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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试图通过追溯以往的理想时代,激活当代的公共领域,并通过对话语的规范和交往条件的限制实现政治领域的交往理性从而应对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以便为当今日渐干涸的民主精神找到活水之源。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2004
哈贝马斯成名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中国本土发生的历史效果迄今仍在延续之中。当今知识界关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公共知识分子”、“网络民主”的讨论热情一直有增无减,然而对这些术语的阐释却远未达成哈氏所说的“共识”。本文认为该书实际上寄托着哈贝马斯一以贯之的民主关怀,他试图通过追溯以往的理想时代,激活当代的公共领域,并通过对话语的规范和交往条件的限制实现政治领域的交往理性从而应对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以便为当今日渐干涸的民主精神找到活水之源。他对公共领域的关注与其后来对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的思考遥相呼应。
一、公共领域:资产阶级法治国家与社会福利国家
本书写于1961年,是哈贝马斯的教授资格论文。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世界是为了完成对其最后的诅咒,哈贝马斯指出资本主义的合法化危机和公共领域的退化却是为了提出和解决问题。因此,哈贝马斯写作此书的目的不是要解构,而是试图修补民主。在前言里,他屡次提到:“其中我所关心的是本书的研究对于当前再次具有重要意义的民主理论问题会做出怎样的贡献。”〔1〕2公共领域的作用就是产生公共舆论,这个公共舆论是资产阶级代议制议会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依托。议会并不仅仅是社会多元利益的角逐场和谈判台,它同时也是由公共领域产生的公共舆论的代表和集中。公共领域的存在,是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宪政民主的基石。《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主要通过理清公共领域的来源和历史发展,揭示其自身结构和政治功能方面的转型,加深人们对公共领域相关概念的认识,从这个角度出发找出现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并在话语交往的层面通过公共领域的程序正义原则提供一种规范的民主理论基础。正如作者在1990年版序言里提到的,本书“在问世之初并没有受到广泛重视,而是到了学生造反和由此引发的新保守主义反动潮流盛行之际,才被普遍接受。而且期间还不时受到来自左翼和右翼的攻讦”。〔1〕2笔者认为,这很好地说明了作者的理论立场,不是简单地站在任何一方,而是试图揭示左右双方的理论盲点,吸取双方各自合理的现实关怀。
公共领域得以发生的历史是中国学者关注的焦点。作者主要是在18世纪到19世纪初英、法、德三国的历史语境中,来阐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的。公共领域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的产物,它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处于上升阶段的资产阶级向封建皇权、教会和贵族争取权利的历史。“只有依靠一种特殊的利益群体,他们才能组织进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秩序中。”〔2〕126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区域,在这个区域中,公众形成公共意见,以公开发行的报刊为主要载体,对公共权力的使用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任何君主统治都试图保持秘密性,而这恰和公共领域的原则——公共性背道而驰。也就是公众要求在有关国家权力的决策过程中与他们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批判权。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传统的精髓在于揭示出理性在现代性发展过程中种种扭曲的形式,公共领域发展到高潮阶段,其结果也开始走向初衷的反面。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公共领域其实一开始就潜伏着种种矛盾。比如公共领域的一个理念包括法律最终要消除人的统治,废除国家,而实际上却是资产阶级建立起了自己的统治。公共领域的主体——有资产的“私人”并不见得就和“公众”真正重合,某个阶级的“阶级利益”也不能被看做是“普遍利益”。因此也就没有办法反驳马克思的诘问,公共领域最终由一种倡导统治合理性的进步观念堕落为一种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就此而言,普选权的逐步扩大,大众民主时代的到来,也是以前精英式的公共领域理念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随着晚期资本主义和社会福利国家的到来,“公权”和“私域”的边界模糊了,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力量的天平明显倾向了“国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带来其政治功能的变化:传媒的信息功能让位于广告功能,启蒙变成了控制,教育转化为操纵。公共领域丧失了其透明性成为各方利益博弈的暗箱。公众舆论变为人为的舆论,而这正是现存权力机构柔性操纵导向的产物。有别于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非常重视经济和文化一体化形成的柔性权威对大众的整合作用。在哈贝马斯关于文化传媒批判中不难找到霍克海默、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的影子。文化“大众传媒塑造出来的世界所具有的仅仅是公共领域的假象”〔1〕196,此时民主虚化,社会碎片化,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面临着危机。
