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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民主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权利、权力的均衡。经济民主在民商法范畴内,其侧重点是追求个体自由的民主,是代内范围的民主。而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是政府与市场互动关系的民主,是追求总体自由的民主,是代际范围内的民主。经济法中的经济民主包括宏观意义上经济民主、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和中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
关键词:经济民主;自由;经济法
一、经济民主的原则
这里讨论的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民主,因此,经济民主的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正是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所蕴涵的民主原则或民主精神的影响,才催生了现代政治民主。根据以上对经济民主的内涵分析,经济民主的原则主要表现为自由原则;自主原则;平等原则;法制原则四个方面。自由与民主从来就是一个相辅相成、相生相克的统一体。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民主关系,即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有机统一体。没有自主意识,就不会有民主要求;没有经济活动中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形成经济活动中的民主原则。平等是民主最基本的特征,因而,经济平等是经济民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产生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市场经济以等价交换为原则,要求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制原则也是经济民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主体视野下的经济民主
经济法主体体系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框架,以下从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这三个主体来论述载经济法视野下的经济民主。
(一)政府主体的经济民主
政府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权力。政府主体的经济民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重构政府职能上的政资关系和政企关系政府主体具有政权主体和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双重职能。②平衡管理职能上的集权与分权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管理经济过程中出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地方政府应无条件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主张,经济民主受到严重迫害,因此为了发扬和实现经濟民主,应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根据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不同管理对象,市场规制权和宏观调控权的集与分,应当分别遵循各自的规则。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民主
社会中间层具有中介性,可以弥补政府无法调节的市场缺陷,也可以弥补市场无法调节的政府缺陷,这一性质正是其经济民主的体现。
1.社会中间层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具有弥补政府缺陷的功能,即社会中间层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民主。具体关系主要体现为:第一,社会中间层与政府都具有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二者在行使该职责时优势互补。第二,社会中间层为保护某一利益群体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该制约表现在参加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对政府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支持市场主体提起行政诉讼等。第三,社会中间层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与政府会形成竞争关系,利于扩宽市场主体的选择空间。当然社会中间层在弥补政府缺陷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受到政府的监督、指导。
2.社会中间层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和主体之间有四种关系,即民事关系、市场化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经济民主在民事关系中体现为,二者间的平等关系,在其他三种关系中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3.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关系
每一社会中间层主体都代表着一定群体的利益或通过不同角度来维护该群体利益。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关系的民主性表现在各个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未履行相关职能而相互分工、合作、竞争和制衡。
(三)市场主体的经济民主
市场主体的经济民主主要体现于其民主化程度,而衡量市场主体民主化程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第一,市场经济受政府支配程度;第二,市场进入与退出是否自由;第三,市场主体中的弱势群体是否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依各市场主体职能的不同,可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因此对于市场主体受政府支配程度,可以具体从四者的民主来阐述。
1.投资者的民主
投投资者的民主主要指投资准入民主和公司股东民主。前者体现在我国对国有资本投资范围的限制,为非国有资本提供广阔的投资领域。后者主要表现在对股东权益的平等保护,即同股同权;为保护弱势的中小股东利益,赋于其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回购股权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经营者的民主
经营者民主的核心内容是每一个经营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具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其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方、交易内容,与其他经营者是公平竞争关系等。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从法律层面保障经营者的自由公平竞争。
3.劳动者的民主
劳动者民主表现为:第一,企业内劳动者的民主,即职工有权参加企业管理,如企业内设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有权参与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第二,未就业劳动者之间的民主,主要体现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政府制定的对特殊群体的就业照顾的法规或政策等。
4.消费者的民主
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相比较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一般弱于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受到经营者侵害的比率高于后者受侵害的比率。因此消费者的民主重在落实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体现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于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三、结论
经济法之所以要将经济民主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贯彻于始终,是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果不强调经济民主,那么经济法就可能以自己的规定妨害乃至窒息经济民主在我国市场经济土壤中的生长。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经济法是法治经济中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构造,而法治经济的本义要求经济民主,故本文认为经济民主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该目标是动态的,其不可能被充分实现,但却值得永远追求。
