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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秀成 中国石油体制的改革思路
中国石油体制的改革思路,在于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逐步放松市场准入,打破垄断,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从市场准入来说,将来应该是两大集团(中石油、中石化集团)、非传统石油的国有企业、其他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形成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包括贸易权在内也应该逐渐放开。
关于价格机制,我认为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一、从长期来看,价格是必须放开的,应逐渐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要使得价格机制能够反映国内的供求关系,而不是简单的传递国际油价。同时,石油体制改革是一个配套工程,应该综合来考虑。应该学学西方国家,美国的能源部有一个部门,统一来协调国家的能源政策。
二、由滞后走向实时。目前的价格形成机制容易造成时间上的滞后性、在价格调整方法上利于投机、与国内市场供求关系脱节、调价频率缺乏透明度、价格改革缺乏协调性与同质不同价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应当加大调整频率,变为实时报价,这是完全能做到的。
三、价格的主体不应该是政府,而应该逐步走向企业。关于监管,我主张应该将政策制定与监管分开,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进行政策的制定,制定的政策要为市场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局面;在监管方面,要淡化目前的政府审批,应该把监管的力量主要用在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上。
王大用“竞争拜物教”不是改革的解药
这次所谓的“油慌”并不值得我们慌张。它只是在一些局部的地区,有一些人“慌”了那么多天,仅此而已。我们要重视它,但也不必小题大作。石油作为重要的能源,对我们很重要,但国际油价的上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有限的,用不着慌张。
类似的事情之所以发生,是价格管制造成的价差所带来的。国家对油价进行管制并非毫无道理。尤其是当油价飙升的时候,担心对国内经济产生大的冲击,这是有道理的。但如果冲击有限,没有那么严重的话,就不必要人为地造成一些市场上不正常的投机机会。实际上石油消费在我们的能源消费中只占有一个比较小的比重,石油开支在我们GDP中的比重也不是特别高。
关于石油体制问题,大家认为只有打破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垄断才有出路,一下子打得粉碎,变成几百家企业才可以。这种现象我觉得只能叫做“竞争拜物教”。
事实上全世界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各行各业,真正能够实现完全竞争的是极其罕见的,有些行业则天然就适合大规模的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中国的规模算是大的,但在世界石油企业里面他们的规模并不算大。“竞争拜物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我们这几年的改革,在企业的大小、合并、拆分等问题上做得太多了,而真正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的管理机制方面做的反而不够,我们应该认真考虑的是改革的方向问题。
打破垄断并不是惟一的解决办法,只有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建设节能经济,才能真正解决发展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现在做得很糟糕。在过去的三四年间,我们把从改革开放后已经逐渐开始形成的节能经济,又变回了高消耗经济,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能源消耗得增长1.5~2个百分点,这样下去我们是无法持续的,必须把这个比例关系调过来。
邓郁松 加快石油定价机制的改革
关于石油定价机制的改革,我持以下观点:第一、价格机制一定要进一步完善。我们无法回避国际油价的波动,既然不能回避,就要对国内的油价进行一个调整。但完全放开是不行的。现在国内的竞争状况和国际上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如果完全放开价格,恐怕这个价格更加不会是一个合理的价格。但价格一定要与国际接轨,接轨的第一步就是要解决制度的问题。如果制度没有问题的话,中石油、中海油等都可以从国际市场上进口油,这样的话资源短缺的问题就解决了。
第二、从长远来看,我赞同让市场的主体能有一个平等的权利,通过适当的竞争,使价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合理的水平并不代表就一定是一个很低的价格,合理的油价也有可能是一个较高的价格,如果国际市场的油价已经很高了,国内是不可能长期人为地保持一种低价的。
从其他的商品来看,任何一种价格的扭曲,都会带来资源配置的扭曲。回顾国际油价,90年代是油价处于相对比较稳定的时期,恰恰在这个时期,整个世界节油的效果是70年代以来最差的;80年代初整个世界的节油效果是最高的,但随着油价的下降,到了80年代末,节油的效果就下来了。
至于认为应当由垄断企业来承担稳定油价作用的问题,我认为是不现实的。应该把通过石油公司自身的努力而创造的效益和由于其他的因素(如价格因素或是供需因素)而获取的利润分开来看。例如英国就是通过调整税率的方式来实现油价的稳定。他们在高油价的时候征收石油收入税,当油价降低的时候也随之降低税率,这就使得石油公司不会有很大的亏损。
黄勇 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
