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民法制定过程中,将恶意串通危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视为无效行为。该项规定由于其指向模糊,不能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同时,也不能对行为人及意思表示进行真假的判定,而导致实践过程中曲解及误用现象的发生,从而造成效果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从目前的情况可以看出,该规定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文章是从多方面、多角度的对民法上恶意串通展开详细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