赋予上帝而把人类的罪恶留给了现实的人自身。这种理论建构的预设前提是:设定上帝是善的,而设定人身是恶的。于是上帝管理人的主观的精神世界,由道德主宰;而世俗政权管理人的行为世界,由法律主宰。
  中世纪对于政治理论的建构较之于古希腊的政治理论已有根本的不同,这种转化对于现代社会的形成有什么意义呢?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从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过程便能得到适当的理解和回答。
  当西方中世纪颠倒了古希腊的政治理论之后,其理论便由古希腊所设计的人只有进入城邦社会才能获得幸福转变为:人在共同体或社会中遵守法律是由于人本身堕落的结果。人有原罪,是基于人类祖先而来的,是后世人不可丢掉的遗产。原罪的人要有意义,便只有听从上帝的教导才能获救。而上帝的存在,是人把自己的理想和价值寄托于一个超验的彼岸世界。于是西方中世纪的政治理论便形成为一个善恶二元紧张的理论模式。
  
  二
  
  政治理论的建构都是基于人类本性的要求和特征。因此对于人性的预设成为政治理论建构的前提,可是,什么样的人性预设对于人类和个人而言是有益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必须从个体本身的特征和人类的历史过程来分析才能理解。而法治的意义也正是比较了中西古今与人治社会的差异才显示了它的优越性。
  人的本性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如人的欲望、要求和才能等等。而多样性的人的本性具有潜在性。不仅如此,人性还具有无限开发的可能性。因为多样性的具有潜在性的人性,要得到满足和开发,又必须在人类社会中才能实现。而个体一旦走入社会,就具有个体与整体的矛盾关系,如何调整这种矛盾关系,使社会成为和谐有秩序的社会,从而能够满足人的多样本性的需要和促使人的潜在能力能够得到开发?却是没有一个客观存在的“正确”答案。人只能在自身的经验和对于人自身的认定和理解中做出适当的设定和安排,以调节整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的矛盾,从而使整体的社会有一个适当的秩序以有利于个体的满足和发展。作为秩序的基础价值对于整体而言是需要的,但是如何满足人的个体的需要也仍然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建构社会制度理论以规范人的行为时,就必须考虑到个体与整体的紧张关系。而对于个体的人和整体的共同体必须有适当的定位才能建构适当的理论以不但满足整体的需要而且也满足个体的需要。可是人的本性的多样性既有显露的又有隐藏者。显露的个体的本性需要满足,而隐藏的人的本性需要开发。在满足与开发人的本性的过程中,又有个性的需要与整体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在满足和开发人的本性的过程中又必须要照顾到长远的利益和眼前的利益之间的协调一致才能使个体的人性得到适当的满足和开发。
  当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是人性本善时,这一预设前提有没有合理性呢?我们认为,善良的动机未必能够带来善良的结果,如果善良的动机使用不当,它却有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结果。在古代,善体现的是整体的利益,恶成为与整体利益相对的个体的利益。提倡善,提倡共同体或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把恶,把一己之私的个体利益排除在整体利益之外而消灭掉。于是整体的利益具有合理性,而个体的利益便不具有合理性从而在规范上受到打压。于是以人性本善而建构起来的儒家学说便以整体的利益吞食掉个体的利益和要求。性善论以人类共同体或社会的利益作为道德的准则。当人民的行为符合这种道德要求的时候,整体的利益才能实现。而对于与生俱来的人性本恶(即个体的利益)作为不符合道德的价值规范的要求而受到排斥和打击,从而使个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说明而成为不合理行为。
  人类的确需要道德,需要共同体的利益的合理存在。但是对于个体利益的诉求如果得不到价值规范上合理的说明和适当满足,那么与生俱来的个体的利益诉求就会以不符合道德的扭曲形式表现出来。一切专制权力和特权都会以一种高尚道德的面目出现,而在这种高尚道德的面目下面,却有着为个人私利进行操作的暗箱。我们都期待着掌权的统治者具有高尚的道德境界,但是多数人都愿意去掌权的目的却是因为权力能够获得个人的私利。因为高尚的道德境界要求对于掌权者虽然是必要的,但是能够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的人却是极其有限度的,既然对于个体的利益诉求无法排除掉,在价值规范上又得不到合理的说明和安排,那么,人民只能在虚伪的高尚道德的面目底下谋取实实在在的个人利益。如此一来,应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共权力就成为掌权者为谋取一己之私的遮羞布。人民愿意掌权,恰恰是因为公共权力能够为自己带来个人的利益,恰恰是因为个体的利益得不到价值规范上的说明和安排,从而影响到公共权力的合理性。因为公共权力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保护整体的利益,但是整体的利益是在与个体的利益的矛盾和对立之中才能够体现出来,那么,只有我们处理和安排好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时,公共权力才能获得适当的运用,整体的利益也才能得到适当的安排。