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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民经济水平提高以及电商平台迅猛发展,选择海外优质商品已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选择,我国海外网络代购贸易量不断上升。然而在此蓬勃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征收监管力度不足、网络平台规范不到位、消费者权益难以及时得到保障等问题十分突出。为此,本文将以加强对海外网络代购的法律规制作为研究中心,探讨我国目前海外网络代购法律制度现状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明朗的海外网络代购环境。
关键词:海外网络代购;法律规制;消费者权益保障;网络平台规范;税收监管
一、目前海外网络代购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现代网络在大众中的普及程度已大量提升,海外商品通过网络信息的传递以及海陆空等便捷交通方式的运输流到了消费者的手中,满足了消费者们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在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格局下,“一带一路”的对外开放战略持续推进,我国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持续发力,对外贸易实现稳增长。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此大环境下的产物,其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在推动国民购物方式翻新的同时,也如势如破竹般在进出口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据统计,2014年我国海淘用户规模为1500万人,2016年国内海淘用户规模达到4100万人,2018年海淘用户规模增长至9000万人。2009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仅50亿元,到2018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规模达到了2601亿元,海外代购保持高速增长,由一、二线向三四线消费群体延伸。B2C模式与C2C模式的逐渐成熟,促使海外网络代购此消费方式炙手可热,走到了资本市场的前列。B2C(Business to Customer)代购模式主要以大中型代购网站为主,以代购网站为委托方,例如我们目前所熟悉的“海淘”,消费者通过登录海外的购物官网,自行选择心仪的商品,以国际物流的方式收到商品,此模式的优点在于价格优惠,消费者可直接享受商品折扣优惠,但由于物流运输较慢,消费者一般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收到货品;C2C(Consumer to consumer)代购模式主要通过以私人代购为主,以私人代购店为受托方,主要有微商代购模式以及淘宝店代购,两者的区别在于所依托的交易平台不同,其优点是消费者可直接购买现货,商品配送的时长与一般的网络购物基本相同,适合急需使用货品的消费者,其短板在于相比于“海淘”同类商品价格较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何种模式,均不能为消费者提供极佳的消费体验。长期以来,B2C模式的业务单笔交易金额大、长期稳定订单多,故在跨境电商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受金融危机的波及,国外企业的市场需求和资金状况不容乐观,未来B2C模式的业务交易额的比重将会逐渐下降。与此同时,国民消费能力的提升以及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促使个人购买力将相对保持稳定,网络普及以及物流的强势发展也为B2C模式的业务交易创造有利条件。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国外贸易条件、结构的变化,意味着海外网络代购发展前景广阔,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推动力。从近几年的电子跨境商务的交易量和交易方式的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分析出,许多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网站正循着“海外仓的布局模式、供货的突破、支付方式的多樣化、交易模式的丰富化”轨迹推进。
为规制网络购物的发展,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颁布并实施《电子商务法》,使得对代购从业者关于产品质量、缴税和经营规范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商法确立了许多基本原则,如电子商务经营者规范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承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代购从业者需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的条文规范,才能进行合理合法的代购活动。《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结束了电商市场野蛮生长的状态,在网络经济有关立法中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但对于个人代购行为的规范仍不够到位,缺乏系统的立法体系。
二、海外网络代购存在的负面问题
诚然,海外网络代购对国家贸易的贡献率逐渐提高,其市场的繁荣度与国民经济总量牢牢挂钩,但在其具体实践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售假成风,高仿品、假冒伪劣品充斥市场
高利润的驱使,参与者违法成本低,平台监管难度大、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使得真假混买成为代购业常态,甚至一系列的造假行为已成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代购者可通过伪造购买小票、虚假的购买视频及购买地点定位,在消费者难以识破的情况下实现盈利。由于代购行业的从业门槛及成本较低,规范化程度不足,导致假冒伪劣现象滋生蔓延。
2.相关法规分散,主体复杂,维权成本高
过去已有众多关于海外网络代购的法律法规出台,但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消费者、网络平台、海关部门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仍较复杂,三方主体的问题仍较突出,其责任划分并未完全明确,网络平台责任划分与监管方面问题及责任规范化问题仍需进一步发展。因消费者对商家的真实信息知情程度低,代购店铺未能做到公开透明以及格式合同的泛化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维权效率差,维权成本高,其受损利益难以得到及时回偿。
3.海外税收监管不足,违法走私、偷税漏税常见
近年来,海外代购走私案高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部分代购者通过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等方式躲避海关征税,情节严重者则构成走私罪。与此同时,海关部门对于“合理的数量”、“自用”等概念的界定自由度较大,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海关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管理和查控工作不严格落实,易使代购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惜冒责任风险而偷税漏税,以提高自身的经营利润。因此,海关监管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其监管权责有待规范化。
