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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体农民(农户)进入商品经济的市场并得到保护的中介组织,目前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滞后,致使其种类繁多,组织不规范,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农民利益难以得到真正保护。本文通过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范围的明确,界定了其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