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正在加紧制定的过程中。反观西方国家,他们很早就建立了一套包括规制石油行业垄断在内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西方石油行业“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多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当然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这与我国相比有一些区别。
中国的石油行业体制的市场格局极其特殊。首先,这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石油企业所享有的垄断地位实际上是依据法令而取得的,并不违法,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其次,它是政府管制的行业,实行的是全面的价格管制,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制定调整石油市场的价格,因此即使《反垄断法》出台,也不会改变目前价格管制的现状。
尽管中国的石油行业是政府管制的行业,未来的《反垄断法》依然适用于石油企业所实施的各种除价格之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果企业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损害到消费者利益,依然是要受到《反垄断法》制裁的。
任何国家都会对某些行业有管制制度,这是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使管理职权。但哪些行业需要实施政府的管制,管制程度的大小,由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各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是,必须要对管制的效率与市场的效率进行比较,只有当管制的效率高于市场自由竞争的效率的时候,管制才是可行的。
盛洪 石油垄断企业:义务与监管的缺失
在现有的石油体制下,各方主体都按照理性的逻辑在做事,却还是会导致所谓“油慌”事件的发生,为什么?只能认为,是这套规则和制度本身存在某些问题。
大家普遍认为,价格管制导致价格倒挂是一大问题,但这并非问题的重点。问题的根本在于,对于为什么要进行管制、管制体制是如何形成这一问题的回答。
我们知道,我们的管制体制是由垄断体制所造成的,而直接形成我国石油产业垄断体制的,却是某种行政性的文件。它在赋予几大集团垄断权利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对应的义务与监管机制。这就导致了在类似“油慌”事件发生时,几大集团认为这无关它们的义务。所以由行政性文件所导致的石油产业的垄断体制,是产生类似“油慌”事件的根源。
解决的办法就是打破这一垄断,建立起以竞争性市场为主、以政府监管为辅的制度。我们要利用现有的石油公司,打破其对地盘的垄断性划分,形成它们相互之间的竞争;还要引入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让市场的竞争关系流动起来;同时国内开采、炼制等领域可以逐步放开,这样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石油体制改革。
中国石油体制的改革思路,在于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逐步放松市场准入,打破垄断,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从市场准入来说,将来应该是两大集团(中石油、中石化集团)、非传统石油的国有企业、其他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形成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包括贸易权在内也应该逐渐放开。
关于价格机制,我认为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一、从长期来看,价格是必须放开的,应逐渐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要使得价格机制能够反映国内的供求关系,而不是简单的传递国际油价。同时,石油体制改革是一个配套工程,应该综合来考虑。应该学学西方国家,美国的能源部有一个部门,统一来协调国家的能源政策。
二、由滞后走向实时。目前的价格形成机制容易造成时间上的滞后性、在价格调整方法上利于投机、与国内市场供求关系脱节、调价频率缺乏透明度、价格改革缺乏协调性与同质不同价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应当加大调整频率,变为实时报价,这是完全能做到的。
三、价格的主体不应该是政府,而应该逐步走向企业。关于监管,我主张应该将政策制定与监管分开,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进行政策的制定,制定的政策要为市场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局面;在监管方面,要淡化目前的政府审批,应该把监管的力量主要用在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上。
王大用“竞争拜物教”不是改革的解药
这次所谓的“油慌”并不值得我们慌张。它只是在一些局部的地区,有一些人“慌”了那么多天,仅此而已。我们要重视它,但也不必小题大作。石油作为重要的能源,对我们很重要,但国际油价的上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有限的,用不着慌张。
类似的事情之所以发生,是价格管制造成的价差所带来的。国家对油价进行管制并非毫无道理。尤其是当油价飙升的时候,担心对国内经济产生大的冲击,这是有道理的。但如果冲击有限,没有那么严重的话,就不必要人为地造成一些市场上不正常的投机机会。实际上石油消费在我们的能源消费中只占有一个比较小的比重,石油开支在我们GDP中的比重也不是特别高。
关于石油体制问题,大家认为只有打破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垄断才有出路,一下子打得粉碎,变成几百家企业才可以。这种现象我觉得只能叫做“竞争拜物教”。
