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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生会做为具有我国特色的学生组织机构,肩负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的优秀人才。高校学生领导更应该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学生文化素养及道德意识教育。
【关键词】高校;学生会;地位;问题
一、学生会的定义
学生会,也称作“学生联合会”或“学生委员会”。它是每个大、中学校的重要组织结构之一,是以学生为主题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和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它肩负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路线,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同时学生会应该自觉接受学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积极为学校、为同学提供无偿服务。
二、学生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条例,学生会的具体性质是学生自己组织的管理机构。凡是在校的中国学生,不分性别、民族亦或是宗教信仰均可加入学生会,成为学生会干部成员。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帮助下,依照法律以及學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大高校的学生会规章条例均是依据此章程制定,并开展相应工作的。
当然,若是以法律的视角审视《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对学生会的定位,那又是否可以把高校学生会当成法律主体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都知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高校学生会是在党组织、团组织的指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所以它只是在高校党团组织的授权下成立的,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高校学生会的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固定活动资金,二是学生会自己对外拉取的资金赞助。而这些经费,学生会是没有独立自主的支配权利,需要学校党组织的审批和监管,所以高校学生会没有自己的财产和活动经费。高校学生会可以在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但这种独立也仅仅是一种相对而言的独立,高校学生会开展工作时依然要受到党团组织的指挥和领导。同时,高校学生会因为缺乏独立支配经费的权利,自然而然也就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具备民事行为的能力。
三、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目前,高校学生会大多可分为以下几个部门:主席团、团委、学习部、组织部、体育部、纪检部、实践部、文艺部、秘书部、男宿部、女宿部。
顾名思义,主席团是由主席、副主席组成,是学生会最高决策机关。而团委负责管理学生入党入团,传播爱国主义精神等具体事项。学习部主要负责管理晚自习考勤情况,以达到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组织部负责组织学院各项活动具体事宜,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性。体育部主要监管晨跑查勤、运动会、体能测试等体育活动,使在校学生通过体育锻炼获取更多的精神享受。纪检部以监督监管学生会其他部门为主要任务,并兼任学院各项活动的秩序维持。实践部用于拉取各项活动的资金和物质赞助,以锻炼自身沟通能力。文艺部是专门为大合唱、迎新晚会、元旦晚会等娱乐性活动建立,旨在培养学生文化娱乐素养。男女宿管部主要查寝室卫生及安全状况,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事宜负责。秘书部则是辅助老师、管理全院学生操行分等具体事宜。
四、学生会中存在的不良因素
随着教育产业化格局的初步形成和高校大幅度扩招趋势的明显化、主流化,高校教育体制和相关组织架构的弊端逐步显露,而学生会由于在高校教育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更涉及到自身的物质利益,导致某些学生逐渐与学校领导层靠拢,从而为自身摄取利益最大化。正是由于这些学生会领导才会导致一个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的学生组织,一个以培养同学“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目的的组织陷入一些负面新闻。
从高校的社会功能和校园文化的发展来看,学生会这些负面的存在也为校园建设设置了极大地障碍,造成校园风气的恶化和校园文化的枯竭。学生会建设的本意在于成为学生和老师沟通、对话的桥梁。而实际上,现在某些高校学生私下与老师联系。学生以金钱、物质等贿赂老师,而老师以学生职位、入党等返还给学生,形成一个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学生有事相求,而某些学生干部及学校老师却不闻不问,只会一味的推脱躲避。学生在遇到一些不公平的事向老师汇报时,老师明知学生会内部官僚思想严重,却不闻不问,甚至推波助澜。而学生会更是在得到这些老师的帮助下,如鱼得水。在食堂饭菜价格上涨、饭菜质量差、校园环境污染、国家助学金名额私自分配等问题上,利用广大同学的善良和逆来顺受,任由学生利益受损。
而一些校园活动中,学生会在财务方面也制定了林林总总的条例,有些看似“波澜不惊”的账目,私底下却“波涛汹涌”。以购买学校文具及校园活动物品为例,一些学生会干部会要求帮忙多开一些子虚乌有的发票及收据,而这些物品差额也顺理成章的流进了学生会干部的小金库。而在学生干部选举中,更是黑幕频频。“公平、公开、公正”向来是民主选举的基本条件,但由于进入学生会可获得综合测评加分、入党优先、能接触学校领导等一系列特权,参选学生为了顺利进入学生会,大多提前了解负责管理此事的学校领导,通过关系介绍、提前打招呼等换取学校领导支持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了拉选票,到处贿赂、拉关系,甚至找人提前混入选举现场,私自修改与增添选票,而这一切的一切俨然已经成为社会上勾心斗角、任人唯亲的翻版。
就目前来看,学生会要成为真正为广大学生谋取福利的组织机构,只能寄托在高校体制上的改革。而各大高校更是要先摆脱官僚化、利益化的帽子。这也将会是一条任重道远、困难重重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英东.关于高校学生会学生干部基本素质的思考[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