如果哈贝马斯的讨论到此为止,我们就会相信他和他的马克思主义前辈一样,在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为资本主义敲响了丧钟。然而实际上他又扬弃和超越了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对于理性过于悲观的论调。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仍处于未完成状态,可资利用的理性资源远没有穷尽,不能无视资产阶级宪政民主制度已经取得巨大成功这个基本现实空谈批判。因此他的学术体系的主要关怀都是希望通过重建话语规范使社会交往更加合乎理性。在理性和主体性过度发展的“后形而上学”时代,他主张回到黑格尔耶拿时期的选择——回到主体间性和交往合理性,在语用学的层面重建交往的规范和准则,重新修复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交往行为理论》),主体和国家之间的相互理解(《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并且进一步寻求通过普遍共通的理性实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理解(《包容他者》《后民族结构》),让人们在这个世界上得以和平共处。因此,有论者指出,“从根本上说,哈贝马斯现代性理论服务于他对批判理论传统的自由主义改造,这一改造的基本思路是沿着自由民主主义传统,在资本主义内部加强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限制资本主义的片面发展”。〔3〕我觉得这种持论还是比较公允的。
二、在左右之间: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
在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哈贝马斯提倡的民主更接近于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民主的经典范式。这在哈贝马斯关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模式的公共领域论述中可见一斑。众所周知,社会主义的理论立足点和出发点在于立“社会”而扬弃“国家”,但是这个“社会”最终必然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社会,而非自由主义原初意义上的“市民社会”。马克思认为随着非市民阶层进入政治公共领域,资产阶级锻造的公共性武器转而针对资产阶级自身。新的入围者没有私人财产也不想捍卫私人自律的基础“(市民)社会”本身。那时候,“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合理调节他们与自然之间的材料交换,并使之处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下,而不让一种盲目的力量来控制”。〔1〕146在这里被马克思批判的“盲目的力量”指的大概就是亚当·斯密所说市场的力量。对公共领域的批判扩展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领域之后,私人自律不再靠私产而是靠国家公民身份获得。经过对公共领域如此一番民主革命,政治权力就转化为公共权力,政治变成了管理,计划取代了市场。哈贝马斯用归谬法沿着马克思的思路往下推演,自然而然让人们看到这个公共领域的社会主义形态不过是通过把市民社会完全吸纳进国家的晶体结构的方式去消灭市民社会,令所有的公民把一切私人领域(除两性关系外)让渡给国家安排,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政治乌托邦。所以哈贝马斯认为,这个社会主义模式的公共领域弊端在于“公共性过多,结果忽视了私人的权利”。〔1〕157
然而自由主义模式也不是没有瑕疵的。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有共同社会前提,即由自由市场产生的经济的“自然秩序”,“因为公共领域应当可以拥有一个自然基础,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再生产的独立和平稳进行”。〔1〕147无产阶级共和制让一切社会再生产悉归国家统筹而没有警惕在这个过程中是否会违背经济规律导致政府权力的过度集中,而自由主义警惕一切过于集中的权力,不管是来自国家权力机关还是来自“大众民主”,坚决捍卫市场的自律和“自由”。穆勒在《论自由》中已经把控诉的矛头指向一直作为反对暴力的理性保障的公共性权力本身,提醒人们警惕随着普选权的扩大,公共舆论的统治有变成“街头的压力”、“多数人的暴政”的危险。穆勒认为:“政治问题不应当直接或间接地根据被压迫阶级的认识或意志加以决定,而应当根据特别适合这一使命的少数人经过充分的思考所形成的观念来加以决定。”〔1〕154穆勒的“代议制”民主,要求建立一种没有成文等级划分而只有代表阶层的公共领域。让受过教育并且拥有权势的公民形成“精英公众”,为了保证这样少数人的舆论对大众主导舆论的优势,这个新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必须在一定意义上是秘密公众。托克维尔也同意代议制主张,要求建立这种新的“中介力量”。由此可见,不再自由的自由主义者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公共领域内部社会的分层重新制衡公共性权力,而结果是使公共性本身遭到了损害。于是哈贝马斯认为这个方案仍然是不完美的,因为它“公共性太少,结果是公共领域当中秘密日益增多”。〔1〕157
