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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人员的管理模式应由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决定。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作为整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基本载体,是推进检察职业专业化的有效途径。本文首先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概念、检察队伍管理的现状和弊端、分类管理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并根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法理基础,尝试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架构。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本架构
目前,我国检察人员的管理方式主要遵循行政化管理模式,过分强调行政性,在人事、财政上主要受制于党委和政府,在内部管理上,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主要跟行政级别相关联,检察业务上“层层审批,集体负责”,造成检察官权利与职责不清晰,晋升渠道受限,职业保障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且近年来,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两大问题日趋热议,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感逐步降低,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弊端日益明显,严重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因此,加强检察人员科学化管理,突出检察工作主题,淡化检察工作行政化管理色彩,是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管理队伍的现状及其弊端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不仅己远远不能适应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新要求,而且也违背了司法规律和我国检察工作实际。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检察人员管理的双重性
虽然我国现有《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根据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将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且明确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晋升、奖惩、培训、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但在检察内部管理实践中,检察人员管理主要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行政职务级别,行政级别成为检察官等级评定的主要主要依据,行政级别同时也决定着检察官的工资级别、福利待遇,检察官职位和检察官等级有名无实,成为行政级别的附属品,因此,领导岗位的都是检察官,但真正在办案一线的,不一定都是资深检察官,而是年轻、经验较少的检察员、助检员,专业人才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与检察职业的特点相违背,办案一线更需要的是理论丰富、经验资深的检察官。
(二)检察机关内部行使检察权的行政化
目前,检察人员无论是办理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或办理职务侦查犯罪,通常都需要经过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等多个审批程序,在审批等待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且重复劳动,加剧了本就案多人少的矛盾,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同时将“层层审批、集体负责”的行政管理模式嫁接到检察工作中,导致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和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之间的纵向权责配置模糊,一旦出现问题或冤假错案,责任难以划分和确定,从而造成“错案追究制”失去应有的制约作用。
(三)检察人员混岗现象普遍
当前,在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人员基本都是案件承办人,独立承办分流到案件,但因缺乏科学的分类管理,不仅要在事实的审查、证据的把握、案件的定性等主要方面要深究细查,确保案件质量,而且,还不得不专注于一些重复性的辅助性的事务工作,同时还要搞调研,做宣传、写论文等系列指标性任务,影响工作的专注,不利于办案质效的提高。而在综合部门的具有检察官职称的检察人员因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司法职能,且不同工同酬,造成检察人员队伍的臃肿、工作积极性、部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分类管理是回归检察人员法律职业属性的需要
“法律专业人员负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类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上确定法律运作于其中的一般趋势。” i以检察官为核心构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检察职业重塑的价值依据所在。检察权的司法性体现在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检察权的行使以适用法律为目的,需要检察官的独立判断和决定。检察官办理案件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决断”的思维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要作出准确的思维和判断,客观上要求检察官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检察官职业的内在规定性。ii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是独立的,并且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具有回归检察职业专业化的优势。
(二)分类管理是回归检察人员法律专业属性的需要
制度的运行不仅仅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还要促进效率的最优化。追求效率价值同时也是正义价值自身所含的要求:正义和效率在多数情况下是彼此含摄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现代法律价值体系中,法的效率价值越来越被用来确证法律制度的公正度。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检察人员回归法律专业属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使检察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在法律专业领域走精英化道路,事务性工作的分离和专业知识的完善都可以提高法律实施在检察领域的效率。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建议和思考
现阶段司法领域改革已进入试点深水区,科学的分类配置检察人员,需从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建立适应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
(一)科学划分检察人员分类
根据检察机工作的性质、职责、方式等因素,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三类职位。其中,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职位,依照《检察官法》以及配套的制度进行管理,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检察辅助人员是指在检察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职位,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与警察的工作类似,可参照或依照人民警察等级管理。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检察机关政工人事管理、综合业务管理、财务装备管理等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属公务员综合管理类,依照公务员的制度管理。
(二)确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制度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办案小组模式应由主诉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主诉检察官对全部案件负责,并主要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出庭公诉;而组内的助手主要负责案卷材料的摘录、公诉审查报告的制作,并负责向主诉检察官汇报案件的整个情况,在主诉检察官的指挥下提审、调查、取证。助手一般不独立办理案件,但主诉检察官可以将一些较为简易、争议不大的案件交予组内的助手办理,让他们出庭公诉,但案件仍由主诉检察官负全责。
(三)完善内外部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可以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专职人员负责,在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中,对承办人员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杜绝执法过程中只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现象的出现,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同时设置检察人员惩戒委员会,强化内部检务督察力度,实现内部监督、处罚的同步。在完善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试行专门机构的外部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违法违纪检察人员的投诉,并具有检查和监察特权,其调查结果交由检察人员所在单位或具有对其处罚权的上级检察机关,并由调查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
注释:
i See Robert﹒H﹒Aronson&Donald﹒T﹒weckstein,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West Publishing Co.1982,p3..转引自孙谦.检察官制度刍议[J].法学评论,2001(1).
ii 张河洁.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2).
