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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维护股权交易的安全,解决实务中所面临的纠纷,本文将以投资对象、投资方式、股东权益保护及撤资等为角度,探讨股权投资中所遇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关键词】 股权投资 风险 防范
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为获取高额收益,对某一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的行为。通常来说,就是直接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受让其他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然而在我国,有关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当中,投资者很难全面了解并把握其中关键,再加上投资者本身对投资领域不够专业,尤其是对公司运营、资本构成、股东权利等法规缺乏基本认识,从而进一步导致其在股权投资中遭遇不必要的风险。所以,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必要对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和防范问题进行探讨。
一、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股权投资交易中,转让股权的一方成为转让方,接受股权的一方成为投资方。在实践中,有些投资方没有认真辨别转让方是否具有股权转让资格,错误的以为自己的股权交易是合法有效的,殊不知引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所以在这里就需小心防范。首先,投资方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要对目标公司尽可能的进行详尽调查,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科学的风险评估。其次,在不违反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根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也越发普遍,许多投资者都想从中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这些领域的调整还不规范,致使在这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陷阱。所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还要提高警惕,对投资对象有更多的了解,防范其保底承诺,不要被宣讲的高额回报蒙蔽双眼。
二、投资方式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是以直接出资、股权受让和增资扩股三种方式构成。
(一)直接出资
在直接出资中,当事人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两种风险。
1.出资违约。后加入的股东若未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额,则需要对已此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与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发起人股东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虽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上述规定增大了公司向社会融资时的法律风险。有时也会面临更为极端的情况,即发起人股东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最终很难向出资违约的股东进行追偿。所以,在股权投资时,股权转让方还应对受让方作出细致调查并认真监督其出资情况。
2、评估不实。《公司法》规定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的方式进行出资,但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法律对非货币出资应以履行何种程序、执行何种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如未作评估、评估不实、虚假评估和非货币出资交付但未作权属变更。值得注意的是,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非货币出资,近些年来在股权投资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关于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时效、价值评估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股权投资。
所以,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就应当写明:投资方以非货币出资应确保其没有任何瑕疵,若违反约定,投资方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投资方若不终止投资计划,则需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受让的过程中,投资者将会面临所受让的股权背后是否有其他权利负担和受让的股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的问题。其中最容易被投资者忽略的是股权背后的权利负担。如公司约定的某一条件或允诺的责任,还有对公司达到某种条件时可能发生的债务。这些都将会对受让股权的价值产生很大的影响。
所以,股权受让方也要有一定的防范对策。首先,对出让股权的公司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部债务的调查,特别是约定的条件、允诺的责任和未知的债务。其次,在签订受让协议时,要求转让方加以保证,从而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的有限性,提前规避投资风险。最后,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请求损害赔偿。若转让方违约或违反其他义务,受让方可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三、股权投资交易后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参与公司管理
由于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不同,所以在对股权投资时,受让公司股权份额的比例也不尽相同。有的股权投资者为了掌管目标公司,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投资份额较大,成为了公司的大股东,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有的股权投资者只为从目标公司获取可观的收益,投资比例较小,只成为了公司的中小股东。一般公司中股东是按照持股比例来参与管理公司,大股东可以在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章程的修改、增资减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方面占有优势,还可以推荐他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使自己获得更大的权益。而小股东因为持股过少,就很难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产生影响,如果持股比例不到10%,可能还会丧失管理公司的权利。
(二)投资退出
由于投资目的不同,最终投资方对股权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些投资方为图短期回报,当股权价值达到既定预期时,就会处分股权收回投资。有些投资者注重长期收益,把其受让的股权视为优质资产,所以在处分股权时就视市场变化和自身需求而定。
不论出于何种投资目的,投资总会有退出之日,所以在退出的时机上和退出的方式方法上須加谨慎。首先在时机上,投资者须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敢于激流勇退,不可等到公司衰退时在作出退出决定。其次,在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将来的退出事宜作出约定,确保自己的投资免受损失。
【参考文献】
[1] 刘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风险与防范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3,12.
