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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定义性规定,界定了其范围,而且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基本原则和标准。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法律保护
悠悠中华五千年,散落在各地的古村落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中国农耕文明的结晶,是镌刻着人类智慧光芒的“活化石”。中国的村落遍布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江南水乡之唉乃,茫茫草原之炊烟,东方海岛之渔村,西北山中之人家,黄土高原之窑洞,东北密林之木屋,西南边陲之寨子……千姿百态,魅力迷人。但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现代演进,许多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正遭遇着被忽视、甚至被毁灭的命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国际准则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㈠、无形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占有任何具体的物理空间,看不见,摸不着,只能被人们的感觉所感知,从而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護的特殊性。例如,“端午节”是一项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任何有形物质载体,以一种节庆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08年开始将“端午节”定为国家法定节日,就是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无形性特征而采取的一种有效保护方式,使其内容的丰富和文化的传承有了可能。
㈡、传承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个群体或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传承积淀下来的。具而言之,一种具体的文化形式,只有经过历史的演进,承载了人们厚重的精神寄托和文化品格,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种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为其传承创造良好的氛围,保持其原生态环境,使之能够延续、传承。
㈢、实践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表达其喜庆、欢乐、悲哀、痛苦等情感的形式,其中凝结着各个群体或者团体的文化旨趣。此项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相联系,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应以实践为基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早始于1793年,以法国的《共和二年法令》为标志,至今已有210多年。在此演进过程中,许多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相应的文化理念以及法律传统等,创造了行政的和法律的诸多保护模式,但以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为主。
㈠、行政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模式,是《公约》第2条要求成员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多种措施进行“保护”在各个成员国的具体体现。
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基础。具体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①就某个国家、民族、族群或者地区而言,只有通过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才能弄清楚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传下来的文化结晶,但是历史遗传下来的文化结晶并非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需要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以确定之。②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可以弄清楚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流。
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方式有所不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就需要使之有形化,使之附载于某种有形物质载体上。然而,对这种有形载体的保存,并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存。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广泛性,因此,为了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操作性,就必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现在各国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是成功的。
㈡、行政保护模式与法律保护模式之比较。以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可行的,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鲜明的个性特征,保護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能完全脱离物质文化遗产,也不能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缠裹在一起,因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就应当有更多的维度。行政保护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显然都不是独行者,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进行的。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还没有单独采用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的,而是两者合用。《公约》要求成员国同时采取多种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行政模式与法律模式的结合。事实上,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的确难以采用单独的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足够有效的保护。
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别权利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多样,但各种保护模式都有明显缺陷。因此,本人认为有必要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更好的保护。这种新的权利模式须满足以下条件:这是一种特别权利,既不同于已有的某种知识产权,又能与之相关联,并且还能兼容现有的民事权利制度,不至于增加过高的制度成本。
⑴、无形文化标志权的基本特征。无形文化标志实际上就是指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我国为例,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正式确认了518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梁祝传说等,就是我国或者相应地区的无形文化标志。无形文化标志是特定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者个人的精神遗产,是一种文化符号,曾经历过漫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历史演进。
⑵、无形文化标志权的基本功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属集
体或者个人授予无形文化标志权,不仅有利于某些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而且可以防止或阻止其他人的不法侵害和亵渎性使用。
三、结束语
以无形文化标志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相应的法律,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次就是设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机构,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凡属于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授予无形文化标志权给予保护。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确定的范畴,它首先需要挖掘、收集、整理、确认,因此,对于尚未收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授予无形文化标志权给予保护,则是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目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无形文化标志权应由文化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部负责保护;属于某个民族、族群或地区的,则可由相应的民族、族群、地区的代表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属于个人的,则由传承人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一旦获准登记,则产生无形文化标志权,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参考文献:
[1] “端午节”这一传统文化形式于2006年6月7日被国务院确认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2] “春节”这一传统文化形式于2006年6月7日被国务院确认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法律保护
悠悠中华五千年,散落在各地的古村落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中国农耕文明的结晶,是镌刻着人类智慧光芒的“活化石”。中国的村落遍布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江南水乡之唉乃,茫茫草原之炊烟,东方海岛之渔村,西北山中之人家,黄土高原之窑洞,东北密林之木屋,西南边陲之寨子……千姿百态,魅力迷人。但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现代演进,许多历史街区、古镇、古村落正遭遇着被忽视、甚至被毁灭的命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国际准则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根据《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㈠、无形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占有任何具体的物理空间,看不见,摸不着,只能被人们的感觉所感知,从而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護的特殊性。例如,“端午节”是一项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任何有形物质载体,以一种节庆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08年开始将“端午节”定为国家法定节日,就是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无形性特征而采取的一种有效保护方式,使其内容的丰富和文化的传承有了可能。
㈡、传承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个群体或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传承积淀下来的。具而言之,一种具体的文化形式,只有经过历史的演进,承载了人们厚重的精神寄托和文化品格,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种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为其传承创造良好的氛围,保持其原生态环境,使之能够延续、传承。
㈢、实践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表达其喜庆、欢乐、悲哀、痛苦等情感的形式,其中凝结着各个群体或者团体的文化旨趣。此项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相联系,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应以实践为基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早始于1793年,以法国的《共和二年法令》为标志,至今已有210多年。在此演进过程中,许多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相应的文化理念以及法律传统等,创造了行政的和法律的诸多保护模式,但以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为主。
㈠、行政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模式,是《公约》第2条要求成员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多种措施进行“保护”在各个成员国的具体体现。
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基础。具体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①就某个国家、民族、族群或者地区而言,只有通过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才能弄清楚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传下来的文化结晶,但是历史遗传下来的文化结晶并非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需要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以确定之。②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档和研究,可以弄清楚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流。
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方式有所不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就需要使之有形化,使之附载于某种有形物质载体上。然而,对这种有形载体的保存,并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存。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广泛性,因此,为了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操作性,就必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现在各国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是成功的。
㈡、行政保护模式与法律保护模式之比较。以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可行的,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鲜明的个性特征,保護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能完全脱离物质文化遗产,也不能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缠裹在一起,因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就应当有更多的维度。行政保护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显然都不是独行者,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进行的。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还没有单独采用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的,而是两者合用。《公约》要求成员国同时采取多种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行政模式与法律模式的结合。事实上,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的确难以采用单独的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足够有效的保护。
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别权利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多样,但各种保护模式都有明显缺陷。因此,本人认为有必要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更好的保护。这种新的权利模式须满足以下条件:这是一种特别权利,既不同于已有的某种知识产权,又能与之相关联,并且还能兼容现有的民事权利制度,不至于增加过高的制度成本。
⑴、无形文化标志权的基本特征。无形文化标志实际上就是指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我国为例,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正式确认了518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梁祝传说等,就是我国或者相应地区的无形文化标志。无形文化标志是特定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者个人的精神遗产,是一种文化符号,曾经历过漫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历史演进。
⑵、无形文化标志权的基本功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属集
体或者个人授予无形文化标志权,不仅有利于某些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而且可以防止或阻止其他人的不法侵害和亵渎性使用。
三、结束语
以无形文化标志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相应的法律,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次就是设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机构,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凡属于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授予无形文化标志权给予保护。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确定的范畴,它首先需要挖掘、收集、整理、确认,因此,对于尚未收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授予无形文化标志权给予保护,则是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目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无形文化标志权应由文化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部负责保护;属于某个民族、族群或地区的,则可由相应的民族、族群、地区的代表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属于个人的,则由传承人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一旦获准登记,则产生无形文化标志权,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参考文献:
[1] “端午节”这一传统文化形式于2006年6月7日被国务院确认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2] “春节”这一传统文化形式于2006年6月7日被国务院确认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