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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闻寻租是一个来源于政治学、经济学权利寻租的概念,因此不可避免的带上政治利益和金钱利益的色彩,是指媒体机构或个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新闻报道权利,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媒体存在的正当性和政治的敏感性,使得新闻寻租现象具有较小的生存空间,因此现今为止新闻寻租现象主要存在于商业方面。民众对于媒介的期望值很高,某种程度上,新闻媒体已经成为政府之外民众诉讼的另一个渠道,这个渠道的畅通和公正需要新闻工作者自觉去维护。
【关键词】新闻寻租;公信力;职业道德;法律
新闻寻租是一个来源于政治学、经济学权利寻租的概念,因此不可避免的带上政治利益和金钱利益的色彩,是指媒体机构或个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新闻报道权利,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媒体存在的正当性和政治的敏感性,使得新闻寻租现象具有较小的生存空间,因此现今为止新闻寻租现象主要存在于商业方面。
从概念入手,不难分析新闻寻租现象的存在有以下几点条件:
1.媒体机构或个人道德失范
最普遍的新闻寻租方式是“封口费”和“有偿新闻”,商业组织具有一定的物力、财力,与新闻媒体工作者进行利益往来,打成某种利益协定,对采访到的真实但不利于商业组织的报道进行拦截,或者报道不真实(也可能是真实但没有报道价值,或存在夸张成分)但有利于商业组织的新闻。归根到底,这些新闻寻租现象滋生的土壤是新闻工作者们的道德失范,没有坚守新闻道德标准和媒体工作的原则。
2.媒体机构体制不健全
作为新闻媒体,严格的审查是媒体运行机制里尤为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大型商业新闻事件,“求真求实”是第一要务。没有负责的“把关人”对新闻报道进行把关就报道出来,是对公众也是对媒体自身不负责任的表现。
3.职业的特殊性
新闻工作者这一职业有其特殊性,虚假新闻的报道可以追责、惩处,但是如果“有偿”的新闻本身是真实的,或者有偿不报,别人都无从知晓记者是否从中拿到好处,这是这一职业本身即存在的先天特殊性导致。
新闻寻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潜在因素,如果不能从根源处阻止它的发生,那它就有可能成为大型社会事件的导火索,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新闻媒体公信力的急速下滑。
从《新快报》陈永洲事件来看,事件发生之初,《新快报》言辞凿凿要求警方放人,并放言“本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两根的”,群众多数站在《新快报》一边,认为中联重科与警方官商勾结打击敢于报道新闻事实的媒体工作者。然而局势逆转,陈永洲招供自己被人巨资收买报道未经核实的虚假新闻,群众一时哗然。继02年、08年山西矿难记者排队领封口费后,新闻寻租又一次以不堪的姿态被公众声讨,新闻媒介的公信力面临严峻考验。
中国著名媒体人胡舒立在《新闻寻租不可恕》一文中谈到:陈永洲事件中暴露出的基于新闻报道权、记者监督权的权钱交易,已足以使人痛心疾首。无论愿与不愿,应当承认这是丑闻,其实不啻于新闻界一次令亲者痛仇者快的自我戕害,受伤最深的是矢志公义、推动社会转型进步的新闻事业。新闻界同仁只有自律自省、直道而行,才有可能挽回这一信誉损失。[1]
无论是山西煤矿的“封口费”还是陈永洲事件的“有偿新闻”,与新闻寻租挂钩的事件都离不开两个词——道德、法律。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在法律之外,不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则需要用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进行自我规范,1997年颁布200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要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第四条规定:要发扬优良作风。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抵制不良风气,接受社会监督。
有调查显示,60%以上的民众在看到社会上的不平事件发生时会首先想到记者和媒体,而80%以上的民众认为记者的职责就是为公众传播信息和提供资讯,有70%以上的民众认为记者行业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话语权”。
群众对于新闻媒体的信任基于这一行业的影响力,作为“无冕之王”的记者们,“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所以从本质上说,记者的职业基础是建立在社会公信力上的,社会公信力就是传媒的生命线。公信力不仅仅表现在对于所报道的新闻要客观真实,而且关乎到公众对于新闻从业人员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信任程度。失去公信力,媒体就很难有立足之地。《纽约时报》就曾经因为造假丑闻而使其在美国民众中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冲击,有调查显示其导致民众对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从1989年的54%下降到了2003年的36%。[2]
显而易见,民众对于媒介的期望值很高,某种程度上,新闻媒体已经成为政府之外民众诉讼的另一个渠道,这个渠道的畅通和公正需要新闻工作者自觉去维护。一个合格的新闻工作者,不仅会在法律的惩戒面前止步,也会在别人无从监督的时候坚守心中道德底线。媒体的社会公信力来自于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共同的努力。 [科]
【参考文献】
[1]胡舒立.新闻寻租不可恕.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博士生导师.读天下,2013,(22).