可是以性善论作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的时候,却把个体的利益当作恶排除掉。于是,在处理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的时候畸形地偏重于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在结果便是:另一方(即个体的利益)也便以畸形的方式表现出来,成为不合乎价值规范的社会无组织力量,从而成为破坏社会秩序而导致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那样,“性善论还具有某种伪合理性:即使有事实表明人在本性上并非像性善论所断言的那么善,但是要求人们行善的主张总不会有什么过错吧?要人们行善本身当然没有过错,但却并非每一种让人行善的手段都是合乎道德的”。[3](65)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性善论作为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所建构出来的政治理论在最极端的情况之下,导致了社会秩序的被破坏,从而走向了自己良好愿望的反面。而对于以性恶论作为政治理论预设前提所建构出来的政治理论又如何呢?
  纯粹以性恶论作为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从而建构出政治理念,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因为性恶论只能是事实判断,没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来公开主张人应该作恶。在善恶对立的矛盾中,作为恶所表现的个人的利益如果被作为价值认同,那么丛林原则所造成的混乱就人破坏共同体或社会秩序,从而危害到每个人的安全,这是人民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因此在人类的历史上,没有任何一种政治理论以纯粹的人性本恶作为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来建构政治理论。
  
  三
  
  回过头来我们观察作为西方传统的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对于法治的影响。西方中世纪的政治理论和实践已经完全颠覆了古希腊以城邦共同体作为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对象的思想。由于社会的扩大和人民之间流动性的增强,以小城邦共同体作为人生的依托从而实现人的幸福已经成为不可能。当人民从城邦共同体走出而进入一个广阔的社会的时候,寄托在城邦中的个人的精神和行为都被解放了出来。人的精神和行为的解放对于人民开拓新的生活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前景,可是解放了的人民如果没有获得精神的指导和行为的规范,任何美好的前景都会成为虚无飘妙的空想。基督教价值的出现正好满足了人民从城邦中走出而进入一个广阔社会的渴望。作为整体利益的善和作为个体利益的恶的二元紧张关系体现在作为全善全能的上帝与作为具有原罪的人的二元论价值模式上。作为全善全能的上帝,代表着整体、代表着价值和规范对于个体的要求,而作为有原罪的人的恶代表着事实,代表着作为个体的人对于利益的诉求。这是一种二元论的价值模式对于政治理论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和稳定也正是这一价值模式的结果。
  源于基督教二元论的价值模式对于政治理论的建构而言的重要性在于,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为二元,即一方面是人性本恶的预设,另一方面又是上帝全善全能的预设。我们通过对于二元的预设前提的分析能够理解它对于建构政治理论的重要性。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以纯粹的个体利益的诉求即人性本恶作为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的话,那么政治理论的建构方向就是以认同个体的利益诉求作为出发点。可能产生的结果就是:认同个体的利益诉求而至使社会走入丛林原则从而导致社会自身的混乱和灭亡。叫人作恶来毁灭共同体的利益,这是一般的政治理论不取人性本恶作为预设前提的根本原因。
  如果以纯粹的整体利益即人性本善作为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的话,其政治理论的建构方向便是:要求每个人的行为都符合整体利益的要求,因为人性本善既是事实要求又是价值要求,所以不可以有第二种可能,就是既把人性本善作为价值标准而又否定它。以人性本善作为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它要求每一个体都以整体的利益作为最高的利益而牺牲个体自己的利益。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中,只有牺牲个体的利益,那么整体的利益才能存在,才能显示个体的道德的崇高性。也只有每一个体都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那么才不会以个体利益的存在来危害整体利益。