[2]崔家新.对高校学生会运作的法律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作者简介:杨泽宇,现在安徽财贸职业学院会计1311班。
【关键词】高校;学生会;地位;问题
一、学生会的定义
学生会,也称作“学生联合会”或“学生委员会”。它是每个大、中学校的重要组织结构之一,是以学生为主题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和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它肩负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路线,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同时学生会应该自觉接受学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积极为学校、为同学提供无偿服务。
二、学生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条例,学生会的具体性质是学生自己组织的管理机构。凡是在校的中国学生,不分性别、民族亦或是宗教信仰均可加入学生会,成为学生会干部成员。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帮助下,依照法律以及學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大高校的学生会规章条例均是依据此章程制定,并开展相应工作的。
当然,若是以法律的视角审视《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对学生会的定位,那又是否可以把高校学生会当成法律主体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都知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高校学生会是在党组织、团组织的指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所以它只是在高校党团组织的授权下成立的,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高校学生会的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固定活动资金,二是学生会自己对外拉取的资金赞助。而这些经费,学生会是没有独立自主的支配权利,需要学校党组织的审批和监管,所以高校学生会没有自己的财产和活动经费。高校学生会可以在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但这种独立也仅仅是一种相对而言的独立,高校学生会开展工作时依然要受到党团组织的指挥和领导。同时,高校学生会因为缺乏独立支配经费的权利,自然而然也就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具备民事行为的能力。
三、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目前,高校学生会大多可分为以下几个部门:主席团、团委、学习部、组织部、体育部、纪检部、实践部、文艺部、秘书部、男宿部、女宿部。
顾名思义,主席团是由主席、副主席组成,是学生会最高决策机关。而团委负责管理学生入党入团,传播爱国主义精神等具体事项。学习部主要负责管理晚自习考勤情况,以达到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组织部负责组织学院各项活动具体事宜,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性。体育部主要监管晨跑查勤、运动会、体能测试等体育活动,使在校学生通过体育锻炼获取更多的精神享受。纪检部以监督监管学生会其他部门为主要任务,并兼任学院各项活动的秩序维持。实践部用于拉取各项活动的资金和物质赞助,以锻炼自身沟通能力。文艺部是专门为大合唱、迎新晚会、元旦晚会等娱乐性活动建立,旨在培养学生文化娱乐素养。男女宿管部主要查寝室卫生及安全状况,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事宜负责。秘书部则是辅助老师、管理全院学生操行分等具体事宜。
四、学生会中存在的不良因素
随着教育产业化格局的初步形成和高校大幅度扩招趋势的明显化、主流化,高校教育体制和相关组织架构的弊端逐步显露,而学生会由于在高校教育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更涉及到自身的物质利益,导致某些学生逐渐与学校领导层靠拢,从而为自身摄取利益最大化。正是由于这些学生会领导才会导致一个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的学生组织,一个以培养同学“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目的的组织陷入一些负面新闻。
从高校的社会功能和校园文化的发展来看,学生会这些负面的存在也为校园建设设置了极大地障碍,造成校园风气的恶化和校园文化的枯竭。学生会建设的本意在于成为学生和老师沟通、对话的桥梁。而实际上,现在某些高校学生私下与老师联系。学生以金钱、物质等贿赂老师,而老师以学生职位、入党等返还给学生,形成一个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学生有事相求,而某些学生干部及学校老师却不闻不问,只会一味的推脱躲避。学生在遇到一些不公平的事向老师汇报时,老师明知学生会内部官僚思想严重,却不闻不问,甚至推波助澜。而学生会更是在得到这些老师的帮助下,如鱼得水。在食堂饭菜价格上涨、饭菜质量差、校园环境污染、国家助学金名额私自分配等问题上,利用广大同学的善良和逆来顺受,任由学生利益受损。
而一些校园活动中,学生会在财务方面也制定了林林总总的条例,有些看似“波澜不惊”的账目,私底下却“波涛汹涌”。以购买学校文具及校园活动物品为例,一些学生会干部会要求帮忙多开一些子虚乌有的发票及收据,而这些物品差额也顺理成章的流进了学生会干部的小金库。而在学生干部选举中,更是黑幕频频。“公平、公开、公正”向来是民主选举的基本条件,但由于进入学生会可获得综合测评加分、入党优先、能接触学校领导等一系列特权,参选学生为了顺利进入学生会,大多提前了解负责管理此事的学校领导,通过关系介绍、提前打招呼等换取学校领导支持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了拉选票,到处贿赂、拉关系,甚至找人提前混入选举现场,私自修改与增添选票,而这一切的一切俨然已经成为社会上勾心斗角、任人唯亲的翻版。
就目前来看,学生会要成为真正为广大学生谋取福利的组织机构,只能寄托在高校体制上的改革。而各大高校更是要先摆脱官僚化、利益化的帽子。这也将会是一条任重道远、困难重重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英东.关于高校学生会学生干部基本素质的思考[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
[2]崔家新.对高校学生会运作的法律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作者简介:杨泽宇,现在安徽财贸职业学院会计131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