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态度在1990年版序言显得越趋温和。在保守主义(卡尔·施密特)与激进社会民主主义(阿本德洛特)之间他已经有了更为辩证的看法,对于国家干预经济行为领域由此引起的官僚化和法制化现象也有所警惕。哈贝马斯在第七章谈到“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讨论的前提就是客观上官僚决策的最小化和根据能够认识到的普遍利益使利益结构冲突相对化”〔1〕266,社会福利国家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能否实现取决于“批判的公共性”能否作为沟通 “非公众舆论”和“准公众舆论”之间的中介存在,以及能否作为这两种舆论“组织”内部成员交往的中介和原则。但是组织内部成员进行交往时面对利益的多元化仍不可避免地遇到“多数原则的专制”,所以他认为从规范视角出发,托克维尔和穆勒“把公众舆论视为限制权力的力量而不是有可能使权力合法化的媒介”〔1〕19,可能比自己以前的判定更多合理性内核。可见哈贝马斯最终的倾向仍立足于自由主义民主的经典模式。
三、协商政治:融合“自由派”与“共和派”
但是在自由主义民主内部,哈贝马斯试图克服自由派和共和派两种范式的对立和分野,走向异趣沟通与互融,形成一种综合两者又有别于两者的第三种民主范式。按照自由派的理解,人首先是趋利避害的经济动物。应该首先从社会的利益出发来规定国家的性质和职能,认为市场的自发秩序原理也可以用于政治的公共领域,公众意志的达成是多方利益妥协的产物。公共舆论发挥作用是为了使作为社会的“市场”免于国家公共权力的滥用。因此这个自由被理解为“消极的自由”。因为着眼于协调利益,所以为了节省个人的精力和时间,参政议政的权力可以让渡给代表,是为“间接民主”。而“共和派”对民主的理解起源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共和的政治理念,认为人首先是政治动物,应以伦理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为本体。对于阿伦特来说,人存在的意义就在于有没有积极的公民生活。公共意志本身是通过积极运用自己的理性形成的普遍意志,这个意志有价值意义,是最高的善。因此共和派赋予共同体的完整性与个人完整性以同等的重要地位,所以这个自由被理解为“积极的自由”。因为坚持普遍同意是出于公众每个人的意志,所以别人最终无法代替自己表达意愿,是为“直接民主”。
许纪霖先生指出:“这两种民主观,所关心的问题是很不一样的。自由主义民主要回答的是:如何限制公共权力,以保证个人的自然权利?而共和主义民主要解决的是:如何落实公民对政治的普遍参与,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4〕哈贝马斯认为,共和派的长处在于坚持了公民每一个人在场的参与,通过语言平等理性地交往形成公共意志,而没有把集体目标还原为纯粹个人利益之间的“交易”。他后来这样解释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思路:“必须充分激活政治公共领域,用以反对非政治民众的公民私人主义和政党国家化所带来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到恢复的公民资格具有非中心化的自我管理模式,并重新掌握官僚化的国家权力。”〔5〕35共和主义的理念强调共同意志追求至善,但缺点就是过于理想化,因此“使得民主的进程完全依赖于国家公民的,以共同福利为走向的美德”。而我们现在面临的不再是城邦,而是多民族的国家、辽阔的地域、多元利益博弈的大众民主时代,如果在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框架中嵌入共和制的讨论原则,两者恰可相得益彰。
因此,哈贝马斯主张融合自由派民主的现实性品格和共和派民主的理想型要求,通过确立语言交往的规范化,创立第三种民主模式——协商政治。协商政治的准入前提也就是公职人员的选举产生过程是通过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程序产生的,协调多方利益;协商政治的讨论过程也就是公共意见表达是共和主义的,争取通过规范语言交往的条件和程序实现“在场”公众最直接的意见参与和集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为一体的交往表达。有了这样一个过程,政治合法性奠基于公民“持续的同意”上,由此规避代议制民主的“代表型”之嫌,克服政治的官僚化和技术化给自由主义民主带来的危机。他在这里一贯坚持的语言交往的程序正义原则其实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就已有所体现,激活公共领域是“协商政治”必不可少的条件,他们都是为了使民主建基于公众更广泛、真实参与的基础上。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2004。
〔2〕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
〔3〕汪行福:《新启蒙辩证法———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理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4期。
〔4〕许纪霖:《两种民主观: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中国学术论坛“学术沙龙”。
