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
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刘某组建的建筑施工队雇用,因该施工队使用的是廉价购买的报废机械设备。同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为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等1000多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补偿,但刘某则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所以拒不承担责任。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马荣良
马荣良同志:
我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劳动者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据此,《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刘某作为雇主,对雇用人员理应给予劳动保护,但他却在雇用合同中写上“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刘某违反施工安全的一般要求,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依法赔偿你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的予以确定。如果刘某拒不承担责任,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律师:李文成
乱扣“三证”合法吗
编辑同志:
现在,一些人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时,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常常被人扣留,由此引发出不少纠纷,有些甚至被犯罪分子利用酿成刑事案件。请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群声
群声同志:
你所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公民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等,是公民随身携带的。以随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这些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扣押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授权机关的一项特殊权利,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乱扣“三证”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行为,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或者提起诉讼。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有些持有人出于某种需要,自愿与对方约定。将“三证”作为质押。这也是十分有害的。如果被坏人利用,同样会造成损失。
律师:李文成
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政策是什么?
编辑同志:
近年来,在我们这里,集体与农民,以及农民相互之间借钱的事情很多,借贷利率一般都比银行高。请问,这是否属于高利贷性质?国家对此有何政策规定?
读者:郝金富
郝金富同志: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形式,建国以来一直存在。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更加普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当加强管理和引导。目前国家对有关农村借贷的管理政策是:对待农村的信用关系。在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集体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正当借贷存在,作为银行,信用社的补充。这对于把农村资金引向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好处的。对于乡村集体向农民借贷,要加强管理。银行,信用社要帮助乡村搞好财务管理,合理安排资金。如果确实需向农民借贷,应当经过农民民主讨论,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放款的最高利率。至于个人之间互通有无的借贷。将会长期存在,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利息偏高的,不能视为高利贷者。除了进行宣传教育以外,银行信用社要加强信贷活动,并且根据农村资金供求的情况,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及时调整信用社利率,用经济办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下降。对于那些一贯从事高利盘剥并且成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人,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的有关法令、规定严肃处理。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民间借贷作用,还应大力组织农村资金,放宽贷款范围。解决乡村和农民个人合理的资金,逐步把农村信贷纳入银行和信用社的信用渠道。
律师:李文成
哥哥私债由谁偿还
编辑同志:
我哥哥今年25岁,整天游闲在外,已有7年与家里没有任何联系,在这期间,他在外面借债约5000多元,债主找不到我哥哥,就找到我们家,我们只好用家产已经给他抵债约4000多元。可是时隔不久,又有新的债主接二连三上我家讨债。请问,我哥哥在外借的债应当由我们家偿还吗?
读者:刘光太
刘光太同志:
你信中所谈到的情况涉及到个人债务与家庭债务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因家庭共同生活借了债,不论是谁经手借的,其性质都属于家庭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负责偿还,但从你信中所谈的情况来看,你哥哥已经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况且他借的钱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他所欠的债应当视为个人债务,不应由你们的家庭财产来抵偿。如果你哥哥借债时具有诈骗的性质,并且构成犯罪的话,那么。我国刑法原则中有一条就是“罪责自负”。由于他是成年人。已经独立生活,家庭其他成员对他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你哥哥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债务的来源及用途等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律师:李文成
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农民刘永福前年新盖了5间住房,因质量差,在当年秋季的一场大雨中,房屋突然倒塌,把6岁的儿子砸成重伤。当时刘永福因为盖房子已经把几年来的积蓄全部花光。为了及时给儿子治病,刘永福不得不向别人借钱。本村农民刘万良见刘永福救子心切,急于用钱,于是就答应借给他5000元,但利息要高出银行5倍。刘永福为了尽快给儿子治病,只好答应了刘万良的条件,并且写下了借据。经过医院抢救。刘永福的儿子脱离了危险,但刘永福却已经负债累累。第二年,刘万良要刘永福还钱,刘永福因无力返还,要求延期一年,但是刘万良不同意。并且告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这起借贷关系中,利息远远超过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于高利贷性质。因而是非法的,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严肃指出了刘万良的错误,并对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后调解达成了协议,刘永福延期一年,按国家法律允许的利率,分四次将本息还给刘万良。这是因为,借贷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意思表示真实。如果是由于一方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原因,使另 一方的真实意志和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他们之间的民事行为就无效。本案中,刘永福借高利贷的行为就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因为刘永福是在儿子被砸伤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向刘万良借钱的,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刘万良正是利用刘永福的这种急切心理。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利益。对刘永福来说,接受条件并不是完全自愿,而是出于无奈。另外,借款利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数倍,属于高利贷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可见,刘万良的行为是一种乘人之危,对别人实行剥削的损人利己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李文成)