关键词:经济民主;自由;经济法
一、经济民主的原则
这里讨论的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民主,因此,经济民主的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正是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所蕴涵的民主原则或民主精神的影响,才催生了现代政治民主。根据以上对经济民主的内涵分析,经济民主的原则主要表现为自由原则;自主原则;平等原则;法制原则四个方面。自由与民主从来就是一个相辅相成、相生相克的统一体。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民主关系,即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有机统一体。没有自主意识,就不会有民主要求;没有经济活动中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形成经济活动中的民主原则。平等是民主最基本的特征,因而,经济平等是经济民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产生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市场经济以等价交换为原则,要求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制原则也是经济民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主体视野下的经济民主
经济法主体体系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框架,以下从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这三个主体来论述载经济法视野下的经济民主。
(一)政府主体的经济民主
政府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权力。政府主体的经济民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重构政府职能上的政资关系和政企关系政府主体具有政权主体和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双重职能。②平衡管理职能上的集权与分权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管理经济过程中出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地方政府应无条件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和主张,经济民主受到严重迫害,因此为了发扬和实现经濟民主,应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根据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不同管理对象,市场规制权和宏观调控权的集与分,应当分别遵循各自的规则。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民主
社会中间层具有中介性,可以弥补政府无法调节的市场缺陷,也可以弥补市场无法调节的政府缺陷,这一性质正是其经济民主的体现。
1.社会中间层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具有弥补政府缺陷的功能,即社会中间层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民主。具体关系主要体现为:第一,社会中间层与政府都具有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二者在行使该职责时优势互补。第二,社会中间层为保护某一利益群体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该制约表现在参加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听证,对政府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支持市场主体提起行政诉讼等。第三,社会中间层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与政府会形成竞争关系,利于扩宽市场主体的选择空间。当然社会中间层在弥补政府缺陷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受到政府的监督、指导。
2.社会中间层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和主体之间有四种关系,即民事关系、市场化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经济民主在民事关系中体现为,二者间的平等关系,在其他三种关系中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3.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关系
每一社会中间层主体都代表着一定群体的利益或通过不同角度来维护该群体利益。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关系的民主性表现在各个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未履行相关职能而相互分工、合作、竞争和制衡。
(三)市场主体的经济民主
市场主体的经济民主主要体现于其民主化程度,而衡量市场主体民主化程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第一,市场经济受政府支配程度;第二,市场进入与退出是否自由;第三,市场主体中的弱势群体是否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依各市场主体职能的不同,可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因此对于市场主体受政府支配程度,可以具体从四者的民主来阐述。
1.投资者的民主
投投资者的民主主要指投资准入民主和公司股东民主。前者体现在我国对国有资本投资范围的限制,为非国有资本提供广阔的投资领域。后者主要表现在对股东权益的平等保护,即同股同权;为保护弱势的中小股东利益,赋于其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回购股权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经营者的民主
经营者民主的核心内容是每一个经营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具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其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方、交易内容,与其他经营者是公平竞争关系等。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从法律层面保障经营者的自由公平竞争。
3.劳动者的民主
劳动者民主表现为:第一,企业内劳动者的民主,即职工有权参加企业管理,如企业内设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有权参与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第二,未就业劳动者之间的民主,主要体现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政府制定的对特殊群体的就业照顾的法规或政策等。
4.消费者的民主
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相比较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一般弱于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受到经营者侵害的比率高于后者受侵害的比率。因此消费者的民主重在落实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体现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于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三、结论
经济法之所以要将经济民主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贯彻于始终,是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果不强调经济民主,那么经济法就可能以自己的规定妨害乃至窒息经济民主在我国市场经济土壤中的生长。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经济法是法治经济中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构造,而法治经济的本义要求经济民主,故本文认为经济民主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该目标是动态的,其不可能被充分实现,但却值得永远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