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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年初《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后,证监会也在今年指出要深化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改革。在这一背景下,作为证券市场的后台和资金流动的“心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证券市场将如何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作用,如何进一步优化证券登记结算风险管理体系,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简称中国结算)的一位负责人向《财经》透露,该公司近日将出台一系列针对券商交易规则的改革措施,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将在今年内强力推行银贷兑付制度(DVP)等一系列制度,以期减轻券商透支给登记结算工作带来的压力和风险。
DVP是国际通行的证券交易原则,其实质是证券和资金即时交收,也即一手收钱,一手交券。而在目前,中国的证券交易清算的是资金T+1清算交收制——证券公司在交易日(即“T”日)将当天的券结清,资金要到“T+1”日才和中国结算结清。
显然,这种非即时交收制度在客观上为券商透支留下空隙。而为防范券商透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了三道屏障(实际手段不止于此)——
其一,券商须在中国结算预交备付金。备付金数额为该券商上季度日均成交金额的10%。2002年7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曾颁布新规,将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备付金比例大幅提升为50%至100%;
其二,各证券结算单位还须向中国结算预交清算保证金。结算单位在交易所申请首个席位时须缴保证金20万元,此后每增加一个席位增缴5万元;
其三,登记结算风险基金是中国结算的最后保障。其资金来源有五:从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中提取20%;结算会员股票和基金交易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30%;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按照规定,在“T+1”日,如果券商的备付金账户无法支付前一天的购股价款,即出现透支。此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首先动用券商预交的清算保证金支付。清算保证金仍不足支付的,再由中国结算动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支付。
尽管透支罚息极高——“T+1”日的透支利率为月息10.98‰;如果在“T+2日”仍然透支,罚息将提至每日5‰,但在山穷水尽之际,券商也只能铤而走险。
来自权威部门的消息称,近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透支的证券公司不在少数,其透支金额也绝非小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受着证券公司透支所带来的压力,问题必须解决”,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这也是今年强力推行DVP制度的根本原因。”
DVP制度的强制实行仅是登记结算公司诸多改革环节中的一步。据该公司负责人强调,中国结算的宗旨为“诚信、安全、务实、高效”,其中“安全第一”已被视为公司防范风险的“生命线”。对此该公司准备在今年提出一整套改革措施:一方面,将完善现行的结算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风险处置操作程序,使风险管理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对于发生结算风险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按照实际风险状况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抵押品、暂扣自营证券、转移占有回购质押券、必要时限制机构客户转托管和证券买入等,以切实防止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扩大和扩散。
另一方面,该公司还在着手积极建立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证券登记结算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高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处置程序;改革结算模式,从制度上化解结算风险;建立证券公司的风险评级和预警机制;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等监管和自律机构之间密切进行風险监控信息交流;研究改革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机制,以有效避免证券公司因挪用客户保证金引发结算风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改革努力是值得注意的。近三年来,伴随着市场持续疲软,券商资金捉襟见肘,进而利用现有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交易规则中的空隙进行违规国债回购,已是业界心照不宣的秘密。这一饮鸩止渴之举既累积了券商自身的风险,也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与日俱增。在这一背景下来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出的改革信号极为清晰,即在券商挪用客户资金的行径愈演愈烈之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正力图从源头上予以阻击。
(全文详见《财经》网络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简称中国结算)的一位负责人向《财经》透露,该公司近日将出台一系列针对券商交易规则的改革措施,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将在今年内强力推行银贷兑付制度(DVP)等一系列制度,以期减轻券商透支给登记结算工作带来的压力和风险。
DVP是国际通行的证券交易原则,其实质是证券和资金即时交收,也即一手收钱,一手交券。而在目前,中国的证券交易清算的是资金T+1清算交收制——证券公司在交易日(即“T”日)将当天的券结清,资金要到“T+1”日才和中国结算结清。
显然,这种非即时交收制度在客观上为券商透支留下空隙。而为防范券商透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了三道屏障(实际手段不止于此)——
其一,券商须在中国结算预交备付金。备付金数额为该券商上季度日均成交金额的10%。2002年7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曾颁布新规,将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备付金比例大幅提升为50%至100%;
其二,各证券结算单位还须向中国结算预交清算保证金。结算单位在交易所申请首个席位时须缴保证金20万元,此后每增加一个席位增缴5万元;
其三,登记结算风险基金是中国结算的最后保障。其资金来源有五:从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中提取20%;结算会员股票和基金交易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30%;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按照规定,在“T+1”日,如果券商的备付金账户无法支付前一天的购股价款,即出现透支。此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首先动用券商预交的清算保证金支付。清算保证金仍不足支付的,再由中国结算动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支付。
尽管透支罚息极高——“T+1”日的透支利率为月息10.98‰;如果在“T+2日”仍然透支,罚息将提至每日5‰,但在山穷水尽之际,券商也只能铤而走险。
来自权威部门的消息称,近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透支的证券公司不在少数,其透支金额也绝非小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受着证券公司透支所带来的压力,问题必须解决”,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这也是今年强力推行DVP制度的根本原因。”
DVP制度的强制实行仅是登记结算公司诸多改革环节中的一步。据该公司负责人强调,中国结算的宗旨为“诚信、安全、务实、高效”,其中“安全第一”已被视为公司防范风险的“生命线”。对此该公司准备在今年提出一整套改革措施:一方面,将完善现行的结算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风险处置操作程序,使风险管理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对于发生结算风险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按照实际风险状况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抵押品、暂扣自营证券、转移占有回购质押券、必要时限制机构客户转托管和证券买入等,以切实防止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扩大和扩散。
另一方面,该公司还在着手积极建立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证券登记结算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高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处置程序;改革结算模式,从制度上化解结算风险;建立证券公司的风险评级和预警机制;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等监管和自律机构之间密切进行風险监控信息交流;研究改革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机制,以有效避免证券公司因挪用客户保证金引发结算风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改革努力是值得注意的。近三年来,伴随着市场持续疲软,券商资金捉襟见肘,进而利用现有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交易规则中的空隙进行违规国债回购,已是业界心照不宣的秘密。这一饮鸩止渴之举既累积了券商自身的风险,也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与日俱增。在这一背景下来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出的改革信号极为清晰,即在券商挪用客户资金的行径愈演愈烈之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正力图从源头上予以阻击。
(全文详见《财经》网络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人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