要分清税和费
现在有不少人把税和费划分不清,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比如,搞汽车运输的常把养路费,过桥费等说成是税,在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户把市场管理费、摊位费也说成是税。没有弄清这种区别,有的人就感到税多了,税重了。这种情况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甚至出现其它的问题。其实。税和费是有严格区别的:税是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各项税收法令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都是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没有权利自己订立税种,进行征税。而费就不同了。一个地方或者是一个行政部门。都可以根据本身的实际需要制定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收费。比如公安、民政、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发放各种证券、执照、表册的时候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卫生费、商标注册费等等。再从性质上看,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的取得财产收入的一种手段,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对某个单位或者个人征税以后,要统一缴入国库,不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而费则是根据经济交往的有偿服务原则来收取的,往往是服务收费,不服务就不收费。所以说,它是有偿性的。
另外,从用途上看,税收是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支出,根据全国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的。比如用于国防、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能源交通建设,以及人民生活补贴等方面,使全国人民都能享受到它的好处。而费的用途就不是这样了,它带有专款专用的性质。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就是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直接用于市场设施的建设,支付市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等。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把税和“乱收费”混为一谈,刁难税收人员,拒不交纳税款。还有的单位甚至冒用税的名义乱摊派。乱收费。这些都给国家税收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要严格分清税和费的区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支持税收工作,树立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依法及时交纳税款。(李文成)
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刘某组建的建筑施工队雇用,因该施工队使用的是廉价购买的报废机械设备。同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为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等1000多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补偿,但刘某则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所以拒不承担责任。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马荣良
马荣良同志:
我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劳动者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据此,《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刘某作为雇主,对雇用人员理应给予劳动保护,但他却在雇用合同中写上“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刘某违反施工安全的一般要求,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依法赔偿你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的予以确定。如果刘某拒不承担责任,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律师:李文成
乱扣“三证”合法吗
编辑同志:
现在,一些人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时,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常常被人扣留,由此引发出不少纠纷,有些甚至被犯罪分子利用酿成刑事案件。请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群声
群声同志:
你所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公民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等,是公民随身携带的。以随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这些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扣押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授权机关的一项特殊权利,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乱扣“三证”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行为,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或者提起诉讼。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有些持有人出于某种需要,自愿与对方约定。将“三证”作为质押。这也是十分有害的。如果被坏人利用,同样会造成损失。
律师:李文成
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政策是什么?
编辑同志:
近年来,在我们这里,集体与农民,以及农民相互之间借钱的事情很多,借贷利率一般都比银行高。请问,这是否属于高利贷性质?国家对此有何政策规定?
读者:郝金富
郝金富同志: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形式,建国以来一直存在。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更加普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当加强管理和引导。目前国家对有关农村借贷的管理政策是:对待农村的信用关系。在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集体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正当借贷存在,作为银行,信用社的补充。这对于把农村资金引向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好处的。对于乡村集体向农民借贷,要加强管理。银行,信用社要帮助乡村搞好财务管理,合理安排资金。如果确实需向农民借贷,应当经过农民民主讨论,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放款的最高利率。至于个人之间互通有无的借贷。将会长期存在,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利息偏高的,不能视为高利贷者。除了进行宣传教育以外,银行信用社要加强信贷活动,并且根据农村资金供求的情况,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及时调整信用社利率,用经济办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下降。对于那些一贯从事高利盘剥并且成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人,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的有关法令、规定严肃处理。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民间借贷作用,还应大力组织农村资金,放宽贷款范围。解决乡村和农民个人合理的资金,逐步把农村信贷纳入银行和信用社的信用渠道。
律师:李文成
哥哥私债由谁偿还
编辑同志:
我哥哥今年25岁,整天游闲在外,已有7年与家里没有任何联系,在这期间,他在外面借债约5000多元,债主找不到我哥哥,就找到我们家,我们只好用家产已经给他抵债约4000多元。可是时隔不久,又有新的债主接二连三上我家讨债。请问,我哥哥在外借的债应当由我们家偿还吗?