而如果一旦允许个体利益的存在,那么个体利益的扩大自然就会危害到整体的利益,所以人性本善作为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对于个体的要求就必然是高道德的要求。如果传统中国儒家思想教导人民成圣成贤就是以人性本善的预设前提的政治理论的最好说明。但是以人性本善作为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所建构出来的政治理论和价值规范的困难在于:既然与生俱来的个体的私利即人性本恶是无法去除掉的,当我们一味地强调和维护整体的利益,而个体的私利没有得到价值上的合理性解释和说明,就会成为无组织力量而成为共同体和社会的破坏力量,因此,社会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中国传统社会一治一乱的历史循环现象就是这种以人性本善作为政治理论预设前提的最好的注脚。
  传统基督教价值对于人性的预设是两个,而且这两个是一种紧张的关系。基督教价值观对于政治的意义在于:它促使政治走向法治,并且使法治稳定。
  通常认为,西方历史上教会权力与世俗政治权力的分离,促使了道德与法律的功能的分野。于是教会与道德属于宗教范围之内的事,而世俗政治与法律则属于政治范围之内的事。从功能上而言,这种分离的确很重要。但是从法律与道德的对象而言,从法律与道德的目的和理想而言,二者都是一致的。政权与法律是针对人的外部行为进行规范,教会与道德是针对人的内心世界进行引导。作为统一体的人既要受道德的内心引导又要受法律的外部规范才符合社会的秩序要求。因此在古代,当道德与法律不分的时候,它们都属于政治的范畴。当西方中世纪基督教产生,政教分离之后,道德与法律的功能发生了分野。当学科专业化之后,把世俗社会的政权与法律归属到政治学的范畴而把道德与教会归属到宗教的范畴。但是,从人的角度而言,道德与法律都是政治的。作这样的理解和分析之后,我们看西方自中世纪二元论价值体系,二元论的政治理论预设前提对于西方社会的法治的影响。
  基督教认为人有原罪,这是从祖先那里带来因而是去不掉的,这标志着每个人都有潜恶的存在,这是人性本恶的预设;另一方面,基督教设定上帝为善,是全知全能的,这是人类理想的外化,是人性全善的预设。人必须得到上帝的爱才能获救。人格神的上帝把人类的理想和价值全都包容进去了。而有罪的人身只有得到上帝的关爱,只有归依于上帝才能得到救赎,死后灵魂才能升入天堂。把人生行为的意义纳入到前生后世永久的存在中去,使人生的行为获得稳固的价值的提升,成为信仰。由于人类的祖先偷吃了伊甸园里的禁果而有了自由意志,有了自由意志之后由于不听上帝的教导被上帝罚下了人间。但是上帝并不遗弃人,并不因为人有了原罪就放弃对于人的拯救。
  在如童话般的基督教的隐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原罪之身的人代表具有自由意志和为自己谋利益的个人,而全善的上帝即为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化身。上帝对于人的惩罚和关爱,人对于上帝的背离和向往,使善恶二元形成一种紧张的关系。善恶二元的预设和这种紧张关系的设计,对于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意义影响深远。
  首先,当善恶形成二元紧张关系之后,作为善的价值不能脱离人的原罪之身的事实,而作为恶的个人虽然具有自由意志能够为个人自己谋利益,但不能离开作为善的上帝的引导而独立存在。二元并存的紧张关系使得双方都不能吞食对方而走向极端,从而促使价值走向合理而事实获得适当的规范。在这种二元紧张关系之中,作为共同体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标志的上帝存在于超验的彼岸世界,它是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它可由不同时期的思想家根据历史发展的需要填充相应的内容。这样一来,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的价值可以随着社会现实的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和变化;而作为与生俱来的人的原罪之身的个人的私利却是永远去不掉的,它只能在价值规范(即上帝的意志)的引导下才能合理地获取。
  其次,永远有原罪之身的人与全善的上帝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人民在进行政治理论和实践的时候对于人有清醒的警惕,人人既然都有原罪之身,那么人人在有原罪这一点上都是平等的,因此,任何人想取代上帝的位置而将自己作为高尚道德的化身从而为获取权力寻找正当性依据的企图都是徒劳的。在获得上帝拯救这一点上也是平等的。因为法律代表上帝的意志,那么,人人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
  第三,政教分离促使二元紧张关系走向合理化。教会促使人民形成统一的信仰,而人民只有形成统一的信仰,政治理论和制度的建构才是可能的,否则,当人人都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时候,形成一个被普遍认同的政治理论和被普遍遵守的法律制度,就会成为“巴别塔”的建造者们那样一事无成。因此统一的基督教信仰是形成稳定的法治的精神资源和精神动力。