〔5〕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逢之译,《文化研究》2,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民族教育学院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2004
哈贝马斯成名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中国本土发生的历史效果迄今仍在延续之中。当今知识界关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公共知识分子”、“网络民主”的讨论热情一直有增无减,然而对这些术语的阐释却远未达成哈氏所说的“共识”。本文认为该书实际上寄托着哈贝马斯一以贯之的民主关怀,他试图通过追溯以往的理想时代,激活当代的公共领域,并通过对话语的规范和交往条件的限制实现政治领域的交往理性从而应对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以便为当今日渐干涸的民主精神找到活水之源。他对公共领域的关注与其后来对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的思考遥相呼应。
一、公共领域:资产阶级法治国家与社会福利国家
本书写于1961年,是哈贝马斯的教授资格论文。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世界是为了完成对其最后的诅咒,哈贝马斯指出资本主义的合法化危机和公共领域的退化却是为了提出和解决问题。因此,哈贝马斯写作此书的目的不是要解构,而是试图修补民主。在前言里,他屡次提到:“其中我所关心的是本书的研究对于当前再次具有重要意义的民主理论问题会做出怎样的贡献。”〔1〕2公共领域的作用就是产生公共舆论,这个公共舆论是资产阶级代议制议会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依托。议会并不仅仅是社会多元利益的角逐场和谈判台,它同时也是由公共领域产生的公共舆论的代表和集中。公共领域的存在,是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宪政民主的基石。《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主要通过理清公共领域的来源和历史发展,揭示其自身结构和政治功能方面的转型,加深人们对公共领域相关概念的认识,从这个角度出发找出现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并在话语交往的层面通过公共领域的程序正义原则提供一种规范的民主理论基础。正如作者在1990年版序言里提到的,本书“在问世之初并没有受到广泛重视,而是到了学生造反和由此引发的新保守主义反动潮流盛行之际,才被普遍接受。而且期间还不时受到来自左翼和右翼的攻讦”。〔1〕2笔者认为,这很好地说明了作者的理论立场,不是简单地站在任何一方,而是试图揭示左右双方的理论盲点,吸取双方各自合理的现实关怀。
公共领域得以发生的历史是中国学者关注的焦点。作者主要是在18世纪到19世纪初英、法、德三国的历史语境中,来阐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的。公共领域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的产物,它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处于上升阶段的资产阶级向封建皇权、教会和贵族争取权利的历史。“只有依靠一种特殊的利益群体,他们才能组织进资产阶级立宪国家的秩序中。”〔2〕126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区域,在这个区域中,公众形成公共意见,以公开发行的报刊为主要载体,对公共权力的使用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任何君主统治都试图保持秘密性,而这恰和公共领域的原则——公共性背道而驰。也就是公众要求在有关国家权力的决策过程中与他们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批判权。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传统的精髓在于揭示出理性在现代性发展过程中种种扭曲的形式,公共领域发展到高潮阶段,其结果也开始走向初衷的反面。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公共领域其实一开始就潜伏着种种矛盾。比如公共领域的一个理念包括法律最终要消除人的统治,废除国家,而实际上却是资产阶级建立起了自己的统治。公共领域的主体——有资产的“私人”并不见得就和“公众”真正重合,某个阶级的“阶级利益”也不能被看做是“普遍利益”。因此也就没有办法反驳马克思的诘问,公共领域最终由一种倡导统治合理性的进步观念堕落为一种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就此而言,普选权的逐步扩大,大众民主时代的到来,也是以前精英式的公共领域理念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随着晚期资本主义和社会福利国家的到来,“公权”和“私域”的边界模糊了,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力量的天平明显倾向了“国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带来其政治功能的变化:传媒的信息功能让位于广告功能,启蒙变成了控制,教育转化为操纵。公共领域丧失了其透明性成为各方利益博弈的暗箱。公众舆论变为人为的舆论,而这正是现存权力机构柔性操纵导向的产物。有别于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非常重视经济和文化一体化形成的柔性权威对大众的整合作用。在哈贝马斯关于文化传媒批判中不难找到霍克海默、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的影子。文化“大众传媒塑造出来的世界所具有的仅仅是公共领域的假象”〔1〕196,此时民主虚化,社会碎片化,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面临着危机。
