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完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几年来,暴露其中的一些缺陷,亟待完善。如缺乏独立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反垄断执法机关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相互配合来执法,这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执法模式,由于利益因素,各个机关很难达成协调一致,其效率低下,执法难度很大;如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适用采纳效果原则,并没有对该条的实施进行法律解释和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如对“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解决,其操作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时涉及到国家利益问题时,对此界定就会显得问题错综复杂,在反垄断审查时需要结合具体的相关因素来考虑;还有反垄断机关对行政垄断无权管辖、对垄断行为制裁较轻等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拟提几点建议。
一、建立权威和独立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
我国反垄断机关应该设立专门机关负责处理垄断事务,不应设置由多个机关协调处理,因为在牵涉到各自利益时,各个机关之间会形成冲突,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不利于反垄断案件快速结案,再者我国的反垄断委员会的职权较低,易成为一个摆设,增加成本,效率低下,因此,我国应实行专门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垄断问题。同时,由于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反垄断法的一些相关规定不能很好的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应通过制定与我国《反垄断法》相配套的法律加以解决,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职权范围,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体系。
二、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立法实践,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宗旨是:建立全球统一大市场,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资金、人员与产品在各成员国自由流动,形成贸易自由化。20世纪8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占领世界市场,积极进行海外并购,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自由竞争的世界统一市场秩序,且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该条款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规定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它的实施标准主要以判例为主,而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成文法为主,由于成文法不能及时反映经济的变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相关具体实施标准与细则。在纸浆案以后,我国《反垄断法》也采纳美国效果原则。美国反垄断颁布实施100多年历史,而且具有明确实施标准和严厉的惩罚措施。而我国《反垄断法》才初见端倪,企业对其认识还比较模糊,因此在制定域外适用实施标准时应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是一个出口大国,防止本国企业受到其他国际反垄断法律规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反垄断域外适用实施细则具有重大意义。
三、破除行政垄断
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行政垄断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经济自由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不论是为了保护个别企业的利益还是地方利益,滥用行政权力阻碍公平自由的竞争。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授权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行政垄断问题,因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具有反垄断意识,他们关注一些反垄断案件,从而也会处理和改正各种行政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阻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是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三部门联合负责,导致反垄断执法机关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行政垄断问题,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关高度的权威性,独立执法,明确职权范围,这样才能有效的制止行政垄断。受害者的权益受到行政垄断侵害时,应寻求司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应改革行政法,赋予法院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同时,我国应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众所周知,对任何国家而言,破除行政垄断的束缚都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四、法律责任
从我国《反垄断法》具体条款来看,其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让垄断方承担民事责任,且没有对原告资格与举证责任进行界定,反垄断法属公法范畴,应由公权力机关来实施,如果由私人实施则缺乏法律实施的正当性,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很好的指导反垄断案件审理并加以处罚。借鉴外国反垄断法成功经验,我国反垄断法应建立私人执行制度,与公权力实施反垄断相互配合,弥补公权力实施的不足。明确原告主体资格与举证责任,最高院制定《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对反垄断案件审理做出具体明确规定,更好的应用于反垄断实践。再者,我们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竞争意识淡薄,因此,对竞争文化加以宣传与积极培养人们竞争意识。
美国是私人执行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克莱顿法》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不论损害大小,都可以获得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可见被告人所应承担的三倍损害赔偿只是美国法律中规定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因此,法官对此没有自由裁量权,垄断最直接的受害对象就是广大消费者,从而激励私人积极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反垄断案件的审理成本,提高结案效率。但应看到私人执行制度的缺陷,由于私人不具有反垄断执法机关具有的公权力,无法调取反垄断案件证据材料。建立私人反垄断执法机制必须有反垄断执法机关这样的公权力支持,两者相互协调运作。反垄断执法机关不仅能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证据,而且还可以为私人提供书面意见,这样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在构建私人执行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调动私人的积极性与反垄断执法机关相互协调运作。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处罚较轻,不具有威慑性,不能从根本上铲除垄断行为。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的经验,对垄断行为制定具体合理的实施细则,对违法行为加以处罚,这样既有利于建立充分有效的竞争秩序,又有利于遏制垄断。