  当西方教会组织促使人民形成了基督教信仰的精神条件之后,世俗社会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便具有了一个统一的精神支撑。世俗社会的政治理论是建构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调节这种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的原罪即个人的权利,并把政治理论建构在这种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这是形成法治稳定性的现实条件。富勒说,“法律不可要求公民为不可能之事”[4](84)。当价值规范不是建基于个人的私利而是建基于“有限的利他主义”[5](191)的高道德的基础上的时候,价值规范就不可能得到人民普遍的遵守:因为有限的利他主义和高道德的脆弱性都会使得价值规范不是作为美好的摆设就是成为弄虚作假的遮羞布。而只有当价值规范(即法律)建立在扎实的现实的基础之上的时候,才能获得人民永久的遵守。
  
  四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在西方社会,法律之所以能够获得全面的遵守和实行,法治能保证社会的稳定,是基于其理论预设前提的牢固与坚实,由此建构的理论和社会制度才能稳定。当我们比较法治的稳定性与人治(德治亦属于人治)的脆弱性之后,法治稳定性的机理就会更加显露出来。
  设定人性本恶,以上帝之善来拯救人作为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所建构的政治理论对于法治的意义上文已有所揭示,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因为人人都具有自私或者说为自己谋利益这一与生俱来的本性,那么,以此来建构政治理论设计国家制度就有了坚实的客观的基础。因为法律保护的是这种人人具有的自利心和自私心,这便与利他主义的道德划清了界限。这就在世俗社会里把法治社会建立起来,因为在世俗的利益社会里,人人都有对于利益的追求,所以保护人人追求利益的资格,就能够获得每个人的认同。但是另一方面,普遍的上帝信仰的对于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因为利他主义对于建构稳定的法治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没有整体利益的观念,纯粹追求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伤害到个人自己,因为个人利益的追求必须在社会之中进行,这就需要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划清适当的界限,使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不至于伤害到其他的个人也追求同样属于自己的利益。于是法律就为每个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划清一个适当的界限,并保护每个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这种认识只有从整体的利益出发才能获得,而且人人都必须对于这种认识有统一的信仰才会认同每个人在追求自己个人利益的时候对自己有适当的约束。而法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除了法律建立在个人利益这一坚实的基础之上而具有合理性之外,还在于具有统一信仰的人民的精神的支持。人民统一精神信仰的获得归功于基督教长期以来对于人民教化的结果。在人民的物质财富不充足的时候,法律保护个人的利益;当人民的物质财富丰富之后,对于人民精神的提升和安顿能够释放了人民对同胞的关爱之情。但不管是物质财富丰富与否,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已经成为西方传统宪法的根本目标。现代宪法虽然对于人民的生存权有所侧重,但是对于传统宪法而言,这也仅仅是一种修正,而不是替代。传统宪法保护个人利益仍然是当代宪法的主要目标。
  但是如果仅仅以人性本善的道德要求作为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来建构政治理论并以此设计国家制度,中西古今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了它的不可靠性,而我们在理论上的分析便能理解它的内在逻辑的不合理性和缺陷所在。
  作为整体利益诉求的善对于个体的要求则是抑制个体的利益诉求。这对于一个共同体或社会而言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任何制度的合理性只能在整体与个体的关系和历史的过程中才能看出,并且只有通过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比较才能显示出其合理性的程度。因为任何社会理论合理性的论证都必须以一个自我设定的价值和参照点作为论证的起点。而比较的观点对于社会理论而言更能显示其内在的逻辑。当我们分析了西方法治理论稳定性的合理逻辑之后,对于人治的特征就更为清晰。当我们以人性本善,即以道德、以利他主义作为建构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的时候,其理论的逻辑便是要求人民牺牲或者放弃自己个人的利益而贡献和维护共同体或社会的整体利益,这不但要求统治者而且被统治者都要有高尚的道德境界,这个社会才会有符合整体利益要求的秩序。而以道德要求所制定的法律便是伦理法或者道德法,它保护共同体或社会的整体利益。当共同体是以家庭或者家族为单位的小群体的时候,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共同体的利益还能够有可见的内容从而获得个体部分的维护。而当小群体一旦扩大到城邦或者社会的时候,血缘关系的断裂、个人走向社会形成相互之间的陌生感便会使得整体的利益成为一个虚化。个人只知道自己的利益而不知道整体的利益。而当价值的要求仍然以整体利益为重而对于个体的利益不予以说明和安排的时候,个体的利益诉求便会成为无组织力量而破坏整体秩序。