事实上全世界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各行各业,真正能够实现完全竞争的是极其罕见的,有些行业则天然就适合大规模的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中国的规模算是大的,但在世界石油企业里面他们的规模并不算大。“竞争拜物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我们这几年的改革,在企业的大小、合并、拆分等问题上做得太多了,而真正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的管理机制方面做的反而不够,我们应该认真考虑的是改革的方向问题。
打破垄断并不是惟一的解决办法,只有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建设节能经济,才能真正解决发展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现在做得很糟糕。在过去的三四年间,我们把从改革开放后已经逐渐开始形成的节能经济,又变回了高消耗经济,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能源消耗得增长1.5~2个百分点,这样下去我们是无法持续的,必须把这个比例关系调过来。
邓郁松 加快石油定价机制的改革
关于石油定价机制的改革,我持以下观点:第一、价格机制一定要进一步完善。我们无法回避国际油价的波动,既然不能回避,就要对国内的油价进行一个调整。但完全放开是不行的。现在国内的竞争状况和国际上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如果完全放开价格,恐怕这个价格更加不会是一个合理的价格。但价格一定要与国际接轨,接轨的第一步就是要解决制度的问题。如果制度没有问题的话,中石油、中海油等都可以从国际市场上进口油,这样的话资源短缺的问题就解决了。
第二、从长远来看,我赞同让市场的主体能有一个平等的权利,通过适当的竞争,使价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合理的水平并不代表就一定是一个很低的价格,合理的油价也有可能是一个较高的价格,如果国际市场的油价已经很高了,国内是不可能长期人为地保持一种低价的。
从其他的商品来看,任何一种价格的扭曲,都会带来资源配置的扭曲。回顾国际油价,90年代是油价处于相对比较稳定的时期,恰恰在这个时期,整个世界节油的效果是70年代以来最差的;80年代初整个世界的节油效果是最高的,但随着油价的下降,到了80年代末,节油的效果就下来了。
至于认为应当由垄断企业来承担稳定油价作用的问题,我认为是不现实的。应该把通过石油公司自身的努力而创造的效益和由于其他的因素(如价格因素或是供需因素)而获取的利润分开来看。例如英国就是通过调整税率的方式来实现油价的稳定。他们在高油价的时候征收石油收入税,当油价降低的时候也随之降低税率,这就使得石油公司不会有很大的亏损。
黄勇 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
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正在加紧制定的过程中。反观西方国家,他们很早就建立了一套包括规制石油行业垄断在内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西方石油行业“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多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当然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这与我国相比有一些区别。
中国的石油行业体制的市场格局极其特殊。首先,这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石油企业所享有的垄断地位实际上是依据法令而取得的,并不违法,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其次,它是政府管制的行业,实行的是全面的价格管制,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制定调整石油市场的价格,因此即使《反垄断法》出台,也不会改变目前价格管制的现状。
尽管中国的石油行业是政府管制的行业,未来的《反垄断法》依然适用于石油企业所实施的各种除价格之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果企业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损害到消费者利益,依然是要受到《反垄断法》制裁的。
任何国家都会对某些行业有管制制度,这是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使管理职权。但哪些行业需要实施政府的管制,管制程度的大小,由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各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是,必须要对管制的效率与市场的效率进行比较,只有当管制的效率高于市场自由竞争的效率的时候,管制才是可行的。
盛洪 石油垄断企业:义务与监管的缺失
在现有的石油体制下,各方主体都按照理性的逻辑在做事,却还是会导致所谓“油慌”事件的发生,为什么?只能认为,是这套规则和制度本身存在某些问题。
大家普遍认为,价格管制导致价格倒挂是一大问题,但这并非问题的重点。问题的根本在于,对于为什么要进行管制、管制体制是如何形成这一问题的回答。
我们知道,我们的管制体制是由垄断体制所造成的,而直接形成我国石油产业垄断体制的,却是某种行政性的文件。它在赋予几大集团垄断权利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对应的义务与监管机制。这就导致了在类似“油慌”事件发生时,几大集团认为这无关它们的义务。所以由行政性文件所导致的石油产业的垄断体制,是产生类似“油慌”事件的根源。
解决的办法就是打破这一垄断,建立起以竞争性市场为主、以政府监管为辅的制度。我们要利用现有的石油公司,打破其对地盘的垄断性划分,形成它们相互之间的竞争;还要引入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让市场的竞争关系流动起来;同时国内开采、炼制等领域可以逐步放开,这样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石油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