(作者单位:中铁建山东济徐高速公路济鱼有限公司)
一、建立权威和独立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关
我国反垄断机关应该设立专门机关负责处理垄断事务,不应设置由多个机关协调处理,因为在牵涉到各自利益时,各个机关之间会形成冲突,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不利于反垄断案件快速结案,再者我国的反垄断委员会的职权较低,易成为一个摆设,增加成本,效率低下,因此,我国应实行专门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垄断问题。同时,由于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反垄断法的一些相关规定不能很好的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应通过制定与我国《反垄断法》相配套的法律加以解决,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职权范围,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体系。
二、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立法实践,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宗旨是:建立全球统一大市场,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资金、人员与产品在各成员国自由流动,形成贸易自由化。20世纪8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占领世界市场,积极进行海外并购,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自由竞争的世界统一市场秩序,且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该条款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规定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它的实施标准主要以判例为主,而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成文法为主,由于成文法不能及时反映经济的变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相关具体实施标准与细则。在纸浆案以后,我国《反垄断法》也采纳美国效果原则。美国反垄断颁布实施100多年历史,而且具有明确实施标准和严厉的惩罚措施。而我国《反垄断法》才初见端倪,企业对其认识还比较模糊,因此在制定域外适用实施标准时应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是一个出口大国,防止本国企业受到其他国际反垄断法律规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反垄断域外适用实施细则具有重大意义。
三、破除行政垄断
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行政垄断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经济自由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不论是为了保护个别企业的利益还是地方利益,滥用行政权力阻碍公平自由的竞争。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授权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行政垄断问题,因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具有反垄断意识,他们关注一些反垄断案件,从而也会处理和改正各种行政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阻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是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三部门联合负责,导致反垄断执法机关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行政垄断问题,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关高度的权威性,独立执法,明确职权范围,这样才能有效的制止行政垄断。受害者的权益受到行政垄断侵害时,应寻求司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应改革行政法,赋予法院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同时,我国应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众所周知,对任何国家而言,破除行政垄断的束缚都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四、法律责任
从我国《反垄断法》具体条款来看,其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让垄断方承担民事责任,且没有对原告资格与举证责任进行界定,反垄断法属公法范畴,应由公权力机关来实施,如果由私人实施则缺乏法律实施的正当性,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很好的指导反垄断案件审理并加以处罚。借鉴外国反垄断法成功经验,我国反垄断法应建立私人执行制度,与公权力实施反垄断相互配合,弥补公权力实施的不足。明确原告主体资格与举证责任,最高院制定《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对反垄断案件审理做出具体明确规定,更好的应用于反垄断实践。再者,我们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竞争意识淡薄,因此,对竞争文化加以宣传与积极培养人们竞争意识。
美国是私人执行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克莱顿法》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不论损害大小,都可以获得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可见被告人所应承担的三倍损害赔偿只是美国法律中规定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因此,法官对此没有自由裁量权,垄断最直接的受害对象就是广大消费者,从而激励私人积极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反垄断案件的审理成本,提高结案效率。但应看到私人执行制度的缺陷,由于私人不具有反垄断执法机关具有的公权力,无法调取反垄断案件证据材料。建立私人反垄断执法机制必须有反垄断执法机关这样的公权力支持,两者相互协调运作。反垄断执法机关不仅能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证据,而且还可以为私人提供书面意见,这样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在构建私人执行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调动私人的积极性与反垄断执法机关相互协调运作。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处罚较轻,不具有威慑性,不能从根本上铲除垄断行为。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的经验,对垄断行为制定具体合理的实施细则,对违法行为加以处罚,这样既有利于建立充分有效的竞争秩序,又有利于遏制垄断。
(作者单位:中铁建山东济徐高速公路济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