  这种无组织的破坏力量可分为二种:第一种为被统治者所形成的无组织力量。当社会的交往日益扩大,天赋较高、能力较强的个体通过财富的积累而要求个体的利益获得价值上的认同和社会制度上的保障的时候,而当以整体利益优先的价值和以此为基础所建构的理论和社会制度并不予以支持并对之进行打压的时候,个体的利益诉求便成为无组织力量,而当这种状况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的时候,社会的统治基础便开始动摇了,整个社会便会成为摇摇欲坠的沙漠中的一座大厦。
  第二种为统治者所形成的无组织力量。由于以人性本善作为政治理论建构的预设前提,这在价值上要求统治者的权力必须成为保护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必须以道德的面目出现才具有合理性。然而,正是在这样一种合理性的道德面目底下,统治者填充的却是自己的一己之私,因为个人的利益诉求是任何人包括统治者都无法去掉的,而权力虽然以共同体的面目出现而实际却是掌握权力的统治者取得自己利益的工具。掌握权力的统治者会利用手中所掌握的一切公共资源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以争取最大限度的财富,然而其表面的行为却是以公共利益的面目而出现。由于缺乏超验的观念来批判和思考人类的一切恶,因此“谁有权力谁解释”的规则,使得统治者取代上帝的位置把自己放在崇高的道德地位。这样一来,他就是不能反对和批判的了,因为他已经是道德的化身,代表的是正义和整体的利益。可是统治者与普通人一样的与生俱来所拥有的同样的缺陷,使得统治者虽然取代了上帝的地位,却不能够像上帝那样具有全善全能的资格和能力来治理国家。道德的外包装里面却是统治者拥有着权力谋求自己的利益而侵害被统者的利益。当被统治者识破这一点之后,统治者的统治也就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了,政治就成为不稳定的事。
  从以上人治(或称德治,因为没有任何人会认为以个人的意志来统治社会是合理的,而必须以道德诉求的统治才具有合理性)的无组织力量所造成的政治不稳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人治的不稳定性正在于其政治理论的预设前提的不适当性所至。因为设定人性本善作单一政治理论建构的预设前提,使得人人都必须趋向于道德的高要求才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不但要求统治者而且也要求被统治者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然而人的利他主义的有限性和个人与生俱来的利己心的这些缺陷,使得统治者或者被统治者中的绝大多数都不能够达到高尚道德的境界从而无法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当道德落实成为无用的摆设的时候,人民除了作假便是不遵守道德的要求。于是,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成为空想。社会就处于不稳定状态。
  由于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知道,法治具有稳定性的学理基础,人治不具有稳定性的学理基础,而中西几千年的历史事实更证明了法治的合理性和人治的不合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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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泽.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肖建国)
  
  On the Stability of the Rule of Law
  ——the Premise Analysis of the Theories of the Rule of Law
  WAN Shao-he
  (School of LawWuhan University, Wuhan430072, China)
  Abstrct: There is stability in the rule of law while notin the person's management. However, both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erson's management depend on people. Then why is there stability in the rule of law and no in the person's management?This text tried to analyz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premise of the two political theories and disclose the inside reason.