读者:刘光太
刘光太同志:
你信中所谈到的情况涉及到个人债务与家庭债务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因家庭共同生活借了债,不论是谁经手借的,其性质都属于家庭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负责偿还,但从你信中所谈的情况来看,你哥哥已经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况且他借的钱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他所欠的债应当视为个人债务,不应由你们的家庭财产来抵偿。如果你哥哥借债时具有诈骗的性质,并且构成犯罪的话,那么。我国刑法原则中有一条就是“罪责自负”。由于他是成年人。已经独立生活,家庭其他成员对他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你哥哥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债务的来源及用途等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律师:李文成
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农民刘永福前年新盖了5间住房,因质量差,在当年秋季的一场大雨中,房屋突然倒塌,把6岁的儿子砸成重伤。当时刘永福因为盖房子已经把几年来的积蓄全部花光。为了及时给儿子治病,刘永福不得不向别人借钱。本村农民刘万良见刘永福救子心切,急于用钱,于是就答应借给他5000元,但利息要高出银行5倍。刘永福为了尽快给儿子治病,只好答应了刘万良的条件,并且写下了借据。经过医院抢救。刘永福的儿子脱离了危险,但刘永福却已经负债累累。第二年,刘万良要刘永福还钱,刘永福因无力返还,要求延期一年,但是刘万良不同意。并且告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这起借贷关系中,利息远远超过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于高利贷性质。因而是非法的,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严肃指出了刘万良的错误,并对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后调解达成了协议,刘永福延期一年,按国家法律允许的利率,分四次将本息还给刘万良。这是因为,借贷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意思表示真实。如果是由于一方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原因,使另 一方的真实意志和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他们之间的民事行为就无效。本案中,刘永福借高利贷的行为就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因为刘永福是在儿子被砸伤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向刘万良借钱的,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刘万良正是利用刘永福的这种急切心理。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利益。对刘永福来说,接受条件并不是完全自愿,而是出于无奈。另外,借款利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数倍,属于高利贷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可见,刘万良的行为是一种乘人之危,对别人实行剥削的损人利己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李文成)
要分清税和费
现在有不少人把税和费划分不清,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比如,搞汽车运输的常把养路费,过桥费等说成是税,在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户把市场管理费、摊位费也说成是税。没有弄清这种区别,有的人就感到税多了,税重了。这种情况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甚至出现其它的问题。其实。税和费是有严格区别的:税是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各项税收法令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都是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没有权利自己订立税种,进行征税。而费就不同了。一个地方或者是一个行政部门。都可以根据本身的实际需要制定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收费。比如公安、民政、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发放各种证券、执照、表册的时候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卫生费、商标注册费等等。再从性质上看,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的取得财产收入的一种手段,具有无偿性的特征。对某个单位或者个人征税以后,要统一缴入国库,不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而费则是根据经济交往的有偿服务原则来收取的,往往是服务收费,不服务就不收费。所以说,它是有偿性的。
另外,从用途上看,税收是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支出,根据全国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的。比如用于国防、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能源交通建设,以及人民生活补贴等方面,使全国人民都能享受到它的好处。而费的用途就不是这样了,它带有专款专用的性质。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就是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直接用于市场设施的建设,支付市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等。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把税和“乱收费”混为一谈,刁难税收人员,拒不交纳税款。还有的单位甚至冒用税的名义乱摊派。乱收费。这些都给国家税收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要严格分清税和费的区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支持税收工作,树立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依法及时交纳税款。(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