如果哈贝马斯的讨论到此为止,我们就会相信他和他的马克思主义前辈一样,在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为资本主义敲响了丧钟。然而实际上他又扬弃和超越了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对于理性过于悲观的论调。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仍处于未完成状态,可资利用的理性资源远没有穷尽,不能无视资产阶级宪政民主制度已经取得巨大成功这个基本现实空谈批判。因此他的学术体系的主要关怀都是希望通过重建话语规范使社会交往更加合乎理性。在理性和主体性过度发展的“后形而上学”时代,他主张回到黑格尔耶拿时期的选择——回到主体间性和交往合理性,在语用学的层面重建交往的规范和准则,重新修复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交往行为理论》),主体和国家之间的相互理解(《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并且进一步寻求通过普遍共通的理性实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理解(《包容他者》《后民族结构》),让人们在这个世界上得以和平共处。因此,有论者指出,“从根本上说,哈贝马斯现代性理论服务于他对批判理论传统的自由主义改造,这一改造的基本思路是沿着自由民主主义传统,在资本主义内部加强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限制资本主义的片面发展”。〔3〕我觉得这种持论还是比较公允的。
二、在左右之间: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
在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哈贝马斯提倡的民主更接近于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民主的经典范式。这在哈贝马斯关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模式的公共领域论述中可见一斑。众所周知,社会主义的理论立足点和出发点在于立“社会”而扬弃“国家”,但是这个“社会”最终必然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社会,而非自由主义原初意义上的“市民社会”。马克思认为随着非市民阶层进入政治公共领域,资产阶级锻造的公共性武器转而针对资产阶级自身。新的入围者没有私人财产也不想捍卫私人自律的基础“(市民)社会”本身。那时候,“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合理调节他们与自然之间的材料交换,并使之处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下,而不让一种盲目的力量来控制”。〔1〕146在这里被马克思批判的“盲目的力量”指的大概就是亚当·斯密所说市场的力量。对公共领域的批判扩展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领域之后,私人自律不再靠私产而是靠国家公民身份获得。经过对公共领域如此一番民主革命,政治权力就转化为公共权力,政治变成了管理,计划取代了市场。哈贝马斯用归谬法沿着马克思的思路往下推演,自然而然让人们看到这个公共领域的社会主义形态不过是通过把市民社会完全吸纳进国家的晶体结构的方式去消灭市民社会,令所有的公民把一切私人领域(除两性关系外)让渡给国家安排,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政治乌托邦。所以哈贝马斯认为,这个社会主义模式的公共领域弊端在于“公共性过多,结果忽视了私人的权利”。〔1〕157
然而自由主义模式也不是没有瑕疵的。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有共同社会前提,即由自由市场产生的经济的“自然秩序”,“因为公共领域应当可以拥有一个自然基础,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再生产的独立和平稳进行”。〔1〕147无产阶级共和制让一切社会再生产悉归国家统筹而没有警惕在这个过程中是否会违背经济规律导致政府权力的过度集中,而自由主义警惕一切过于集中的权力,不管是来自国家权力机关还是来自“大众民主”,坚决捍卫市场的自律和“自由”。穆勒在《论自由》中已经把控诉的矛头指向一直作为反对暴力的理性保障的公共性权力本身,提醒人们警惕随着普选权的扩大,公共舆论的统治有变成“街头的压力”、“多数人的暴政”的危险。穆勒认为:“政治问题不应当直接或间接地根据被压迫阶级的认识或意志加以决定,而应当根据特别适合这一使命的少数人经过充分的思考所形成的观念来加以决定。”〔1〕154穆勒的“代议制”民主,要求建立一种没有成文等级划分而只有代表阶层的公共领域。让受过教育并且拥有权势的公民形成“精英公众”,为了保证这样少数人的舆论对大众主导舆论的优势,这个新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必须在一定意义上是秘密公众。托克维尔也同意代议制主张,要求建立这种新的“中介力量”。由此可见,不再自由的自由主义者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公共领域内部社会的分层重新制衡公共性权力,而结果是使公共性本身遭到了损害。于是哈贝马斯认为这个方案仍然是不完美的,因为它“公共性太少,结果是公共领域当中秘密日益增多”。〔1〕157