[2] 杨兰.股东瑕疵出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作者简介:蔺振文(1986—),男,甘肃玉门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 股权投资 风险 防范
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为获取高额收益,对某一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的行为。通常来说,就是直接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受让其他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然而在我国,有关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当中,投资者很难全面了解并把握其中关键,再加上投资者本身对投资领域不够专业,尤其是对公司运营、资本构成、股东权利等法规缺乏基本认识,从而进一步导致其在股权投资中遭遇不必要的风险。所以,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必要对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和防范问题进行探讨。
一、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股权投资交易中,转让股权的一方成为转让方,接受股权的一方成为投资方。在实践中,有些投资方没有认真辨别转让方是否具有股权转让资格,错误的以为自己的股权交易是合法有效的,殊不知引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所以在这里就需小心防范。首先,投资方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要对目标公司尽可能的进行详尽调查,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科学的风险评估。其次,在不违反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根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也越发普遍,许多投资者都想从中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这些领域的调整还不规范,致使在这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陷阱。所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还要提高警惕,对投资对象有更多的了解,防范其保底承诺,不要被宣讲的高额回报蒙蔽双眼。
二、投资方式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是以直接出资、股权受让和增资扩股三种方式构成。
(一)直接出资
在直接出资中,当事人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两种风险。
1.出资违约。后加入的股东若未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额,则需要对已此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与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发起人股东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虽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上述规定增大了公司向社会融资时的法律风险。有时也会面临更为极端的情况,即发起人股东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最终很难向出资违约的股东进行追偿。所以,在股权投资时,股权转让方还应对受让方作出细致调查并认真监督其出资情况。
2、评估不实。《公司法》规定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的方式进行出资,但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法律对非货币出资应以履行何种程序、执行何种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如未作评估、评估不实、虚假评估和非货币出资交付但未作权属变更。值得注意的是,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非货币出资,近些年来在股权投资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关于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时效、价值评估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股权投资。
所以,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就应当写明:投资方以非货币出资应确保其没有任何瑕疵,若违反约定,投资方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投资方若不终止投资计划,则需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受让的过程中,投资者将会面临所受让的股权背后是否有其他权利负担和受让的股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的问题。其中最容易被投资者忽略的是股权背后的权利负担。如公司约定的某一条件或允诺的责任,还有对公司达到某种条件时可能发生的债务。这些都将会对受让股权的价值产生很大的影响。
所以,股权受让方也要有一定的防范对策。首先,对出让股权的公司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部债务的调查,特别是约定的条件、允诺的责任和未知的债务。其次,在签订受让协议时,要求转让方加以保证,从而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的有限性,提前规避投资风险。最后,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请求损害赔偿。若转让方违约或违反其他义务,受让方可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三、股权投资交易后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参与公司管理
由于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不同,所以在对股权投资时,受让公司股权份额的比例也不尽相同。有的股权投资者为了掌管目标公司,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投资份额较大,成为了公司的大股东,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有的股权投资者只为从目标公司获取可观的收益,投资比例较小,只成为了公司的中小股东。一般公司中股东是按照持股比例来参与管理公司,大股东可以在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章程的修改、增资减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方面占有优势,还可以推荐他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使自己获得更大的权益。而小股东因为持股过少,就很难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产生影响,如果持股比例不到10%,可能还会丧失管理公司的权利。
(二)投资退出
由于投资目的不同,最终投资方对股权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些投资方为图短期回报,当股权价值达到既定预期时,就会处分股权收回投资。有些投资者注重长期收益,把其受让的股权视为优质资产,所以在处分股权时就视市场变化和自身需求而定。
不论出于何种投资目的,投资总会有退出之日,所以在退出的时机上和退出的方式方法上須加谨慎。首先在时机上,投资者须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敢于激流勇退,不可等到公司衰退时在作出退出决定。其次,在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将来的退出事宜作出约定,确保自己的投资免受损失。
【参考文献】
[1] 刘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风险与防范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3,12.
[2] 杨兰.股东瑕疵出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作者简介:蔺振文(1986—),男,甘肃玉门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