作者简介:王耀鸿(1989—),男,福建省惠安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檢察员。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本架构
目前,我国检察人员的管理方式主要遵循行政化管理模式,过分强调行政性,在人事、财政上主要受制于党委和政府,在内部管理上,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主要跟行政级别相关联,检察业务上“层层审批,集体负责”,造成检察官权利与职责不清晰,晋升渠道受限,职业保障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且近年来,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两大问题日趋热议,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感逐步降低,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弊端日益明显,严重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因此,加强检察人员科学化管理,突出检察工作主题,淡化检察工作行政化管理色彩,是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管理队伍的现状及其弊端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不仅己远远不能适应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新要求,而且也违背了司法规律和我国检察工作实际。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检察人员管理的双重性
虽然我国现有《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根据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将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且明确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晋升、奖惩、培训、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但在检察内部管理实践中,检察人员管理主要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行政职务级别,行政级别成为检察官等级评定的主要主要依据,行政级别同时也决定着检察官的工资级别、福利待遇,检察官职位和检察官等级有名无实,成为行政级别的附属品,因此,领导岗位的都是检察官,但真正在办案一线的,不一定都是资深检察官,而是年轻、经验较少的检察员、助检员,专业人才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与检察职业的特点相违背,办案一线更需要的是理论丰富、经验资深的检察官。
(二)检察机关内部行使检察权的行政化
目前,检察人员无论是办理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或办理职务侦查犯罪,通常都需要经过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等多个审批程序,在审批等待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且重复劳动,加剧了本就案多人少的矛盾,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同时将“层层审批、集体负责”的行政管理模式嫁接到检察工作中,导致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和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之间的纵向权责配置模糊,一旦出现问题或冤假错案,责任难以划分和确定,从而造成“错案追究制”失去应有的制约作用。
(三)检察人员混岗现象普遍
当前,在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人员基本都是案件承办人,独立承办分流到案件,但因缺乏科学的分类管理,不仅要在事实的审查、证据的把握、案件的定性等主要方面要深究细查,确保案件质量,而且,还不得不专注于一些重复性的辅助性的事务工作,同时还要搞调研,做宣传、写论文等系列指标性任务,影响工作的专注,不利于办案质效的提高。而在综合部门的具有检察官职称的检察人员因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司法职能,且不同工同酬,造成检察人员队伍的臃肿、工作积极性、部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分类管理是回归检察人员法律职业属性的需要
“法律专业人员负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类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上确定法律运作于其中的一般趋势。” i以检察官为核心构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检察职业重塑的价值依据所在。检察权的司法性体现在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检察权的行使以适用法律为目的,需要检察官的独立判断和决定。检察官办理案件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决断”的思维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要作出准确的思维和判断,客观上要求检察官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检察官职业的内在规定性。ii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是独立的,并且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具有回归检察职业专业化的优势。
(二)分类管理是回归检察人员法律专业属性的需要
制度的运行不仅仅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还要促进效率的最优化。追求效率价值同时也是正义价值自身所含的要求:正义和效率在多数情况下是彼此含摄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现代法律价值体系中,法的效率价值越来越被用来确证法律制度的公正度。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检察人员回归法律专业属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使检察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在法律专业领域走精英化道路,事务性工作的分离和专业知识的完善都可以提高法律实施在检察领域的效率。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建议和思考
现阶段司法领域改革已进入试点深水区,科学的分类配置检察人员,需从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建立适应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
(一)科学划分检察人员分类
根据检察机工作的性质、职责、方式等因素,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三类职位。其中,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职位,依照《检察官法》以及配套的制度进行管理,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检察辅助人员是指在检察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职位,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与警察的工作类似,可参照或依照人民警察等级管理。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检察机关政工人事管理、综合业务管理、财务装备管理等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属公务员综合管理类,依照公务员的制度管理。
(二)确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制度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办案小组模式应由主诉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主诉检察官对全部案件负责,并主要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出庭公诉;而组内的助手主要负责案卷材料的摘录、公诉审查报告的制作,并负责向主诉检察官汇报案件的整个情况,在主诉检察官的指挥下提审、调查、取证。助手一般不独立办理案件,但主诉检察官可以将一些较为简易、争议不大的案件交予组内的助手办理,让他们出庭公诉,但案件仍由主诉检察官负全责。
(三)完善内外部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可以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专职人员负责,在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中,对承办人员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杜绝执法过程中只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现象的出现,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同时设置检察人员惩戒委员会,强化内部检务督察力度,实现内部监督、处罚的同步。在完善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试行专门机构的外部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违法违纪检察人员的投诉,并具有检查和监察特权,其调查结果交由检察人员所在单位或具有对其处罚权的上级检察机关,并由调查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
注释:
i See Robert﹒H﹒Aronson&Donald﹒T﹒weckstein,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West Publishing Co.1982,p3..转引自孙谦.检察官制度刍议[J].法学评论,2001(1).
ii 张河洁.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2).
作者简介:王耀鸿(1989—),男,福建省惠安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檢察员。