三、加强对海外网络代购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针对海外网络代购方面的问题,需对消费者、网络平台、海关部门三者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代购网络平台规范、产品税收征管的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 首先,对于产品质量问题,需加强网络平台的责任机制,完善代购店铺的真实信息,形成公开透明制度,增强网络平台的责任意识,合理利用格式合同,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从而增强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提高消费质量。消费者应选择有资信保障的交易平台,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慎重选择代购者与代购商品。
再次,完善对海外网络代购的法律规范,在对海外网络代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探讨的基础之上,就我国目前海外网络代购的法律规定以及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明确涉及的责任主体,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代购者及其他服务者的全面管理,深入研究海外网络代购间的买卖关系、委托关系、行纪与居间关系,解决海外网络代购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最后,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海外代购税收管理的监管力度,提升自身系统和技术革新,简化报税工作流程,增强职责意识,避免国家税收流失,海关部门严查出入境普通物品及货物,防止非法及有害商品流入境内,保障我国境内公民的资金与身心安全,实施统一的衡量标准,在提高货物流通效率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海外网络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凭借其独有的优势倍受国内消费者的青睐,但也给我国海外网络代购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从自身的问题出发借鉴国外有利经验,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并减少消费者、网络平台的海关部门之间的法律问题,为消费者解决纠纷、维护权利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途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现有的海外网络代购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法律规制的研究进行完善,有利于為海外网络代购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为海外网络代购经济提供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
参考文献
[1]海外代购法律规制研究[J]. 杨艳秋. 法制与社会. 2016(19)
[2]关于海外代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 张沛谋,黄俭,严明敏.法制博览. 2016(15)
[3]浅析海外代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 彭鲜,杜梦杰,张攀.法制博览. 2015(10)
[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监管问题的研究[J]. 冯然. 国际经贸探索. 2015(02)
[5]海外代购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J]. 吴迎春,张智远.现代交际. 2014(12)
[6]职业私人海外代购的法律属性及其立法规制[J]. 张君.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4(01)
[7]浅谈海关新政对网络国际代购的影响[J]. 黄亚兰. 企业导报. 2011(18)
[8]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比较[J]. 靳东升,罗天舒. 涉外税务. 2002(02)
[9].代购乱象或终结[J].李立娟.《法人》.2019,(02),44-45
基金项目:江苏大学第18批大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8C173
关键词:海外网络代购;法律规制;消费者权益保障;网络平台规范;税收监管
一、目前海外网络代购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现代网络在大众中的普及程度已大量提升,海外商品通过网络信息的传递以及海陆空等便捷交通方式的运输流到了消费者的手中,满足了消费者们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在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格局下,“一带一路”的对外开放战略持续推进,我国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持续发力,对外贸易实现稳增长。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此大环境下的产物,其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在推动国民购物方式翻新的同时,也如势如破竹般在进出口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据统计,2014年我国海淘用户规模为1500万人,2016年国内海淘用户规模达到4100万人,2018年海淘用户规模增长至9000万人。2009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仅50亿元,到2018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规模达到了2601亿元,海外代购保持高速增长,由一、二线向三四线消费群体延伸。B2C模式与C2C模式的逐渐成熟,促使海外网络代购此消费方式炙手可热,走到了资本市场的前列。B2C(Business to Customer)代购模式主要以大中型代购网站为主,以代购网站为委托方,例如我们目前所熟悉的“海淘”,消费者通过登录海外的购物官网,自行选择心仪的商品,以国际物流的方式收到商品,此模式的优点在于价格优惠,消费者可直接享受商品折扣优惠,但由于物流运输较慢,消费者一般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收到货品;C2C(Consumer to consumer)代购模式主要通过以私人代购为主,以私人代购店为受托方,主要有微商代购模式以及淘宝店代购,两者的区别在于所依托的交易平台不同,其优点是消费者可直接购买现货,商品配送的时长与一般的网络购物基本相同,适合急需使用货品的消费者,其短板在于相比于“海淘”同类商品价格较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何种模式,均不能为消费者提供极佳的消费体验。长期以来,B2C模式的业务单笔交易金额大、长期稳定订单多,故在跨境电商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受金融危机的波及,国外企业的市场需求和资金状况不容乐观,未来B2C模式的业务交易额的比重将会逐渐下降。与此同时,国民消费能力的提升以及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促使个人购买力将相对保持稳定,网络普及以及物流的强势发展也为B2C模式的业务交易创造有利条件。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国外贸易条件、结构的变化,意味着海外网络代购发展前景广阔,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推动力。从近几年的电子跨境商务的交易量和交易方式的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分析出,许多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网站正循着“海外仓的布局模式、供货的突破、支付方式的多樣化、交易模式的丰富化”轨迹推进。