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态度在1990年版序言显得越趋温和。在保守主义(卡尔·施密特)与激进社会民主主义(阿本德洛特)之间他已经有了更为辩证的看法,对于国家干预经济行为领域由此引起的官僚化和法制化现象也有所警惕。哈贝马斯在第七章谈到“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讨论的前提就是客观上官僚决策的最小化和根据能够认识到的普遍利益使利益结构冲突相对化”〔1〕266,社会福利国家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能否实现取决于“批判的公共性”能否作为沟通 “非公众舆论”和“准公众舆论”之间的中介存在,以及能否作为这两种舆论“组织”内部成员交往的中介和原则。但是组织内部成员进行交往时面对利益的多元化仍不可避免地遇到“多数原则的专制”,所以他认为从规范视角出发,托克维尔和穆勒“把公众舆论视为限制权力的力量而不是有可能使权力合法化的媒介”〔1〕19,可能比自己以前的判定更多合理性内核。可见哈贝马斯最终的倾向仍立足于自由主义民主的经典模式。
三、协商政治:融合“自由派”与“共和派”
但是在自由主义民主内部,哈贝马斯试图克服自由派和共和派两种范式的对立和分野,走向异趣沟通与互融,形成一种综合两者又有别于两者的第三种民主范式。按照自由派的理解,人首先是趋利避害的经济动物。应该首先从社会的利益出发来规定国家的性质和职能,认为市场的自发秩序原理也可以用于政治的公共领域,公众意志的达成是多方利益妥协的产物。公共舆论发挥作用是为了使作为社会的“市场”免于国家公共权力的滥用。因此这个自由被理解为“消极的自由”。因为着眼于协调利益,所以为了节省个人的精力和时间,参政议政的权力可以让渡给代表,是为“间接民主”。而“共和派”对民主的理解起源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共和的政治理念,认为人首先是政治动物,应以伦理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为本体。对于阿伦特来说,人存在的意义就在于有没有积极的公民生活。公共意志本身是通过积极运用自己的理性形成的普遍意志,这个意志有价值意义,是最高的善。因此共和派赋予共同体的完整性与个人完整性以同等的重要地位,所以这个自由被理解为“积极的自由”。因为坚持普遍同意是出于公众每个人的意志,所以别人最终无法代替自己表达意愿,是为“直接民主”。
许纪霖先生指出:“这两种民主观,所关心的问题是很不一样的。自由主义民主要回答的是:如何限制公共权力,以保证个人的自然权利?而共和主义民主要解决的是:如何落实公民对政治的普遍参与,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4〕哈贝马斯认为,共和派的长处在于坚持了公民每一个人在场的参与,通过语言平等理性地交往形成公共意志,而没有把集体目标还原为纯粹个人利益之间的“交易”。他后来这样解释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思路:“必须充分激活政治公共领域,用以反对非政治民众的公民私人主义和政党国家化所带来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到恢复的公民资格具有非中心化的自我管理模式,并重新掌握官僚化的国家权力。”〔5〕35共和主义的理念强调共同意志追求至善,但缺点就是过于理想化,因此“使得民主的进程完全依赖于国家公民的,以共同福利为走向的美德”。而我们现在面临的不再是城邦,而是多民族的国家、辽阔的地域、多元利益博弈的大众民主时代,如果在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框架中嵌入共和制的讨论原则,两者恰可相得益彰。
因此,哈贝马斯主张融合自由派民主的现实性品格和共和派民主的理想型要求,通过确立语言交往的规范化,创立第三种民主模式——协商政治。协商政治的准入前提也就是公职人员的选举产生过程是通过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程序产生的,协调多方利益;协商政治的讨论过程也就是公共意见表达是共和主义的,争取通过规范语言交往的条件和程序实现“在场”公众最直接的意见参与和集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为一体的交往表达。有了这样一个过程,政治合法性奠基于公民“持续的同意”上,由此规避代议制民主的“代表型”之嫌,克服政治的官僚化和技术化给自由主义民主带来的危机。他在这里一贯坚持的语言交往的程序正义原则其实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就已有所体现,激活公共领域是“协商政治”必不可少的条件,他们都是为了使民主建基于公众更广泛、真实参与的基础上。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2004。
〔2〕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
〔3〕汪行福:《新启蒙辩证法———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理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4期。
〔4〕许纪霖:《两种民主观: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中国学术论坛“学术沙龙”。
〔5〕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逢之译,《文化研究》2,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民族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