[2]何春阳.职业道德与法律视角下的网络媒体责任.人民论坛,2012,(26).
【关键词】新闻寻租;公信力;职业道德;法律
新闻寻租是一个来源于政治学、经济学权利寻租的概念,因此不可避免的带上政治利益和金钱利益的色彩,是指媒体机构或个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新闻报道权利,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媒体存在的正当性和政治的敏感性,使得新闻寻租现象具有较小的生存空间,因此现今为止新闻寻租现象主要存在于商业方面。
从概念入手,不难分析新闻寻租现象的存在有以下几点条件:
1.媒体机构或个人道德失范
最普遍的新闻寻租方式是“封口费”和“有偿新闻”,商业组织具有一定的物力、财力,与新闻媒体工作者进行利益往来,打成某种利益协定,对采访到的真实但不利于商业组织的报道进行拦截,或者报道不真实(也可能是真实但没有报道价值,或存在夸张成分)但有利于商业组织的新闻。归根到底,这些新闻寻租现象滋生的土壤是新闻工作者们的道德失范,没有坚守新闻道德标准和媒体工作的原则。
2.媒体机构体制不健全
作为新闻媒体,严格的审查是媒体运行机制里尤为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大型商业新闻事件,“求真求实”是第一要务。没有负责的“把关人”对新闻报道进行把关就报道出来,是对公众也是对媒体自身不负责任的表现。
3.职业的特殊性
新闻工作者这一职业有其特殊性,虚假新闻的报道可以追责、惩处,但是如果“有偿”的新闻本身是真实的,或者有偿不报,别人都无从知晓记者是否从中拿到好处,这是这一职业本身即存在的先天特殊性导致。
新闻寻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潜在因素,如果不能从根源处阻止它的发生,那它就有可能成为大型社会事件的导火索,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新闻媒体公信力的急速下滑。
从《新快报》陈永洲事件来看,事件发生之初,《新快报》言辞凿凿要求警方放人,并放言“本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两根的”,群众多数站在《新快报》一边,认为中联重科与警方官商勾结打击敢于报道新闻事实的媒体工作者。然而局势逆转,陈永洲招供自己被人巨资收买报道未经核实的虚假新闻,群众一时哗然。继02年、08年山西矿难记者排队领封口费后,新闻寻租又一次以不堪的姿态被公众声讨,新闻媒介的公信力面临严峻考验。
中国著名媒体人胡舒立在《新闻寻租不可恕》一文中谈到:陈永洲事件中暴露出的基于新闻报道权、记者监督权的权钱交易,已足以使人痛心疾首。无论愿与不愿,应当承认这是丑闻,其实不啻于新闻界一次令亲者痛仇者快的自我戕害,受伤最深的是矢志公义、推动社会转型进步的新闻事业。新闻界同仁只有自律自省、直道而行,才有可能挽回这一信誉损失。[1]
无论是山西煤矿的“封口费”还是陈永洲事件的“有偿新闻”,与新闻寻租挂钩的事件都离不开两个词——道德、法律。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在法律之外,不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则需要用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进行自我规范,1997年颁布200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要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第四条规定:要发扬优良作风。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抵制不良风气,接受社会监督。
有调查显示,60%以上的民众在看到社会上的不平事件发生时会首先想到记者和媒体,而80%以上的民众认为记者的职责就是为公众传播信息和提供资讯,有70%以上的民众认为记者行业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话语权”。
群众对于新闻媒体的信任基于这一行业的影响力,作为“无冕之王”的记者们,“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所以从本质上说,记者的职业基础是建立在社会公信力上的,社会公信力就是传媒的生命线。公信力不仅仅表现在对于所报道的新闻要客观真实,而且关乎到公众对于新闻从业人员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信任程度。失去公信力,媒体就很难有立足之地。《纽约时报》就曾经因为造假丑闻而使其在美国民众中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冲击,有调查显示其导致民众对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从1989年的54%下降到了2003年的36%。[2]
显而易见,民众对于媒介的期望值很高,某种程度上,新闻媒体已经成为政府之外民众诉讼的另一个渠道,这个渠道的畅通和公正需要新闻工作者自觉去维护。一个合格的新闻工作者,不仅会在法律的惩戒面前止步,也会在别人无从监督的时候坚守心中道德底线。媒体的社会公信力来自于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共同的努力。 [科]
【参考文献】
[1]胡舒立.新闻寻租不可恕.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博士生导师.读天下,2013,(22).
[2]何春阳.职业道德与法律视角下的网络媒体责任.人民论坛,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