  Key words: The premise of political theories; person's goodness; person's bad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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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宪法》著作权和专利权条款规定,通过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对他们的创造物的有限的专有权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对此,可以从宪法的角度审视知识产权法的目的。知识产权法的这一目的内涵了利益平衡的理念。从美国宪法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的关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美国宪法;利益平衡;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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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宗教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又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它不仅属于人们的思想信仰问题,又是社会政治问题。宗教活动的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决定其对社会政治稳定与发展作用的多面性。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较之宗教对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而言,对社会政治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政治稳定带来的消极影响则更为严重。  [关键词] 宗教活动;政治稳定;消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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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的迅猛发展中,“招生难、分配难”的现实困境已经为不少高校所面临。文章通过探讨基督教伦理与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沿袭关系,认为在没有基督教伦理作为民族文化底蕴的中国,开展社会工作价值观教育,必须另辟蹊径,走出一条艰难、漫长的探索之路。  〔关键词〕基督教伦理;社会工作;价值观教育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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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在对生产安全社会性管制必要性及管制优劣势进行理论回顾的基础上,考察我国生产安全现状,并以该视角来实证研究我国政府社会性管制的有效性,得出政府社会性管制的有效性较在“硬指标”上较高而在“软指标”上较低的结论。最后,文章提出加强“软指标”建设、用清晰的产权和法律法规来协助提高政府管制有效性,以解决当前严峻的生产安全问题。  〔关键词〕生产安全;社会性管制;政府管制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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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组织及其官员的腐败,是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消极现象。控制和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腐败,建设廉洁政府,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地方政府中腐败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组织及国家公职人员通过种种途径产生了租金,引发了寻租活动,即寻租性腐败。在县级政府中寻租性腐败主要寄生在权力运作过程中,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文章以江苏省北部某县1999年~2006年腐败案例为样本,分析了这种腐败的特点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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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情态是系统功能语言学人际意义的一个重要概念,情态类型受说话者年龄和性别的影响。英汉翻译中,这种影响是否在原文和译文中保持不变,这是我们着手调查的问题。具体来讲,研究选取Harry Potter及其汉语译文作为语料库,以系统功能语言学情态系统为理论指导,运用WordSmith Tool s及SPSS统计工具进行分析。结果显示,COULD在原文中没有“经常”的意思,但是在译文中却被翻译为“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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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艺学专业研究生接受西方文论有两种方式:查资料与读书。前者针对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类似于进口先进产品;后者着意理论思维能力提升,相当于掌握核心技术。“读书”的内涵与通常的意义有别,包蕴着三大特定所指。一,读经典原著而不是查资料:对于知识点乃至具体观点的重视,要置于对理论体系和思维过程具体展开的整体掌握之下,明确本体意识在理论思维能力中的核心地位;二,读书之后要能够“报数”:所读之书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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