为规制网络购物的发展,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颁布并实施《电子商务法》,使得对代购从业者关于产品质量、缴税和经营规范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商法确立了许多基本原则,如电子商务经营者规范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承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代购从业者需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的条文规范,才能进行合理合法的代购活动。《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结束了电商市场野蛮生长的状态,在网络经济有关立法中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但对于个人代购行为的规范仍不够到位,缺乏系统的立法体系。
二、海外网络代购存在的负面问题
诚然,海外网络代购对国家贸易的贡献率逐渐提高,其市场的繁荣度与国民经济总量牢牢挂钩,但在其具体实践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售假成风,高仿品、假冒伪劣品充斥市场
高利润的驱使,参与者违法成本低,平台监管难度大、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使得真假混买成为代购业常态,甚至一系列的造假行为已成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代购者可通过伪造购买小票、虚假的购买视频及购买地点定位,在消费者难以识破的情况下实现盈利。由于代购行业的从业门槛及成本较低,规范化程度不足,导致假冒伪劣现象滋生蔓延。
2.相关法规分散,主体复杂,维权成本高
过去已有众多关于海外网络代购的法律法规出台,但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消费者、网络平台、海关部门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仍较复杂,三方主体的问题仍较突出,其责任划分并未完全明确,网络平台责任划分与监管方面问题及责任规范化问题仍需进一步发展。因消费者对商家的真实信息知情程度低,代购店铺未能做到公开透明以及格式合同的泛化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维权效率差,维权成本高,其受损利益难以得到及时回偿。
3.海外税收监管不足,违法走私、偷税漏税常见
近年来,海外代购走私案高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部分代购者通过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等方式躲避海关征税,情节严重者则构成走私罪。与此同时,海关部门对于“合理的数量”、“自用”等概念的界定自由度较大,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海关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管理和查控工作不严格落实,易使代购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惜冒责任风险而偷税漏税,以提高自身的经营利润。因此,海关监管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其监管权责有待规范化。
三、加强对海外网络代购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针对海外网络代购方面的问题,需对消费者、网络平台、海关部门三者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代购网络平台规范、产品税收征管的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 首先,对于产品质量问题,需加强网络平台的责任机制,完善代购店铺的真实信息,形成公开透明制度,增强网络平台的责任意识,合理利用格式合同,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从而增强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提高消费质量。消费者应选择有资信保障的交易平台,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慎重选择代购者与代购商品。
再次,完善对海外网络代购的法律规范,在对海外网络代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探讨的基础之上,就我国目前海外网络代购的法律规定以及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明确涉及的责任主体,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代购者及其他服务者的全面管理,深入研究海外网络代购间的买卖关系、委托关系、行纪与居间关系,解决海外网络代购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最后,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海外代购税收管理的监管力度,提升自身系统和技术革新,简化报税工作流程,增强职责意识,避免国家税收流失,海关部门严查出入境普通物品及货物,防止非法及有害商品流入境内,保障我国境内公民的资金与身心安全,实施统一的衡量标准,在提高货物流通效率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海外网络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凭借其独有的优势倍受国内消费者的青睐,但也给我国海外网络代购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从自身的问题出发借鉴国外有利经验,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并减少消费者、网络平台的海关部门之间的法律问题,为消费者解决纠纷、维护权利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途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现有的海外网络代购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法律规制的研究进行完善,有利于為海外网络代购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为海外网络代购经济提供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
参考文献
[1]海外代购法律规制研究[J]. 杨艳秋. 法制与社会. 2016(19)
[2]关于海外代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 张沛谋,黄俭,严明敏.法制博览. 2016(15)
[3]浅析海外代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 彭鲜,杜梦杰,张攀.法制博览. 2015(10)
[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监管问题的研究[J]. 冯然. 国际经贸探索. 2015(02)
[5]海外代购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J]. 吴迎春,张智远.现代交际. 2014(12)
[6]职业私人海外代购的法律属性及其立法规制[J]. 张君.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4(01)
[7]浅谈海关新政对网络国际代购的影响[J]. 黄亚兰. 企业导报. 2011(18)
[8]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比较[J]. 靳东升,罗天舒. 涉外税务. 2002(02)
[9].代购乱象或终结[J].李立娟.《法人》.2019,(02),44-45
基金项目:江苏大学第18批大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8C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